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632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當局審閱)
檔 號:CB2/PL/PS


立法局公務員及
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六日(星期二)
時  間:上午十時四十五分
地  點: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委員 :

    葉國謙議員(主 席)
    李啟明議員(副主席)
    張文光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卓人議員
    陳榮燦議員
    朱幼麟議員

缺席委員 :

    張炳良議員*
    李鵬飛議員#
    夏佳理議員#
    何敏嘉議員#
    黃宜弘議員#
    鄭耀棠議員#
    羅叔清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參與議程內所有項目的討論

公務員事務司
林煥光先生

參與議程第III項的討論

副公務員事務司(三)
劉勵超先生
法定語文專員
蔡瑩璧小姐
首席行政主任(專責事務)
陳鄭蘊玉女士
一般職系處長
劉國康先生

參與議程第IV項的討論

副公務員事務司(二)
史端仁先生

列席職員 :

總主任(2)1
湯李燕屏女士
高級主任(2)1
梁慶儀小姐



I. 通過上次會議的紀要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六日會議的紀要經議員確認通過(立 法局95-96年度第PL1082號文件)。

II.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2. 下次會議將於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星期一)上午 十時四十五分舉行,討論下述事項:

  1. 公務員退休金的承擔

  2. 海外教育津貼的檢討

  3. 公務員申報海外投資的政策

3. 議員通過自下次會議開始,將公務員過渡的問題列為 常設的討論項目,並在五月份的會議上討論有關表現欠 佳公務員的問題。

4. 與會議員接納張文光議員的建議,同意在「其他事項」 一欄討論公務員是否須表態支持臨時立法會,才可在一 九九七年六月後留任。

III. 公務員使用中文的最新情況

(立法局95-96年度第PL1074號文件附錄I)

5. 議員對於當局促使公務員更多使用中文的進度普遍表 示關注。他們詢問當局有否就此訂定時間表,以及會如 何推展有關的工作。部分議員關注到公務員更多使用中 文,會否削弱英文的重要性,結果導致政府的文件只備 有中文本。

6. 當局的回應現載述於下文各段:

  1. 制訂時間表的做法並不實際,但當局會繼續 全力提倡普遍使用中文。

  2. 政務總署及房屋署是首兩個推行試驗計劃的 政府部門,計劃的目的是以更有系統和更集 中的方法提倡廣泛使用中文,期間可讓其他 公務員吸收實際經驗。當局會與另外數個部 門接觸,商討推行試驗計劃的事宜,這些部 門包括教育署、社會福利署、人民入境事務 處、勞工處、區域市政總署及市政總署。選 擇這些部門推行試驗計劃的原因是他們經常 與市民有廣泛接觸。

  3. 透過中文公事管理局(由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 起改稱為法定語文事務署)設立的聯絡網所獲 得的資料顯示,超過半數的部門/決策科已 成立工作小組或設立機制,推廣中文。中文 公事管理局會根據各部門提供的資料,設立 一個寶貴的資料庫。此舉有助法定語文事務 署進一步計劃及統籌在各個部門推廣中文的 工作。推廣中文是公務員事務科的七大工作 之一,當局向議員保證會採取非常進取及積 極的方法來達到目標。當局會提供一份清單, 載列各個已成立工作小組或設立機制,以提 倡更普遍使用中文的決策科/部門。

    (會後補註: 當局應議員所請而提供的資料已 隨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031 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4. 實際上,倘若市民以中文致函政府部門,覆信 會以中文書寫。政府向立法局提供的文件大部 分亦中英文本兼備。所有紀錄均會同時以中英 文本備存。對於培育中英兼擅的公務員所需的 時間,當局的態度是務實的。個別部門可因應 本身情況及運作要求來釐訂使用中文的範圍及 步伐。中文不會取代英文,因為兩者皆是法定
    語文。

  5. 當局相信許多公務員在中文方面已達到基本的 水準,倘有需要,應可使用中文運作;然而, 用中文撰寫公函,則仍需假以時日,多加練習, 才能適應,此外,他們亦需要適當的輔助設施。

7. 副主席關注到對打字員及繕校員的聘用條件不同,並 詢問當局會否檢討這方面的政策。蔡瑩璧小姐稱,該兩 個職系的聘用條件不同,原因是入職要求有別。劉國康 先生補充,一般職系處曾建議修訂打字員及私人秘書在 遞加增薪方面的現行制度,為那些在中文打字方面達到 某一熟練程度的人員提供一個增薪點。林煥光先生表示, 基於歷史因素,該兩個職系的薪級有所不同,但當局現 正檢討繕校員職系的待遇。

IV. 取消職位條款的政策檢討

(立法局95-96年度第PL1074號文件)

8. 部分議員指出,既然當局向前公務員發放特惠金的目 的是補償他們失去公務員職位的損失,民航處機場管理 部人員便不應獲發任何款項,因為他們根本並無失去工 作。主席質疑當局在處理此個案時有否牴觸取消職位指 引(請參閱立法局95-96年度第PL1074號文件附錄II之 附件第3(a)段)。張文光議員關注到向民航處職員發放特 惠金的做法是否濫用了制度。張議員認為,當局應給予 在不同情況下受私營化及公司化計劃影響的公務員不同 的條款,而不應千篇一律給予取消職位條款。

