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文件EC(96-97)25
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
财务委员会
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
总目56-布政司署:规划环境地政科及工务科
总目91-地政总署
分目001薪金
请各委员向财务委员会建议-
(a) 由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起,将地政督察职系的薪级修订如下-
职级 | 薪级 (总薪级表)
|
---|
二级地政督察 | 第4至16点 (8,555元至17,270元)
|
一级地政督察 | 第17至22点 (18,145元至23,080元) |
(b) 因上述修订而相应将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地政总署的
常额编制上限提高15,609,000元,即由869,485,000元提高
为885,094,000元,并将工务科的有关常额编制上限提高
296,000元,即由155,414,000元提高为155,710,000元。
地政督察职系自一九七六年开设以来,其入职资格一直定为
中四程度,但这未能反映该职系日益增加的职责和工作日趋
复杂的情况。
2. 我们建议把地政督察职系的入职资格,提高至中学会考证
书程度,并将其薪级修订如下-
职级
|
薪级(总薪级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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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薪级
|
建议薪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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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级地政督察
|
第3至12点 (8,035元至14,055元)
|
第4至16点 (8,555元至17,270元)
|
一级地政督察
|
第13至17点 (14,905元至18,145元)
|
第17至22点
(18,145元至23,080元)
|
我们亦建议把地政总署按薪级中点薪额估计的年薪值上限提
高15,609,000元,即由869,485,000元提高为885,094,000元,并
将工务科的有关年薪上限提高296,000元,即由155,414,000元
提高为155,710,000元,以应付这两个职级在修订薪级后,按
薪级中点薪额估计的年薪值会相应增加的情况。
3. 我们雇用地政督察,在地政总署执行广泛的土地行政职务。
该职系自一九七六年开设以来,一直都是以中四程度为基本
入职资格。根据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的情况,该职系的实际
员额共有622人,其中262人(42%)达到中学会考合格程度。
4. 长期以来,员方都认为地政督察的基本入职条件,与该职
系须执行的职务并不相称,因而要求我们重新研究其入职条
件;对于这项见解,地政总署署长亦表示支持。有鉴于此,
我们在一九九二至九四年间,全面检讨了地政督察职系的职
务和责任,结果发现多年以来,土地行政的工作不断演变,
致令该职系须肩负更复杂和繁重的职责。主要原因如下-
(a) 需要较高入职资格的职系将其职务转交地政督察而令
地政督察的工作范围扩大
为提高工作效率,地政督察近年接手处理其他较高级职系的
部分职务,其中包括-
地政主任(总薪级表第15至33点) 的职务 - 为新界
