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174/96-97(01)号文件


1996年证据(修订)
条例草案委员会
尚待讨论的问题及关注事项


I.为海外司法管辖区搜集证据

  1. 鉴于当局已准备提交刑事司法协助条例草案
    ,是否有需要制定1996年证据(修订)条例草
    案。当局已表示,刑事司法协助条例草案
    将在一九九七年初提交立法局。

  2. 条例草案对香港市民的法定权力及保障方面
    有何影响。条例草案规定,根据香港法例不
    会被迫作供的人士,可能被迫作供。拟议的
    第77DE(1)条所提供的保障为,若作供可能导
    致某人被入罪,则法庭不得凭藉第77DD条作
    出的命令强迫该人作供。

  3. 当局对议员在一九九六年二十七日所提下列
    各点的回应(立法局CB(2)40/96-97号文件的附
    录第4页,中文本第3页),可否接受:

  1. 「未经宣誓而作的证供」的意思;

  2. 将「任何地方」修改为「在香港的任何地方
    」的建议;

  3. 在第77DB条中加入相关的一般条文,以免除
    疑问。

II.有关性罪行的佐证规则

关于废除有关性罪行的佐证规则一事,香港大律师公会认
为应制订强制性条文,规定法官须提醒陪审员,单单根据
原诉人所作的证供而裁定被控人有罪是危险的做法。大律
师公会提议加入一条类似澳洲法律改革委员会所建议的条
款,规定法官除非有充分理由予拒绝,否则若一方要求提
醒陪审团证供可能不可靠,法官须作出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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