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941/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1/BC/36/95
兽医注册条例
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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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十时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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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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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罗致光议员(主席)
夏佳理议员
莫应帆议员
顏锦全议员
缺席委员 :
列席公职人员 :
-
首席助理经济司
- 庄诚先生
-
渔农处
- 助理处长(农业及监理)
- 廖季坚先生
-
渔农处
- 高级兽医官
- 鲍志辉医生
-
律政署
- 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
- 麦达辉先生
应邀列席者 :
- 香港兽医学会
-
主席
- 周百恩先生
-
秘书
- 湛栋梁先生
- 中国(香港)兽医学会
-
副会长
- 郑柏强先生
-
秘书
- 周嘉慧女士
-
秘书
- 廖汉财先生
-
秘书
- 李恒年先生
- 香港爱护动物协会
-
副执行总监
- 施美娜女士
- 香港赛马会
-
首席兽医
- 屈健仕医生
-
兽医
- 陈伟谦医生
- 消费者委员会
-
投诉及咨询部主任
- 陈永佳先生
- 绿十字宠物诊所
-
兽医
- 贺东尼医生
- 香港海洋公园
-
首席兽医
- 木下礼美女士
列席秘书 :
-
总主任(1)4
- 陈庆菱女士
列席职员 :
-
助理法律顾问1
- 黃思敏女士
-
署理高级主任(1)6
- 余天宝女士
(立法局CB(1)1660/96-97号文件)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三日的会议纪要获确认通过。
(立法局CB(1)1680/96-97(01)号文件)
2. 湛栋梁先生根据其意见书所载的资料,介绍香港兽医
学会的意见。
3. 香港兽医学会支持成立兽医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
局」),因为现行法例并无就维持及监管在香港执业的兽
医的资格作出规定。将该条例草案制定为法例,能照顾
动物的福利,以及保障兽医专业及消费者的权益。该会
相信管理局会以开明、透明及公开的方式处理资格方面
的问题。该会建议,管理局內的兽医应持有国际认可的
学位。此外,该条例草案制定为法例与管理局开始为兽
医注册的期间,不能出现兽医服务间断的真空期,此点
十分重要。在此方面,该会要求政府当局就过渡期制定
条文。
(立法局CB(1)1680/96-97(02)号文件)
4. 中国(香港)兽医学会(以下简称「中国兽医学会」)的代
表根据其意见书所载的资料,介绍该会其意见。
5. 中国兽医学会支持制定该条例草案,以及成立管理局。
该会建议,并非皇家兽医学院(以下简称「兽医学院」)
会员的执业兽医,亦应获考虑注册成为注册兽医。此外,
管理局內持有由英联邦大学颁授的兽医学位的兽医代表
人数,应与持有非英联邦大学所颁授的类似学位的兽医
代表人数相同。据中国兽医学会观察所得,从海外聘请
的兽医的流失率十分高。在此情况下,该会建议推行兽
医本地化计划,以保障身为香港永久居民的兽医的权利。
6. 中国兽医学会请议员注意草案第16(1)(b)条。该会认为
该项条文有误导成分,因为该项条文暗示,在该条例草
案制定为法例后,身为兽医学院会员的兽医将享有特权,
可在无须经过注册程序的情况下为动物施手术或提供兽
医服务。中国兽医学会亦建议删除草案第16(2)条,因为
该项条文似乎为来自若干国家的兽医提供豁免,使他们
或可无须通过有关考试及评核而获准在香港执业。
(立法局CB(1)1680/96-97(03)号文件)
7. 施美娜女士根据香港爱护动物协会(以下简称「爱护
动物协会」)提交的意见书所载的资料,介绍该会的意
见。
8. 爱护动物协会支持该条例草案,因为对于规管及监
管香港兽医在医疗及手术方面的行为,该条例草案是
必要的。有关法例不单可以确保兽医的专业标准得以
保持,更有助该等标准得以提高。虽然当局应准许持
有中国及台湾的大学所颁授的兽医学位的人士成为执
业兽医,爱护动物协会认为管理局的成员不应包括并
不符合资格标准的兽医,而该项资格标准应最少等同
国际认可的标准。
(立法局CB(1)1680/96-97(04)号文件)
9. 屈健仕医生向议员介绍香港赛马会(以下简称「赛马
会」)的意见。
10. 赛马会支持该条例草案,并希望该条例草案能够早
日制定成为法例,确保香港兽医服务的水准得以适当的
维持。关于管理局的组成,赛马会期望该六名兽医成员
均持有学位,而其标准应等同兽医学院会员资格的认可
学位。此项资格是目前在赛马会提供医疗及手术服务的
兽医的最低要求。
立法局CB(1)1680/96-97(05)号文件)
11. 陈永佳先生根据其意见书所载的资料,介绍消费者
委员会(以下简称「消委会」)的意见。
