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578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當局審閱)
檔 號:CB2/PS/4/95


立法局
保安事務委員會 警隊管理及編制檢討小組
委員會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四月三十日(星期二)
時  間:下午二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涂謹申議員(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副主席)
    廖成利議員

缺席委員:

    張漢忠議員*
    何俊仁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首席助理保安司
陳鈞儀先生
助理保安司
李炳威先生
警務處助理處長(支援)
黃家樂先生
警務處助理處長(服務質素監察部)
華思義先生
總警司(交通)
張之琛先生
總警司(公共關係)
駱奇賢先生
高級警司(支援)
盧本思先生

列席職員:

總主任(2)1
湯李燕屏女士



I. 委員退會

主席告知與會各人,鄭家富議員因公務繁重而退出小組
委員會。

II. 警隊管理及編制檢討報告

公共關係科(第33/93號報告)

2. 駱奇賢先生應主席所請,向議員匯報該報告內各項建 議的實施情況。他表示當局已差不多採納報告內全部建 議。在該報告所載的21項建議中,有18項已獲全面推行, 有一項則已局部推行,而另一項亦已為當局所接納,待 開設有關職位後即可付諸實行。第6號建議旨在於社區 關係課內開設一個新聞主任職位,但政府新聞處處長以 此職位與傳媒無關為理由,已拒絕接納該項建議。第7 號建議已局部推行,有關方面已就把警察公共關係科 (以下簡稱「該科」)熱線電話服務併入警隊指南查詢系 統一事進行可行性研究,但當局最終並不同意該項建議, 因為該熱線電話服務在性質上並非純屬公眾查詢服務。 警務人員可透過該熱線電話服務從公眾人士方面獲取情 報,故當局認為宜保留該項服務。有關第17號建議提出 開設四個助理新聞主任職位,以便為該科的新聞編輯室 提供人手一事,駱奇賢先生表示,鑑於助理新聞主任為 一見習職位,警方已與政府新聞處處長商定,由較高級 的人員擔任有關工作將較為適合。有關當局現已原則上 批准開設兩個新聞主任職位,以取代原來的建議。駱奇 賢先生補充,除上述各項建議外,所有其他建議均已獲
得接納並予以推行。

3. 周梁淑怡議員就影視聯絡組的人員編制提出詢問。駱 奇賢先生答稱,影片的攝製工作在香港電台進行,因該 台可提供所需設施和技術人員。至於攝製前的資料搜集 工作,以及在若干情況下的節目主持工作,均由警務人 員執行。「繩之於法」及「警訊」兩個節目的長度皆為 半小時。由於攝製過程緩慢,而該組的警務人員亦須執 行其他職務如發牌、向商業電影製作公司簽發許可證、 製作內部影片及紀錄片等,故他們的工作量已屬足夠, 實在不愁空閒。有關拍攝電影的法律規定,駱奇賢先生 表示,若只是在公眾場所進行拍攝,則無須向警方申請 許可證,但唯一條件是拍攝工作不能對公眾人士構成障 礙或危險。然而,倘在拍攝過程中需要使用警察制服, 或概括而言須展示、攜帶、使用或開動類似火器的物體, 便須向該科申請許可證。電影製作人往往擬於攝製中途 對劇本作出改動,以致該科須重新評估其所作的申請。 鑑於議員關注到處理申請所需的時間是否合理,主席要 求駱奇賢先生於會後提供資料,詳列過去數年警方接獲
的申請數目及處理此等申請所需的時間。

4. 有關政府為電影業提供協助的問題,駱奇賢先生表示, 該科最近與政府新聞處處長合作,製備了在港進行外景 攝製工作的諮詢指引,列出各項有用的資料和規定。周 梁淑怡議員指出,她曾聽聞本地製片商投訴,指外國同 業在尋求政府協助方面獲得較佳待遇。

5. 駱奇賢先生回答廖成利議員的查詢時表示,該科與香 港電台的工作關係良好。有關方面通常會與商營電視台 進行磋商,以決定香港電台節目所獲編配的播映時段。 他認為現時該科節目的播映時間理想,因此等節目大多
於週末和週日播映。

