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文件EC(96-97)22
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

财务委员会
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

总目92-律政署
分目001薪金

请各委员向财务委员会建议,将律政署的首长级编制更改如下-

(a)开设下述常额职位-

2个首席检察官

(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3点)

(111,100元至117,750元)

3个副首席检察官

(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2点)

(95,550元至101,450元)

1个首长级丙级政务官

(首长薪级第2点)

(95,550元至101,450元)

并删除下述职位,以作抵销-

1个首席检察官(编外职位)

(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3点)

(111,100元至117,750元)

3个首席检察官(编外职位)

(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2点)

(95,550元至101,450元)

1个高级政务主任(常额职位)

(总薪级表第45至49点)

(62,665元至72,195元);及

(b)将刑事检控科2个副首席检察官(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2点) 常额职位调拨予法律政策科。



问题

律政司本身及律政署整体的工作量和职责都不断增加,但该署 现时的首长级编制,不足以有效地应付有关工作。

建议

2.为要令律政署有能力应付各项需求,律政司建议将首长级编 制更改如下-

(a)律政司办公室:开设一个首席检察官(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 第3点)常额职位,并将律政司行政助理一职的职级,由高级政 务主任(总薪级表第45至49点)提升为首长级丙级政务官(首长薪 级第2点);

(b)法律政策科成立新的司法协助组,并开设一个首席检察官( 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3点)常额职位去掌管该组,以及将刑 事检控科两个副首席检察官(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2点)常额 职位调拨予法律政策科,藉此为该新组提供所需的人手;

(c)法律政策科:开设两个副首席检察官(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 第2点)常额职位,以处理立法局和宪制/基本法方面的事务;

(d)法律改革委员会秘书处:开设一个副首席检察官(首长级(律 政人员)薪级第2点)常额职位;及

(e)法律政策科及法律草拟科:将负责处理选区分界和选举事务 的一个首席检察官(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3点)编外职位和三 个副首席检察官(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2点)编外职位删除。

理由

律政司办公室:开设一个首席检察官职位及个首
长级丙级政务官职位

律政司的角色和工作

3.在政府的架构內,律政司所肩负的职责颇为独特,尤其是下 述各项-

(a)他是总督和整个政府的首席法律顾问;

(b)他是行政局的当然议员;

(c)他须决定是否对刑事罪行进行检控,而这些独立的决定,并 不受政府制囿;

(d)在所有提诉政府的民事诉讼中,他均以被告人的身分,在法 庭上代表政府和公众利益与讼;

(e)作为公众利益的监护人,他可申请进行司法审核,以行使市 民的法律权利;

(f)他有权干预可能影响政府特权或涉及重大公众利益的案件;

(g)他会以研讯委员会大律师的身分,代表公众利益进行研讯;

(h)他是慈善机构的守护人,故必须在所有关乎促进慈善或公众 信托的诉讼中,成为与讼一方;及

(i)他是法律改革委员会、布政司辖下法律事务政策小组及律师 联络委员会的主席;也是扑灭罪行委员会的副主席;并担任廉 政公署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和廉政公署事宜投诉委员会、 司法人员叙用委员会、布政司辖下律政及保安政策小组、宪制 事务政策小组和社区事务政策小组,以及总督辖下法律教育咨 询委员会的成员。

4.律政司与布政司及财政司一样,职级比其他所有决策科首长 为高。他并须要监管一个共有1 005名职员的编制,其中包括 270名律师。

5.身兼政府领导阶层的人员及部门首长的律政司,近年所面对 的工作需求已大为增加。下文会列举一些显著例子。

6.影响香港过渡事务的决定,往往涉及宪法及法律政策方面的 考虑。律政司作为政府的主要法律顾问,在很多问题上必须亲 自参与最高层的决策工作,并经常应总督及布政司的要求,提 供法律意见。

7.律政司是律政署的首长,必须亲自负责该署全部六个分科的 运作。其中五个分科均由职级属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6点的 律政专员掌管。律政署的现行组织图,载于附件1。近年,这
五个专业分科的工作都变得更为繁重及复杂。举例来 说-

(a)刑事检控科:商业罪案方面的工作不但急剧增加,而且越趋 复杂,部分原因是执法部门所侦破的案件数目日增,另外是因 为商业活动越趋繁复,以致商业诈骗案件亦日益复杂;

