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950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PL/TI/1
立法局貿易及工業事務委員會
特別會議紀要
日期: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八日(星期二)
時間:上午十時四十五分
地點: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委員:
倪少傑議員(主席)
李柱銘議員
唐英年議員
陳鑑林議員
單仲偕議員
列席委員:
李華明議員
缺席委員:
詹培忠議員(副主席)
黃震遐議員
黃宜弘議員
陸恭蕙議員
田北俊議員
鄭明訓議員
劉漢銓議員
羅祥國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參與討論項目I
- 首席助理工商司
- 聶德權先生
- 旅行代理商註冊主任
- 李金忠先生
參與討論項目II
- 副工商司
- 何宣威先生
列席職員:
- 總主任(1)1
- 梁慶儀小姐
- 高級主任(1)1
- 袁家寧女士
議程第III項
I.博覽旅行社停業事件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636號文件)
聶德權先生向議員簡介當局就博覽旅遊有限公司(下稱「博覽
旅遊」)倒閉事件提交的文件,並重點講述以下各點:
- 旅行代理商註冊主任(下稱「註冊主任」)在一九九六年
五月才得悉博覽旅遊的現金周轉出現問題。註冊主任立
即要求博覽旅遊向他提交截至一九九六年二月為止一年
內的最新帳目結算表,以供查核。有關帳目於本年六月
初提交註冊主任。帳目顯示,截至本年二月底,該公司
的股東虧損超逾800萬元。註冊主任要求博覽旅遊作進一
步解釋,但該公司卻於本年六月八日通知註冊主任,表
示基於財政困難的理由,該公司決定在同日結束營業。
- 在判斷何時適宜把有關旅行代理商出現財政困難的情況
告知公眾時,註冊主任必須相當審慎,若過早作出宣布
,有關旅行代理商的業務便會受到不必要的不良影響。
2.在答覆議員就博覽旅遊的運作事宜提出的詢問時,聶德權
先生和李金忠先生提供以下資料:
- 旅行代理商增加其實收資本是正常的商業活動。因此,
註冊主任並無要求博覽旅遊解釋,因何在一九九五年五
月把實收資本由300萬元增至1,000萬元。
- 根據《旅行代理商條例》(第218章),申請續牌的旅行
代理商應在其牌照屆滿前不多於兩個月但不少於一個月
提出申請。就博覽旅遊的情況而言,該旅行代理商於一
九九六年二月獲得續牌時,其所提交的截至一九九五年
九月三十日的帳目結算表顯示,留存的股本約為550萬
元。當該旅行代理商申請續牌時,並無備有一九九五年
十月至一九九六年二月這段期間的帳目結算表可供查核。
- 註冊主任要求博覽旅遊兩名董事在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二
日與他會晤,為有關的調查工作提供證據。據該兩名董
事表示,該家旅行代理商最近數月有嚴重虧損。部分原
因是其主要業務(即前往日本及南韓的旅行團),受到日
本的神戶地震及困擾該兩個國家的其他內部問題的影響
,在一九九五年出現大幅下跌。
- 註冊主任已委聘核數師,審核博覽旅遊的帳目,這是調
查工作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倘揭發有詐騙行為,當局會
考慮採取進一步行動。
3.議員認為,博覽旅遊倒閉事件顯示當局需要檢討目前對旅
業的規管機制。關於此點,部分議員質疑現行法例是足夠。
他們批評旅遊業議會內並無消費者代表,以及當局對其工作
缺乏監管。這些議員認為,旅行代理商註冊處(下稱「註冊
處」)可能需要增強其編制和加強在監察方面的職能,而非
依賴旅行代理商作自我監管。
4.聶先生和李先生在回應時,提出如下各點:
- 規管旅行代理商的工作一直由旅遊業議會和註冊處共同
承擔,相輔相成。旅行代理商必須符合和遵守《旅行代
理商條例》所規定的條文,才會獲發牌照和續牌。此外
,旅遊業議會已就規管旅行代理商事宜制訂行為守則。
此制度多年來一直行之有效。自旅遊業議會成立以來,
只發生過數宗旅行代理商倒閉的個案。
- 註冊主任在監察旅行代理商的財政狀況和進行品格調查
的職責時,必須遵守《旅行代理商條例》的條文。法律
規定,註冊主任在撤銷某旅行代理商的牌照前,必須給
予有關的旅代理商進行申述的機會。這點對於制衡註冊
主任的權力實屬不可或缺。事實上,在博覽旅遊倒閉事
件發生前,註冊主任已就旅行代理商提交財政狀況報告
事宜實行一項新措施。由一九九六年四月開始,註冊主
任在認為有需要時,可要求某旅行代理商就其業務帳目
的財政狀況提交季度報告。由於註冊處是按照「收回成
本」的原則運作,因此,增加人力資源所需的開支須由
提高旅行代理商的牌照費支付。
- 旅遊業議會的理事包括四名獨立的專業人士。《旅行代
理商條例》的現有條文已授權政府監察旅遊業議會的運
作和資源管理。
- 從這次事件的經驗,當局會檢討規管旅行代理商的機制
。這次事件發生以來各方面所提出的各項意見和建議,
當局均會一一加以考慮,並會就如何進一步加強規管制