6. 廖議員又就該科的熱線電話服務提出詢問。駱奇賢先 生回應時表示,為確保警方能在這方面提供24小時服務, 由警員掌管該系統是十分重要的。此項熱線電話服務一 直是非常有用的資源,在其多年運作期間,已令警方成 功採取逾13 000項拘捕行動。即使是去年已併入該科現 時的熱線電話服務的有組織罪案及反黑熱線,亦曾記錄
接近1 000個提供和有組織罪行有關的資料的來電。由此 可見,不少公眾人士皆使用該項服務向警方提供資料。 至於日本遊客熱線電話,他認為從公共關係的角度而言, 將之取消並非可取之舉。事實上,該項服務僅涉及最少 的額外資源,因為有關的當值人員亦須在有需要時擔任 其他工作。在該科熱線電話服務的電話號碼方面,警方 正與電話公司磋商,以期定出一個簡單易記的號碼。另 一方面,招募熱線日夜均接聽來電。此等來電在日間會 接駁到警察招募組,在辦公時間以外則會接駁到該科的 新聞編輯室,並以交互式話音回應系統作為輔助。

7. 周梁淑怡議員對少年警訊的未來動向表示關注。駱奇 賢先生就此保證,警方將致力維持少年警訊的主動權。 有關的檢討是五年來的第五次檢討。在各項建議中,有 需要把自願參與少年警訊的市民,但現已非該組織成員 的人士培養為少年警訊領袖的建議已獲採納。此外,當 局亦同意成立更多少年警訊學校支會。過去數年來,學 校支會的數目已大幅增加了30%。然而,當局並不同意 結束警區少年警訊會所的建議,因當局認為此等會所一 向是少年警訊成員聚會和互相認識的中心點,上述做法 會使有關計劃重點全失。在是次研究中,有關方面亦建 議少年警訊各單位長遠來說可併入其他青少年組織,但 此建議未獲採納,因此舉等於解散少年警訊,使其失去
原來的身分。

8. 周梁淑怡議員擔憂當局未必有足夠資源維持少年警訊 會所的運作,因而須尋求外界的捐助,導致警方須在有 關計劃的原有目的及優先處理事宜方面作出妥協。駱奇 賢先生答稱,現時在警隊20個警區內共有25個少年警訊 會所。少年警訊的整體管理工作由該科集中進行,但亦 有與其他組織合作,攜手舉辦特別活動,有時甚至須倚 賴贊助者的捐款。可是,各警區對捐款的需要各有不同。 整體而言,少年警訊有足夠人手和資源維持現況及達到
其目標。

9. 駱奇賢先生就周梁淑怡議員另一項查詢表示,少年警 訊目前有185 000名成員及接近32 000名領袖。年屆21 歲年齡上限的成員(領袖的年齡上限為25歲)會自動被 刪除會籍。曾經參加少年警訊的青少年約共650 000人。

10. 主席表示,他對於是否需要由接近70名警務人員全 職負責少年警訊活動一事有所保留。他認為應可採取其 他更符合成本效益的方法進行此項工作,而又無須犧牲 少年警訊與警隊的聯繫。廖議員詢問可否向曾接受社會 工作訓練的人士尋求協助,以便由更多文職人員擔任少 年警訊的工作。他又認為值得定期編配更多政府財政資 源,使少年警訊可舉辦各類活動。他要求當局就此提供 現時的每年數據,以供參考。周梁淑怡議員表示,當局 務須維持成立少年警訊的原有宗旨,因此,警隊不應完 全退出該項計劃。她同意廖議員的意見,認為應要求政 府在財政上作出更大的支持。駱奇賢先生明白議員關注 的事項。他強調少年警訊的重要性在於透過青少年的參 與,搜集社會人士對警隊撲滅及防止罪行工作的意見。 然而,由於少年警訊僅屬警隊整體社區關係計劃的一部 分,當局必須謹慎決定應如何分配資源。

11. 廖議員就該科的人員流失情況作出查詢。駱奇賢先 生澄清,派駐各警區的警民關係主任及其調職事宜,均 由有關的總區指揮官在考慮保持工作連貫性的需要後全 權作出決定。此等人員在每一崗位的任期平均為數年。 有關把公共關係總參事(監察事務部)一職提升為警務處 助理處長級職位的建議,他證實當局已決定將此職位維
持於總警司級。

12. 主席提述一項從傳媒及其他來源得到的意見,指各 方批評該科的新聞主任似乎不願提供協助,例如經常要 求來電者以書面提出要求。駱奇賢先生表示,此情況可 能由該等職員工作量繁重所致。他們通常每天約須處理 600宗新聞界的查詢,以及其他由公眾人士提出的查詢。 儘管如此,政府新聞處處長認為增加人手並非目前的首 要任務。為協助減輕來電進行口頭查詢所造成的工作壓 力,該科已開始採用更多技術輔助設施,例如擴充電腦 系統的統計數據庫,以及裝設傳真調制解調器,直接透 過傳真解答來電者的查詢。至於主席所提述的意見,駱
奇賢先生答允予以調查。