(b)法律草拟科:由于推行双语法律计划,导致精通中的检察官 工作量日增,而法律本地化及适应化组的工作计划亦十分繁重 ,且须于管治权移交前完成;

(c)国际法律科:这个分科负责就过渡期事务(包括联合联络小组 的讨论)所产生或有关的法律问题,向政府提供意见,并密切参 与那些在一九九七年后仍然生效的重要国际协议的谈判工作;

(d)民事检察科:这个分科负责就政策及运作事宜所涉及的法律 问题,向政府提供意见;但由于政府的工作日益复杂,而市民 对政府的要求又越来越高,故这方面的工作已急剧增加,特别 是须予司法审核的行政措施,已不再局限于一两个范畴,而是 更为多样化和复杂(例如有关城市规划的决定及广播事务);及

(e)法律政策科:由于有需要考虑修改法律服务的监管制度及重 要法例,这个分科的工作已告增加。详情载于下文第8及第11段 。

8.律政署关注到香港必须维持公正的司法制度,而且在有需要 时,更要立法来达致这个目标。这方面的工作近年已告增加, 而律政司预计在可见的将来,这个趋势也不会逆转。例如在上 一个立法局会期所通过的条例草案中,律政司负责主理其中七 条;而在一九九三至九四年度及一九九二至九三年度的会期, 则分别主理八条及三条。律政司为其他事务与立法局接触的机 会亦已增加 - 他现时要在更多的动议辩论中发言(上个会期为 六次,而对上两个会期则各有一次),并较以往出席更多委员会 及事务委员会的会议(上个会期为八次,一九九三至九四年度的 会期为五次,而一九九二至九三年度则为四次)。这方面的工作 增幅,反映出政府的行政及立法机构的工作关系更为密切,而 政府本身亦越来越开放及负责。

律政司的辅助人手

(a)增设一个首席检察官职位

9.目前,法律政策科內职级属首席检察官的副律政专员(法律政 策)除负责协助律政专员(法律政策)处理法律政策科的事务外, 尚须协助律政司处理他在行政立法两局的法律工作。此外,另 有一名高级政务主任担任律政司行政助理,辅助律政司处理不 属于法律范畴的日常工作。

10.副律政专员(法律政策)不单要担任律政专员(法律政策)的副手 ,执行有关的职责,还须担任律政司与律政署各科之间的联络 人、辅助律政司处理他在行政立法两局和多个高层委员会的工 作,以及监督律政司辖下的公共关系及新闻组。

11.副律政专员(法律政策)的工作量在过去三年已大幅增加,原 因如下-

(i)律政司在立法局的工作增加(见上文第8段);

(ii)法律政策科的工作量增加,尤其是一些在政治上日益重要的 范畴,包括人权、宪制及选举事务和涉及中国的工作;

(iii)由于需求增加,副律政专员(法律政策)经常要就一些重要的 条例草案和计划(例如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草案、终审法院 条例草案、防止贿赂(杂项条文)(第2号)条例草案及法律服务咨 询文件),提供有关法律政策的高层意见和协助,以致他在上一 个立法局会期內,共出席了33次立法局委员会和事务委员会 的会议;

(iv)律政专员(法律政策)出外公干的次数增加,由一九九四至九 五年度的1次增至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的11次,以致副律政专 员(法律政策)须更频密地代理他的职务;及

(v)公共关系及新闻组的规模扩大,职责亦告增多。

因此,副律政专员(法律政策)现已无法一方面向律政司提供所 需的辅助和服务,另一方面兼顾他在法律政策科的所有职务。 律政司认为极有需要在律政司办公室开设一个首席检察官职位 ,专责向他提供所需的专业辅助。增设了首席检察官职位后, 副律政专员(法律政策)可再度专注处理法律政策的工作。届时 ,他可协助律政专员(法律政策)处理法律政策科的运作和管理 事务,其中包括监督五名副首席检察官的工作。这项工作是副 律政专员(法律政策)的职责之一,但由于他现时要为律政司提 供专业辅助,所以未能充分执行这项工作。鉴于法律政策科的 工作日益增加和复杂,副律政专员(法律政策)一职应维持在首 席检察官的级别。

