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888号文件
档号:CB1/BC/18/95/1
研究1995年道路交通
(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
东区海底隧道行车隧道
(使用稅)条例草案及
1995年稅务(修订)
(第4号)条例草案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纪要
日 期 |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一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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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十时四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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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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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陈鉴林议员(主席)
周梁淑怡议员
刘健仪议员
李家祥议员
黃伟贤议员
陈荣灿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健成议员
缺席委员:
公职人员:
- 首席助理运输司
- 郑陆山先生
- 助理运输司
- 朱潘洁雯女士
应邀列席人士:
- 香港会计师公会代表
- 雷添良先生
- 周大卫先生
- 张智媛女士
- 香港汽车商会代表
- 陈家骅先生
- 周炳洪先生
- 李达成先生
- 容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三联租车有限公司/
远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代表
- 容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 梅泽富先生
- 三联租车有限公司
- 谢民生先生
- 远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黃佳元先生
- 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代表
- 莫贵标先生
- 周文生先生
- 连启财先生
- 电脑产品亚太有限公司
- 欧阳汉先生
- 吴楚贤先生
列席职员:
- 总主任(1)2
- 甘伍丽文女士
- 助理法律顾问2
- 郑洁仪女士
- 高级主任(1)4
- 谭鸿标先生
主席告知议员,至今已有十一个团体递交意见书,表达
对条例草案的意见。除一个团体决定不出席条例草案委
员会的会议外,五个团体会在今次会议与议员会晤,另
外五个则会出席条例草案委员会在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五
日举行的第三次会议。每个团体约有20分钟时间阐释其
观点。当局亦应邀出席会议,听取各团体表达的意见,
以便其后作出回应。
2. 主席接著欢迎五个团体的代表出席会议,以及邀请他
们发表对条例草案的意见。
3. 香港会计师公会的雷添良先生表示,该会反对条例草
案。他提出的论点如下:
-
香港会计师公会对当局以稅务措施纾缓交通
挤塞的建议有所保留,而且认为当局以稅制
作为管理社会事务的工具是不可接受的;
-
为产生应评稅利润而引致的开支准予扣除,
是本港奉行的基本稅务原则,条例草案不单
违反这项原则,且令香港稅制转趋复杂;
-
条例草案会增加公司的经营成本,对于确实
因业务所需而拥有汽车的租车公司、酒店业
及与旅游有关的行业尤其不公平。香港会计
师公会认为,条例草案令日常业务中不可缺
少汽车的行业俨如受罚,但政府及非获利机
构却不受有关条文约束,实在于理不合;及
-
如公司汽车的用途与业务无关,稅务局局长
有权决定是否批准扣除该汽车的开支。关于
扣除项目的现有规定不应视作「优惠」;相
反,取消现存合法扣除项目的建议,便俨如
对商业机构施以惩罚。
4. 张智媛女士回应一位议员时证实,香港会计师公会已
与稅务局澄清,故现时认为关乎过渡安排的条例草案第
6条,并无草拟方面的错误。
5. 香港汽车商会的周炳洪先生不同意条例草案的建议。
他在席上提交香港私家车市场状况曲线图及该会在一九
九五年一月编制的「解决香港交通问题」建议书,供议
员参阅。
(会后补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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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两份文件已随立法局95-96年度第
CB(1)1233号文件送交各缺席议员。) |
6. 条例草案不但令香港的稅制变得复杂,而且亦与本港
的低稅政策背道而驰。周先生还批评,条例草案令香港
的失业情况进一步恶化;汽车销量在一九九五年下跌
30%,已令多个与汽车有关的行业裁减15%的员工。
在新车登记增长率远低于2%的情况下,他认为毋须实
施这样的一项管制措施。周先生建议,当局一经分配得
资源,便应著眼于电子道路收费系统,解决交通挤塞问
题。
7. 容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的梅泽富先生表示,他是三联租
车有限公司及远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代表。该两间公
司均经营汽车租赁业务,在香港共聘用约60名员工。他
认为,建议的措施严重影响公司可享有的稅项扣减,最
终令公司将较高的经营成本转嫁至顾客身上。他又认为,
商业机构仍然负担得起拥有私家车的费用,因此目前拥
有私家车的机构为数不少,故条例草案对纾缓交通挤塞
并无效用。反过来说,倘公司车数目减少,员工最终可
能会自行购买汽车,令条例草案的目的不能达到。
8. 梅泽富先生建议增加一项豁免条文,使租车公司、酒
店业及汽车按揭贷款公司不受条例草案的条文规管。他
表示,当局可考虑仿效澳洲的做法,当地的稅务法例规
定娛乐开支一律不得扣除,但提供娛乐的机构则不受此
限。
9. 三联租车有限公司的谢民生先生认为,租车公司向需
要汽车作短暂用途的人士出租汽车,提供类似合伙用车
的服务,实际上对减少路面汽车数目有莫大裨益。他又
证实,稅务局已向他表示,根据条例草案的规定,租车
公司的所有直接开支均不得扣除。
10. 远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黃佳元先生回应议员时表示,
约有1 000部私家车由租车公司拥有。经营出现困难的
租车公司将被迫干脆结束营业,而非如一位议员所言,
会把成本转嫁至顾客身上或缩减车队的规模,作为解决
办法。他估计,租车费用须增加约16.5%,才能弥补额
外稅款。财政司最近公布若干措施,鼓励弃置旧车,惟
建议中的条例草案却不依照相同的原则,黃先生对此表
示失望。
11. 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的莫贵标先生质疑条例草案对
纾缓交通挤塞是否有效。他指出,当局以往曾透过加稅
来压抑汽车数目的增长,但却并不奏效。真正需要汽车
的人士不会放弃使用汽车;为了取得稅项扣减,他们会
转用其他种类的车辆。莫先生与其他团体持相同意见,
认为条例草案违反为产生应评稅利润而引致的开支可予
扣除这项稅务原则,因此建议撤销条例草案。
12. 莫先生强调,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是一间公用事业
机构,拥有庞大的私家车车队。该公司须依赖私家车,
才能提供必要的服务,例如检查漏气、保养喉管网路,
以及前往并无公共交通工具抵达,或某些范围属货车禁
区的建筑地盘,监督工程的进行。
13. 连启财先生回应议员时表示,其公司在五年內便注销
车辆的成本。虽然300万元的额外稅款与该公司的15亿
元盈利相比,只属微不足道,但当中的原则问题却影响
深远。莫先生证实,该公司不会把额外成本转嫁至顾客
身上,亦不会缩减车队的规模,因为基于安全理由,汽
车是必备的。
14. 电脑产品亚太有限公司的欧阳汉先生表示,其公司是
一间国际电脑公司,在香港聘用1 000名员工,顾客遍
布世界各地。该公司拥有三部汽车接载顾客及海外员工。
由于这是其公司必须提供的服务,故条例草案试图取消
公司因拥有私家车而享有的稅项扣减是不公平的。欧阳
汉先生承认,该公司约有10亿美元的营业额,故受条例
草案的影响极微,但基于原则问题,该公司反对条例草
案。他又指出,该公司只使用三部汽车,已是非常克制。
15. 主席在总结前提醒议员,条例草案委员会下次会议
将于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五日下午四时三十分举行,目的
是与另外五个团体会晤。议事完毕,会议在下午十二时
四十分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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