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525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當局審閱)
檔 號: CB2/PL/RC


立法局
文康廣播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星期四)
時  間:上午十時四十五分
地  點: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委員 :

    黃錢其濂議員(主席)
    任善寧議員(副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
    楊孝華議員
    陸恭蕙議員
    鄭家富議員
    鄭明訓議員
    張漢忠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

    陳偉業議員
    張文光議員
    李華明議員
    朱幼麟議員

缺席委員 :

    黃宜弘議員
    莫應帆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參與討論議程第III至V項

文康廣播司
周德熙先生

參與討論議程第III項

副文康廣播司
鄧國斌先生
首席助理文康廣播司(康樂及體育事務)
麥敬年先生

參與討論議程第IV及V項

副文康廣播司
劉吳惠蘭女士
首席助理文康廣播司(廣播事務)
布義敦先生

應邀出席人士 :

參與討論議程第III項

香港康體發展局
香港康體發展局主席
洪承禧先生
香港康體發展局行政總裁
馬子超先生
香港體育學院總監
韋德比博士
香港康體發展局康體發展總監
葉希活女士

香港業餘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
香港曲棍球總會會長
香港業餘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副會長
江偉先生
香港保齡球總會主席
香港業餘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副會長
馮劉掌珠女士
香港業餘游泳總會義務秘書
香港業餘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義務副秘書
王敏超先生
香港大專學院體育協會主席
香港奧林匹克學院院長
傅浩堅博士
香港業餘田徑總會主席
香港業餘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委員
高威林先生

列席職員 :

總主任(2)2
盧程燕佳女士
高級主任(2)2
徐偉誠先生



I. 通過會議紀要及續議事項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221號文件)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059號文件)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四日及三月十四日兩次會議的紀要獲
確認通過。

II. 下次會議討論事項

2. 議員同意在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四十五
分舉行的下次例會上討論下列事項:

  1. 廣播政策(尤以收費電視及自選錄像服務為焦點);

    1. 淫褻物品審裁處的成員組合;

    2.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實施情況;及

    3. 管制色情光碟。

3. 議員察悉,事務委員會將於一九九六年五月九日舉行 一次特別會議,與當局及各個有關組織討論「康體及藝 術設施的規劃標準」此一議項。

III. 康體發展局的經費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063號文件的附錄II、III及IV)

4. 主席歡迎康體發展局(以下簡稱「康體局」)、香港業 餘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以下簡稱「港協奧委會」) 及當局的代表出席會議。她恭賀洪承禧先生新近獲委任 為康體局的主席,並邀請洪先生向議員簡介其立場書。

與康體局舉行會議

5. 洪承禧先生向議員明確簡介康體局新一屆委員的計劃。 他們將致力落實康體局在推廣本港體育及康樂活動發展 方面的職能。他認為,康體局應是促進體育發展的骨幹 組織,其工作與港協奧委會、各個體育總會及其他有關 團體的工作相輔相成。他強調,體育在本港市民,尤其 是青少年的教育及保健方面極為重要。

6. 洪承禧先生提述港協奧委會提述的各點意見(立法局 95-96年度第CB(2)1063號文件的附錄IV) ,並有以下評
論:

  1. 對於港協奧委會認為康體局行政費用過高,應 有途徑節省開支的批評,洪承禧先生認為,若 香港體育學院(以下簡稱「體院」)與康體局更 全面地合併,或可節省若干邊際開支;他現時 正循該路向與體院新任主席合作。在康體局成 立初期獲准開設約75個行政管理職位中,填 補了43個。這個水平的行政支援已維持了一段 時間,他不認為現時人手過剩。他認為,康體 局如要維持有效運作,必需聘用專業的行政管 理人員。畢竟,該等職位是由充分代表政府及 當然團體的各個委員會所批准的。

  2. 對於港協奧委會表示政府從未曾全數撥出康體 局所要求的預算款額,洪承禧先生表示完全同 意。政府每年給予康體局的撥款充其量只按生 活成本予以調整,並無顧及體育「發展」所必 需的「增長」。為改善情況,他建議當局增撥 經費;又或是游說兩個市政局在提供設施舉辦 本地的體育活動時,不按商業收費率向各體育 總會及康體局收取費用。