的收地及清理土地计划,评估受影响的农业活动及杂项
永久改善设施应得的补偿金额;
助理屋宇装备督察(总薪级表第13至23点)及工程督
察(总薪级表第24至33点)的职务 - 为农舍补偿个案进行
量度工作和计算重置费用,并跟进挖掘准许证的申请,
包括视察有关的修复工程;及
二级卫生督察(总薪级表第14至24点)的职务 -实地
视察乡村屋宇的卫生设施,并就其规格提出建议。
上述职务以往均由其他入职资格高于中学会考程度的职系负
责。因此,这个转变令地政督察职系需要资历较高的人员执
行有关工作。
(b) 地政督察的职务日益复杂
基于以下各项发展,地政督察职系本身的工作性质日益复杂
,而要求亦更为严格-
自一九八七年制定了建筑物条例(新界适用)条例后
,地政督察便须就小型屋宇的申请,进行详细的实地视
察工作,以确保能严格遵守该条例所规定的结构标准。
自八十年代起,有关新界土地用途的申请已越加复
杂。地政督察现须执行短期租约/豁免书內各复杂列表和
条件的规定,并须录取警诫供词、获取非法土地使用人
的个人资料,以及在法庭上作供。
新界的现代化发展和村民的期望提高,已令收地工
作更形困难。其中可能要赔偿的项目种类极为繁多,而
且要运用技巧来应付索偿极多的要求。
5. 这次检讨亦反映了下述情况-
(a) 地政督察在执行日常职务时,须理解及校对复杂的法律文
件,这些工作所要求的能力,超逾一般对中四学历人员的期
望;及
(b) 虽然该职系的入职条件并无规定要中学会考合格,但是超
过40%的在职地政督察拥有中学会考合格的成绩。由于学历
较高,他们多会另行找寻更佳的就业机会。因此,他们的流
失率一般较并未持有中学会考证书的人员为高。
6. 鉴于这个职系的工作日益复杂,职责亦较前繁重,我们建
议把这个职系的入职资格,由中四程度提高至中学会考证书
程度,即在香港中学会考取得五科合格,包括英国语文(课程
乙)、中国语文及数学。
7. 由于工作因素关系,如需戶外工作和间中要面对不友善的
公众人士等等,地政督察职系现行的薪级已比一般标准高出
两个薪点。我们认为在入职资格提高后,仍须顾及上述某些
因素,因此,我们建议地政督察的薪级,应较中学会考证书
职系第I组别的标准高出一个薪点,详情如下-
职级
|
现行薪级
|
中学会考证书
职系第I组别
的标准薪级
|
建议薪级
|
---|
二级地政督察
|
第3至12点
(8,035元至14,055元)
|
第3至15点
(8,035元至16,450元)
|
第4至16点
(8,555元至17,270元)
|
一级地政督察
|
第13至17点 (14,905元至18,145元)
|
第16至21点 (17,270元至
22,035元)
|
第17至22点 (18,145元至23,080元)
|
8. 如各委员批准上述建议,我们会按照公务员薪俸及服务条
件常务委员会的提议,并于一九八零年开始采用的设定安排
,将大部分在职地政督察的支薪点,转为修订薪级表中对上
的一个薪点。按旧顶薪点支薪一年或以上的人员,可按现时
的薪酬提高两个薪点。有关的換算安排载于 附件1的換算表。
9. 如果提高入职资格的建议获得批准,两个地政督察职级的
薪级表起薪点和顶薪点均会提高。因此,这两个职级按薪级
中点薪额估计的年薪值将修订如下-
职级
|
按薪级中点薪额
估计现时的年薪值
| 按薪级中点薪额
估计建议的年薪值
|
---|
二级地政督察
|
132,360元
|
158,760元
|
一级地政督察
|
197,400元
|
251,820元 |
由于这两个职级按薪级中点薪额估计的年薪值有所增加,故
地政总署和工务科(其编制设有地政督察职位)按薪级中点薪
额估计的年薪总值上限,也须相应提高。
10. 按薪级中点薪额估计,实施上述建议会令年薪开支增加
15,905,000元。我们已在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的预算內预留
足够款项,以支付这项建议在本财政年度余下时间实施所
需的开支,估计款额为12,269,000元。这项建议不会涉及其
他额外的财政负担。