12.拟设的首席检察官须全职负责向律政司提供绝对可靠的法律 专业服务。举例来说,他会每周审阅行政局的文件,找出那些 与法律政策有关而须向律政司说明的法律论点和问题,然后提 供有关资料。根据过往经验,这类问题经常出现,所以律政司 在出席行政局的会议前,必须获悉所有资料。此外,这名首席 检察官也会辅助律政司在立法局的工作,这包括拟备律政司的 演辞、向立法局各事务委员会提出的声明,以及答问资料等。 此外,决策科首长在立法局发表的声明和答覆如涉及法律问题 ,亦须将有关草拟本交予他评论。

13.这名首席检察官亦会同样协助律政司在其他委员会的工作, 例如处理要求提供法律意见的信件,以及为律政司的其他演讲 职务作好准备。此外,其他司法区在法律事务方面的发展,如 值得律政署参考,这名首席检察官亦会协助律政司掌握这些新 资料;如有需要,他会提供这些发展的背景资料,以供律政司 和各律政专员讨论。

14.关于律政署各科的工作,律政司需要一名资深律师的辅助, 以分析那些向他请示的特殊法律问题,并确保在有需要时,取 得其他各科的法律意见,并加以充分考虑。这些工作只有与律 政司紧密共事及不隶属该署任何一科的资深律师才可胜任。拟 设的首席检察官职位的主要职务和责任,载于附件2

(b) 提升律政司行政助理的职位

15.随著律政司的职责出现新发展,律政司行政助理的角色须变 得更积极,以确保能预早发现政治敏感的问题,然后提醒律政 署的高级人员,以及向律政司详尽汇报。他须以政治观点审慎 地研究所有提交律政司的政策文件和问题。此外,律政司行政 助理还须为律政司拟备简报,內容涉及行政局、立法局、政策 小组,以及其他处理公共政策的委员会,并须就各项事宜的政 治、社会及传媒影响,向律政司提供意见。

16.对外而言,律政司行政助理须与中央政府的高层首长级人员 保持密切联络,以便能就政策问题的最新情况,准确评估其政 治方面的影响和社会人士的观感。这些评估是律政司提供法律 意见时不可或缺的一种背景资料。

17.随著政府日渐开放和增加透明度,律政司职责范围內的事务 ,不独受到法律界的关注,也成为全部由直选议员组成的立法 局和普罗大众注视的焦点。律政司所需的行政助理,必须具备 敏锐的政治触觉和精辟的见解、对政治发展和社会取向有深入 认识,以及有良好的沟通技巧等条件,以协助律政司制订合适 的策略来阐释和推展其职责范围內的事务。因此,律政司认为 这个职位最适宜由首长级丙级政务官职级的人员担任。这个首 长级丙级政务官的建议职责表,载于附件3

设立司法协助组

18.目前,向其他司法区寻求或提供各类司法协助服务的事宜, 分别由律政署多个组别办理,详情如下-

(a)引渡:刑事检控科辖下的条约及引渡组,负责处理外来及对 外有关协助遣返逃犯的要求;

(b)追讨资产:刑事检控科辖下的追讨资产组,负责处理外来及 对外有关协助沒收犯罪收益的要求,包括申请提交物品令、限 制令,以及搜查与检取许可等;

(c)要求提供司法协助书:有关协助外国的民事或刑事诉讼个案 搜集证据的要求,是由民事检察科的检察官处理,而要求外国协 助进行刑事诉讼的个案,则由刑事检控科的检察官处理;

(d)转解服刑人士:法律政策科须就转解服刑人士返港或前往外 地的申请,提供意见;及

(e)司法互助法例:法律政策科负责就若干类别的司法互助事务 (例如要求提供司法协助书),准备和推动有关的立法工作。

19.司法互助工作的数量近年有所增加,而且较以往更为复杂和 重要。以下的统计数字,可说明目前须由律政署处理的司法互 助工作数量-

(a)条约及引渡组所提供的意见数目,已由一九九三至九四财政 年度的375项,增至一九九四至九五年度的611项,再增至一九 九五至九六年度的841项。律政署最近也有接获一些需要在其他 司法区进行冗长和复杂法律诉讼的引渡要求;

