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70/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當局審閱)
檔 號: CB1/PL/PLW


立法局
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六日(星期二)
時  間:上午十一時四十五分
地  點: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委員 :

    何承天議員(主席)
    陳偉業議員(副主席)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
    蔡根培議員
    顏錦全議員

缺席委員 :

    劉皇發議員
    夏佳理議員
    詹培忠議員
    黃宜弘議員
    單仲偕議員
    曾健成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地政
祁能賢先生
漁農處助理處長(農業及監理)
蘇麗淑小姐
地政處政府地政監督(產業管理)
梁玉書先生

應邀列席人士 :

荃灣、葵涌及沙田寮屋農民爭取合理
農作物賠償聯席委員會

荃灣代表
劉維鳳女士
沙田代表
陳麗嫦女士
葵涌代表
曾娣女士

列席職員 :

總主任(1)1
梁慶儀女士
高級主任(1)2
鄧曾藹琪女士



I. 通過會議紀錄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780號文件)

委員會於一九九六年五月三十日與經濟事務委員會舉行 聯席會議的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就農作物損失所作的特惠津貼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845號文件)

2. 主席歡迎荃灣、葵涌及沙田寮屋農民爭取合理農作物 賠償聯席委員會代表出席會議,並邀請他們發表意見。

3. 陳麗嫦女士提出要求,不論有關的農作物是否位於清 拆範圍內,政府均應就全部農作物的損失發放特惠津貼。 她表示聯席委員會不滿意提出當局更改政策的建議,以 致只有「真正」的農民才有資格領取特惠津貼;而界定 「真正」的農民的準則是其生計主要依賴耕種收入(最少 為75%)、以及能出示證據證明其耕種經驗的農民。她補 充說簽發收據並非農民慣用的工作方式。當局所訂下的 準則會給農民帶來重大困難,因為他們當中不少人將不 能符合此等準則。

4. 劉維鳳女士重申,聯席委員會反對當局訂定耕種的收
入必須最少佔家庭收入的75%。她指出從耕種取得的收
入正日漸下降,同時,由於其他家庭成員亦會給家用, 故此耕種收入不一定是家庭的主要收入。至於耕地的面 積方面,劉女士表示不少耕地相對上面積較小,可能不 能符合可接受的標準。她促請議員對受遷徙的農民遭遇 的困境給予特別考慮,他們大半生從事耕作,根本不可 能轉業。曾娣女士亦呼籲議員協助他們豁免必需符合擬
議標準的規定。

5. 祁能賢先生就聯席委員會要求當局不論農作物是否位 於清拆範圍內,均對全部農作物的損失作出特惠津貼此 點作出回應。他提出下列各點:

  1. 當局不會考慮向非法佔用土地的人士發放特 惠津貼,因為此舉會鼓勵非法佔用土地的行
    為。

  2. 在評估特惠津貼金額時,有需要劃定土地範 圍,使評估工作可以有標準可循;否則,當 局便須負上無限的賠償責任。

  3. 對於有意在其官地租用執照範圍內不受清拆 影響的農地上繼續耕種的農民,當局會考慮 就可用作耕種的範圍向此等農民重發官地租 用執照。在此安排下,農民一方面可維持生 計,同時亦可保留其官地租用執照。

6. 關於部份農民會喪失生計的問題,祁能賢先生強調, 現時進行研究的特惠津貼只是為農作物的損失而發放的 賠償金而已,所涉及的金額相對上較小,並不包含農民 的福利需要,此方面的問題應由社會福利署按個別情況
予以考慮。

7. 關於在會議前一天當局曾與受影響的農民舉行的會 議,祁能賢先生表示該次會議非常有用,與會者在會上 曾提若干事項進行討論,該等事項包括對持有官地租用 執照但已放棄耕種轉作養豬的農民所作的賠償、以及對 已去世的官地租用執照持有人所作的賠償等。當局在向 一九九六年十月舉行的財務委員會提交有關的建議前, 會進一步考慮此等事項。

8. 蘇麗淑小姐解釋,參考文件所載有關當局界定真正 農民的準則,其用意在於協助農民證實他們真的以務農 為生,農民無需符合全部條件也可符合資格領取特惠津 貼。如農民不能出示出售其農作物的收據,其他有關耕 種經驗的證明也會獲當局考慮。至於耕種收入方面的限 制,蘇小姐表示當局會按個別情況評估。

