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

会议纪录

日 期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日
时 间 :上午十时四十五分
地 点 :立法局会议厅

出席者:

    夏佳理议员(主 席)
    张炳良议员(副主席)
    司徒华议员
    张文光议员
    刘慧卿议员
    李华明议员
    黃秉槐议员
    田北俊议员
    陈荣灿议员
    郑家富议员
    郑耀棠议员
    罗祥国议员
    廖成利议员
    吴霭仪议员
    曾健成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非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成员

    叶国谦议员

缺席者:

    李鹏飞议员
    李国宝议员
    梁智鸿议员
    何敏嘉议员
    黃震遐议员

参与讨论个别项目的列席者:

史端仁先生副公务员事务司(二)
蔡莹璧小姐法定语文专员(候任)
陈郑蘊玉女士公务员事务科首席行政主任
刘励超先生副公务员事务司(三)
黎陈芷娟女士首席助理公务员事务司
司徒阮明瑄女士公务员训练处处长
阮云道先生刑事检控专员
梁兆基先生副刑事检控专员
麦敬年先生首席助理工务司
白能达博士土木工程署署长
白文丽雅博士首席助理教育统筹司
黃伟健先生学生资助办事处监督
汤永成先生房屋署助理署长
李汉敏先生房屋署总屋宇装备工程师

列席者:

黎 年先生副库务司
黃戴伟贤女士财政科首席行政主任
(立法局事务组)
吴文华小姐助理秘书长
李蔡若莲女士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秘书
刘国昌先生高级主任(财务委员会)


EC(95-96)53 建议安排中文公事管理局于一九
九六年四月一日脫离布政司办公
室,成为独立的新部门,改称法
定语文事务署,并更改布政司办
公室行政署辖下中文公事管理局
的首长级编制

议员普遍支持政府培养一支中英文俱佳,以及能操英语、
广东话和普通话的公务员队伍的政策。然而,鉴于现行建
议著重提供使公务员更广泛使用中文的设施及服务,部分
议员担心公务员的英文水平可能因而下降。

2.副公务员事务司(二)在回应时澄清说,政府內部一向广泛
使用英文,当局无意减少使用英文,或以中文取代英文。
现行建议旨在加强各项统筹工作,以促使公务员更广泛使
用中文,以及提高公务员使用中文撰写公函的能力。当局
将继续密切监察有关政策的推行情况,并确保公务员对中
英文均可运用自如。通晓中英文将成为公务员入职条件之
一。鉴于培养一支中英文俱佳,以及能操英语、广东话和
普通话的公务员队伍乃政府的长远目标,因此,以常额形
式开设法定语文专员及首席中文主任两个职位,确有必要

3.至于需要增聘额外人手,辅助讨论文件建议开设的三个
职位,以协助推行更广泛使用中文的新政策的问题,公务
员事务科首席行政主任表示,其他三个非首长级职位将透
过部门编制委员会开设。关于此点,议员要求当局,日后
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讨论文件所载的各项建议,若涉及非
首长级人员职位的人手事宜,当局亦应清楚阐明此等资料
。议员在审核该等建议时,当局所提供的资料,应能让议
员全面了解有关建议对财政的影响。

4.一位议员建议,立法局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事务委员
会应进一步讨论公务员使用中文事宜工作小组所提的建议
。关于此点,法定语文专员(候任)表示,当局曾于上年度
会期就此事向该事务委员会作简报。无论如何,当局可安
排就工作小组报告內的建议,向任何有兴趣的议员作简报

5.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刘慧卿议员投弃权
票。

EC(95-96)54 建议由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起,
将公务员训练处和高级公务员课
程中心合并,组成公务员训练发
展处,并由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
起,在公务员事务科开设一个首
长级丙级政务官(首长薪级第2点)
常额职位

6.张炳良议员作出利益申报,表明他是公务员训练处及高
级公务员课程中心所举办的课程的导师。

7.就议员问及合并公务员训练处和高级公务员课程中心的
成本效益问题,公务员训练处处长表示,合并计划的主要
目的并非节省开支,而是改善各项训练课程的统筹工作,
使训练资源得以充分运用,而公务员训练处和高级公务员
课程中心可就训练事宜交流专门知识及意见。设立一个中
央训练机构,可更有效地因应转变的情况,来监察和配合
公务员持续增加的训练需要。合并后组成的新公务员训练
发展处亦可加强其在研究中国事务、语文及有关公营部门
改革计划所提供的服务。

8.鉴于讨论文件并无列出具体计划以精简各项服务或提高
效率,议员对于合并计划所带来的裨益表示怀疑。公务员
训练处处长在回应时向议员保证,新的公务员训练发展处
将在合并后检讨情况,并探讨可进行精简的范围。当局的
长远计划是待北角政府合署大楼在一九九七年落成后,把
公务员训练处及高级公务员课程中心均迁入该座建筑物。
预料此举可节省部分行政支出。

