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838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2/PL/SE/1

立法局保安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期:一九九六年六月十日(星期一)
時間:上午十時四十五分
地點: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委員:

    涂謹申議員(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副主席)
    張文光議員
    楊孝華議員
    陳鑑林議員
    鄭家富議員
    何俊仁議員
    葉國謙議員
    羅致光議員
    廖成利議員
    羅叔清議員
    吳靄儀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立法局財經事務委員會

    顏錦全議員

缺席委員:

    劉慧卿議員*
    李華明議員*
    黃偉賢議員*
    張漢忠議員*
    羅祥國議員*
    曾健成議員*
    任善寧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參與議程第III項的討論

    副保安司
    尤曾家麗女士
    署理警務處助理處長(刑事)
    韓立先生
    香港金融管理局副行政總裁(銀行)
    蔡耀君先生
    首席助理財經事務司(銀行及金融)
    林啟忠先生
參與議程第IV項的討論

    副保安司
    尤曾家麗女士
    首席助理保安司
    梁卓文先生
參與議程第V項的討論

    副保安司
    尤曾家麗女士
    署理警務處助理處長(刑事)
    韓立先生
    市政總署助理署長(環境衛生)2
    區維儉先生
    市政總署高級參事(小販事務)
    朱榮偉先生
    區域市政總署助理署長(環境衛生政策)
    黎國棟先生
    香港海關助理總監(調查)
    李偉民先生
    房屋署總房屋事務經理(九龍東及西部)
    潘活新先生
    房屋署總房屋事務經理(新界西部)
    黎伍雪梅女士
參與議程第VI項的討論

    難民事務統籌專員
    白勵行先生

列席職員:

    總主任(2)1
    李燕屏女士
    高級主任(2)1
    陳美卿小姐


I.通過以往會議的紀要及續議事項

通過以往會議的紀要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108、CB(2)1470、CB(2)1418及
CB(2)1312號文件)下列會議的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1.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八日舉行的特別會議;
  2.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二日舉行的特別會議;
  3.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七日舉行的特別會議;及
  4.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五日與立法局衛生事務委員會舉行的
    聯席會議。

續議事項

緊急救護車服務研究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491號文件附錄1)

2.為跟進事務委員會與衛生事務委員會於一九九六年四月十
五日舉行的聯席會議,議員通過擬議的緊急救護車服務研究
目和範圍。該項研究將由立法局秘書處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
務部進行。

警隊管理及編制檢討小組委員會 3.主席邀請非小組委員會委員的議員參加下列參觀活動和
會議:

  1. 組委員會於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八日下午前往警察訓練
    學校參觀警察槍械訓練設施;及
  2. 小組委員會於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四十五
    分舉行下次會議,研究四份報告。

II. 下次會議的日期及討論事項

一九九六年七月八日舉行的下次會議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577號文件)

4.議員同意在下次會議討論由周梁淑怡議員提出的下列三件
事項:

  1. 香港國際機場內的乘客行李保安問題;
  2. 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持有人的免簽證安排;及
  3. 走私活動日趨猖獗的問題。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五日加開的一次會議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491號文件附錄2)

5.經討論後,議員同意在七月加開一次會議,討論下列三
件事項:

  1. 主席建議修訂《公安條例》(第245章) ,以廢除其中有
    關警務處處長規管公眾集會的一般權力的第6(a)及
    7(2)(b)條;
  2. 鄭家富議員提出討論的「《公共財政條例》(第2章)第
    18A(1)條(補償金的定給)」;及
  3. 周梁淑怡議員提出討論的「警隊人員流失的問題」。
6.議員同意於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五日(星期一)上午八時三十 分舉行會議。吳靄儀議員建議邀請立法局其他事務委員會如
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的委員出席會議,參與上文第5(b)段
所述事項的討論。

III.收數公司騷擾市民的情況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491號文件附錄3及4)