11. 地政督察在协助地政主任职系执行新界土地管理职务方
面,担当着重要的角色。这些职务包括处理小型屋宇的申
请;为收地、清理土地及搬村安排进行准备工作;负责临
时批地以及其他土地管制和执行批约条款等职务。一级地
政督察和二级地政督察的职责说明,分别载于 附件2和附
件3。
12. 根据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的情况,地政督察职系的编制
共设有697个职位,包括地政总署350个一级地政督察和339
个二级地政督察职位,以及工务科编制內3个一级地政督察
和5个二级地政督察职位。
13. 公务员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已详细审核上述建议,
并表示地政督察职系的建议入职资格和薪级,均属恰当。
公务员事务科
一九九六年五月
(E4679/WIN78)
EC(96-97)25 附件1
薪金低于修订薪级表起薪点
的人员,应支取新起薪点的
薪金
薪金等同或高于新起薪点的
人员,应获提升一个薪点
按旧顶薪点支薪一年或以上
的人员,应按其现时的薪点
提高
两个薪点
薪金低于修订薪级表起薪
点的人员,应支取新起薪
点的薪金
薪金等同或高于新起薪点
的人员,应获提升一个薪
点
按旧顶薪点支薪一年或以
上的人员,应按其现时的
薪点提高
两个薪点
公务员事务科
一九九六年五月
EC(96-97)25 附件2
目标及角色
在各区地政处为地政主任/高级地政主任/总地政主任/首
席地政主任提供土地行政及管理方面的辅助服务,并在有需
要时监督二级地政督察的工作。
I. 主要的特定职责
(A) 小型屋宇及重建乡村屋宇和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的申请
(i) 进行实地调查;
(ii) 审核申请人的原居民身分,以及透过翻查土地纪录,协助
确定申请人的资格;
(iii) 处理有关测定土地范围及拟备土地平面图的工作;
(iv) 为那些并非由土地测量师负责的小型屋宇用地或地段划定
界线;
(v) 根据认可乡村分区补地价表所列明的金额,计算补地价的
费用,并查核批地条款的履行情况;及
(vi) 查核发展进度和批地条款的履行情况,并作出报告,其中
包括下述各项-
(a) 地盘平整工程
(b) 淤塞问题
(c) 建筑物的高度和面积
(d) 削土坡
(e) 共用墙
(f) 批地条款所订明的其他固定装置
(g) 卫生规定
(h) 安排拍照及拟备草略图作纪录之用
(B) 收地事务
(i) 在各个实施阶段协助进行外勤工作、土地清理及文书工作
,包括拟备收地文件及收地/清理费用预算、计算补偿金/
特惠津贴及安排其后的付款事宜;
(ii) 按所需数量协助准备政府向土地审裁处提交的文件。在土
地审裁处判定金额后,地政督察须参与下述工作-
(a) 根据土地审裁处判定的金额,协助拟备固定形式的宪报公
告初稿;及
(b) 拟备固定形式的随文函件中英文本,以便连同宪报公告一
并送交或面交前业权人;
(iii) 在各个实施阶段执行任何其他职务,以协助在限期前完成
有关工作;
(iv) 为每幅受影响的屋地制备及查核土地资料/租用人资料,
以作估值之用;
(C) 搬村事务
(i) 寻找合适的迁置地点,以及拟备最新的土地平面图;
(ii) 记录任何需要重配地方或合资格领取补偿金/特惠津贴的
项目或设施,并协助执行其后的付款工作;
(iii) 获取与搬村安排有关的土地纪录及相关资料,例如土地类
别及土地业权人的资料等等,并存备及更新修订有关资料;
(iv) 协助将迁置屋宇或屋宇用地分配及交予村民,并协助他们
申请水电供应;
(v) 查核迁置屋宇的发展进度,报告不符规定的情况,并采取
适当/适时的行动;
(D)清理土地事务
(i) 当场提供建议及协助;
(ii) 协助评估和计算有关的补偿金/特惠津贴,并协助执行其
后的付款工作;
(iii)协助寻找合适的农业用途迁置区;
(iv) 就检拾墓穴骨殖的工作,与区域市政总署联络;
(v) 就农作物的评估,联同渔农处进行实地视察;
