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文件EC(96-97)25


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

财务委员会
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

总目56-布政司署:规划环境地政科及工务科
总目91-地政总署
分目001薪金

请各委员向财务委员会建议-

(a) 由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起,将地政督察职系的薪级修订如下-

职级薪级
(总薪级表)
二级地政督察第4至16点
(8,555元至17,270元)
一级地政督察第17至22点
(18,145元至23,080元)

(b) 因上述修订而相应将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地政总署的 常额编制上限提高15,609,000元,即由869,485,000元提高 为885,094,000元,并将工务科的有关常额编制上限提高 296,000元,即由155,414,000元提高为155,710,000元。



问题

地政督察职系自一九七六年开设以来,其入职资格一直定为 中四程度,但这未能反映该职系日益增加的职责和工作日趋
复杂的情况。

建议

2. 我们建议把地政督察职系的入职资格,提高至中学会考证 书程度,并将其薪级修订如下-

职级

薪级(总薪级表)


现行薪级

建议薪级

二级地政督察

第3至12点
(8,035元至14,055元)

第4至16点
(8,555元至17,270元)

一级地政督察

第13至17点
(14,905元至18,145元)

第17至22点
(18,145元至23,080元)

我们亦建议把地政总署按薪级中点薪额估计的年薪值上限提 高15,609,000元,即由869,485,000元提高为885,094,000元,并 将工务科的有关年薪上限提高296,000元,即由155,414,000元 提高为155,710,000元,以应付这两个职级在修订薪级后,按 薪级中点薪额估计的年薪值会相应增加的情况。

理由

3. 我们雇用地政督察,在地政总署执行广泛的土地行政职务。 该职系自一九七六年开设以来,一直都是以中四程度为基本 入职资格。根据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的情况,该职系的实际 员额共有622人,其中262人(42%)达到中学会考合格程度。

4. 长期以来,员方都认为地政督察的基本入职条件,与该职 系须执行的职务并不相称,因而要求我们重新研究其入职条 件;对于这项见解,地政总署署长亦表示支持。有鉴于此, 我们在一九九二至九四年间,全面检讨了地政督察职系的职 务和责任,结果发现多年以来,土地行政的工作不断演变, 致令该职系须肩负更复杂和繁重的职责。主要原因如下-

(a) 需要较高入职资格的职系将其职务转交地政督察而令 地政督察的工作范围扩大

为提高工作效率,地政督察近年接手处理其他较高级职系的 部分职务,其中包括-

    地政主任(总薪级表第15至33点) 的职务 - 为新界 的收地及清理土地计划,评估受影响的农业活动及杂项 永久改善设施应得的补偿金额;
    助理屋宇装备督察(总薪级表第13至23点)及工程督 察(总薪级表第24至33点)的职务 - 为农舍补偿个案进行 量度工作和计算重置费用,并跟进挖掘准许证的申请,
    包括视察有关的修复工程;及
    二级卫生督察(总薪级表第14至24点)的职务 -实地 视察乡村屋宇的卫生设施,并就其规格提出建议。

上述职务以往均由其他入职资格高于中学会考程度的职系负 责。因此,这个转变令地政督察职系需要资历较高的人员执 行有关工作。

(b) 地政督察的职务日益复杂

基于以下各项发展,地政督察职系本身的工作性质日益复杂 ,而要求亦更为严格-

    自一九八七年制定了建筑物条例(新界适用)条例后 ,地政督察便须就小型屋宇的申请,进行详细的实地视 察工作,以确保能严格遵守该条例所规定的结构标准。
    自八十年代起,有关新界土地用途的申请已越加复 杂。地政督察现须执行短期租约/豁免书內各复杂列表和 条件的规定,并须录取警诫供词、获取非法土地使用人 的个人资料,以及在法庭上作供。
    新界的现代化发展和村民的期望提高,已令收地工 作更形困难。其中可能要赔偿的项目种类极为繁多,而 且要运用技巧来应付索偿极多的要求。

5. 这次检讨亦反映了下述情况-

(a) 地政督察在执行日常职务时,须理解及校对复杂的法律文 件,这些工作所要求的能力,超逾一般对中四学历人员的期 望;及

(b) 虽然该职系的入职条件并无规定要中学会考合格,但是超 过40%的在职地政督察拥有中学会考合格的成绩。由于学历 较高,他们多会另行找寻更佳的就业机会。因此,他们的流 失率一般较并未持有中学会考证书的人员为高。