香港金融管理局採取的行動

7.蔡耀君先生表示,香港金融管理局(以下簡稱「金管局」)
對於認可機構委聘的部份收數公司的不當行為,一直深表關
注。金管局認為認可機構應制訂一套有效制度,用以監管收
數公司在追討債項時採用的手法。有關這方面的問題,蔡先
生特別提述金管局近年來所採取的下列行動:
  1. 一九九三年三月,金管局致函業內公會,要求認可機
    構採取足夠的措施,監管它們所聘用的收數公司在追
    討債項時的行為。香港銀行公會根據該函件,於同年
    五月向銀行發出指引,列明銀行在聘用收數公司追討
    債項及處理雙方關係時所應遵守的守則;
  2. 一九九六年一月,金管局致函業內公會,提醒認可機
    構須確定私人貸款或信用咭的申請人已事先獲得諮詢
    人同意,才將其姓名填寫在申請表上;
  3.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八日,金管局再次致函業內公會,
    強調認可機構必須嚴格控制其聘用的收數公司的行為;
  4.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二日,金管局設立投訴熱線,方
    便市民就認可機構聘用的收數公司的不當行為作出投
    訴;及
  5. 一九九六年五月三日,金管局致函各認可機構,通知
    其須向所聘用的收數公司發出書面指示,說明收數公
    司在採取追討債項行動時,不得以言語或行動恐嚇任
    何人或使用暴力。同時,如包括債務人的諮詢人、家
    人或朋友在內的第三者並未與認可機構正式訂立任何
    合約上的協議,就債務人的債務作出擔保,則認可機
    構及其收數公司均不得向該等人士追討債項。此外,
    管局亦已要求認可機構不得把諮詢人或債務人及擔保
    人以外的第三者資料提供予收數公司。

8.蔡耀君先生指出,在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二日至五月二十
八日一段時間內,金管局透過投訴熱線接獲88宗投訴。然而
,在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三日至六月九日接獲的投訴則只有12
宗。投訴數字的大幅下降,顯示金管局於一九九六年五月三
日向所有認可機構發出的函件(即上文第7(e)段所述函件),在
若干程度上已取得成效。

9.在回應主席的詢問時,蔡耀君先生證實金管局發予業內公
會或認可機構的函件,均只屬勸籲性質。

警方採取的行動

10.韓立先生指出,警方已就一九九四年十一月至一九九五年
十月期間,與收數有關的不法活動的嚴重程度進行檢討,現
將檢討結果列述於下:
  1. 證實有121宗刑事案件與收數活動有關,另有198宗刑
    事案件相信是收數人所為,但卻未經證實;及
  2. 在上述319宗個案中,有156宗案件涉及合法債項,有
    96宗則涉及高利貸活動。

11.韓立先生向議員保證,警方十分重視此問題,並會徹查每
宗涉及收數人刑事毀壞或恐嚇的案件。一般刑事法例內已訂
有足夠條文,對付收數人使用的各種不法手段,例如在債務
人出入之處的走廊漆上索款字句。

現有問題

刑事案件中的執法困難

12.對於收數人進行的刑事活動,韓立先生指出在執法上會
有困難,特別是在識別罪犯方面,因為:
  1. 這些活動通常在深夜進行;及
  2. 當收數人使用不法手段時,債務人往往會立即清還
    債項,因而對有關案件亦不願再作追究。

非刑事手段所造成的滋擾

13.議員關注到收數公司使用非刑事手段所造成的滋擾,例如
在晚上不斷致電債務人,或於債務人住所或辦事處附近張貼
索取還款的告示。楊孝華議員認為,收數公司縱使是追討合
法債項,亦不應使用這些手段,並詢問警方會否對這些活動
採取行動。楊孝華議員表示,例如在張貼索取還款告示方面
,警方或可根據告示所提供的資料追尋有關的債務人,然後
請其協助找出涉案罪犯。

14.韓立先生指出,上文第13段所述例子是灰色地帶,警方難
以介入其中。他表示倘告示內容並無恐嚇成份,僅就張貼索
取還款告示此項行為而言,可能不足以構成罪行。然而,警
方會盡可能採取行動以提供協助。以電話騷擾為例,警方會
徵求受害人的同意,進行電話線路追蹤,此舉將有助追查騷
擾電話的來源。