(b)追讨资产组所提供的意见数目,分别为一九九三至九四年度 的544项、一九九四至九五年度的684项,以及一九九五至九六 年度的648项

(c)该署所接获的要求提供司法协助书,已由一九九零至九一年 度的30份,增至一九九三至九四年度的59份,至于一九九四至 九五年度和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则分别接获47份和40份;及

(d)该署所处理的转解服刑人士返港申请数目,已由一九九三至 九四年度的4宗,增至一九九四至九五年度的15宗。一九九五 至九六年度则有10宗。至于将服刑人士转解到其他地方的申请 数目,则分别为一九九三至九四年度的3宗、一九九四至九五 年度的2宗,以及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的4宗

20.律政署在司法互助方面的工作会持续增加。有关方面将会签 订更多司法互助条约,以代替将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终止 的现行双边安排,并扩展司法互助的范围。例如司法互助范围 将会扩大,以便处理有关搜查和检取物品、转解服刑人士作证 和提供其他协助的要求。此外,由于签订了更多条约,限制和 沒收令方面的工作亦会增加。故此,律政署也需要有更多辅助 安排。另一方面,由于香港与其他国家订立了更多协议,故须 转解返港或前往外地的服刑人士数目,几乎肯定会增加。当局 已向立法局提交一条条例草案,以提高法庭就刑事案件处理要 求提供司法协助书的司法审裁权。此外,当局亦计划为司法互 助事务推动全面的立法工作。

21.根据目前的安排,司法互助工作是由多个科别分担。这项安 排欠缺效率,而这个对香港利益甚为重要的工作范畴,亦缺乏 全面的监督、统筹和指导。律政司认为,由于香港与其他司法 区之间的司法互助事务日益增加,而预计日后的司法互助工作 亦会增多,故急需在法律政策科设立一个分组,集中处理和提 出司法协助要求,并协助执行司法互助条约。如不能执行司法 互助条约,又不能以效益和效率兼备的方式去寻求和提供司法 协助,香港的法律管治和国际金融商业中心的地位,将会受到 严重影响。举例来说,如引渡逃犯方面欠缺有效的安排,香港 可能会成为外国罪犯的避难所。如追讨资产方面缺乏有效的司 法互助安排,则香港可能会成为外国犯罪收益的汇款中心。

22.另一点值得注意的,是一九九四年九月的英联邦秘书处会议 的主题为「司法互助」。各代表团热烈讨论了所有司法区须设 立专门的工作单位,集中处理司法互助事务的安排。大部分与 香港处理同样多的司法互助要求的司法区(例如澳洲、加拿大、 美国和英国),均已设立专门的工作单位,集中处理所有外来和 对外的司法协助要求。设立这些专门单位,可使有关的司法区 较易累积专门知识,而且亦较易与其他司法区的同类机构建立 有效率的工作关系。律政司认为,这项安排值香港效法。

新设司法协助组的人手编制

23.目前,律政署內并无首席检察官专门负责司法互助的工作。 建议新设的司法协助组须处理大量司法协助要求,而其中大部 分的要求既复杂又敏感。这个组别实需要一名职级达首席检察 官水平的人员的参与及监督。这名人员必须能独立处理日常的 司法互助工作,并能专注于这些工作。他须对各类司法互助工 作有足够经验,并须具备合适的性格和干劲,去建立国际联系 及为该新组树立国际声誉。

24.正如下文所详述,律政署现有的首席检察官职位全部都有专 责工作在身,实在沒有余力去掌管新设的司法协助组及处理那 些须由一名首席检察官负责的工作。虽然如律政司办公室按上 文第12段的建议开设一个首席检察官职位后,副律政专员(法律 政策)无须再执行有关协助律政司的工作,但他仍须监督法律政 策科五个法律事务组和公共关系及新闻组。至于刑事检控科现 时监督两个负责司法互助事务组别的两名首席检察官,则须同 时监督另外九个组别。在民事检察科內,由于须执行其他事务 的工作,该科现时沒有首席检察官可监督日常处理外来司法协 助要求的工作。实际上,复杂的个案均直接转介予民事检察专 员办理。由于全部现有的首席检察官都忙于执行其他工作,而 目前又需要一名首席检察官全职负责司法互助事宜,因此,律 政司认为有需要增加一名首席检察官,以便主管上述新组。有 关这名首席检察官的建议职责表,载于附件4