(vi) 对受影响的搭建物进行调查登记;
(vii) 就二级地政督察在整理受清拆影响项目的细目表及统计
报告方面的工作,进行统筹;
(viii) 协助与占用人及土地业权人进行磋商;
(E) 地理事务
(i) 协助高级人员邀请其他人士就新道路/街道名称提供意见
,包括与乡事委员会等当地组织商讨;
(ii) 拟备街道草图和提出编排门牌号数的建议;
(iii) 协助调解有关土地事宜、风水、用水权、村地和风俗的纷
爭;
(iv) 协助公用事业机构(例如水务署)联络土地业权人,并提供
土地资料;
(v) 就检拾墓穴骨殖的工作,与区域市政总署联络,并监督有
关工作;
(vi) 确定乡村墓地的范围;
(vii) 张贴有关挖掘准许证的告示,并检查其后进行的修复工
程;
(viii) 报告任何有关非法占用未批租土地和非法殓葬的事件;
(ix) 与其他部门的人员实地视察,以拟备土地平面图,供作装
设街灯、修筑行人径、设置码头及进行其他有关的乡村工程
等等;
(F)修订租约许可证、官地租用牌照、重建已登记住宅搭建物
的批核文件及批准书、短期租约及短期豁免书
(i) 查核及监察二级地政督察的工作,并于处理有关发牌、续
期、转让、修葺、重建/扩建、取消与补发,以及修订內容
的申请时,协助进行外勤工作和文书工作;
(ii) 监管二级地政督察,如有需要,协助处理较复杂和棘手的
个案;
(G) 批约条款执行工作
(i) 调查是否有不符规定的情况,并实地视察、拍照量度及报
告任何违反批约条款的事件;
(ii) 查核暂准费的计算是否准确,并核对草略图和建筑图则,
包括核准停车场图则;
(iii) 如业权人/占用人违反批约条款,向他们建议作出纠正;
(iv) 拟备或批核实地视察报告初稿,并整理建筑物视察纪录册;
(v) 协助高级人员取得详细资料和业权资料;
(vi) 协助监督清拆行动;
(vii) 拟备施工通知,并向有关地区的合约承办商索取清拆违
例搭建物的费用预算;
(viii) 检查/再检查已领有入伙纸/满意纸的新建筑物;
(ix) 整理及更新修订进度登记册,并提供资料和统计数据,以
拟备季度报告;
(H) 官地及环境管制事务
(i) 实地视察已批租土地及未批租土地,并在获得授权的情况
下,发出通知书;
(ii) 拟备有关非法占用未批租土地事件的调查报告和现况报告;
(iii) 就有关改善未批租土地的环境而进行的清理工作,评估地
形和有关的数目;
(iv) 为清理土地行动进行一般调查登记工作;
(v) 就清理土地行动和土地修护工作,提供建议和费用预算,
并统筹其后的实地巡视工作;
(vi) 监督及监察有关地区的合约承办商的日常工作和工作水
准;在必要时,将其表现欠佳的地方向高级人员报告;
(vii) 申请传票;
(viii) 协助处理与其他政府部门合作的事务,包括在联合行动
中监督其他部门的员工,并监督小规模的清拆行动;
(ix) 报告有关环境污染的事件;
(x) 在需要时协助进行环境改善工程,并统筹其后的实地巡
视工作;
(xi)就官地保养拨款项下的工程,处理计算工作,并拟备施
工通知和记录财政报告;
(xii) 拟备有关接收/移交土地的文件;
(xiii) 突击巡查官地当值警卫的工作;
(xiv) 在接收/移交土地时,以政府代表的身分出席;
(xv) 对弃置的车辆采取适当行动,并整理提交给有关部门的
资料;
(xvi) 记录违例者的资料、录取警诫供词及出庭作证,以
便根据官地条例提出检控;
(I) 估价及产业事务
(i) 查核那些涉及印花/遗产稅的私人土地交易所申报的价值
;
(ii) 协助分析市內地段的售楼说明书;
(iii) 填妥估价表,然后递交地政主任;
(iv) 协助查核及追查土地业权,以及执行甲种/乙种換地权
益书的投标计分工作;
(v) 协助处理临时批地的工作,例如短期租约和短期豁免书;
执行短期租约和短期豁免书的一般管理工作,包括找出承租
人所在,以便追收欠租;张贴迁出通知书和进行视察;
(vi) 协助查核有关建筑图则是否符合批地条件;
(vii) 进行实地查核工作,并报告已批租土地及小型屋宇的发
展进度;