對第三者的騷擾

15.議員注意到金管局接獲的大部份投訴,均由債務人以外的
人士作出,例如債務人的諮詢人、家人或朋友投訴受到收數
公司滋擾。他們促請當局解決此問題。

16.蔡耀君先生表示,金管局已分別於一九九六年一月及一九
九六年五月三日發出上文第7(b)及(e)段所述信件,以解決有
關問題。蔡先生向議員保證,金管局會繼續監察有關情況,
以找出是否有足夠理由,禁止認可機構聘用收數公司追討尚
未清還的債項。

17.葉國謙議員認為,在牆上漆上恐嚇字句此種做法,會對債
務人及其周圍人士構成嚴重的心理威脅,對於涉及的第三者
並不公平。因此,葉議員提議提高此類刑事行為的刑罰,以
阻遏收數公司使用這些手段。為方便議員研究現有懲處條文
是否足夠,在主席的建議下,韓立先生答應提供有關此類刑
事行為的罰則的資料。

清還債項後仍然受到騷擾

18.周梁淑怡議員表示其收到很多關於收數公司在債務人悉數
清還所欠債項後,仍然作出滋擾的投訴。她詢問當局有否採
取任何行動對付此問題。

19.蔡耀君先生表示,周梁淑怡議員提述的該類個案,可能屬
債務人已清還所有積欠債項,但收數公司仍繼續追討其提供
收數服務的費用的個案。迄今為止,金管局曾接獲六宗屬此
類性質的投訴。金管局已和所涉認可機構跟進這些投訴,以
確保收數公司在設法追討這些費用時,不會對任何人作出恐
嚇或使用暴力。然而,由於在貸款章則和條款內已訂有這些
雙方同意的規定,因此金管局不宜就這些個案阻止該類追討
有關費用的行為。

其他問題

認可機構就其收數公司的追討債項行為所應負的法律責任

20.主席、周梁淑怡議員與何俊仁議員均認為認可機構應在某
程度上,對其聘用的收數公司的追討債項行為負上法律責任
。何議員認為,那些因為所聘用的收數公司使用卑劣手段追
討債項(包括刑事手段與造成滋擾的非刑事手段)而屢被投訴
的認可機構應受到譴責。他又指出消費者委員會採取的類似
措施十分有效。

21.蔡耀君先生表示,金管局正與那些屢遭投訴的認可機構商
討用以監管其聘用的收數公司的行為的程序。如情況並無改
善,金管局不排除要求有關機構停止聘用收數公司的可能性
。在主席的建議下,蔡先生答應研究何俊仁議員提出的公開
譴責有關認可機構的建議。

22.主席又詢問金管局會否在投訴人同意下,披露對認可機構
追討債項方面的投訴數字。蔡耀君先生表示,他會查證金管
局在現行法例下,是否獲賦權採取此種做法。他表示根據《
銀行業條例》中的保密條文,金管局不可披露有關個別機構
的資料。

由認可機構而非收數公司追討債項

23.鄭家富議員指出,全球各地銀行大多自設會計部門追討債
項,因此,他不明白何以本地銀行不加仿效,反而聘用收數
公司代為追討債項。蔡耀君先生表示,本地銀行通常均自設
追收債款部門,但在若干個案中,聘用收數公司可能更符合
成本效益。金管局會根據投訴人提供的資料,查看認可機構
有否對其聘用的收數公司作出適當的監管。

規管收數公司

24.張文光議員促請當局設立獨立的機制以規管收數公司,理
由如下:

  1. 認可機構與收數公司在追討債項方面存有共同利益,因
    此,倚賴前者監察後者的追討債項行為,實屬荒謬。事
    實上,前者有否涉及後者進行的非法行為,亦難有定論;
  2. 正如上文第12段所述,對於有關的刑事案件,在執法上
    會有困難;及
  3. 正如上文第13及14段所述,對於收數公司使用非刑事手
    段造成滋擾,警方亦難以採取行動。