9.公务员训练处处长表示,该训练处的受训人数已由一九九
二/九三年度的19 000名增至一九九五/九六年度的70 000
名,每年预算亦由5,000万元相应增至9,900万元。鉴于新设
立的公务员训练发展处的训练职责繁复,且范围广泛,因
此,当局认为应由一名首长薪级第3点的人员掌管。

10.关于非首长级的额外人手问题,副公务员事务司(三)表
示,为配合此项建议,当局将开设总训练主任及一级私人
秘书职位各一个,此外并会透过部门编制委员会,提升若
干文书人员职位。

11.议员对此项建议进行表决;结果12位议员赞成建议,一
位反对及一位弃权。

赞成建议的议员为:

张炳良议员郑家富议员司徒华议员郑耀棠议员
张文光议员罗祥国议员李华明议员廖成利议员
黃秉槐议员吴霭仪议员陈荣灿议员黃钱其濂议员
(共十二位议员)

反对建议的议员为:

刘慧卿议员

(位议员)

弃权的议员为:

田北俊议员
(位议员)

12.此项目获得通过。

EC(95-96)52 建议在律政署辖下刑事检控科开
设三个副首席检察官(首长级(律
政人员)薪级第2点)常额职位,以
应付不断增加的工作

13.吴霭仪议员作出利益申报,表明她是香港大律师公会会
员。

14.部分议员从讨论文件中得悉,律政署业已作出一项政策
决定,该署会减少将案件交予私人执业律师处理。他们指
出,立法局议员及香港大律师公会均不知悉此项决定,鉴
于当局目前仍在检讨把案件交予私人执业律师处理的问题
,他们质疑在现阶段作出上述决定是否恰当。他们强调,
立法局一个事务委员会在上一年度会期审核该署把案件交
予私人执业律师处理的安排时,议员支持此项安排,但建
议改善对预算支出的控制及程序安排,以确保公帑得以妥
善运用。

15.刑事检控专员在回应时解释说,由他出任主席的工作小
组只研究把案件交予私人执业律师处理的制度而非政策问
题。律政司在与议员举行的一个会议(政府帐目委员会一九
九五年五月二十日的会议)上,确曾提及希望可安排更多律
政署律师处理案件。因此,该署自一九九五年四月以来已
特意尽力减少交予私人执业律师处理的案件数目。结果,
过去六个月內(与之前的六个月比较),该署在此方面节省了
110万元的支出。他澄清说,该署仍然保持把案件交予私人
执业律师处理的政策,但并无订定这类案件的百分率。

16.议员就刑事检控专员的言论回应时强调,议员一向最关
注把案件交予私人执业律师处理事宜在管理方面的问题,
而非其政策。议员认为,当局若采取任何新政策,应咨询
有关的事务委员会。

17.关于律政署是否需要额外开设三个首长级职位的问题,
刑事检控专员解释说,虽然该署的工作量已大幅增加,但
其首长级编制自一九八八年以来从未增加。因此,该署迫
切需要开设额外职位,以应付有所增加的工作量,尤其是
处理涉及人权法案、商业罪案及廉政公署案件的三个小组
所面对的更大工作量。

18.议员普遍认为,在有关把案件交予私人执业律师处理的
检讨工作有结果前,并不适宜对此项建议进行审议。而讨
论文件內亦欠缺有关刑事检控科整体工作量的充分资料。
当局应议员的要求,同意撤回此项目。

EC(95-96)51 建议在土木工程署开设一个总工
程师(首长薪级第1点)常额职位,
负责掌管新设的技术事务部

19.土木工程署署长在答覆一位议员的询问时表示,该署由
于內部资源不足,必须依赖外间顾问进行部分工程项目。
他证实,在开设额外职位后,情况会有所改善。他会就此
点提供进一步资料。

20.土木工程署署长在答覆部分议员的询问时证实,除讨论
文件载列的建议组织图所指的一个额外组别外,现行建议
毋需增设非首长级职位。为使议员可评估当局所提建议对
财政的整体影响,议员要求当局把涉及非首长级编制的更
改以及其财政影响的资料纳入日后的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
讨论文件,当局接纳此项要求。

21.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EC(95-96)49 建议将学生资助办事处的最高编
制限额提高,俾能开设18个非首
长级职位,为本地专上学生资助
计划执行更多详细审核申请的工
作,以及取代现时受聘为该项计
划进行一般审核工作的临时职员

22.一位议员对开设额外职位的理据提出质疑,学生资助办
事处监督在回应时表示,此项建议旨在应付本地专上学生
资助计划所接获的申请个案有所增加的情况。当局将在整
年內充分调配额外增加的职员,进行详细/一般的申请审
核及家访,以核实申请人的资料。在开设该等职位后,除
非申请个案的数目在未能预见的情况下突然大幅增加,否
则该办事处将毋需聘请临时职员。

23.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EC(95-96)50 建议在房屋署开设一个总屋宇装
备工程师(首长级薪级第1点)常额
职位,负责掌管新设的屋宇装备
第二组

24.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25.会议于下午一时正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Last Updated on 1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