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立法局
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
事務委員會
政府部門僱用臨時職員及
短期合約職員事宜
本文件向各委員匯報有關政府部門僱用臨時職員及短期
合約職員的安排。
2. 公眾對於私營機構短期地僱用臨時職員,藉以迴避遵
守僱傭條例及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曾表示關注;該兩
條條例通常適用於任何連續工作4星期或以上,每星期工
作最少18小時的僱員。與此同時,亦有問題提及有關政
府僱用臨時職員的情況。本文件闡述政府僱用臨時職員
及短期合約職員的政策及常規。
3. 政府通常會在下列情況下,以臨時或固定期限方式僱
用臨時職員或短期合約職員:
-
應付季節性的服務需要及短期浮動性的工作量,
而這些需要及工作量並未需要聘用常額人員;
-
執行一些無法由常額人手及資源所承擔的特別
職務、特定短期工作或計劃;
-
應付暫時性的人手短缺;及
-
執行一些因某些理由而將會刪除的職位(例如
有關工作將會批給外界承辦)的職務。
4. 臨時職員、短期合約職員及合約公務員的僱用條款略
有差別。臨時職員通常屬於初級職位的員工,而僱用期
亦相對較短。短期合約職員通常是在指定期限內受僱執
行某項特定工作,例如負責進行個別計劃工作的系統程
式編製主任。合約公務員則是按為期2年半或3年合約僱
用的一般合約公務員。以下略述三類僱員不同的僱用條
件,詳細的比較請見附件I。
5. 僱用臨時職員的安排,於有關的公務員事務規例及公
務員事務科通告中明確訂定。臨時職員的薪酬基本上以
時薪、日薪或月薪計算,但由財務委員會或庫務司根據
獲授權力批准的特別條款及工資額,則屬例外。他們的
薪金額,通常是根據公務員同等職級的薪級表,最低的
薪金點而釐定。在服務條件方面,政府是參照僱傭條例
及僱員補償條例來訂定,所提供的福利包括休息日、有
薪法定假期、有薪年假、疾病津貼、分娩假期及僱員補
償。有關的服務條件完全符合該兩條條例的法定規定。
6. 短期合約職員的僱用條款和條件,通常是以公務員的
標準僱用合約條款為藍本,但由財務委員會批准的特別
僱用條件,則屬例外。這類僱員通常是按附有酬金的合
約制聘用,而薪金則按照公務員同等職級的薪級表釐定,
更可在適當情況下享有某些合約公務員的應有福利。僱
用條款在個別情況下會有所不同,而酬金額或可享福利
亦可能有別於標準合約條款。然而,短期僱用合約的條
款均符合僱傭條例及僱員補償條例的法定規定,而大多
數情況下都優於該兩條條例的規定。
7. 合約公務員的僱用條款和條件,大致上與按常額及可
享退休金條款僱用的人員相同,並完全符合僱傭條例及
僱員補償條例的法定規定。
8. 目前,僱用臨時職員及短期合約職員的主要政府部門
及機構計有:市政局與市政總署、區域市政局與區域市
政總署、郵政署及香港電台。附件II略述有關部門僱用
臨時職員的安排以及他們受僱擔任的工作。
9. 政府部門是按需要僱用臨時職員及短期合約職員。政
府非常留意僱傭條例及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臨時職員
及短期合約職員的僱用條款和條件,均符合該兩條條例
的法定規定,且往往更為優厚。
10. 有關事務的負責人員為首席助理公務員事務司卓永
興先生,聯絡電話:2810 3063。
公務員事務科聘任組
一九九六年一月五日
附件I
福利
|
法定規定1 |
公務員
標準合約2
|
臨時職員3
|
市政局/
區域市政局
合約職員4
|
香港電台部門
合約職員
|
---|
休息日
|
每星期1
個休息日
|
每星期1.5
個休息日
(實際工作
時數可能各
異)
|
與僱傭條例
相同
|
每星期1.5
個休息日
(實際工作
時數可能各
異)
|
每星期1.5
個休息日
(實際工作
時數可能各
異)
|
有薪法定
假日
|
每年11個法
定假日(或
另定假日);
若受僱3個
月或以上,
可支全薪
|
所有憲報公
布的公眾假
期(或另定
假期),並
支全薪
|
與僱傭條例
相同
|
所有憲報公
布的公眾假
期(或另定
假期),並
支全薪
|
所有憲報公
布的公眾假
期(或另定
假期),並
支全薪
|
有薪年假
|
每服務滿12
個月可享全
薪年假7日
|
每年31日全
薪年假(倘
受僱達10年
或以上,可
享40.5日全
薪年假)
|
與僱傭條例
相同
|
每年28日
|
每月1日
|
疾病津貼
|
在首12個月
內每月可享
有薪(正常
薪金的三分
之二)病假
2天,其後
每月可享有
薪病假4天
倘病假由本
港註冊醫生
或牙醫批
給,且連續
最少4天,
則可支取疾
病津貼
|
倘由註冊醫
生建議,可
享全薪病假
及半薪病假
各91天(倘
受僱達4年或
以上,可享
全薪病假及
半薪病假各
182天)
|
與僱傭條例
相同
|
在首12個月
內每月可享
全薪病假2
天,其後每
月可享全薪
病假4天(累
積日數不得
多過120天)
|
與僱傭條例
相同
|
產假
|
在產假開始
前受僱不少
於26個星期
的女僱員,
享有預計分
娩日期前4
個星期及確
實分娩日期
後6個星期
的產假。受
僱不少於40
個星期及有
不超過2名
存活子女的
女僱員,可
獲發正常薪
金的五分之
四
|
產假包括預
計分娩日期
