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418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當局審閱)
檔 號: CB2/PL/SE

立法局保安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期: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七日(星期三)
時間:下午五時三十分
地點:立法局會議室B

出席委員:

    涂謹申議員(主席)
    張文光議員
    劉慧卿議員
    楊孝華議員
    黃偉賢議員
    鄭家富議員
    何俊仁議員
    廖成利議員
    曾健成議員
    任善寧議員
    陳鑑林議員

    非委員的議員

    詹培忠議員
    陸恭蕙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缺席委員:

    周梁淑怡議員(副主席)#
    李華明議員*
    張漢忠議員*
    葉國謙議員*
    羅祥國議員*
    羅致光議員*
    羅叔清議員*
    吳靄儀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保安司
    黎慶寧先生
    署理律政司
    溫法德先生
    難民事務統籌專員
    白勵行先生
    人民入境事務處助理處長(越南難民)
    蔡炳泰先生
    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麥達輝先生

列席職員:

    法律顧問
    杜俊能先生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總主任(2)1
    湯李燕屏女士
    高級主任(2)1
    梁慶儀小姐

主席述明是次會議的目的,是就當局提出於一九九六年四月
二十四日的一次立法局會議上,完成1996年人民入境(修訂)
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該條例草案」)的三讀程序此項建議進
行討論,冀能於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九日舉行的內務委員會會
議上,就事務委員會的建議作出匯報。

2.下列文件已於席上提交:

  1. 劉千石議員、李卓人議員及梁耀忠議員的聯署信件,
    表明他們反對當局提出於一次立法局會議上完成該條
    例草案三讀程序的建議;
  2. 香港難民關注組提交的意見書;及
  3. 香港人權監察提交的意見書。
3.黎慶寧先生扼要指出,該條例草案的背景資料和詳細內容
已載於立法局參考資料摘要。行政局已批准於一九九六年四
月二十四日把該條例草案提交立法局,當局希望可在一次立
法局會議上完成該條例草案的三讀程序,但會尊重立法局議
員就立法程序時間表提出的意見。

4.劉慧卿議員關注到,該條例草案與《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的規定是否一致。此外,她又詢問訂定該條例草案的迫切程
度,是否足以構成充分理由,支持採納在一次立法局會議上
完成三讀的程序;以及今次事件的緊急狀況,與過往同類個
案的情況有否相類之處。

5.法律顧問指出,在未行研究各份意見書的內容前,實難以
就該條例草案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是
否一致一事提供確切的意見。其初步意見是,該條例草案所
帶來的影響,可能較政府所指更加深遠。事實上,香港難民
關注組在其意見書內堅稱,該條例草案會對法院秉公處事的
能力造成廣泛的影響。法律顧問會在內務委員會下次會議舉
行之前以書面表達其對此事的意見。(會後補註:法律顧問提
交內務委員會的便覽載於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20號文件。)

6.至於過往導致有需要採取在一次會議完成三讀程序的情況
,法律顧問表示所涉情況通常是瞬息萬變的,例如銀行倒閉
或關乎證券交易的事宜。該條例草案是否有如此迫切的立法
需要,以至必須在一次會議上完成三讀程序,則端視當局是
否瀕臨必須釋放大量越南船民的困境。

7.黎慶寧先生表示,舉凡樞密院判決所涵蓋的越南船民均須
予以釋放。有見及此,當局並未待至越南船民申請人身保護
令之後才採取相應行動,反之卻主動審核越南船民個案。當
局已根據樞密院的判決於四月三日釋放207名越南船民,並
於四月十七日釋放另外47名船民。
(會後補註:另有21名船民已於四月二十六日獲釋。)當局雖
然不可能全數審核7 000宗身分有待核實的個案,但已根據
既有資料完成了數百宗個案的查核工作。當局實無法憑空估
計可能獲釋的越南船民的數目,因為倘有任何越南船民個案
為樞密院的裁決所涵蓋而當局又知悉者,有關的船民早已獲
釋。當局只能指出,在7 000名身分有待核實以便遣返的越
南船民中,華裔人士為數頗多。只要有關的條例未經修訂,
需要釋放更多越南船民的危機仍然存在。

8.楊孝華議員指出,他對於該條例草案的目的並無異議,但
由於無法知悉可能獲釋的越南船民的約數,議員將難以就當
局建議的立法程序作出決定。

9.黃錢其濂議員指出,她認為把該條涉及人身自由的條例草
案倉猝通過,是不恰當而草率的行為。她建議應遵循正常的
立法程序,以便有更多時間仔細審議該條例草案的涵蓋範圍
。黃錢其濂議員反對在一次會議上完成三讀程序。

10.對於黃錢其濂議員認為在一次會議上完成該條例草案的
三讀程序是不恰當而草率的行為,黎慶寧先生不表贊同。黎
先生表示,當局仍認為應盡快處理該條例草案,然而,有關
的立法程序時間表還須由立法機關作出決定。