(viii) 处理有关建筑规约的续期申请;
(ix) 协助安排签发满意纸;
(x) 在进行拨地工作时协助拟备批约条款;
(xi) 协助将政府拨出的土地/招标土地交予有关部门/中标
者;
(xii) 每月拟备估价比较纪录;
II. 杂项职务
(i) 协助高级人员训练二级地政督察;
(ii) 统筹和监督二级地政督察的工作;
(iii) 协助高级人员统筹有关乡村改善工程的事宜;
(iv) 为各种申请及土地交易进行有关的初步外勤工作及准备
工作;
(v) 在需要时与其他部门联络;
(vi) 就一般土地事宜与市民接洽;
(vii) 校对与土地有关的文件;
(viii) 查核土地纪录;
(ix) 进行地盘查核工作,草拟固定形式的简单公函和张贴/
送递有关土地事宜的通知书/函件,并拍摄照片作纪录之
用;
(x) 保存及更新修订有关的统计资料和其他纪录,并协助高
级人员分析这些资料;
(xi) 提供当地人士的通讯地址,如有需要,则亲自送递所有
与土地有关的通知书和信件予收件人;
(xii) 于台风袭港及发生其他天灾期间,执行有关的紧急职
务;
(xiii) 向高级人员报告一切有关资料,以供考虑;
(xiv) 执行任何其他由高级人员指派且属合理的职务。
April 1996
(E4679/WIN78)
EC(96-97)25附件3
整体目标
在各区地政处为地政主任/一级地政督察提供土地行政及管
理方面的辅助服务。
I. 主要的特定职责
(A)小型屋宇及重建乡村屋宇和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的申请
(i) 协助整理优先次序表及申请者的个人资料;
(ii) 查核有关申请是否符合建造小型屋宇的标准,并建议应否
发出建筑工程、渠务工程及地盘平整工程的豁免证明书;
(iii) 协助为那些并非由土地测量师负责的小型屋宇用地或地段
划定界线;
(iv) 拟备土地平面图及张贴/送递有关通知书;
(v) 监察发展进度,并在发觉有不符规定的情形时作出报告;
(vi) 在小型屋宇入伙前,查核是否符合卫生规定,所需设施
已否已安装妥当;
(vii)拍摄建筑物的照片作纪录之用;
(B)收回及清理土地
(i) 协助拟备收地草图、收地计划表及收地/清理费用预算;
(ii) 拟备补偿计算表初稿及安排其后的付款事宜;
(iii) 张贴及送递收地和清理通知书(包括搬迁墓穴的通知书);
(iv) 进行搭建物/产业登记工作,并记录须补偿的项目;
(v) 就土地审裁处可能需要的証据,为有关地段、建筑物及其
他项目逐一拍照;
(vi) 确定索偿人的资格和评估应付的特惠津贴、拟备补偿评估
报告、拟备草图和位置图、为所有受影响而合资格索取补偿
金的杂项永久改善设施或其他政府核准补偿项目,拍照及进
行量度工作;
(vii) 进行实地视察,以评估农业搭建物的索偿个案,并搜集合
资格索偿人和受影响搭建物的资料;
(viii) 执行其他有关收地和清理土地的职务;
(ix) 为区域市政总署检拾骨殖行动中受影响的墓穴进行登记和
确认工作;
(x) 在农作物估值工作中,确定土地类别,并量度耕地面积,
以便随后计算补偿的金额;
(xi) 就发展工程计划所引致的钻孔勘探工作或淤塞或水浸情况
对农作物造成的影响,拟备有关土地的平面图,拍照及计量
这些受影响的农作物;
(xii) 定期进行实地视察,并报告有关进展和不符规定的情况;
(C) 搬村事务
(i) 为受影响的乡村进行初步调查及登记,并存备所有合资格
人士、受影响业权人、村民及居民的家庭资料;
(ii) 拟备特惠津贴的付款草拟清单及安排其后的付款事宜;
(D) 地理事务
(i) 协助高级人员邀请其他人士就新道路/街道的名称提供意
见,包括在需要时与乡事委员会等当地组织商讨;
(ii) 拟备街道草图和提出编排门牌号数的建议;
(iii) 协助调解有关土地事宜、风水、用水权、村地及风俗的
纷爭;
(iv) 协助公用事业公司联络土地业权人及提供土地资料;
(v) 确定乡村墓地的范围;
(vi) 张贴有关申请挖掘准许证的告示、查核有关地点及修复
工程,以及报告工程的进展;