9. 當局的回應現綜述於下文各段:

  1. 若某一新機構與當局達成協議,按公務員條 款或轉職條款僱用公務員為其職員,主席在 上文所提及的指引便適用。但倘若該新機構 屬私營性質,並自行決定是否錄用離職公務 員,上述指引便不適用。當局在法律上不可 要求公務員為其他機構工作。

  2. 公務員可否轉職到新機構須視乎機構的類別 及當時的情況而定。透過實踐,當局認為宜 將結構、聘用條款及工作文化均與政府部門 相似的機構跟該等與政府部門在各方面都有 分別的機構加以區分。當局會分別評估每一 個案,以決定處理員工事宜的最恰當方法。

  3. 未獲新機構聘用的員工也許只是塞翁失馬, 他們或可找到一份更好的工作。當局考慮過 靈活採用取消職位條款是否確有好處後,認 為倘若員工覺得特惠金額仍有討價還價的餘 地,只會令情況變得複雜,並為管理層和員 工兩方面製造麻煩;然而,倘若當局只向不 接受新機構聘用的員工發放特惠金,會令有 關的員工無意加入新機構工作,結果導致新 機構損失有助其順利運作的專門知識及人材。 因此,當局顧及各個因素後,決定採取一個 務實的解決方法,將取消職位條款劃一訂定 為相等於六個月薪金的特惠金。

  4. 在大部分情況下,政府部門可透過職員自願 遣散,以終止或減少服務。員工甚少在非自 願的情況下被迫離職,在過去的私營化及公 司化計劃中,這類事例亦為數有限。在自願 遣散的情況下,當局會先從最高級的人員開 始,讓服務年資較長及有意退休的人員優先 選擇去留,即採用「先到先揀」的原則。如 志願人數不足及有需要進行強迫遣散,當局 會採用「遲來先走」的原則,並會由最低級 的人員開始。員工一旦加入新機構工作,當 局便不再跟進,因為管理事宜屬新機構負責。 在混合職員模式的情況下,當局會繼續照顧 已加入新機構工作但保留公務員身分的員工。 當局會以書面提供資料,說明過去幾年受私 營化及公司化影響的員工數目。

10. 朱幼麟議員表示,雖然他同意部分議員就民航處個案 所表達的意見,認為此個案屬有效的轉職而非終止聘用, 然而,考慮到工作的專門和獨特性質,以及確保航空安 全的重要性,朱幼麟議員認為應給予民航處員工較大的 獎勵,以鼓勵他們轉往機場管理局任職。為此,朱議員 建議應向民航處員工發放相等於五個月薪金的特惠金。

11. 儘管當局已作解釋,部分議員對於當局處理民航處事 件所用的方法仍有所保留。當局接納議員的建議,答允 檢討私營化及公司化計劃中有關人員編制的現行一般指 引,以顧及過去多年來的情況轉變。

V. 其他事項

12. 張文光議員表示,《基本法》第一百條清楚訂明,公 務員可在沒有任何先決條件下得以過渡。他對於報章報 道一位中國官員最近發表的言論極表關注;該名官員表 示,公務員須公開表示支持臨時立法會,方可在政權移 交後留任。加入此項先決條件等於違反《基本法》第一 百條及奉行已久的公務員政治中立的原則。張議員籲請 當局趕緊與中國政府澄清此事。劉慧卿議員及李卓人議 員亦同意張議員的意見。劉慧卿議員稱英國政府有責任 澄清成立臨時立法會及在公務員的過渡問題上加入先決 條件的做法是否違反《基本法》及《中英聯合聲明》。

13. 林煥光先生稱,《基本法》第四章第六節明確訂明有 關公務員的條文。《基本法》訂明,除若干位主要官員 由行政長官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以外,所有在 香港政府各個部門工作的公務員將可繼續留任。因此, 當局並不認為有需要就此事加以澄清。當局會根據《基 本法》及《聯合聲明》中有關過渡安排的條文行事。林 先生稱,直至目前為止,當局並無接獲中國政府就公務 員過渡的條件而發表的任何官方聲明。

14. 張文光議員、劉慧卿議員及李卓人議員依然認為當局 應透過中英聯合聯絡小組與中方澄清有關表態支持臨時 立法會的事宜,以釋公務員的疑慮,並且以正視聽。

15. 副主席稱,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在第二次會議 後發表的官方聲明並無觸及此事。朱幼麟議員稱他同意 林煥光先生在此事上的意見。陳榮燦議員表示,在沒有 「直通車」的安排下,成立臨時立法會實屬必須。主席 稱他不同意成立臨時立法會並無法律根據的說法。鑑於 中央人民政府已通過成立臨時立法會,因此向特別行政 區效忠理應包括對臨時立法會表示支持。

16. 會議於下午十二時三十分結束。


*──不在香港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