度,徵詢旅行代理商諮詢委員會及旅遊業賠償基金委員
會的意見。
5.關於旅遊業賠償基金的特惠賠償問題,鑑於截至一九九六
年五月底為止,旅遊業賠償基金累積的儲備金總數已達2億元
,部分議員認為,目前是檢討該項基金的賠償範圍及賠償額
的適當時間。部分議員建議擴大基金的賠償範圍,以包括支
付機票和酒店住宿的費用,並把特惠賠償額由佔旅行團團費
的80%提高至100%。不過,其他議員認為,當局應仔細考慮
把特惠賠償額提高至100%的建議。他們指出,此項建議可能
會有缺點,令消費者在選擇旅行代理商時,可能不如從前小
心。
6.聶先生在回應時,提出如下各點:
- 當局將一併檢討特惠賠償金額和對持牌旅行代理商的
規管機制。旅遊業已憂慮,若把賠償額提高至旅行團
團費的100%,消費者在選擇旅行代理商時,便不會再
慮有關旅行代理商的財政狀況是否健全,這可能導致
業內出現惡性的減價競爭。不過,當局在此問題上會
採取開放態度,並在作出決定前,仔細考慮各方面的
不同意見。
- 因博覽旅遊倒閉而受影響的旅客,可向旅遊業議會出
示蓋有印花的收據,以便領取相等於已繳旅費八成的
代用券。他們可由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二日起計的兩星
期內,使用該等代用券參加由一些旅行代理商開辦的
旅行團,前往亞洲,歐洲或美國等地旅遊,這些旅行
代理商自動提供團費八折的優惠。若受影響的旅客選
擇參加這些提供折扣優惠的旅行團,他們實際上並無
蒙受財政損失。
- 受博覽旅遊倒閉影響的772名外遊人士中,只有兩宗涉
及代訂機票或酒店的個案。根據業內現時的做法,旅
客在支付有關交易的全部費用後,便持有機票或酒店
住宿券。即使有關的旅行代理商拖欠債務,旅客亦不
會直接受影響。不過,當局會適當地考慮議員的建議
,擴大旅遊業賠償基金的涵蓋範圍,以保障該等服務
的提供。
7.部分議員認為,由於價格的差異應只反映服務質素的優劣
,業內有關減價戰的憂慮並無根據。對於旅遊業議會現時為
屬下會員訂定最低團費的做法,議員亦有保留。議員同意,
當局應在事務委員會下次會議上匯報檢討有關監察機制的進
展情況,並邀請旅遊業議會的代表出席會議。
II. 其他事項
8.經主席同意,何宣威先生向議員簡報美國最近對香港某些
紡織品類別的進口文件實施附加規定的情況。何先生表示,
美國海關宣稱以對付非法轉運紡織品活動為理由,於一九九
六年六月十三日宣布決定對香港十類成衣實施新措施,由一
九九六年六月十七日起生效。根據新規定,由香港進口該等
產品的進口商須為每次付運的貨品提交報關單,報關單須由
參與製造所付運貨品的所有製造商及分包商填寫和簽署。進
口商亦須證明報關單準確無誤,並支付較高的入口保證金。
根據有關規定,倘若來自美國的紡織品製造情況確認小組正
在香港,在該小組確認有關貨品確在香港製造前,擬付運的
貨品會被扣。新措施將影響價值35億元的港貨,佔本港紡織
品及成衣出口總值約4%。
9.何先生解釋說,由於香港並無時間為此項新安排作好準備
,美國此舉並不合理。事實上,貿易署署長曾於一九九六年
六月十二日與美國海關官員討論轉運貨品的問題,但有關官
員並無提及美國的此項行動。美國事先未有與港府商討,以
證實香港確有其認為存在的轉運問題,而單方面對香港實施
歧視措施。已付運往美國途中的紡織品不可能符合新規定。
由於新措施適用於香港,香港的競爭力將會削弱。若有關的
新規定導致美國買家在其他地方訂貨,香港的經濟將不免受
損。當局擔心,新措施可能只是美國為保護貿易而即將採取
一連串行動開端。
10.何先生亦概述當局為回應有關的新措施而採取的如下行動:
- 當美國海關總署副署長於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三日在香港
把有關消息告知當局後,當局立即就美國的單方面行動
向他提出抗議。港府將研究美國有否違反世界貿易組織
有關多邊貿易的義務。
- 工商司在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四日接獲美國方面的正式通
知後,已即時去信美國海關總署署長,要求他重新考慮
並撤銷新措施。美國方面已同意盡快與香港舉行會談,
並保證會盡力防止新措施破壞雙方的合法貿易。
- 貿易署署長在訪問美國期間,曾於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四
日拜會美國海關總署署長,重申港府的立場,要求美國
方面撤銷新措施或至低限度押後實施新措施。
- 當局已把美國方面的行動告知本地紡織業。紡織業諮詢
委員會將於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八日舉行緊急會議,討論
此事項。
11.對於美國採取的單方面行動,議員表示強烈不滿。他們批
評美國政府並未諮詢港府便倉卒地實施新措施的做法。一位
議員認為,港府應檢討香港與美國的貿易關係,並採取積極
步驟,確保香港得到平等的貿易伙伴待遇。
12.主席在總結時表示,事務委員會對於美國的單方面行動極
為失望和不滿。事務委員會敦促當局盡速採取行動,與美國
方面展開談判,務求使問題得到滿意解決。
13.會議於中午結束。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