25.蔡耀君先生表示,金管局僅獲賦權對認可機構作出規管,
因此,該局可監管這些機構聘用的收數公司在追討債項方面
的行為,但卻不宜對任何其他機構聘用的公司的行為作出監
管。大部份認可機構已要求所聘用的收數公司記錄其打出的
電話。金管局相信上文第7(a)至(e)段所列載的行動,應可
把收數公司造成的問題大為減輕。尤曾家麗女士表示,當局
會監察金管局採取的行動的成效,然後考慮需否採取進一步
行動。

26.鄭家富議員並不信納當局的答覆,並建議透過發牌制度規
管收數公司。尤曾家麗女士表示,當局對於是否需要實施發
牌制度,以及發牌制度可否有效解決問題均有所保留。況且
,該建議會在資源上造成重大影響。然而,當局不會完全否
決該項建議,而會視乎金管局有關行動所得的成效考慮未來
的取向。鄭家富議員與何俊仁議員均認為,即使有關建議涉
及大量資源,為保障市民的生命及人身安全,當局應實施該
項建議。

27.葉國謙議員認為目前在《商業登記條例》(第310章)下,要
求收數公司當作一般業務登記的規定實過於寬鬆,他建議當
局收緊有關規定。

就小額錢債進行仲裁的有關法例

28.陳鑑林議員指出,認可機構不循法律途徑追討尚未清還的
債項,可能是由於有關法例有不足之處,以及追討小額錢債
所牽涉的程序複雜所致。因此,他要求當局檢討有關法例的
效力。尤曾家麗女士答允就此與有關的決策科聯絡。

當局採取的跟進行動

29.為方便議員研究此事,尤其是需否訂立發牌制度的問題,
當局按議員所作建議,答允就上文第10段所述的319宗個案
及金管局所接獲的投訴,提供下列資料:

  1. 與收數公司有關的刑事個案數目和所涉及的罪行類別;
  2. 收數公司採取非刑事手段而引致的滋擾個案數目和所
    涉及的罪行類別;及
  3. 該319宗個案的有關檢控數字和審訊結果,以及在成功
    提出檢控的個案中,法院對違法者施加的刑罰。
30.主席從保安科提交的參考文件(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
1491號文件附錄4)第2段所載,察悉「許多銀行、流動電話
公司及其他商業機構都聘用收數公司向顧客追討欠款」,並
認為當局亦應設法解決電訊公司和商業公司聘用的收數公司
造成滋擾的問題。在電訊公司方面,尤曾家麗女士答允把有
關事項轉交經濟司處理,並於日後向事務委員會匯報任何進
展。

31.周梁淑怡議員認為不論此等收數公司是受聘於認可機構還
是其他公司,當局應制訂一套全面的策略,用以解決整個問
題,亦即收數公司造成滋擾的問題。

IV. 在港部署內地軍隊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491號文件附錄5)

當局提供的補充資料

32.尤曾家麗女士就保安科提交的參考文件第6段表示,在聯
合聯絡小組第36次會議上,中方剛答應就一九九七年後與駐
港中國人民解放軍(以下簡稱「解放軍」)有關的法律架構,
進行非正式的專家小組會談。

與中國駐軍進行正式/非正式接觸

軍方接觸

33.楊孝華議員從參考文件第7段所載,察悉駐港三軍司令曾
於一九九六年五月訪問深圳,並拜訪了未來解放軍駐港部隊
司令員劉鎮武少將。他詢問駐港三軍司令會否邀請劉少將及
其他職級較低的中國軍事人員訪港,以作回報。尤曾家麗女
士證實當局已透過聯合聯絡小組向劉少將發出邀請,並準備
接待中國駐軍的其他代表。

中國駐軍與本港組織的接觸

34.楊孝華議員建議當局作出安排,以助中國駐軍與本港組織
如青少年組織進行接觸。梁卓文先生表示,當局已向中方簡
介駐港英軍在港的運作方式,包括他們參與社會活動的情況
。當局所得的印象是,中國駐軍亦樂意於日後參與類似活動
。然而,由於有其他需優先處理的工作,例如協助解放軍熟
習本港的軍事用地,當局會在稍後考慮協助解放軍與本港組
織進行接觸。