13. 周梁淑怡議員詢問由該科進行警隊刊物「警聲」的 出版工作是否恰當。駱奇賢先生解釋,除供內部發放消 息外,「警聲」亦擔當公關刊物的角色,以加強社區關 係。當局把該刊物廣發予本地和海外傳媒,而各方對該 刊物的需求亦不斷增加。他更表示,「警聲」快將加入 全球資訊網絡,屆時該刊物便會有兩個版本,即電子版 和印刷版。現時,「警聲」的總發行量為30 000份,除 在警隊內部派發外,亦派發給全球各地的所有退休警務 人員、各政府部門和非政府機構、壓力團體、本地傳媒 及索閱的海外傳媒。主席要求把立法局議員列入派發名
單內。

(會後補註: 立法局秘書處一直定期接獲「警聲」。 除了那些已表明不欲列入派發名單的 議員外,所有立法局議員均會獲發該
份刊物。)

14. 周梁淑怡議員提到當局亦可委聘外界代理公司進行 「警聲」的出版工作,此舉或可收節省資源之效。駱奇 賢先生回應時表示,此種做法可能導致出版水準下降, 且令當局無法對編輯工作作出管制。因此,為貫徹執行 編輯政策,該科仍須由內部編輯人員向承辦者發出指示。 他認為即使此舉可收節省資源之效,但亦未必值得為此
作出有關改變。

交通單位(第10/93號報告)

15. 主席要求獲知該報告各項建議的最新推行情況。張 之琛先生告知議員,報告內388項建議原則上已獲採納。 特別一提的是,如獲批所需資源,因實施上述建議而擬 議增設逾230個新職位的措施將於下一財政年度付諸實 行。此等額外人手將主要編配予新界南、新界北及九龍
東總區。

16. 議員表示,根據他們所理解,每個擬議增設的職位 均由警方、保安科及財政科共同詳細研究,並經此等部 門一致同意,因此,對於仍須提供理據,就開設職位一 事獲取所需資源,議員大感詫異。陳鈞儀先生答稱,有 關研究乃於三年前進行,故此,各種情況及辦事的優先 次序或已隨時間過去而有所改變。鑑於此事將在財政上 造成重大影響,當局實有需要審慎決定最急需注入新資 源的範疇。他估計當局應可在適當的時機,盡早推行各
項已獲採納的建議。

17. 周梁淑怡議員強調,雖然各項建議在推行過程中或 會有輕微變動,但議員仍應獲悉當局在達到其採納的報 告內各項目標的進度如何。陳鈞儀先生應議員所請,答 允提交報告,詳述當局過去數年在推行報告內各項建議 方面所作的努力,並列出預期取得的進展。

18. 張先生回答廖議員的提問時表示,由去年開始,當 局已安排一輛拖車於每天上午六時至下午十時,在貨櫃 車普遍使用的屯門公路和吐露港公路提供拖車服務,該 拖車可移走重達24噸的車輛。至於在其他地點,當局會 在有需要時徵用附近的拖車設施。清理路面所需的時間 因情況而異,例如移走一輛滿載貨物而翻側的貨櫃車便 需要較長時間。除可供使用的各種起卸和拖曳車輛的設 施外,當局亦採用了各種交通管理措施,包括設置地秤 探測車輛超載的情況、向剛巧路經事發現場的拖車尋求 緊急協助等。意外發生時,不少道路往往由於缺乏路肩 而導致情況惡化,且可能會引起交通擠塞。如情況有此 需要,當局會在繁忙的過境站如落馬洲提供拖車服務。 可是,他表示維持一輛隨時候召出動的拖車需要龐大開 支,每年幾近100萬元。黃家樂先生補充,他們將繼續與 各部門和團體磋商,以訂出最理想的救援措施。

19. 廖議員對於制定法例,規定在輕微交通意外中沒有 受傷的司機即時移走車輛,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阻塞一事 表示關注。張先生察悉其關注事項,並表示警方與運輸 署已就此進行商議,但雙方尚未達成共識。

20. 主席留意到夜間非法泊車的問題。張先生回應時表 示,當局深切了解泊車位不足的問題,因此在處理此類 違例事項時已予以一定程度的容忍。當局正研究可否開 放更多政府大廈停車場,以及在指定地區劃出停車地帶, 供公眾人士於晚上泊車。

