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提交立法局文康廣播
事務委員會的資料文件
執行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
在立法局文康廣播事務委員會本年五月廿三日會議席上,
議員討論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執行問題,並對某
些方面表示關注。議員所關注的問題包括指定機構在執
法上所擔當的角色和人手資源,以及上述條例是否足以
應付現時的情況。本文件正是就這些問題提供進一步資
料。
2. 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三個指定的執法機構
是警務處、香港海關和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影視處)。
當局指定由該三個機構負責執行上述條例,正好反映有
實際需要由該三個機構按照各自的職能、人手資源及專
業知識分擔有關職責。現將該三個機構在執行淫褻及不
雅物品管制條例方面所擔當的角色簡述如下:
-
警務處
十九個警區各設有特別職務隊,其職責包括執行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特別職務隊會視乎區
內的罪案情況,定期採取行動(有時會與影視處
採取聯合行動),對付區內違反上述條例的情況,
例如突擊搜查涉及發布及出售淫褻物品的零售店。
-
香港海關
此部門主要負責入口管制及就版權事宜採取執法
行動。海關在各個出入關卡執行其職務及在打擊
違反版權行動時,會同時對付違反淫褻及不雅物
品管制條例的活動。當局時常透過這些行動在各
個出入關卡及其他用作批發中心的地方檢獲大量
淫褻物品,如鐳射影碟/錄影帶/錄像光碟之類。
-
影視處
影視處主要負責監察發布或展示的物品。對於不
須由警方採取逮捕行動或進行調查的違例個案,
影視處會發出傳票及跟進檢控的工作。監察及檢
控報章、雜誌及漫畫書刊登不雅物品的工作,則
完全由影視處負責。
3. 附件所載有關執法行動的統計資料,清楚列明以上三
個執法機構在職責上的分工情況。簡單來說,影視處的
監察人員,較專注違反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24條
的罪行,即不張貼警告字句而發布不雅物品。而警方及
海關的執法行動,則主要針對違反上述條例第21條的罪
行,即在零售/批發店或各出入關卡搜查淫褻物品。我
們認為在運作上,沒有需要更改上述條例現時指定此等
機構擔任的執法角色。
4. 一九九六年四月前,影視處共有16名人員從事執法工
作,其中10名負責戶外巡查工作。透過加強監察和檢控,
我們已能有效處理社會人士最關注的不雅漫畫書問題。
不雅漫畫書的內容現已較前收歛,出版時亦依照法例規
定附加警告字句。
5.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經修訂後,影視處為應付新
工作,已進一步增加執法人手。由一九九六年四月開始,
影視處增設一支有四名巡查員的隊伍。影視處現有20名人
員負責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執法工作,其中14名負
責定期進行戶外巡查及監察。除採取檢控行動外,影視
處亦經常與警方在各區進行聯合行動(最少每星期一次)。
這些聯合行動旨在於零售層面打擊嚴重違例行為,行動
包括逮捕違例人士、檢取違例物品。有待進一步調查的
工作,則由警方負責。聯合行動的安排實行之有效,而
執法部門之間亦能緊密合作。
6.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於一九九五年七月修訂,而
修訂條文於一九九五年十月生效。修訂後的法例將違例
發布不雅物品的最高罰款由20萬元增至40萬元(再犯則罰
款80萬元)。法例亦規定第II級(不雅)物品須以封套包
裝,並印上法定警告字句。這些規定有助報販及家長辨
別不雅物品,使他們得知那些刊物不應售予或讓青少年
閱讀。修訂後的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在對付青少年
輕易接觸不雅漫畫書/刊物的問題這方面,已收到成效。
7. 實際經驗清楚顯示,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現有
條文已提供足夠的法規以對付違反該條例的情況。當局
認為,執法部門在執行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及進行
檢控這兩方面,在可能的範圍內,妥善運用資源和編配
優先次序。當局亦認為,除執法方面的努力外,法庭對
於檢控個案的判刑是否恰當同樣重要。為反映本港市民
特別關注一些報章副刊/文章的淫褻內容,影視處已要
求律政署就一些報章刊載不雅文章的法庭判刑申請進行
覆核。現時有四宗這類覆核案件等候法庭聆訊。影視處
將繼續密切注視法庭就不雅物品違例的判刑,在有需要
時要求法庭覆核有關判刑。
8. 該三個指定機構會繼續緊密合作,按照各自的職責範
圍,執行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雖然影視處是一個
文職部門,但會繼續進行下述各項工作:
-
密切監察發布或展示的物品,以及提出有關檢控;
-
為對付較嚴重的罪行,會與警方在各區進行聯合
行動,包括突擊搜查零售店、逮捕違例人士,以
及檢取有關物品;及
-
諮詢律政署的意見,要求法庭覆核有關不雅物品
罪行的判刑。
9. 為能定期檢討有關的執行策略,影視處、警方及香港
海關已同意增加召開協調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
影視處負責召集工作),以檢討違反淫褻及不雅物品管
制條例的最新情況,及考慮各有關部門應優先進行的執
法工作。該三個執法機構會透過特別策劃的行動和協調
工作,不遺餘力地執行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社會
人士關注的問題不是單靠執法行動便可解決。我們認為
父母所擔當的角色非常重要。他們應向子女提供指引。
此外,我們亦應鼓勵出版界(包括報章)自律。
布政司署
文康廣播科
一九九六年六月
附件
|
| 第 21條
| 第 22條
| 第 23條
| 第 24條
| 第 27條
| 總數
|
---|
影視處
| 檢控
| 1
| 2
| 0
| 24
| 0
| 27
|
| 定罪
| 1
| 3
| 0
| 15
| 0
| 19
|
|
警方
| 檢控
| 144
| 1
| 3
| 3
| 0
| 151
|
| 定罪
| 102
| 1
| 3
| 3
| 0
| 109
|
|
海關
| 檢控
| 17
| 0
| 0
| 0
| 0
| 17
|
| 定罪
| 16
| 0
| 0
| 0
| 0
| 16
|
備註:
淫褻及不雅 物品管制條例
| 罪行性質
|
第21條 -
|
發布淫褻物品
|
第22條 -
|
向青少年發布不雅物品
|
第23條 -
|
公開展示不雅物品
|
第24條 -
|
不張貼警告字句而發布不雅物品
|
第27條 -
|
不遵從淫褻物品審裁處的命令發布不雅 物品
|
Last Updated on 13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