25.在成立了一个专责的司法协助组后,那些现时由刑事检控科 辖下的追讨资产组和条约及引渡组处理的工作,将会转由该新 组负责。因此,律政司建议将现时分别领导这两组的两个副首 席检察官职位,调拨给法律政策科辖下新设的司法协助组。这 两个建议调拨的副首席检察官职位的职责表,分别载于附件5
附件6。民事检察科及法律政策科其他的组别并不会将首长
级职位调拨予该新组,因为现时在民事检察科及法律政策科处 理司法互助工作的首长级人员,是在有需要时才兼顾这些工作 ,而事实上,他们亦发觉难于应付本身组别日益繁重的工作量 。律政司无意在现时为司法协助组而增设律政署的非首长级职 位。至于拟设的首席检察官职位及两个由刑事检控科调拨的副 首席检察官职位,则会由民事检察科和刑事检控科调派过来的 高级检察官提供辅助。

为立法局事务组开设一个副首席检察官职位

26.目前,法律政策科所负责的工作,很多都与立法局的事务有 关。这些工作大多关乎律政司所负责的拟备和推行法例的工作 ,以及就其他决策科所推行的法例,提供政策上的意见。这些 工作近年日趋繁复,情况已于上文第8段说明。目前,除了副律 政专员(法律政策)外,这些工作并无其他首长级人员负责。但副 律政专员(法律政策)无法独力处理所有工作,因而把许多工作转 授予正在按培训职位计划接受培训,以待晋升首长职级的人员 处理。然而,这些人员只是暂时派驻法律政策科,为期六个月 左右,并不能累积足够经验,亦不能按需要由专人连贯地执行 这类工作。

27.除了草拟法例的工作外,法律政策科还须就立法机关的法例 和常规,例如就一条条例草案是否会引致公帑支出、立法局的 权力与特权,以及立法局会议常规等事宜,向政府当局提供意 见。这些工作目前占了在宪制及选举事务小组工作的一名担任 副首席检察官编外职位的人员的大部分时间。而在一九九六年 十月一日该职位的开设期届满后,这些工作亦不会减少。在上 一个立法局会期內,共有9条非官方议员条例草案提交立法局, 而在本年度的会期內,至今已提交了16条非官方议员条例草案 ,预期还有更多这类条例草案提交,由此可见,上述工作的数 量正不断增加。此外,管治权即将转移,势必产生许多与立法 机关的法例和常规有关的新法律问题。因此,律政司认为必须 设立一个副首席检察官的常额职位。开设这个职位,将会藉删 除下文第31段所述的副首席检察官编外职位来抵销。建议开设 的专责执行立法局事务的副首席检察官职位的职责表,载于
附件7

开设一个负责宪制/基本法事务的副首席检察官职位

28.目前,就宪制事务给予意见的工作,是由宪制及选举事务小 组內出任编外职位的检察官处理。这些职位(计有一个首席检察 官及三个副首席检察官,其中包括上文第27段所述的一个副首 席检察官)的开设期,将于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届满(见第31段)。

29.尽管香港面临宪制上的转变,政府在一九九七年后仍然需要 宪制事务方面的意见,其中九七年前是根据现行的宪制安排来 提供意见,而九七年后则会参照基本法来提供意见。虽然基本 法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才开始生效,但已成为律政署执行工 作时须顾及的重要一环。在提出任何新的立法建议时,我们都 要确保这些建议符合基本法,以便能在管治权转移后仍然生效 。事实上,参考基本法的安排,已令到律政署的工作量有所增 加。举例来说,律政署已着手审核香港的法典(包括逾630条条 例及1 100项附属法例),以决定如何把有关的条文改编至符合 基本法,确保这些条文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后能继续适 用。一俟基本法生效,律政署便须就这一套成文宪法经常提供 专家意见,例如就建议的新法例和政策是否合乎宪法而提供意 见。因此,这项工作将会十分重要。

30.律政司认为,把有关宪制事务的工作视为临时性质,继续交 由编外职位的人员处理,实非理想的安排。因此,律政司建议 开设一个副首席检察官(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2点)的常额职 位,专责处理包括基本法在內的宪制事务。担任该职位的人员 将为政府及律政署其他各科提供专门的法律意见。对于在法律 草拟科从事法律适应化与法律本地化,或新法例工作的检察官 而言,这些意见尤其重要。出任这个建议职位的人员亦会与中 国法律组的检察官紧密合作,而后者将继续就中国的其他法律 提供意见。拟设的副首席检察官职位的职责表,载于附件8