建议

6. 鉴于这个职系的工作日益复杂,职责亦较前繁重,我们建 议把这个职系的入职资格,由中四程度提高至中学会考证书 程度,即在香港中学会考取得五科合格,包括英国语文(课程 乙)、中国语文及数学。

7. 由于工作因素关系,如需戶外工作和间中要面对不友善的 公众人士等等,地政督察职系现行的薪级已比一般标准高出 两个薪点。我们认为在入职资格提高后,仍须顾及上述某些 因素,因此,我们建议地政督察的薪级,应较中学会考证书 职系第I组别的标准高出一个薪点,详情如下-

职级

现行薪级

中学会考证书 职系第I组别
的标准薪级

建议薪级

二级地政督察

第3至12点
(8,035元至14,055元)

第3至15点
(8,035元至16,450元)

第4至16点
(8,555元至17,270元)

一级地政督察

第13至17点
(14,905元至18,145元)

第16至21点
(17,270元至 22,035元)

第17至22点
(18,145元至23,080元)

8. 如各委员批准上述建议,我们会按照公务员薪俸及服务条 件常务委员会的提议,并于一九八零年开始采用的设定安排 ,将大部分在职地政督察的支薪点,转为修订薪级表中对上 的一个薪点。按旧顶薪点支薪一年或以上的人员,可按现时 的薪酬提高两个薪点。有关的換算安排载于 附件1的換算表。

9. 如果提高入职资格的建议获得批准,两个地政督察职级的 薪级表起薪点和顶薪点均会提高。因此,这两个职级按薪级 中点薪额估计的年薪值将修订如下-

职级

按薪级中点薪额
估计现时的年薪值

按薪级中点薪额
估计建议的年薪值

二级地政督察

132,360元

158,760元

一级地政督察

197,400元

251,820元

由于这两个职级按薪级中点薪额估计的年薪值有所增加,故 地政总署和工务科(其编制设有地政督察职位)按薪级中点薪 额估计的年薪总值上限,也须相应提高。

财政影响

10. 按薪级中点薪额估计,实施上述建议会令年薪开支增加 15,905,000元。我们已在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的预算內预留 足够款项,以支付这项建议在本财政年度余下时间实施所 需的开支,估计款额为12,269,000元。这项建议不会涉及其 他额外的财政负担。

背景资料

11. 地政督察在协助地政主任职系执行新界土地管理职务方 面,担当着重要的角色。这些职务包括处理小型屋宇的申 请;为收地、清理土地及搬村安排进行准备工作;负责临 时批地以及其他土地管制和执行批约条款等职务。一级地 政督察和二级地政督察的职责说明,分别载于 附件2
件3

12. 根据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的情况,地政督察职系的编制 共设有697个职位,包括地政总署350个一级地政督察和339 个二级地政督察职位,以及工务科编制內3个一级地政督察 和5个二级地政督察职位。

公务员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的建议

13. 公务员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已详细审核上述建议, 并表示地政督察职系的建议入职资格和薪级,均属恰当。

公务员事务科
一九九六年五月
(E4679/WIN78)


EC(96-97)25 附件1

建议的地政督察薪金換算安排

所有在职的一级地政督察

薪金低于修订薪级表起薪点 的人员,应支取新起薪点的 薪金

薪金等同或高于新起薪点的 人员,应获提升一个薪点

按旧顶薪点支薪一年或以上 的人员,应按其现时的薪点 提高 两个薪点


所有在职的二级地政督察

薪金低于修订薪级表起薪 点的人员,应支取新起薪 点的薪金

薪金等同或高于新起薪点 的人员,应获提升一个薪 点

按旧顶薪点支薪一年或以 上的人员,应按其现时的 薪点提高 两个薪点


公务员事务科

一九九六年五月


EC(96-97)25 附件2

一级地政督察 职责说明

目标及角色

在各区地政处为地政主任/高级地政主任/总地政主任/首 席地政主任提供土地行政及管理方面的辅助服务,并在有需 要时监督二级地政督察的工作。

I. 主要的特定职责

(A) 小型屋宇及重建乡村屋宇和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的申请

(i) 进行实地调查;

(ii) 审核申请人的原居民身分,以及透过翻查土地纪录,协助 确定申请人的资格;

(iii) 处理有关测定土地范围及拟备土地平面图的工作;

