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945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當局審閱)
檔號:CB2/PL/PS


立法局公務員及
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星期一)
時  間:上午十時四十五分
地  點: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委員 :

    葉國謙議員(主 席)
    李啟明議員(副主席)
    夏佳理議員
    張文光議員
    何敏嘉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卓人議員
    陳榮燦議員
    鄭耀棠議員
    張炳良議員
    朱幼麟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缺席委員 :

    李鵬飛議員*
    羅叔清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公務員事務司
    林煥光先生
    副公務員事務司(一)
    李淑儀女士

    議程第III項

    副公務員事務司(三)
    劉勵超先生
    首席助理公務員事務司
    狄 麟先生

    列席職員 :

    總主任(2)1
    湯李燕屏女士
    高級主任(2)5
    胡錫謙先生



    I.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下次會議將於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四日(星期一)上午十 時四十五分舉行,討論下列事項:

    1. 公務員薪酬趨勢調查及薪酬調整;

    2. 開設公務員新職位;及

    3. 公務員過渡的問題。

    II. 承接上次會議的續議事項

    就停止向新聘人員提供子女海外教育津貼的建議諮詢
    員工

    2. 關於停止向新聘人員提供海外教育津貼這項建議的最 新發展,林煥光先生表示,當局已答應員方的要求,讓 他們有更多時間研究這項建議,因此,此事會在高級公 務員評議會定於一九九六年七月初舉行的下次會議上再 作討論。林先生表示,這項建議尚未實施,但當局極希 望按照原定計劃,實施這項建議。

    3. 劉慧卿議員表示,當局把建議提交事務委員會討論, 並告知議員建議將於五月實施時,當局應早已進行諮詢。 她問當局,在這項建議延遲實施期間,會否接到新的海 外教育津貼申請,這些新申請會為納稅人增加多少負擔。 她又問及員方對建議有何異議。林先生回應時表示,雖 然員方很早已知道當局會提出這項建議,但正式公布建 議的通告在五月才發出。由於建議涉及聘用條款及服務 條件方面的政策改變,故當局認為必須提供足夠的機會, 一方面讓員工表達意見,一方面讓當局聽取員方的反應。 延長諮詢時間並無引致額外的財政負擔,因為當局已清 楚訂明現任公務員不受影響。另一方面,這段期間的新 聘人員數目與現任公務員人數相比,只屬微不足道。林 先生又表示,當局從各個中央評議會搜集得來的意見不 一。儘管部分評議會的員方對建議表示不滿,但卻並無 明確提出反對。然而,高級公務員評議會原則上反對, 認為該建議違反《基本法》及《中英聯合聲明》的規定, 並指稱該建議會分化公務員隊伍,但當局對此不表同意, 因為公務員薪酬及服務條件的檢討及調整是不斷進行的 工作,而在不同時間入職的公務員享有不同的福利亦非 罕見。停止發放海外教育津貼的建議不適用於現任公務 員,故不會違反《基本法》及《聯合聲明》的規定。

    4. 主席在上次會議要求取得資料,以了解公務員福利即 將有何更改,就此,張文光議員表示,他曾致函公務員 事務科,並且已收到回信。林先生答應向事務委員會提 供覆信的副本。(會後補註:當局提供的資料已隨立法局 95-96年度第CB(2)1601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III. 處理工作表現差劣公務員的措施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382號文件附錄I)

    5. 劉勵超先生應主席所請,特別講述處理表現差劣公務 員的政策。他表示,管理員工表現的現行規定及措施很 多,其中包括定期填寫考績報告、填寫考績報告後會見 員工、就工作上的缺點提出忠告,以及在嚴重的情況下, 根據《殖民地規例》第59條,為公眾利益計飭令有關 人員退休。當局向部門主管提供的指引,著重及早發現 員工的缺點,及透過恰當的輔導、指引及訓練,改善其 缺點。在理由充分的情況下,當局會向表現差劣的人員 施以紀律處分,例如在試用期內解僱有關人員、不批准 其通過考績關限,以及暫停及延期增薪等。根據《殖民 地規例》第59條飭令員工退休只是最後才採用的措施。 劉先生補充,《殖民地規例》第59條的援用程序指引經 修訂後於去年二月頒布,此後至一九九六年四月底,公 務員事務科共處理五宗個案,並建議飭令三名人員退休, 兩名人員接受特別觀察。另外六名人員的所屬部門正在 考慮安排他們接受特別觀察。

    6. 據一份報章報道,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共有137宗飭 令退休的個案,李卓人議員為此提出質疑。他又擔心貪 污可能是這些人員被強令退休的原因。劉先生回應時表 示,《殖民地規例》第59條在多種情況下均適用,除表 現差劣這個理由外,當局還可以因其他理由飭令人員退 休,比如有關人員犯了嚴重過失。他表示,報章報道的 數字可能包括這些個案在內。他答應按原因及部門分類, 提供這些個案在一九九五年的分項數字。

    7. 張文光議員表示,援用《殖民地規例》第59條的步驟 過於繁複。由最初發出警告信至最後飭令表現差劣的人 員退休,整個過程很可能需時超過一年。他質疑這段時 間是否過長。劉先生回應時表示,現時的安排能顧及所 有因素,而且公平公正,符合員工的要求。舉例說,實 施為期六至八個月的特別觀察期,目的是讓有關人員獲 得足夠機會,改善表現。在這段期間,有關人員的上司 會填寫兩份評核報告。首份報告的評核期為觀察期首三 個月。有關人員倘已作出所需的改善,便毋須再接受觀 察,否則,其上司會繼續觀察三個月,甚或五個月,然 後撰寫第二份報告。倘兩份報告均指出該名人員的表現 未如理想,部門首長會向公務員事務司建議,根據《殖 民地規例》第59條,飭令該名人員退休。