12. 消委会建议增加管理局的成员人数,代表公众利益
的独立个别人士应占成员人数最少三分之一。陈先生
亦认为,政府当局应澄清草案第24(3)条,说明注册兽
医可否同一时间在多于一个地点经营兽医业务或提供
兽医服务,而该等业务或服务是在其督导下进行者。
(立法局CB(1)1680/96-97(07)号文件)
13. 贺东尼医生向议员介绍绿十字宠物诊所(以下简称
「该诊所」)的意见。该诊所与兽医学会及爱护动物协
会持相同意见,认为拟议法例可保持已注册在香港执业
的兽医的资格及标准。该诊所赞同兽医学会的论点,指
出在条例草案制定为法例与管理局开始为兽医注册的期
间,不应出现兽医服务间断的真空期。该诊所认为当局
应尽快通过条例草案,不应再作拖延。该诊所相信管理
局会就香港注册兽医的专业操守及纪律问题向政府作出
适当的建议。
(立法局CB(1)1680/96-97(10)号文件)
14. 木下礼美女士根据海洋公园提交的意见书,介绍海
洋公园的意见。
15. 海洋公园支持该条例草案,因为该条例草案可确保
香港兽医的医疗及手术服务保持高水准。木下女士指出,
草案第3条并无载明该六名获委任为管理局成员的兽医
应否为「注册兽医」。
(立法局CB(1)1689/96-97号文件)
16. 应主席的邀请,首席助理经济司根据资料文件所载
的资料,阐述政府当局对各代表团的意见书作出的回应。
17. 部分议员询问政府当局会否考虑中国兽医学会关于
委派相同人数的英联邦及非英联邦兽医进入管理局的建
议。首席助理经济司回应时表示,根据草案第3(2)(c)条,
管理局的成员应包括六名由经济司委任的兽医。当局在
委任管理局的成员时会根据某人曾接受的专业训练、具
备的实际经验及个人地位评定他是否合适的人选,而不
会参考例如是否兽医学院会员等特别资格。当局并无预
先厘定业內某组别在管理局中所占的比例。
18. 议员察悉,政府当局拟规定该六名获委任进入管理
局的成员在实施注册程序后必须为「注册兽医」。为了
与其他专业的注册条例保持一致,他们建议开始时在条
例草案中加入一项条文,就此事作出明确的规定。政府
当局答应考虑有关建议。
19. 莫应帆议员与消委会持相同意见,认为应增加兽医
管理局的成员人数,使代表公众利益的独立个别人士占
成员人数最少三分之一。主席建议,管理局內三名业外
成员中,其中一名应是医生或药剂师,另外两名应是兽
医服务的使用者或消费者。此项规定可确保兽医服务的
使用者能在管理局內发表意见。他指出,管理局的成员
需有20%为业外成员的规定,与其他专业的注册条例的
类似规定一致。议员支持主席的建议,并要求政府当局
检讨该项条文。首席助理经济司表示,应由经济司就此
方面灵活处理厘定成员比例的事宜。然而,政府当局答
应检讨此事。
20. 议员赞同中国兽医学会的意见,认为经济司应考虑
委任持有非英联邦大学颁授的兽医学士学位的人士进入
管理局。此外,香港现时只承认兽医学院会员为合资格
的兽医,然而有关会员享有的该项特权不应予以延续。
首席助理经济司回应谓,厘定获认可的资格标准、确定
能符合此项标准的资格、决定及订明持有世界各地不同
资格的人士如何可以获得承认等工作是管理局的职责。
他补充,所有有关各方提交的意见书均会转交管理局考
虑。他有信心管理局会以开明、透明、公平及一视同仁
的方式处理资格方面的问题。
21. 主席询问,当局曾咨询的机构是否已就成为注册兽
医的注册资格标准达致共识,以及政府可否在条例草案
內指明有关详情。首席助理经济司答称,当局曾咨询的
各个机构并无达致共识。身为兽医学院会员的兽医支持
成立管理局,并赞成在维持高水平的服务的情况下,实
施开放式注册制度。他重申,获授权厘定注册的资格标
准的机构是管理局,而不是政府。
22. 议员认为难以商议此一问题,因为条例草案并无指明
执业兽医的资格。当局亦未能说服议员,认可的资格标
准将会根据执业兽医及公众人士的最佳利益厘定。在此
方面,他们认为,持不同意见的人士在管理局內的代表
人数应该取得平衡,使整个兽医专业均可发表意见,并
让兽医服务使用者发表重要的意见。他们亦认为,管理
局应预先决定就注册的目的而言哪些资格可获接受,以
及要求政府当局检讨此事。
(会后补注:
|
政府当局就议员的建议作出的回应,
连同业经修改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
案,已随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发
出的CB(1)1707/96-97号文件送交议员。) |
23. 关于中国兽医学会建议加入「管理局只为香港合法
居民注册」的条文,渔农处助理处长(农业及监理)表示,
根据条例草案的条文,当局只会根据兽医的专业标准考
虑其注册,而不会考虑其在香港居留的身分。他表示,
其他国家类似的法例并无定立该项条文。首席助理经济
司表示,上述建议有违该条例草案废除现行法例施加的
限制的目的。
24. 议员察悉资料文件所载关于政府当局就草案第2、16、
17、18、24及29条作出的解释,对该等条文再无进一步
的意见。他们亦察悉对《抗生素条例》及《辐射条例》
的相应修订业经修改后的文本,但并无提出反对。
25. 议员同意原定于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上午八时
三十分举行的下次会议改于六月二日上午十时三十分举
行。
(会后补注:
|
由于拟更改的时段与其他会议撞期,经
主席同意,更改会议安排的决定已予取
消。)
|
26. 会议于下午十二时三十五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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