立法局CB(1)70/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當局審閱)
檔 號: CB1/PL/PLW
立法局
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六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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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上午十一時四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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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局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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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
何承天議員(主席)
陳偉業議員(副主席)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
蔡根培議員
顏錦全議員
缺席委員 :
劉皇發議員
夏佳理議員
詹培忠議員
黃宜弘議員
單仲偕議員
曾健成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 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地政
- 祁能賢先生
- 漁農處助理處長(農業及監理)
- 蘇麗淑小姐
- 地政處政府地政監督(產業管理)
- 梁玉書先生
應邀列席人士 :
-
荃灣、葵涌及沙田寮屋農民爭取合理
農作物賠償聯席委員會
- 荃灣代表
- 劉維鳳女士
- 沙田代表
- 陳麗嫦女士
- 葵涌代表
- 曾娣女士
列席職員 :
- 總主任(1)1
- 梁慶儀女士
- 高級主任(1)2
- 鄧曾藹琪女士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780號文件)
委員會於一九九六年五月三十日與經濟事務委員會舉行
聯席會議的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845號文件)
2. 主席歡迎荃灣、葵涌及沙田寮屋農民爭取合理農作物
賠償聯席委員會代表出席會議,並邀請他們發表意見。
3. 陳麗嫦女士提出要求,不論有關的農作物是否位於清
拆範圍內,政府均應就全部農作物的損失發放特惠津貼。
她表示聯席委員會不滿意提出當局更改政策的建議,以
致只有「真正」的農民才有資格領取特惠津貼;而界定
「真正」的農民的準則是其生計主要依賴耕種收入(最少
為75%)、以及能出示證據證明其耕種經驗的農民。她補
充說簽發收據並非農民慣用的工作方式。當局所訂下的
準則會給農民帶來重大困難,因為他們當中不少人將不
能符合此等準則。
4. 劉維鳳女士重申,聯席委員會反對當局訂定耕種的收
入必須最少佔家庭收入的75%。她指出從耕種取得的收
入正日漸下降,同時,由於其他家庭成員亦會給家用,
故此耕種收入不一定是家庭的主要收入。至於耕地的面
積方面,劉女士表示不少耕地相對上面積較小,可能不
能符合可接受的標準。她促請議員對受遷徙的農民遭遇
的困境給予特別考慮,他們大半生從事耕作,根本不可
能轉業。曾娣女士亦呼籲議員協助他們豁免必需符合擬
議標準的規定。
5. 祁能賢先生就聯席委員會要求當局不論農作物是否位
於清拆範圍內,均對全部農作物的損失作出特惠津貼此
點作出回應。他提出下列各點:
-
當局不會考慮向非法佔用土地的人士發放特
惠津貼,因為此舉會鼓勵非法佔用土地的行
為。
-
在評估特惠津貼金額時,有需要劃定土地範
圍,使評估工作可以有標準可循;否則,當
局便須負上無限的賠償責任。
-
對於有意在其官地租用執照範圍內不受清拆
影響的農地上繼續耕種的農民,當局會考慮
就可用作耕種的範圍向此等農民重發官地租
用執照。在此安排下,農民一方面可維持生
計,同時亦可保留其官地租用執照。
6. 關於部份農民會喪失生計的問題,祁能賢先生強調,
現時進行研究的特惠津貼只是為農作物的損失而發放的
賠償金而已,所涉及的金額相對上較小,並不包含農民
的福利需要,此方面的問題應由社會福利署按個別情況
予以考慮。
7. 關於在會議前一天當局曾與受影響的農民舉行的會
議,祁能賢先生表示該次會議非常有用,與會者在會上
曾提若干事項進行討論,該等事項包括對持有官地租用
執照但已放棄耕種轉作養豬的農民所作的賠償、以及對
已去世的官地租用執照持有人所作的賠償等。當局在向
一九九六年十月舉行的財務委員會提交有關的建議前,
會進一步考慮此等事項。
8. 蘇麗淑小姐解釋,參考文件所載有關當局界定真正
農民的準則,其用意在於協助農民證實他們真的以務農