(iv) 为那些并非由土地测量师负责的小型屋宇用地或地段划定 界线;

(v) 根据认可乡村分区补地价表所列明的金额,计算补地价的 费用,并查核批地条款的履行情况;及

(vi) 查核发展进度和批地条款的履行情况,并作出报告,其中 包括下述各项-

(a) 地盘平整工程

(b) 淤塞问题

(c) 建筑物的高度和面积

(d) 削土坡

(e) 共用墙

(f) 批地条款所订明的其他固定装置

(g) 卫生规定

(h) 安排拍照及拟备草略图作纪录之用

(B) 收地事务

(i) 在各个实施阶段协助进行外勤工作、土地清理及文书工作 ,包括拟备收地文件及收地/清理费用预算、计算补偿金/ 特惠津贴及安排其后的付款事宜;

(ii) 按所需数量协助准备政府向土地审裁处提交的文件。在土 地审裁处判定金额后,地政督察须参与下述工作-

(a) 根据土地审裁处判定的金额,协助拟备固定形式的宪报公 告初稿;及

(b) 拟备固定形式的随文函件中英文本,以便连同宪报公告一 并送交或面交前业权人;

(iii) 在各个实施阶段执行任何其他职务,以协助在限期前完成 有关工作;

(iv) 为每幅受影响的屋地制备及查核土地资料/租用人资料, 以作估值之用;

(C) 搬村事务

(i) 寻找合适的迁置地点,以及拟备最新的土地平面图;

(ii) 记录任何需要重配地方或合资格领取补偿金/特惠津贴的 项目或设施,并协助执行其后的付款工作;

(iii) 获取与搬村安排有关的土地纪录及相关资料,例如土地类 别及土地业权人的资料等等,并存备及更新修订有关资料;

(iv) 协助将迁置屋宇或屋宇用地分配及交予村民,并协助他们 申请水电供应;

(v) 查核迁置屋宇的发展进度,报告不符规定的情况,并采取 适当/适时的行动;

(D)清理土地事务

(i) 当场提供建议及协助;

(ii) 协助评估和计算有关的补偿金/特惠津贴,并协助执行其 后的付款工作;

(iii)协助寻找合适的农业用途迁置区;

(iv) 就检拾墓穴骨殖的工作,与区域市政总署联络;

(v) 就农作物的评估,联同渔农处进行实地视察;

(vi) 对受影响的搭建物进行调查登记;

(vii) 就二级地政督察在整理受清拆影响项目的细目表及统计 报告方面的工作,进行统筹;

(viii) 协助与占用人及土地业权人进行磋商;

(E) 地理事务

(i) 协助高级人员邀请其他人士就新道路/街道名称提供意见 ,包括与乡事委员会等当地组织商讨;

(ii) 拟备街道草图和提出编排门牌号数的建议;

(iii) 协助调解有关土地事宜、风水、用水权、村地和风俗的纷 爭;

(iv) 协助公用事业机构(例如水务署)联络土地业权人,并提供 土地资料;

(v) 就检拾墓穴骨殖的工作,与区域市政总署联络,并监督有 关工作;

(vi) 确定乡村墓地的范围;

(vii) 张贴有关挖掘准许证的告示,并检查其后进行的修复工 程;

(viii) 报告任何有关非法占用未批租土地和非法殓葬的事件;

(ix) 与其他部门的人员实地视察,以拟备土地平面图,供作装 设街灯、修筑行人径、设置码头及进行其他有关的乡村工程 等等;

(F)修订租约许可证、官地租用牌照、重建已登记住宅搭建物 的批核文件及批准书、短期租约及短期豁免书

(i) 查核及监察二级地政督察的工作,并于处理有关发牌、续
期、转让、修葺、重建/扩建、取消与补发,以及修订內容 的申请时,协助进行外勤工作和文书工作;

(ii) 监管二级地政督察,如有需要,协助处理较复杂和棘手的 个案;

(G) 批约条款执行工作

(i) 调查是否有不符规定的情况,并实地视察、拍照量度及报 告任何违反批约条款的事件;

(ii) 查核暂准费的计算是否准确,并核对草略图和建筑图则, 包括核准停车场图则;

(iii) 如业权人/占用人违反批约条款,向他们建议作出纠正;

(iv) 拟备或批核实地视察报告初稿,并整理建筑物视察纪录册;