35.楊孝華議員建議當局參照駐港英軍以往的紀錄,制訂一份
與此有關的本港組織名單。在此等組織同意下,當局或可邀
請中國駐軍進行訪問。尤曾家麗女士答允就有關名單與駐港
英軍進行討論。

中國駐軍與立法局議員的接觸

36.主席建議當局邀請中國駐軍成員來港,與立法局議員交換
意見。鄭家富議員則作出另一建議,指當局可安排事務委員
會往訪深圳,以達到上述目的。尤曾家麗女士表示當局會在
出現適當機會時考慮上述建議。

對解放軍的司法管轄權

37.張文光議員指出,根據《基本法》第十四條,「駐軍人員
除須遵守全國性的法律外,還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張議員認為該條文並不表示中國駐軍成員倘於一九九七
年後在港犯罪,即會交由香港法院進行審訊。據近日新聞報
道所述,此等案件日後將由中國軍事法院審理,有關方面會
在駐軍法中就有關安排作出規定。張議員關注到此等安排會
摧毀香港的獨立司法制度,且會違反《基本法》第二條的精
神,因為根據此項條文,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
、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38.尤曾家麗女士證實,當局對上文第37段所述由新聞報道披
露的安排一無所知。不過,當局定會維護《基本法》第二條
所賦予的獨立司法權,並會嘗試澄清中方對此事的想法。

39.張文光議員要求當局在聯合聯絡小組會議上正式提出此事
。尤曾家麗女士表示,根據《基本法》第十九條,「香港特
別行政區法院......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所有的案件均有審判權
。」因此,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看來應對駐軍成員在港干犯
的罪行擁有司法管轄權。當局認為此等案件最好由本港法院
審理,並會向中方反映此項意見。梁卓文先生補充,最重要
是讓中英雙方的專家就此事交換意見。至於進行交流的形式
,當局將予靈活處理。

香港特別行政區與駐軍的關係

40.鄭家富議員關注到根據《基本法》第十四條,「香港特別
行政區政府在必要時,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駐軍協助維持
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他詢問聯合聯絡小組曾否於其會議
上商討援引此項條文的準則。尤曾家麗女士表示,駐軍僅可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要求下提供協助。一直以來,當局均
向中方傳達一個信息,表明香港警隊及其他執法機關均有充
分能力維持本港治安及救助災害。因此,當局認為實無須要
求駐軍協助。

41.鄭家富議員認為既然《基本法》第十四條訂有此項規定,
即有援引該規定的可能,有見及此,當局實應就有關準則與
中方進行商議。梁卓文先生表示,從新聞報道所述,他知悉
香港特別行政區與駐軍的關係,將由中國駐軍法所涵蓋。當
局希望藉著於專家層面交換意見此一做法,確定中方對此事
的看法。

42.鄭家富議員要求當局就此事作出書面回應。尤曾家麗女士
答允,只要與中方進行的有關討論有任何進展,即會以書面
作出回應。

法律適應化

43.廖成利議員要求當局就下列事項提交參考文件:
  1. 對解放軍的司法管轄權;
  2. 香港特別行政區與解放軍的關係;及
  3. 因應駐軍的轉變而修改法律,即對載有有關駐港英軍
    條文的100條現行條例作出任何修訂。
44.尤曾家麗女士就上文第43(c)段指出,在保安科就一九九六
年四月二日事務委員會會議提交的參考文件中,當局已就此
事作出闡述。她答允於會後向廖成利議員確證其在這方面尚
希望獲取何種額外資料。