删除负责选举及宪制事务的一个首席检察官和三个副首席
检察官职位

31.在财务委员会批准文件EC(93-94)53的建议后,律政司于一九 九四年一月开设了一个首席检察官和三个副首席检察官职位,以 组成一个专责小组,负责处理选举及宪制事务。这些职位为期2 3/4年,直至一九九六年九月三十日为止。由于选举改革工作 经已完成,故律政司建议删除这些职位,而职位的删除会与两个 分别负责立法局事务(见第27段)和宪制/基本法事务(见第30段) 的副首席检察官职位的开设同日生效。届时,这些职位余下所有 关于选举及宪制事务的工作,都会由该两个新设的副首席检察官 职位接办。

为法律改革委员会秘书处开设一个副首席检察官职位

32.法律改革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审议律政司或首席大法官交来的 法律改革方案。自一九八零年成立以来,该秘书处的工作量已 经剧增。一九八一年,法律改革委员会首度全年运作,年內一 共召开了5次会议,并举行了8次小组委员会会议;而在一九九 零年,该委员会共召开了9次会议,而小组委员会则召开了35 次会议;到了一九九五年,委员会共开会9次,而小组委员会 则开会52次。会议次数的增加,难免会令秘书处的工作量提高 ,包括为有关的小组委员会提供服务,以及为有关会议准备研 究资料。一九八一年,秘书处须为每次委员会会议准备平均共 48页的资料。一九九五年,这类资料的页数已增至平均每次会 议共134页。

33.上述数字未能反映秘书处工作量的整体增幅。委员会原先的 工作方式,是所有事项经专家小组委员会处理。但这种方式已 有转变,秘书处近年须应委员会所请,在沒有小组委员会的协 助下,独力处理多项计划。委员会认为这种方法适用于某些研 究-即初期工作大部分均涉及分析现有法律和参考外国法律, 而委员会委员其后可就改革建议作出决定,而无须另由小组委 员会处理。其中一项适用的计划,乃涉及离婚问题的法例,其 所带来的重要改革,已根据1995年婚姻诉讼(修订)条例正式生 效这些由內部执行的法律改革计划,大大增加了秘书处的工 作量。

34.法律改革委员会现正审议的长远计划,例如检讨破产法和建 议为公司救亡引进新制度等,均须继续进行。此外,有关方面 经常吁请法律改革委员会执行新工作。最近,工商司已请法律 改革委员会就货品供应合约进行全面研究。一个小组委员会最 近已展开工作,研究不安全产品的责任问题。另一个新的小组 委员会将于短期內成立,以检讨有关监护权和管养权的法律。 法律改革委员会亦会就香港已落成住宅楼宇的售楼说明资料展 开研究。此外,该委员会现正进行一项有关私隐权的研究,并 探讨电话窃听和侵扰的问题。此等研究均涉及莫大的公众利益 ,可能对整体经济和社会有重大影响。

35.鉴于交由该委员会检讨的事项相当重要和敏感,因此秘书处 所作的研究及检讨必须有极高质素,而提出的建议亦须客观和 中立。法律改革委员会所负责的计划,大部分均为长期性质, 需要对重要的法律范畴进行深入研究。委员会所有的报告书定 本均会发表,因此受到法律界和社会人士严密监察。大部分检 讨结果都会引致有关法例要作出修订。因此,有关工作需要由 专人直接监督,并需首长级人员参与其事。

36.在一九八九年,共有两名首长级人员为法律改革委员会提供 服务,分别为一名职级属首席检察官的秘书及一名职级属副首 席检察官的副秘书。然而,在一九九三至九四年度,为了应付 民事检察科急于增设一个副首席检察官职位的需要,律政司按 EC(93-94)56的文件获得财务委员会同意后,将一个隶属法律改 革委员会秘书处的副首席检察官职位,调拨给民事检察科。当 时的想法是法律改革委员会的职务可能会减少,因此一个规模 较小的秘书处亦可应付,但实情并非如此。正如其他历史悠久 的司法区一样,法律必须持续不断地改革,以确保能切合时宜 ,并能顺应社会不断改变的需要。