(v) 协助高级人员取得详细资料和业权资料;

(vi) 协助监督清拆行动;

(vii) 拟备施工通知,并向有关地区的合约承办商索取清拆违 例搭建物的费用预算;

(viii) 检查/再检查已领有入伙纸/满意纸的新建筑物;

(ix) 整理及更新修订进度登记册,并提供资料和统计数据,以 拟备季度报告;

(H) 官地及环境管制事务

(i) 实地视察已批租土地及未批租土地,并在获得授权的情况 下,发出通知书;

(ii) 拟备有关非法占用未批租土地事件的调查报告和现况报告;

(iii) 就有关改善未批租土地的环境而进行的清理工作,评估地 形和有关的数目;

(iv) 为清理土地行动进行一般调查登记工作;

(v) 就清理土地行动和土地修护工作,提供建议和费用预算, 并统筹其后的实地巡视工作;

(vi) 监督及监察有关地区的合约承办商的日常工作和工作水 准;在必要时,将其表现欠佳的地方向高级人员报告;

(vii) 申请传票;

(viii) 协助处理与其他政府部门合作的事务,包括在联合行动 中监督其他部门的员工,并监督小规模的清拆行动;

(ix) 报告有关环境污染的事件;

(x) 在需要时协助进行环境改善工程,并统筹其后的实地巡 视工作;

(xi)就官地保养拨款项下的工程,处理计算工作,并拟备施 工通知和记录财政报告;

(xii) 拟备有关接收/移交土地的文件;

(xiii) 突击巡查官地当值警卫的工作;

(xiv) 在接收/移交土地时,以政府代表的身分出席;

(xv) 对弃置的车辆采取适当行动,并整理提交给有关部门的 资料;

(xvi) 记录违例者的资料、录取警诫供词及出庭作证,以 便根据官地条例提出检控;

(I) 估价及产业事务

(i) 查核那些涉及印花/遗产稅的私人土地交易所申报的价值 ;

(ii) 协助分析市內地段的售楼说明书;

(iii) 填妥估价表,然后递交地政主任;

(iv) 协助查核及追查土地业权,以及执行甲种/乙种換地权 益书的投标计分工作;

(v) 协助处理临时批地的工作,例如短期租约和短期豁免书; 执行短期租约和短期豁免书的一般管理工作,包括找出承租 人所在,以便追收欠租;张贴迁出通知书和进行视察;

(vi) 协助查核有关建筑图则是否符合批地条件;

(vii) 进行实地查核工作,并报告已批租土地及小型屋宇的发 展进度;

(viii) 处理有关建筑规约的续期申请;

(ix) 协助安排签发满意纸;

(x) 在进行拨地工作时协助拟备批约条款;

(xi) 协助将政府拨出的土地/招标土地交予有关部门/中标
者;

(xii) 每月拟备估价比较纪录;

II. 杂项职务

(i) 协助高级人员训练二级地政督察;

(ii) 统筹和监督二级地政督察的工作;

(iii) 协助高级人员统筹有关乡村改善工程的事宜;

(iv) 为各种申请及土地交易进行有关的初步外勤工作及准备 工作;

(v) 在需要时与其他部门联络;

(vi) 就一般土地事宜与市民接洽;

(vii) 校对与土地有关的文件;

(viii) 查核土地纪录;

(ix) 进行地盘查核工作,草拟固定形式的简单公函和张贴/ 送递有关土地事宜的通知书/函件,并拍摄照片作纪录之
用;

(x) 保存及更新修订有关的统计资料和其他纪录,并协助高 级人员分析这些资料;

(xi) 提供当地人士的通讯地址,如有需要,则亲自送递所有 与土地有关的通知书和信件予收件人;

(xii) 于台风袭港及发生其他天灾期间,执行有关的紧急职 务;

(xiii) 向高级人员报告一切有关资料,以供考虑;

(xiv) 执行任何其他由高级人员指派且属合理的职务。

April 1996
(E4679/WIN78)


EC(96-97)25附件3

二级地政督察 职责说明

整体目标

在各区地政处为地政主任/一级地政督察提供土地行政及管 理方面的辅助服务。

I. 主要的特定职责

(A)小型屋宇及重建乡村屋宇和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的申请

(i) 协助整理优先次序表及申请者的个人资料;

(ii) 查核有关申请是否符合建造小型屋宇的标准,并建议应否 发出建筑工程、渠务工程及地盘平整工程的豁免证明书;