45.何俊仁議員就此要求當局列出與現時駐港英軍及日後中國
駐軍有關的各項現行條例。

駐軍法

46.何俊仁議員指出,根據《基本法》第十八條,「全國性
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鑑於中國駐軍法並未列於《基本法》附件三,該項法律只有
透過立法程序或修改附件三所載的法律一覽表,才能適用於
香港特別行政區。何議員希望香港特別行政區本身會訂有法
律,清楚訂明駐軍的職務和責任,以及一九九七年後香港特
別行政區與駐軍的關係。梁卓文先生表示,當局希望確定中
方對中國駐軍法在港實施的方式的意見。

V.非法擺賣及收取保護費問題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491號文件附錄6、7、8及9)

47.主席提醒議員須從保安角度集中討論此事。

48.周梁淑怡議員表示,她曾接獲各零售商和持牌小販的投訴
,此等投訴均與無牌小販在街上非法擺賣所引起的問題有關
。周梁淑怡議員關注到此等無牌小販被三合會操縱的問題,
尤以在街頭擺賣的青少年為然。她促請當局對付這個問題。

49.韓立先生表示,警方關注到下列兩類與非法擺賣有關的三
合會活動:

  1. 向違例小販勒索金錢;及
  2. 三合會分子充當違例小販。
50.韓立先生就上文第49(a)段指出,由於有關的違例小販通
常不願挺身作證,因此對付勒索違例小販的問題並不容易。

51.韓立先生又就上文第49(b)段表示,一直以來,警方均密
切調查三合會從事非法擺賣活動的情況。一九九五年,警方
與香港海關攜手進行了26項行動和突擊搜查,掃蕩販賣冒牌
手錶及鐳射唱碟等貨品的集團,其中20項行動取得成功,並
拘捕了58人。警方會繼續在地區層面加強進行掃蕩此等活動
的行動。

52.葉國謙議員認為三合會染指合法/非法擺賣活動的問題頗
為嚴重。他要求當局提供過去兩年的有關統計資料。韓立先
生表示,在一九九四年,與三合會有關的罪行共有2 631宗,
受害人有883名,其中只有34人是小販。此外,在一九九五年
,與三合會有關的罪行共有2 553宗,受害人有719名,其中
亦只涉及37名小販。然而,此等統計數字僅局限於非法擺賣
方面。警方將在有需要時研究合法小販遭勒索的問題。

53.葉國謙議員指出,他曾接獲投訴,指小販事務隊內有三合
會成員。他要求當局澄清在這方面所採取的行動。韓立先生
稱,據他所知,警方並未接獲與此類投訴有關的舉報。區維
儉先生則表示,市政總署非常關注轄下職員的背景和紀律。
如有任何跡象顯示三合會分子滲入小販事務隊,市政總署定
會馬上向警方報案。

54.區維儉先生及黎國棟先生回應葉國謙議員所提詢問時證實
,至今從未有任何小販事務隊成員因與三合會有關而遭解僱。

55.周梁淑怡議員從香港海關擬備的參考文件(立法局95-96年
度第CB(2)1491號文件附錄9)第1段所載,察悉香港海關及警
方「不斷採取嚴厲的執法行動」。她要求當局提供有關的執
法行動的統計數字。李偉民先生表示,香港海關於一九九五
年及一九九六年首四個月內,對販賣冒牌手錶和皮具等貨品
的違例小販提出檢控的個案總數分別為1 466及425宗,但上
述數字並不包括與翻版唯讀光碟及小影碟有關的個案。李先
生回應主席的提問時證實,當局可提供與此等個案有關的執
法行動統計數字。

56.在主席建議下,尤曾家麗女士答允定期提供資料,詳列
警方及香港海關採取有關執法行動的統計數字。
(會後補註:當局已於會後提供有關街頭翻版及冒牌活動案
件的執法行動統計資料,該文件載於附件)

VI.其他事項 - 當局就為越南船民而設
的大鴉洲羈留中心關閉一事作出簡報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562號文件)