9. 一名議員認為,將耕種收入限制訂為家庭收入的75%
是過高,他認為由於耕種收入微薄,該限制應降至50%。
此外,評估家庭收入的基準,應只包括該名官地租用執 照持有人及其配偶的收入,而不應包括其子女的收入。 其他議員認為,當局在發放賠償金給受遷徙影響的農 民時,應採取較寬鬆的準則。對於從事耕種多年但未取 得官地租用執照的農民,議員促請當局以恩恤的理由考 慮向他們發放特惠津貼。由於部份農民聲稱在數十年前 他們最初移居該地區時,曾受漁農處鼓勵從事耕種,並 獲該處指導耕種技術,所以當局在評估賠償額時,應要 求漁農處協助。

10. 祁能賢先生及蘇麗淑小姐在回應時提出以下各點:

  1. 在官地租用執照範圍以外的農作物的損失, 將不會獲得當局發給特惠津貼。

  2. 在訂定領取特惠津貼資格時,當局曾訂下目 標,就是在從公帑支付有關津貼前,必須確 保受惠者是真正從事耕種的人士;其他事項 諸如家庭成員人數及收入等問題可稍後再進
    一步商討。

  3. 在評估現時的耕地面積的規模是否具經濟效 益時,是以漁農處提供的實際數字作基礎。

  4. 家庭收入來源的規定,與評核發放給因天災 引致農作物損失的真正農民的緊急救濟所需
    資格相符。

  5. 當局向財務委員會提交建議前,會考慮議員
    提出的意見。

III. <設計手冊:暢通無阻的通道1996>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822文件附錄I)

11. 祁能賢先生向議員簡介<設計手冊:暢通無阻的通 道1996>的內容。該手冊旨在向建築界就《殘疾歧視 條例》對建築物及其設施須為弱能人士提供通道所作的 規定提供指引。他特別指出以下各點:

  1. 新設計手冊一般適用於新建及作重大改建的 私人建築物,有關的政府部門在設計及興建 政府及公共樓宇時亦會參考該手冊。

  2. 除了方便行動弱能人士外,新設計手冊的其 中一個特點,是為包括失明及失聰人士在內 的感官弱能人士提供通道。

  3. 《殘疾歧視條例》透過平等機會委員會執行。 如任何人士認為他或她因發展商未能提供足 夠通道而感到受歧視,可向該委員會投訴。 委員會主席會考慮該項投訴,如有需要,會 向有關的發展商建議採取糾正該等情況的行
    動。

  4. 設計手冊的擬稿是由當局、弱能人士聯會、 香港建築師學會及其他私人機構關注組織代 表組成的督導委員會擬備的。在草擬該手冊 時,已特別考慮避免訂出導致成本過高或不 可克服的困難等不合理的規定。

  5. 該手冊的一般規定除為弱能人士提供通道外, 亦會為老人及使用嬰兒車的幼兒提供通道。

  6. 該份設計手冊擬稿的內容將會公開發表,以 諮詢公眾意見,並已廣泛地發給各政府部門、 專業及學術團體,以收集各方人士的意見。

  7. 希望在平等機會委員會開始運作時,該設計 手冊已可頒布推行。

12. 主席詢問該設計手冊的規定可否歸納於《建築物條 例》之內成為法定規例。祁能賢先生回應表示,《建築 物條例》內有關結構方面的規定將會有若干改動,該等 改動將對批核建築圖則有所影響。議員察悉大部分規定 均無涉及建築物的結構,只是有關建築物部分設施的規
定。

13. 至於過渡性安排方面,祁能賢先生表示,當局在研 究諮詢公眾取得的結果後,便會制訂有關的過渡安排問 題。如發展商已提交建築圖則,並獲批核,建築事務監 督沒有理由要求他們重新設計圖則;對於此等情況,當
局會彈性處理。

IV. 其他事項

14. 陳偉業議員請議員注意最近法庭就清拆調景嶺平房 區的一項裁決,他認為有需要緊急檢討發給調景嶺居民 的賠償。會上各人同意於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二日(星期 一)上午八時三十分舉行特別會議,以商討此問題。

15. 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十二時五十分結束。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FO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