  3. 鑑於經費短缺,康體局會為一九九六至二零零 零年整體發展規劃書內建議的各項活動及新計 劃編定優先次序。

  4. 對於港協奧委會認為康體局的運作成本沒有必 要如此高昂,洪承禧先生不贊同此說法,並希 望有關方面提出證據。他認為,以不超過政府 撥款的15%作為總職員開支,以維持康體局 的有效運作,此事可算合理。他會研究把康體 局及各個體育總會(尤其是規模細小者)的行政 管理人員匯集於體育綜合大樓是否可行,以期 在這方面減省開支。

7. 馬子超先生補充,在一九九六至九七財政年度,康體 局的經費尚欠3,400萬元。韋德此博士對檢討體院之議 表示歡迎,並重申發展體育項目對市民的健康及培育精 英運動員的重要性。

8. 張漢忠議員指出,在發展體育項目方面,兩個市政局 與康體局之間有密切關係,並期望康體局會與兩個市政
局成立聯絡小組。

9. 鄭明訓議員贊成對體院進行檢討。他認為該項檢討應 嘗試澄清康體局、體院及各個體育總會的工作/職能, 以免互有重複。為更能了解該等組織的架構,他要求當 局提供它們的組織架構圖,以及其中主要職位的職責說
明書。

(會後補註: 整套康體局/體院的組織結構圖及
職責說明書已隨立法局95-96年度
第CB(2)1369號文件送交議員。)

與港協奧委會舉行會議

10. 江偉先生表示,港協奧委會堅決認為應重組康體局 的行政架構。康體局不必要地把經費用在研究及自我宣 傳方面。各體育總會對其與康體局之間的關係多感不滿。 體院應繼續接受政府資助。他希望康體局的新任委員可 設法處理此等問題。

11. 王敏超先生表示,從市政局的角度而言,體院持續 運作對日後的體育發展至為重要。

12. 高威林先生支持體院持續運作。他進一步建議,當 局既已聘請獨立的顧問對體院進行研究,如能一併檢討 康體局的整體架構,會是最理想及合乎成本效益的做法。

(會後補註: 高威林先生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四
日載述其意見的來函已隨立法局
95-96年度第CB(2)1153號文件的
附錄II送交議員。)

13. 陸恭蕙議員要求港協奧委會澄清其有關康體局的意 見,尤其是關於濫用經費方面。江偉先生回應時表示, 港協奧委會認為康體局就其本身的工作刊印大量刊物是 濫用經費的做法,因為該等經費可更有用地劃撥予各體 育總會以推廣體育活動。康體局與各體育總會之間關係 惡劣一事,在過往的會議上經常討論到,而有關討論過 程已載於該等會議的紀要。無論如何,隨著近日康體局 的主席及行政總裁均已改由抱持較開放態度的人士出任, 康體局與各體育總會的關係已見改善,希望情況會繼續
好轉。

與當局舉行會議

14. 周德熙先生欣悉康體局與港協奧委會/各體育總會之 間的關係已有改善。對於康體局欠缺經費一事,他解釋 必須在政府每年的資源分配工作中定出優先次序。除由 政府直接撥款外,他正尋求其他途徑,例如六合彩券的 收入,以資助體育發展。洪承禧先生強調,他本人認為, 體育發展與教育、醫療及健康一樣重要,因此在劃撥經 費方面應獲同樣看重。

IV. 自選錄像服務的規管架構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063號文件的附錄V)

15. 劉吳惠蘭女士告知與會議員,當局已完成有關政府 所提出規管自選錄像節目服務的建議的諮詢工作。共有
19個單位(機構/個別人士)曾就上述建議提出意見。當局 已把有關的名單及撮述公眾意見的文件送交議員。