37.由于法律改革委员会的工作数量日增,性质更形复杂和敏感 ,制备委员会报告书的工作便需要首长级专业人员参与。因此 ,法律改革委员会秘书处唯一的一名首长级人员,亦即首席检 察官级别的法律改革委员会秘书,显然不能再应付有关的工作 量。现时须由他审理的文件正不断积压,因此可能会大大阻延 各项改革计划。为了保持委员会报告书的质素,必须有另一名 首长级人员协助该名首席检察官。除了协助该名首席检察官处 理编辑和监督的工作外,增设的首长级人员亦会分担与法律改 革有关的咨询工作。这包括与香港及海外的资深专家、政府决 策科、专业组织及其他压力团体联络。因此,律政司建议为法 律改革委员会重新开设一个副首席检察官职位,担任该委员会 的副秘书。这名副首席检察官的建议职责表,载于附件9

38.如各委员批准本文件所述的各项人手建议,律政署的组织结 构将会作出修订,详情载于附件10的组织图。

财政影响

39.按薪级中点薪额估计,实施这项建议后实际会增加的年薪开 支如下-


常额职位职位数目

首席检察官2,745,6002

副首席检察官3,547,8003

首长级丙级政务官1,182,6001
减去高级政务主任 (807,240) (1)

6,668,760 5

40.上述建议每年平均的员工开支总额为12,304,116元,其中包 括薪金和有关的员工费用。

41.此外,实施这项建议亦需开设一个高级检察官和六个一级私 人秘书职位,按薪级中点薪额估计,有关的年薪开支为2,246,520 元,而每年平均的员工开支总额则为3,912,060元(但会删除一个 二级私人秘书职位来作抵销,这个职位按薪级中点薪额估计的 年薪开支为149,520元,而每年平均的员工开支总额为259,440 元)。

42.我们已在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的预算內预留足够款项,以支 付这项建议的开支。

公务员事务科的意见

43.公务员事务科认为,鉴于有关工作日益增加,性质越趋复杂 ,故为建议开设和调拨的职位所订的职系与职级及职位数目, 均属恰当。

首长级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的建议

44.首长级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表示,如开设上述常额职 位,建议的职级实属恰当。

律政署
一九九六年五月
(E4661/WIN77)


EC(96-97)22 附件1

律政署现行组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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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96-97)22附件1a

刑事检控科
现行及建议组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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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96-97)22附件1b

法律草拟科
现行及建议组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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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96-97)22附件1c

法律政策科
现行及建议组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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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96-97)22 附件2

律政司办公室首席检察官
主要职务和责任

就下述事务,向律政司负责 -

(1)就律政司担任总督的法律顾问、担任行政局议员和其他委员 会的委员,以及执行有关立法局工作等方面的法律事务,为律 政司提供协助;

(2)就属于其辖下政策范围的法律事项,向律政司提供简介资料 ;

(3)就律政司指定的法律事项,与各科司级首长、部门首长及各 律政专员联络;

(4)协助律政司监察立法建议的进度;

(5)就官方访客及官式邀请所涉及的法律事宜,向律政司提供简 介资料和协助;

(6)草拟或修订由律政司发表而內容主要是与法律有关的演辞及 声明;

(7)协助律政司处理新闻稿,以及针对由传媒提出或报导的事项 而拟备的答问资料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8)分配职务予不时派驻律政司办公室的专业人员,并监督其工 作;及

(9)按照律政司不时发出的指示,执行其他职务。


EC(96-97)22 附件3

首长级丙级政务官
主要职务和责任

就下述事务,向律政司负责 -

(1)向律政司提供一般行政辅助;

(2)向律政司提供不同事项的背景资料,并评估这些事项在政治 和社会方面的影响;

(3)与政府高层官员联络,并监察律政司各项决定的执行工作;

(4)草拟由律政司发表的演辞及声明,但由首席检察官负责的部 分除外;

(5)为律政司策划本地和海外的官式访问活动和出外公干的行程 ,并就这些活动拟备简介资料和执行所需的跟进工作;