前4個星期
及確實分娩
日期後6個
星期。在產
假開始前受
僱不少於40
個星期及有
不超過2名
存活子女的
女僱員,可
獲發全薪
|
與僱傭條例
相同
|
與僱傭條例
相同
|
與僱傭條例
相同
|
生育保障
|
任何女僱員
如受僱超過
12個星期,
由其通知僱
主有意放產
假的日期起,
至其預計返
回工作的日
期止的一段
期間,僱主
不得終止其
僱傭合約,
但即時解僱
的情況除外
|
與僱傭條例
相同
|
與僱傭條例
相同
|
與僱傭條例
相同
|
與僱傭條例
相同
|
僱員補償
|
根據僱員補
償條例作出
補償
|
根據有關退
休金的法例
及僱員補償
條例作出補
償
|
與僱員補償
條例相同
|
與僱員補償
條例相同
|
與僱員補償
條例相同
|
遣散費
|
因裁員而遭
解僱的僱
員,如在裁
員或停工前
已受僱不少
於2年,則
為僱主工作
每滿一年,
可獲其最後
一個月全月
工資的三分
之二,或
22,500元
的三分之
二,數額以
較少者為準
|
已包括在約
滿酬金內
|
這類員工均
屬臨時僱用,
因此一般毋
須發放遣散
費。萬一需
要發放遣散
費,則會遵
照僱傭條例
的規定辦理
|
已包括在約
滿酬金內
|
與僱傭條例
相同
|
長期服務 金
|
如連續受僱
不少於5年,
並非因嚴重
錯誤而被即
時解僱或因
裁員而被解
僱者,其長
期服務金數
額如下:
最後一個月
全月工資的
三分之二或
22,500元的
三分之二
(以數額較
少者為準)
乘以服務年
資,再乘以
一個根據該
僱員年齡而
釐定的因子
|
已包括在約
滿酬金內
|
這類員工均
屬臨時僱
用,因此一
般毋須發放
長期服務
金。萬一需
要發放長期
服務金,則
會遵照僱傭
條例的規定
辦理
|
已包括在約
滿酬金內
|
與僱傭條例
相同
|
酬金
|
—
|
所支取底薪
總額的25%
|
—
|
所支取底薪
總額的25%
|
—
|
醫療及牙
科福利
|
—
|
公務員及其
家屬享有免
費醫療及牙
科診療。住
院、鑲假牙
及牙科用具
則需收費
|
(因工受傷
者可獲免費
治療)
|
(因工受傷
者可獲免費
治療)
|
—
|
房屋福利
|
—
|
宿舍、自行
租屋津貼或
居所資助計
劃
|
—
|
自行租屋津
貼或房屋津
貼
|
—
|
旅費
|
—
|
為首長薪級
第1點至第
3點的公務
員及其家屬
提供年假旅
費。他們每
兩年一次可
獲非標準經
濟客位雙程
機票費用
|
—
|
—
|
—
|
教育津貼
及留學旅
費
|
—
|
如符合某些
條件,公務
員的子女可
享有這項福
利
|
—
|
—
|
—
|
-
僱傭條例及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
-
本地聘用制首長級薪級第3點或以下合約公務員
的僱用條款
-
根據公務員事務科通告第18/91號及有關公務員
事務規例所訂的條款
-
市政局/區域市政局聘用合約系統經理的條款
附件II
(a) 市政局與市政總署/
區域市政局與區域市政總署
1. 截至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市政總署及區域市政總署僱
用的臨時職員,總數分別為1 408人及758人,其中主要
是帶位員、工人、散工及其他於固定期限內需要的短期
僱用員工。僱用臨時職員主要是為了提供季節性的服務
(例如救生員)、應付浮動的工作量(例如帶位員)、
執行特別職務(例如工人及散工)以及短期工作和計劃
(例如導師)。此外,區域市政總署屬下758名臨時職員
當中,約有400人受僱擔任的職位,將會在有關工作批
給外界承辦時刪除。臨時職員的僱用期由3個月至1年不
等,但在特殊情況下,僱用期可以更長。
2. 此外,市政局及區域市政局,根據其各自的市議局條
例下的挸定,亦僱有若干短期合約職員,包括系統程式
編製主任、電腦系統分析主任及系統主任,他們短期受
僱執行指定的特別計劃。截至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市政
局及區域市政局僱用的短期合約職員分別為47人及4人。
他們的僱用合約通常為期1年、2年或2.5年,視乎工作
需要而定。合約條款以合約公務員的僱用合約條款為藍
本而訂立。
(b) 郵政署
3. 截至一九九五年十二月,郵政署僱用的臨時職員約有
700人,負責分揀郵件、裝卸郵件及填寫有關派遞及發送
郵件的資料。他們受僱應付工作量的季節性變動(例如
聖誕節前的繁忙期),在常額職員以外增加人手,以應
付工作需要。臨時職員的僱用期長短不一,通常不超過
三數月,但在特殊情況下,可達1年或以上。
(c) 香港電台
4. 香港電台僱有大約130名部門合約職員。他們的僱用
條款是以財務委員會批准的一套特別僱用條件為藍本,
讓香港電台在競爭激烈的廣播業中,能在極短時間內聘
得職員,以應付工作需要。部門合約職員受僱執行節目
主任職系的工作,並暫時填補該職系核准編制的空缺。
他們的薪級與公務員同等職級的相同,但並不享有公務
員的附帶福利,例如醫療、牙科診療及房屋福利、子女
教育津貼及留學旅費。僱用這些職員,只是暫時應急的
安排,以待正式招聘或完成正式聘任程序後,填補核准
編制的空缺。故此,這類臨時職員的僱用期並不固定。
公務員事務科聘任組
一九九六年一月五日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