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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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上午十时五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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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局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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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者:
夏佳理议员(主席)
张炳良议员(副主席)
司徒华议员
梁智鸿议员
张文光议员
何敏嘉议员
黃震遐议员
刘慧卿议员
李华明议员
黃秉槐议员
田北俊议员
陈荣灿议员
郑家富议员
郑耀棠议员
罗祥国议员
廖成利议员
吴霭仪议员
曾健成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非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成员
陈婉娴议员
叶国谦议员
缺席者:
李鹏飞议员
李国宝议员
参与讨论个别项目的列席者:
史端仁先生 | 副公务员事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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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志华先生 | 首席助理公务员事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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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士元先生 | 首席政府地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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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康先生 | 一般职系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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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李志端女士 | 公务员事务科总行政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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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黎青萍女士 | 屋宇署署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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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仕仁先生 | 财经事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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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甘美华女士 | 副财经事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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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景良先生 | 财经事务科首席行政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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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曾家丽女士 | 副保安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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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煥儿女士 | 助理保安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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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明基先生 | 惩教署署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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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询元先生 | 惩教署助理署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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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强先生 | 人民入境事务处副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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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法德先生 | 民事检察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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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耀桢先生 | 土木工程署助理署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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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者:
黎 年先生 | 副库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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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戴伟贤女士 | 财政科首席行政主任 (立法局事务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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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文华小姐 | 助理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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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蔡若莲女士 | 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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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昌先生 | 高级主任(财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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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主席同意,会议于上午十时五十五分开始。
EC(95-96)61 |
建议在新设的高级首席地政主任
职级(首长薪级第1点)开设一个常
额职位,担任地政总署属下地政
主任职系和地政督察职系的实际
首长,并删除一个首席地政主任
职位(总薪级表第45至49点)来作
抵销,以应付其职系管理职务日
益繁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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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首席助理公务员事务司在答覆一位议员的询问时表示,
现行建议是透过开设一个订于首长薪级第1点的高级首席
地政主任新职级,以提高现时首席地政主任(总部)的职位
,以反映该职位在地政事宜及职系(地政主任和地政督察
职系)管理职务日益增加和繁复的情况。地政主任协会曾
向立法局议员提出申诉,要求改善地政主任职级,上述
建议为当局于上届立法局会期向立法局公务员及资助机
构员工事务委员会汇报的多项改善措施之一。
3.一位议员质疑当局以该部门其他首长级职位的对比关系
而开设一个首长薪级第1点的职位的做法。首席政府地政监
督在回应时解释了首席地政主任(总部)在与部门內的首长级
同事交往时遇到的困难,尤其是有关人手调配和职系管理
的事宜。
4.关于在首席地政主任职级提高至首长薪级第1点后所增加
的薪金问题,副公务员事务司表示,首长级薪俸结构乃根
据首长级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的建议制定。考虑到
拟开设的首长级职位所增加的职责,该两个职级的薪金相
差约10%实属恰当。
5.至于议员提出可否提高地政主任及地政督察这两个职系
的入职资格的问题,主席表示,此事应由有关的事务委员
会处理较为恰当。
6.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刘慧卿议员对此项
建议持保留意见。
EC(95-96)64 |
建议将打字督导员职系的薪级,
由总薪级表第17至23点修订为总
薪级表第17至24点,以反映该职
系的工作和责任均比以往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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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一位议员问及有关取消打字督导员职系的建议,一般职
系处长在回应时表示,当局在与员方及受影响的部门商议
后,已搁置上述建议,藉此维持工作效率。
8.一位议员担心,现行建议可能为其他职系(例如文书人员
职系)定下先例,迫使当局给予类似的薪金调整。一般职系
处长在回应时表示,文书人员和打字督导员两个职系的工
作性质不同,现行建议不应对文书人员职系有影响。一般
职系处长亦证实,当局曾就该项建议咨询公务员薪俸及服
务条件常务委员会,考虑到打字督导员职系的工作繁复程
度有所增加,该委员会认为拟议的薪金调整实属恰当。
9.一般职系处长在答覆一位议员的询问时表示,大部分打
字督导员的薪金已达到其薪级的顶薪点,因而可藉是次薪
金调整即时得益。
10.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EC(95-96)63 |
建议在屋宇署新设的屋宇署副署
长职级(首长薪级第3点)开设一个
常额职位,负责直接管理四个前
线分部,并协助屋宇署署长制订
政策和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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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一位议员询问,与其他工务部门比较,屋宇署的首长级
人员数目是否过多,屋宇署署长在回应时表示,她并无其
他部门的有关资料。屋宇署有26名首长级人员及260名非首
长级专业人员。鉴于该署职员所提供的专业服务范围,尤
其是考虑到他们须执行确保建筑物安全的职责以及许多人
更需在紧迫的法定期限內完成工作,因此,上述人员编制
实属必要。该署过去两年在工作范围方面的扩展,已令该
署署长不胜负荷,因此需要一位副署长协助管理四个前线
分部。她指出,职级为首长薪级第5点的部门主管通常会
由职级为首长薪级第3点的副手协助其工作。副公务员事
务司应该位议员的要求,同意提供其他工务部门的首长级
人员编制的资料。
12.屋宇署署长在答覆一位议员的询问时表示,拟设的职位
属于「可由两类专业人员出任」的职位,即可由结构工程
师或屋宇测量师职系的人员出任。当局无意委派政务主任
出任该职位。
13.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EC(95-96)66 |
建议在一九九六年三月一日至一
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八日期间,在
财经事务科开设四个首长级编外
职位,并提高该科的最高编制限
额,俾能开设20个非首长级职位
,以便立即拟备强制性公积金计
划条例的附属法例,并执行其他
与发展强制性公积金制度有关的
迫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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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由于财务委员会已于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通过聘
请顾问,进行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的附属法例的拟备工
作,一位议员因此质疑是否有需要专门指派一批公务员执
行相同的工作。副财经事务司在回应时概述临时强制性公
积金办事处的拟议结构,并集中讲述顾问与政府人员所担