為生,農民無需符合全部條件也可符合資格領取特惠津
貼。如農民不能出示出售其農作物的收據,其他有關耕
種經驗的證明也會獲當局考慮。至於耕種收入方面的限
制,蘇小姐表示當局會按個別情況評估。
9. 一名議員認為,將耕種收入限制訂為家庭收入的75%
是過高,他認為由於耕種收入微薄,該限制應降至50%。
此外,評估家庭收入的基準,應只包括該名官地租用執
照持有人及其配偶的收入,而不應包括其子女的收入。
其他議員認為,當局在發放賠償金給受遷徙影響的農
民時,應採取較寬鬆的準則。對於從事耕種多年但未取
得官地租用執照的農民,議員促請當局以恩恤的理由考
慮向他們發放特惠津貼。由於部份農民聲稱在數十年前
他們最初移居該地區時,曾受漁農處鼓勵從事耕種,並
獲該處指導耕種技術,所以當局在評估賠償額時,應要
求漁農處協助。
10. 祁能賢先生及蘇麗淑小姐在回應時提出以下各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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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官地租用執照範圍以外的農作物的損失,
將不會獲得當局發給特惠津貼。
-
在訂定領取特惠津貼資格時,當局曾訂下目
標,就是在從公帑支付有關津貼前,必須確
保受惠者是真正從事耕種的人士;其他事項
諸如家庭成員人數及收入等問題可稍後再進
一步商討。
-
在評估現時的耕地面積的規模是否具經濟效
益時,是以漁農處提供的實際數字作基礎。
-
家庭收入來源的規定,與評核發放給因天災
引致農作物損失的真正農民的緊急救濟所需
資格相符。
-
當局向財務委員會提交建議前,會考慮議員
提出的意見。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822文件附錄I)
11. 祁能賢先生向議員簡介<設計手冊:暢通無阻的通
道1996>的內容。該手冊旨在向建築界就《殘疾歧視
條例》對建築物及其設施須為弱能人士提供通道所作的
規定提供指引。他特別指出以下各點:
-
新設計手冊一般適用於新建及作重大改建的
私人建築物,有關的政府部門在設計及興建
政府及公共樓宇時亦會參考該手冊。
-
除了方便行動弱能人士外,新設計手冊的其
中一個特點,是為包括失明及失聰人士在內
的感官弱能人士提供通道。
-
《殘疾歧視條例》透過平等機會委員會執行。
如任何人士認為他或她因發展商未能提供足
夠通道而感到受歧視,可向該委員會投訴。
委員會主席會考慮該項投訴,如有需要,會
向有關的發展商建議採取糾正該等情況的行
動。
-
設計手冊的擬稿是由當局、弱能人士聯會、
香港建築師學會及其他私人機構關注組織代
表組成的督導委員會擬備的。在草擬該手冊
時,已特別考慮避免訂出導致成本過高或不
可克服的困難等不合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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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手冊的一般規定除為弱能人士提供通道外,
亦會為老人及使用嬰兒車的幼兒提供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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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份設計手冊擬稿的內容將會公開發表,以
諮詢公眾意見,並已廣泛地發給各政府部門、
專業及學術團體,以收集各方人士的意見。
-
希望在平等機會委員會開始運作時,該設計
手冊已可頒布推行。
12. 主席詢問該設計手冊的規定可否歸納於《建築物條
例》之內成為法定規例。祁能賢先生回應表示,《建築
物條例》內有關結構方面的規定將會有若干改動,該等
改動將對批核建築圖則有所影響。議員察悉大部分規定
均無涉及建築物的結構,只是有關建築物部分設施的規
定。
13. 至於過渡性安排方面,祁能賢先生表示,當局在研
究諮詢公眾取得的結果後,便會制訂有關的過渡安排問
題。如發展商已提交建築圖則,並獲批核,建築事務監
督沒有理由要求他們重新設計圖則;對於此等情況,當
局會彈性處理。
14. 陳偉業議員請議員注意最近法庭就清拆調景嶺平房
區的一項裁決,他認為有需要緊急檢討發給調景嶺居民
的賠償。會上各人同意於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二日(星期
一)上午八時三十分舉行特別會議,以商討此問題。
15. 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十二時五十分結束。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FO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