11.鄭家富議員詢問目前涉及人身保護令司法程序的個案為
數若干。蔡炳泰先生回應時表示,有一宗個案已訂於一九九
六年五月一日在高等法院展開聆訊。此個案原本涉及173名
人身保護令申請者,當中約有150名人士現已獲釋。當局認
為餘下的申請者並不在樞密院裁決的涵蓋範圍內。當局將會
應議員的要求,在內務委員會下次會議舉行前提供資料,列
出涉及尚未審理的人身保護令訴訟的越南船民數目。
(會後補註:有關資料已隨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065號
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12.陸恭蕙議員對於該條例草案深表關注,她認為該條例草案
旨在把那些可根據樞密院的裁決獲得釋放的越南船民羈留及
再度羈留。陸議員認為該條例草案實際上會推翻樞密院的判
決,將無限期羈留或最低限度未確定期限的羈留合法化。陸
議員表示,除了該條例草案的法律效力外,議員應同時審議
所涉及的道德問題。故此,關心此事的組織應獲得表達意見
的機會。陸議員反對在一次會議上完成該條例草案的三讀程
序。

13.黎慶寧先生重申,舉凡樞密院裁決所涵蓋的越南船民,當
局均會予以釋放。當局認為該條例草案既未違反任何國際公
約或國際間同意履行的義務,亦沒有違背普通法的精神,更
肯定沒有為無理或無限期羈留作出規定。溫法德先生補充,
法院可以下令釋放已被羈留一段不合理時間的越南船民,因
此,無限期羈留的問題並不存在。至於所謂未確定期限的羈
留,則僅可就遣返越南船民的確實時間,以之形容當局的羈
留行動。

14.至於越南當局核實越南船民身分的所需時間,白勵行先生
表示,當局乃分批把越南船民的個人資料送交越南政府核實
,越南政府則會在一段時間後作出回應。由於自一九八九年
以來,有關方面採用了兩套身分核實程序,當局實難以提供
核實越南船民身分的平均所需時間。黎慶寧先生補充,由於
越南局須核實逾10萬名越南船民的個人資料,需時完成身分
核實過程是可以理解的。在按簡易程序進行身分核實工作的
初期,工作進展無疑緩慢,但須知自一九九五年較後數個月
開始,核實身分工作的速度已大有改善。在一九九五年最後
一季至一九九六年首季期間,有11 000名越南船民的身分獲
得核實。當局預期越南當局會在隨後兩個月內,就該7 000宗
身分有待核實的越南船民個案作出回應。當局將會應議員的
要求提供分項數字,列出越南當局在核實遣返越南的船民的
身分方面所耗用的時間。
(會後補註:有關資料已隨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065號
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15.廖成利議員指出,他認為該條例草案可以在不影響有關條
例第13D(1A)條的運作下,達到堵塞現有法例的漏洞這個目
的。他認為該條例草案可以接受,但並不認為釋放越南船民
的危機十分重大,足以構成充分理由,採取在一次會議上完
成三讀程序的做法。

16.黎慶寧先生指出,當局相信釋放越南船民之舉實非市民
所樂見,當局在一九九四年釋放174名越南船民時,便曾招
來公眾的批評。在最近的沙田區議會及屯門區議會會議上,
區議員對於當局根據樞密院的裁決釋放越南船民的做法,似
乎不表歡迎。黎慶寧先生強調,當局只會在獲得大部分立法
局議員的支持下,才會著手進行在一次會議上完成該條例草
案的三讀程序的工作。

17.劉慧卿議員詢問擬議條文第(1AA)條會否限制了法院尋求
事實真相的能力。溫法德先生表示,羈留越南船民之舉是否
合法,取決於羈留目的及羈留期,該條例草案並非用以處理
上述第二項理由。法律顧問就此指出,雖然以當局的立場而
言,該條例草案只是用以解決羈留目的所引致的問題,但亦
有反對意見認為,該條例草案會帶來較其原來希望達到的法
律效力更為深遠的影響。議員應考慮這些意見。

18.陳鑑林議員表示,他認為應押後就在一次會議上完成三讀
程序的建議作出任何決定,直至議員接獲當局提交的更多資
料,這才是恰當的做法。

19.法律顧問在回應主席時表示,只要獲得內務委員會同意,
在該條例草案提交立法局後的隨後一次會議上恢復該草案的
二讀辯論,是符合會議程序的做法。雖然在該條例草案提交
立法局之前不能成立條例草案委員會,但內務委員會可成立
小組委員會,開始就該條例草案的擬稿進行研究。在主席要
求下,秘書在和法律顧問商議後,將就研究條例草案的各個
可行方法擬備一份便覽。

20.主席總結時指出,事務委員會大部分委員經考慮各項已
有的資料,對在一次會議上完成該條例草案的三讀程序不表
支持,且建議優先處理該條例草案的研究工作。

21.會議於下午七時零五分結束。

#不在本港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