21. 廖議員提到非法賽車的問題。張先生就此指出,該 問題的嚴重程度近年已見紓緩,但警方仍然致力加以對 付,在這方面採取了各項特別措施,例如在沒有記認的 警方車輛進行雷達追蹤及錄影,以打擊此等違法行為。 各有關總區特遣隊將對違例者提出檢控。主席表示,鑑 於難以在法院確立真正屬於非法賽車的個案,當局可考 慮檢討及修改現行法律條文,並對有關罪行施以更高刑 罰,以廣收阻嚇之效。張先生察悉此項建議。

22. 周梁淑怡議員詢問有關處理公眾投訴的建議的實施 進度。張先生表示,當局的目標是對每宗投訴作出調查 和跟進。不過,在很多情況下,由於投訴人可能拒絕挺 身作證,以致未能達到上述目標。為此,當局正設法在 可行情況下,盡量減輕為投訴人帶來的種種不便之處, 從而鼓勵他們作證。他又表示,警方認為一對一述職制 度並不符合經濟原則,故已放棄採用。

23. 有關停車收費錶抄牌工作私營化的實施進度,張先 生表示警隊內部曾進行可行性研究,並已同意實行私營 化計劃。此事現已交由運輸科再作研究。主席表示,雖 然私營化計劃或可在發出告票方面節省若干時間,但由 於警員仍須執行一般巡邏職務,故實難以計算此計劃會 為警方節省多少人手。張先生亦承認此點。

24. 廖議員就定額罰款通知書制度提出詢問。張先生回 答時表示,在現行交通法例下約800項違例事項中,約有 10%為定額罰款事項,其中60項與違例駕駛行為有關, 21項則與停放車輛有關。警方正與運輸科及律政署聯絡, 研究可否簡化現時的定額罰款通知書制度,使公眾人士
更易明白。

25. 周梁淑怡議員詢問,收費錶抄牌工作私營化與檢討 交通督導組的職能和成員組合兩者之間有否任何關連。 張先生表示,有關前者的建議已獲當局採納,但與後者 有關的建議則剛於最近才完成。他又表示,交通督導員 的大部分職務均與收費錶抄牌工作無關,從他們發出的 告票中只有約10%是針對收費錶違例事項一事即可見一 斑。交通督導員須執行多種與交通管理及管制有關的其 他行動職務,因此,即使收費錶抄牌工作實行私營化, 對交通督導員服務的需求仍然殷切。

支援部(第36/93號報告)

26. 盧本思先生應主席所請,就報告內各項建議的實施 進度向議員作出下述簡報:

  1. 「交通部」已改稱「交通科」。把運輸科撥歸 支援部的建議仍未有最終決定(第1項建議)。

  2. 為開設總參事(支援)職位而擬備部門編制委員 會文件的工作現已完成。此事可望於本年七月 得出決定(第3項建議)。

  3. 當局已就警察總部第二期發展所需人手進行全 面的檢討,並因此把所需人手數目調整為10名 警員、30名工人及2名管工。有關的部門編制 委員會文件業已提交當局,並已獲得通過,有 關方面現正進行招聘工作。此外,當局所面對 的唯一一項質疑,是警察總部保安組擴展所增 設的一個庶務警長職位,可否由文職人員擔任 的問題。當局已提供額外理據,以支持較宜就 此開設紀律人員職位的說法(第6項建議)。

  4. 非貴賓訪客接待安排的統籌工作已交由警察公
    共關係科負責(第7項建議)。

  5. 第15、21、22、23及24項建議分別載有各項 增設新職位的數目,當局將於報告所涵蓋的第 五個年度,即一九九九至二零零零年度考慮此
    等建議。

  6. 當局已實施各項新程序,用以批准警隊手提電 話和傳呼機的申請(第19項建議)。

27. 主席詢問每年耗費9,000萬元修理所有警方車輛的 做法是否值得。黃家樂先生回答時表示,有關組別尚未
撥歸支援部統轄。他答允於會後以書面作覆。

28. 有關有組織的大型活動中的控制人群工作,黃家樂 先生澄清,由於採納了報告內第18項建議,與此等特別 事件導致的警力需求有關的所有政策,現均由行動部負 責處理,而支援部則負責處理與《公安條例》有關的一
般政策事宜。

III.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29. 小組委員會將於一九九六年六月三日下午四時三十 分舉行下次會議,研究下列各份報告:

    - 水警總區(第一期檢討)(第3/92號報告)

    - 水警總區(第二期檢討)(第38/93號報告)

    - 警犬隊(第26/93號報告)

30. 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四時二十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一日


*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