当的不同角色。她强调,政府人员虽会与顾问携手合作,
惟前者将主要负责计划的政策及策略事宜,而顾问则会就
技术问题,例如受托人管理、投资指引、资金转移和提取
,以及监管和监察制度等提供意见。当局将就投资指引及
其他技术事宜咨询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和金融管理
局。
15.至于立法工作的时间表,财经事务科首席行政主任表示
,当局的目标是最迟在一九九六年年底完成附属法例的草
拟工作,以便提交立法局审议。议员进一步询问,由于时
间短促,当局如何能达到此目标,副财经事务司在回应时
表示,当局已制订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的基本方针,律政司
亦已同意调派所需要的人力资源,密切跟进强制性公积金
办事处在审议工作方面的进展,以期加速附属法例的草拟
工作。立法工作的时间表虽然急进,但若在咨询期间无重
大障碍,应可在预定时间內完成有关工作。
16.财经事务司在答覆一位议员的询问时表示,中国政府对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仍未正式表态,但当局会就建议的细节
持续向中国政府报告。由于拟议的强制性公积金计划将跨
越一九九七,因此他认为可能有需要咨询将于一九九六年
获委任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候任)行政长官及其他主要(候任)
官员。
17.民主党的立法局议员以他们在财务委员会一九九五年十
一月二十四日会议上所给予的理由,反对设立强制性公积
金计划。基于原则问题,该党将会投票反对现行的人员编
制建议。
18.鉴于议员所表达的意见,副库务司建议撤回此项建议。
民主党的立法局议员在回应时对于当局的决定表示不满,
并质疑撤回建议的理据。财经事务司解释说,由于部分议
员已表明反对建议,因此,当局有需要因应议员的意见重
新考虑此项建议。部分议员认为,由于此事己经过详细商
讨,即使当局把此项建议再度提交小组委员会,议员亦不
可能改变意见,因此,他们要求主席把此项建议提交席上
表决。主席在答覆时表示,小组委员会不能表决当局撤回
的建议。
19.议员询问当局可否把此项建议直接提交财务委员会审议
,而毋须重新提交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主席在答覆时表
示,作为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主席,他无权为当局就撤回
建议所应采取的下一步行动作决定。是否把文件再度提交
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或直接提交财务委员会考虑,此事将
完全由当局决定。关于此点,他引述一件以往发生的事例
,工务小组委员会曾因不足法定人数而休会,结果当局把
有关建议直接提交财务委员会考虑。
20.当局撤回此项建议。
EC(95-96)65 |
建议保留保安科一个首长级乙级
政务官(首长薪级第3点)和一个首
长级丙级政务官(首长薪级第2点)
、惩教署一个助理署长(一般纪
律人员(指挥官级)薪级表第2点)
,以及人民入境事务处一个助
理处长(一般纪律人员(指挥官
级)薪级表第2点)等四个编外职
位,直至一九九七年三月三十
一日为止,以处理有关遣返越
南船民的事务和其他与越南船
民有关的问题,以及安排越南
难民移居海外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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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副保安司在答覆一位议员的询问时表示,当局的首要目
标是加速遣返越南船民(以下简称「船民」)。然而,由于
美国国会议员提出的立法建议,令船民重燃希望,以为有
机会移居海外,导致参与自愿遣返计划的船民数目大幅下
降。不过,当局将密切注视船民的遣返速度,并与有关政
府和机构磋商如何加快执行有秩序遣返计划,以便尽早遣
返所有滞港的船民。
22.由于在惩教署辖下的羁留中心內的船民数目不断下降,
一位议员质疑是否仍有需要把该个惩教署助理署长的职位
保留至一九九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惩教署署长在回应时表
示,尽管船民数目不断下降,但惩教署的工作量并无相应
减少。管理船民营以及遣返滞港船民的工作相当艰巨,此
方面需继续由首长级人员督导。当局将不时检讨是否有需
要保留该个职位。
23.至于联合国难民专员公署会否向香港政府偿还用于管理
船民的职员费用的问题,副保安司表示,香港政府与联合
国难民专员公署达成的谅解声明并无规定公署须偿还涉及
船民事务的政府人员开支。据她理解,类似安排亦适用于
其他东南亚国家。
24.一位议员担忧延长编外职位人员的署理任期对职员士气
会构成影响。副公务员事务司在回应时表示,编外职位适
合一些临时性质的工作,职员晋升须视乎多项考虑因素,
包括是否有常额性质的职位空缺,而非署理任期的长短。
副公务员事务司应该位议员的要求,答允就出任编外职位
的人员的署理任期长短提供进一步资料。
25.此项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EC(95-96)67 |
建议在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至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日期间,
保留律政署一个顾问职位(属首席
检察官(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
3点)级别),以便就寻求庇护和非
法入境的越南船民所涉及的事宜
,提供法律意见和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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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关于可否培训內部人员担当顾问职责的问题,民事检察
专员表示,由于涉及船民问题的诉讼工作颇为复杂以及属
于短期性质,因此,当局并无计划培训內部人员担任上述
工作。
27.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EC(95-96)62 |
建议将土木工程署部门主任秘书
一职,由总行政主任(总薪级表
第45至49点)提高至首席行政主
任(首长薪级第1点)的级别,以
应付该职位日益繁复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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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关于因何需要提高上述职位职级的问题,土木工程署助
理署长示,由于涉及管理该部门不同职系的工作日益复杂
及敏感,以及当局把管理人力资源的权力转移予各部门主
管,因此需要提高该署部门主任秘书职位的职级,以反映
该职位所需承担的职责及所需具备的经验均有所增加。副
公务员事务司在答覆议员的进一步询问时证实,部门的编
制规模与该部门主任秘书的职级并无直接关系。
29.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30.会议于下午十二时三十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八日
Last Updated on 1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