    8. 張文光議員表示,在對付表現差劣公務員的「快軌安 排」機制中,職工會應擔任一個更為吃重的角色。他認 為,工會的立場客觀,有助簡化整個程序,而且可確保 有關人員所受到的對待是公平的。劉先生懷疑工會的介 入會否令程序進行得更快,因為多一方參與,事件會更 形複雜。他又質疑,在評估個別人員的表現水準時,工 會究竟可擔任何種有效的角色。林煥光先生補充,雖然 工會可就影響員工利益的一般事宜,以及員工協商的政 策及架構發表意見,但在當局與個別人員的勞資關係中, 工會並非其中一方。

    9. 張炳良議員問及,除援用《殖民地規例》第59條外,
    當局採取其他恰當行動,處理表現差劣人員的個案數目 為何,以及當局有否擬定任何安排,在一九九七年後取 代《殖民地規例》第59條。劉先生回應時表示,在一九
    九五年,有34人須延長試用期、22人在試用期內遭解
    僱、一人不獲准通過考績關限,以及13人暫停或延期增 薪。這些個案的總數為70宗,一九九四年則為61宗。劉
    先生表示,當局會作出安排,把《殖民地規例》本地化, 務求在一九九七年後仍有一個有效的類似機制。林先生 補充,以《公務員事務規例》取代《殖民地規例》,或 制訂新規例,均可達致本地化的目標,但當局尚未作出 決定。他保證,一如過往,任何改變政府重要政策的建 議,均會提交事務委員會商議。

    10. 劉慧卿議員問及當局會否以暫停公務員的每年薪酬 調整,作為對付表現差劣公務員的其中一項措施。關於 這條問題,林先生堅持,每年薪酬調整應視作公務員各 職系薪酬水平的整體檢討,考慮因素包括薪酬趨勢、生 活水平的改變,以及私人機構已實施的其他有關改變, 因此不應與個別人員應承受的紀律處分相提並論。每年 薪酬調整及薪級表增薪點兩者之間,應予以區分。然而, 林先生強調,如有需要,當局會採取適合的措施,比如 以往亦有暫停或延遲表現差劣人員的增薪,作為處分。 他答應提供過去一兩年這些個案的資料。

    11. 主席問及,根據《殖民地規例》而遭飭令退休的人 員,是否仍有資格領取押後發放的退休金。李淑儀女士 回應時澄清,因表現未如理想而遭飭令退休的人員通常 仍有資格領取押後發放的退休金。然而,總督考慮其他 因素後,可依法授權押後發放一筆款額較低的退休金予 該名人員。至於涉及嚴重過失的個案,例如干犯刑事罪 行或貪污,法例已有取消或暫停退休金福利的規定。

    12. 黃錢其濂議員指出,根據她以往擔任高級公務員所 得的個人經驗,她知道有些上司填寫考績報告後會見接 受評核人員時,並無將他在報告中撰寫的評語全數披露。 在多宗這類個案中,接受評核人員無從得悉自己的表現 得到不利的評語,結果往往導致日後產生衝突。黃錢其 濂議員問及,考績會見可否以新的形式進行,例如將過 程錄音,以確保上司與員工的會晤合乎正確程序。劉先 生回應時表示,當局已設法改善考績評核的方式,現時 評核人員必須向接受評核人員展示整份報告,而接受評 核人員亦必須確認在會晤時已閱讀整份報告。雙方的意 見若有任何分歧,亦應予以記錄。然而,黃錢其濂議員 對這種做法的成效存疑,而且認為此舉很可能令到接受 評核人員因怕事而接納報告,毫無選擇餘地。她強調, 就考績報告會見員工的目的,應該是提供一個坦誠討論 的機會,上司可趁機向有關人員提供改善表現的指引。 劉先生表示,當局會繼續研究,探討如何改善管理工作
    表現的方法。

    13. 陳榮燦議員問及,除上述的紀律處分措施外,當局 為求員工的表現更佳,還採取了哪些措施。劉先生表示, 當局已不斷為各級督導人員安排人事及人力資源管理訓 練課程、各類講座及其他活動,這些活動均旨在加強員 工的訓練,使他們能夠向公眾提供高質素服務。陳議員 再問當局每年舉辦這些訓練活動的數目為何,劉先生答 應提供有關數據,供議員參閱。

    IV. 公務員過渡的問題

    14. 李卓人議員問及,關於公務員參與推選委員會的問 題,當局的政策為何。他認為,倘若容許公務員加入推 選委員會,便違背當局不支持成立臨時立法會這項公開 聲明,而且會引起利益衝突的情況。關於這個問題,張 文光議員表示,當局必須澄清會否准許公務員以其所屬 工會或其他專業團體的名義,參與政治活動,例如違反 政府政策,參加關乎成立臨時立法會的活動。林先生回 應時表示,現存的一般指引訂明,公務員可參與合法的 政治活動,但下列各類人員,礙於其職務的性質,則不
    宜參與:

    1. 首長級人員;

    2. 政務主任;

    3. 皇家香港警務處的紀律人員;及

    4. 新聞主任。

    林先生又澄清,現行的指引訂明,公務員只獲准以個人 或有關團體代表的身分,參與合法的政治活動。他堅稱 由於推選委員會的詳情,例如成立及運作方法等,尚未 公開,故他不能評論現時的指引可如何適用於委員會上。

    15. 議員認為當局應盡快提供適當的指引及指示,讓公 務員明瞭他們的處境,以及政府在這件重要事情上的政
    策。

    16. 議事完畢,會議在下午十二時十分結束。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