(vii) 报告任何非法占用未批租土地的个案,包括非法殓葬个
案;
(viii) 向原居村民说明地段的界线;
(E) 修订租约许可证、官地租用牌照、重建已登记住宅搭建物
的批核文件、批准书、短期租约和短期豁免书
协助高级人员处理有关续期、转让、修葺、重建/扩建、取
消和补发,以及修订內容的申请,其中包括下列职务-
(i) 确定有关土地的位置、拟备土地平面图,以及根据风水和
架空电缆等申请理由,核实申请的性质;
(ii) 拟备以许可证形式批出的短期租约和短期豁免书的详细內
容,包括搭建物的数目、尺寸和面积、许可证持有人的资料
,以及应收取的费用;
(iii) 提醒许可证和租约/豁免书的持有人缴付尚未清缴的费用;
(iv) 查核房屋署所记录的登记资料;
(v) 确保承让人和许可证持有人/承租人已签妥承诺书;
(vi) 报告土地用途的更改事宜,以及许可证和租约/豁免书
內核准搭建物的更改资料;
(vii) 拍摄搭建物的照片作纪录之用;
(F) 批约条款执行工作
(i) 在签发满意纸或入伙纸后,视察已批租土地和新建筑物,
并报告任何违反批约条款的事项;
(ii) 拟备实地视察报告和每座建筑物的登记册、草略图及土地
平面图,并计算有关的暂准费;
(iii) 根据官地条例,在已批租土地上的违例搭建物张贴告示;
(iv) 就清拆个案,联同有关地区的合约承办商进行实地视察;
(v) 协助上司获取土地业权的资料;
(G) 官地及环境管制事务
(i) 进入已批租土地和未批租土地进行视察,并报告有关未经
认可而使用政府土地或已批租土地的情况;
(ii) 搜集土地详情、占用人资料和背景等资料,并拍摄照片、
量度尺寸和拟备土地平面图;
(iii) 协助监督小规模清理和拆卸工作,以及有关地区的合约承
办商的工作;
(iv) 在有需要时协助进行环境改善工程,以及与其他政府部门
采取的联合行动,然后进行实地巡视;
(v) 根据官地条例,张贴和送递通知书;
(vi) 录取警诫供词和记录占用人的资料,并出庭作证,以便根
据官地条例提出检控;
(vii) 协助突击巡查地盘警卫的工作,以及处理弃置车辆;
(viii) 例行视察政府土地,确保沒有出现问题;
(H) 估价及产业事务
(i) 进行实地视察,并量度受影响的土地及建筑物;
(ii) 根据高级人员核准的方法和金额,计算农业用地和建筑用
地的价值;
(iii) 搜集关于临时批地的资料,例如短期租约及短期豁免书的
资料,然后交予高级人员,以及负责短期租约及短期豁免书
的一般管理工作,包括找出承租人所在,以追收欠租;张贴
迁出通知书和进行视察;
(iv) 搜集比较数据及其他有关修订批约条款所付土地补价、換
地、土地价值、补偿金等供作估价用途的资料,并将这些资
料交予高级人员;
(v) 参照屋宇署发出的作业备考,查核地积比率是否合乎规
定,以及楼面平面图的计算方法,并协助查核关于产业拓展
的批约条款;
(vi) 保存及更新修订有关批租土地的参考图及纪录;
(vii) 进行实地查核,并报告发展进度及经发现的不符规定事宜;
II. 杂项职务
(i) 为各种申请及土地交易进行有关的初步外勤工作及准备工
作,例如量度土地及拟备初步图则;
(ii) 草拟付款清单及安排付款事宜;
(iii) 就土地事宜与其他政府部门联络,并在有需要时提供协
助;
(iv) 查核土地纪录;
(v) 校对与土地有关的文件;
(vi) 协助处理村民所拥有房地产的分契事宜;
(vii) 处理公众对新界土地事务的简单查询;
(viii) 提供当地人士的通讯地址,如有需要,则亲自送递所有
发给他们的通知书/信件;
(ix) 进行实地查核,草拟固定形式的简单公函,张贴/送递与
土地事宜有关的通知书/函件,并拍摄照片作纪录之用;
(x) 向高级人员报告一切有关的资料,以供考虑;
(xi) 于台风袭港及发生其他天灾期间,执行紧急职务,并报告
有关的损毀事宜;
(xii) 执行任何其他由高级人员指派且属合理的职务。
一九九六年四月
(E4679/WIN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