(6)筹备不同主题的会议,并为这些会议提供服务;及

(7)按照律政司不时发出的指示,执行其他职务。


EC(96-97)22 附件4

首席检察官(司法协助)
主要职务和责任

就下述事务,向律政专员(法律政策)负责 -

(1)就该署所接获的要求提供司法协助书、追讨资产、交还逃犯 、发出要求提供司法协助书及转解服刑人士方面的日常工作, 予以指导及监督;

(2)与其他司法区內主管司法互助事务的机关建立良好的工作关 系;

(3)出席有关司法互助事务的国际谈判;

(4)就拟备和推行本地法例来实施香港的司法互助协议方面,提 供意见和协助;

(5)向司法协助组的检察官提供指导和训练;及

(6)执行其他不时由律政专员(法律政策)指派的职务,包括参与 律政署法律政策科的整体管理工作。


EC(96-97)22 附件5

副首席检察官(司法协助)(I)
主要职务和责任

就下述事务,向首席检察官(司法协助)负责 -

(1)指导及监督有关处理律政署所接获的要求提供司法协助书及 追讨资产方面的日常工作;

(2)就接获的要求提供司法协助书提供意见,并处理有关的诉讼 事务;

(3)就有关根据贩毒(追讨得益)条例和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而 进行限制及沒收资产的事宜,处理有关的诉讼事务、提供意见 、拟备或办妥法庭文件,以及出席法庭聆讯;

(4)就香港参与国际金融行动组的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5)管理及监管有关委聘外界专业人士的安排,并确保聘用这些 人士的费用合理;及

(6)执行其他不时由首席检察官(司法协助)指派的职务,包括参 与司法协助组的整体管理工作。


EC(96-97)22 附件6

副首席检察官(司法协助)(II)
主要职务和责任

就下述事务,向首席检察官(司法协助)负责 -

(1)指导及监督有关交还逃犯、发出要求提供司法协助书及转解 服刑人士方面的日常工作;

(2)草拟能符合国际条约和协议,以及符合其他司法区有关交还 逃犯法例的控词;

(3)监管有关交还逃犯所需一切文件的拟备工作;

(4)出席有关交还逃犯的法庭聆讯程序,包括那些代表外国政府 缉捕在港逃犯的法庭聆讯程序;

(5)审查外国的要求,以确定符合香港法例及有关条约的条文;

(6)监管有关就刑事案件拟备要求提供司法协助书的工作,藉此 要求其他司法区提供协助;

(7)就有关转解服刑人士返港及前往外地的要求,提供意见;及

(8)执行其他不时由首席检察官(司法协助)指派的职务,包括参 与司法协助组的整体管理工作。


EC(96-97)22 附件7

副首席检察官(立法局事务)
主要职务和责任

就下述事务,向副律政专员(法律政策)负责 -

(1)指导和监督立法局事务组的日常工作;

(2)就拟备和推行法例的事务,为律政司及其他决策科提供首长 级辅助;

(3)加强律政署与立法局之间的联系;

(4)就立法机关的法例和常规,提供意见;及

(5)执行其他不时由副律政专员(法律政策)指派的职务。


EC(96-97)22 附件8

副首席检察官(宪制/基本法事务)
主要职务和责任

就下述事务,向法律政策科的副律政专员(法律政策)负责 -

(1)指导和监督宪制/基本法事务组的日常工作;

(2)就基本法及其他宪制事务,为律政司和其他部门提供首长级 辅助;

(3)就有关的公众法律诉讼事务,提供意见;及

(4)执行其他不时由副律政专员(法律政策)指派的职务。


EC(96-97)22 附件9

法律改革委员会副秘书
(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2点)
主要职务和责任

就下述事务,向法律改革委员会秘书负责 -

(1)协助法律改革委员会秘书执行其职务,包括监督和指导该委 员会辖下检察官的工作;

(2)按照委员会秘书的指示,为法律改革委员会整理参考资料, 包括进行一切必需的研究,以及代表法律改革委员会拟备有关 报告书定本;

(3)协助执行该委员会的行政工作;

(4)为法律改革委员会的报告书和文件进行编辑工作和安排发表 事宜;

(5)策划及统筹法律改革委员会的研究计划;

(6)联络专业团体、商会、区议会,以及其他参与法律改革委员 会有关工作的团体和人士;及

(7)按照法律改革委员会秘书不时发出的指示,执行其他职务。


EC(96-97)22 附件10

律政署建议组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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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Updated on 2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