16. 議員問及當局基於甚麼準則建議只提供兩個自選錄 像節目服務牌照,以及自選錄像服務是否等同收費電視。 周德熙先生回應時表示收費電視的傳送方式是由一點至 多點,而自選錄像服務則是以點對點的方式傳送(或稱為 「撥號服務」),基於兩者的傳送方式有別,政府的立場 是自選錄像服務有別於收費電視。但由於自選錄像節目 服務與收費電視爭取的觀眾對象大致相同,當局認為用 以規管自選錄像節目服務供應商的條款應與根據《電視 條例》規管收費電視持牌機構的條款相若。在一九九六 年年初進行的電視市場調查顯示,市場現時尚未能容納 第二個收費電視機構。鑑於現時有一間公司計劃在明年 中推出自選錄像節目服務,以及有需要在該市場提供足 夠的競爭,當局建議在一九九八年完成檢討電視業環境 之前,只提供兩個自選影像節目服務牌照。

17. 陳偉業議員置評謂,自選錄像節目服務牌照實際上 是變相的收費電視牌照,這樣會令人產生混淆。他質疑 當局為何不按總督在一九九四年施政報告中的承諾,在 一九九六年七月開放收費電視市場,以締造一個公平、 開放及多元化的廣播環境。周德熙先生回答時表示,政 府政策須因應環境轉變而作出調整。在香港這個有限的 電視市場,迄今只有一間電視公司有盈利,其他三間電 視公司仍在虧損。布義敦先生補充,最近的一宗司法覆 核案件可證實,基於技術及法律上的理由,自選錄像服 務是有別於收費電視的。但鑑於上文所述的原因,當局 正建議根據《電視條例》,以相類的安排規管自選錄像 節目服務及收費電視。按主席的要求,當局會向議員提 供法庭就此事所作的判決。

(會後補註: 法庭就上述案件所作的判決已隨立
法局95-96年度第CB(2)1153號文件
的附錄I送交議員。)

18. 周梁淑怡議員認為每個自選錄像節目服務牌照應只 提供某項特定服務,例如電影、紀錄片或兒童節目等。 在該情況下,當局便可多發牌照,避免由少數大集團壟
斷市場。

19. 主席總結時表示,繼是次會議所作的一般討論後, 事務委員會會在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三日舉行下次會議
時,與各有關方面更全面討論此事。

V. 傳媒所報道有關使用香港電台(以
下簡稱「港台」)宣傳籌備委員會(以
下簡稱「籌委會」)工作的廣播政策

20. 主席邀請當局的代表向議員講述籌委會有關使用港 台的廣播時段推廣其工作的要求。議員關注到此舉會妨 礙港台的編輯自主,致令港台被用作宣傳機器。他們詢 問,香港政府以往有否開了先例,向港台作出與籌委會
的要求相類的指示。

21. 周德熙先生表示,鑑於籌委會所提出的十項要求, 尚未作正式公布,政府亦未曾就該等要求作出正式回應, 而其中部分要求的用語概括,必須澄清其確實含意,他 不宜公開就要求使用「廣播時段」一事置評。但他強調, 政府的政策是維持港台在電台及電視節目方面的編輯自
主。

22. 對於播放政府節目的現有安排,劉吳惠蘭女士告知 與會議員,根據現行的《電視條例》,只有廣播事務管 理局有權要求兩間商營電視公司(亞洲電視有限公司及電 視廣播有限公司)免費提供廣播時段播放下列三類節目:

  1. 第一類是港台應教育署要求而製作的學校節目;

  2. 第二類是由政府新聞處製作及編排播放時間的
    政府宣傳短片及文告;及

  3. 第三類是港台製作的紀錄片及時事節目。

劉吳惠蘭女士強調,港台在其製作的所有節目上有絕對 的編輯自主權。當局會按議員要求,以書面載述規管在 電視上播放上述類別節目的現行制度及實際安排。

23. 楊孝華議員表達其意見,謂當局可主動向籌委會建 議港台可在甚麼方面協助宣傳其工作。

24. 會議於下午一時十分結束。


Last Updated on 13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