57.主席表示,當局擬於當天下午作出正式公布之前,就為越
南船民(以下簡稱「船民」)而設的大鴉洲羈留中心將於一九
九六年九月關閉一事向事務委員會作出簡報。

58.白勵行先生向議員簡介於會上提交的新聞稿內容。他強調
,既然船民人數正不斷下降,當局再無理由在本港三個羈留
中心的收容人數均不足的情況下,仍全數保留該三個船民營
。大鴉洲羈留中心的船民全為南越人,他們將於一九九六年
九月遷往白石羈留中心。在此之前,白石羈留中心的北越船
民將被送往萬宜羈留中心,而萬宜羈留中心內餘下的任何南
越船民則會遷往白石羈留中心。

59.何俊仁議員詢問當局為何選擇首先關閉大鴉洲羈留中心,
以及是否基於保安理由作出此項決定。白勵行先生證實,大
鴉洲羈留中心過去四年均平靜無波,從未造成任何保安方面
的問題。不,該羈留中心參與自願違返的船民一直為數甚少
,過去兩年來亦僅得570人左右。為達到盡快把船民遣送回國
的目的,當局認為最佳的做法是把大鴉洲羈留中心的船民遷
往位於香港本土地區的船民營。

60.議員並不理解擬議遷營安排可如何加快遣返船民的進度。
楊孝華議員認為,船民是否願意返回越南,或許與其心態和
意願有關,但與營房的地理位置則應無任何關係。

61.鑑於大鴉洲羈留中心的船民的過往紀錄令人極表滿意,而
白石羈留中心的船民潛逃率卻甚高,張文光議員質疑當局為
何不建議把白石羈留中心的船民遷往大鴉洲羈留中心。

62.白勵行先生表示,只要大鴉洲羈留中心的船民仍然留在該
羈留中心,願意返回越南的船民數目便會維持在低水平,理
由很簡單,只因大鴉洲羈留中心船民並未納入有秩序遣返計
劃的涵蓋範圍。然而,他們一旦遷往本土地區的船民營,便
可被納入該計劃。白勵行先生亦指出,在大鴉洲執行有秩序
遣返行動,會為保安隊伍帶來重大困難。

63.周梁淑怡議員詢問由現時至遷營當天的一段時間內,當局
將採取何種行動,游說大鴉洲羈留中心的船民參加自願遣返
計劃。白勵行先生表示,此等船民首先可申請參加由美國當
局舉辦的移居計劃,該計劃的截止報名日期為一九九六年六
月三十日。根據美國當局訂下的準則,當局相信不少大鴉洲
羈留中心的船民均符合移居該國的資格。此外,聯合國難民
專員公署料將加強進行游說工作,鼓勵大鴉洲羈留中心的船
民參加自願遣返計劃。

64.白勵行先生回應廖成利議員的詢問時表示,沙田區居民對
於把有關船民遷往白石羈留中心一事或會感到不滿。當局將
於當天下午向沙田區議會簡述此事,並會與之保持密切聯絡
。然而,當局預料居民不會因此項遷營安排採取對抗行動,
但卻會小心防範。

65.主席要求當局澄清大鴉洲羈留中心的人手資源於遷營後將
如何重新調配。他認為當局在展開遷營行動前,應為餘下的
白石羈留中心及萬宜羈留中心提供額外人手資源,並加強保
安措施。

66.白勵行先生表示,大鴉洲羈留中心現時由香港難民服務中
心此一非政府機構負責管理。隨著該羈留中心的關閉,香港
難民服務中心亦將解散。屆時,駐守大鴉洲的一小組為數約
30人的警務人員,將可由警隊在內部作重新調配。除此以外,
當局不會把任何人員從大鴉洲羈留中心調往白石或萬宜羈留
中心。當局預計到本年九月,北越和南越船民的數目將大致
相同。與此同時,當局將監察有關情況,留意白石或萬宜羈
留中心是否需要額外人手。

67.有關提供額外保安措施一事,白勵行先生指出,保安司已
於一九九六年五月十六日向事務委員會簡介當局將在白石羈
留中心採取的額外保安措施。此外,當局亦正檢討萬宜羈留
中心的保安情況。所有額外保安措施將於本年九月進行遷營
行動前實施。

VII.會議結束

68.會議於下午一時二十五分結束。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