(iii) 协助为那些并非由土地测量师负责的小型屋宇用地或地段 划定界线;

(iv) 拟备土地平面图及张贴/送递有关通知书;

(v) 监察发展进度,并在发觉有不符规定的情形时作出报告;

(vi) 在小型屋宇入伙前,查核是否符合卫生规定,所需设施 已否已安装妥当;

(vii)拍摄建筑物的照片作纪录之用;

(B)收回及清理土地

(i) 协助拟备收地草图、收地计划表及收地/清理费用预算;

(ii) 拟备补偿计算表初稿及安排其后的付款事宜;

(iii) 张贴及送递收地和清理通知书(包括搬迁墓穴的通知书);

(iv) 进行搭建物/产业登记工作,并记录须补偿的项目;

(v) 就土地审裁处可能需要的証据,为有关地段、建筑物及其 他项目逐一拍照;

(vi) 确定索偿人的资格和评估应付的特惠津贴、拟备补偿评估 报告、拟备草图和位置图、为所有受影响而合资格索取补偿 金的杂项永久改善设施或其他政府核准补偿项目,拍照及进 行量度工作;

(vii) 进行实地视察,以评估农业搭建物的索偿个案,并搜集合 资格索偿人和受影响搭建物的资料;

(viii) 执行其他有关收地和清理土地的职务;

(ix) 为区域市政总署检拾骨殖行动中受影响的墓穴进行登记和 确认工作;

(x) 在农作物估值工作中,确定土地类别,并量度耕地面积, 以便随后计算补偿的金额;

(xi) 就发展工程计划所引致的钻孔勘探工作或淤塞或水浸情况 对农作物造成的影响,拟备有关土地的平面图,拍照及计量 这些受影响的农作物;

(xii) 定期进行实地视察,并报告有关进展和不符规定的情况;

(C) 搬村事务

(i) 为受影响的乡村进行初步调查及登记,并存备所有合资格 人士、受影响业权人、村民及居民的家庭资料;

(ii) 拟备特惠津贴的付款草拟清单及安排其后的付款事宜;

(D) 地理事务

(i) 协助高级人员邀请其他人士就新道路/街道的名称提供意 见,包括在需要时与乡事委员会等当地组织商讨;

(ii) 拟备街道草图和提出编排门牌号数的建议;

(iii) 协助调解有关土地事宜、风水、用水权、村地及风俗的 纷爭;

(iv) 协助公用事业公司联络土地业权人及提供土地资料;

(v) 确定乡村墓地的范围;

(vi) 张贴有关申请挖掘准许证的告示、查核有关地点及修复 工程,以及报告工程的进展;

(vii) 报告任何非法占用未批租土地的个案,包括非法殓葬个 案;

(viii) 向原居村民说明地段的界线;

(E) 修订租约许可证、官地租用牌照、重建已登记住宅搭建物 的批核文件、批准书、短期租约和短期豁免书

协助高级人员处理有关续期、转让、修葺、重建/扩建、取 消和补发,以及修订內容的申请,其中包括下列职务-

(i) 确定有关土地的位置、拟备土地平面图,以及根据风水和 架空电缆等申请理由,核实申请的性质;

(ii) 拟备以许可证形式批出的短期租约和短期豁免书的详细內 容,包括搭建物的数目、尺寸和面积、许可证持有人的资料 ,以及应收取的费用;

(iii) 提醒许可证和租约/豁免书的持有人缴付尚未清缴的费用;

(iv) 查核房屋署所记录的登记资料;

(v) 确保承让人和许可证持有人/承租人已签妥承诺书;

(vi) 报告土地用途的更改事宜,以及许可证和租约/豁免书 內核准搭建物的更改资料;

(vii) 拍摄搭建物的照片作纪录之用;

(F) 批约条款执行工作

(i) 在签发满意纸或入伙纸后,视察已批租土地和新建筑物, 并报告任何违反批约条款的事项;

(ii) 拟备实地视察报告和每座建筑物的登记册、草略图及土地 平面图,并计算有关的暂准费;

(iii) 根据官地条例,在已批租土地上的违例搭建物张贴告示;

(iv) 就清拆个案,联同有关地区的合约承办商进行实地视察;

(v) 协助上司获取土地业权的资料;

(G) 官地及环境管制事务

(i) 进入已批租土地和未批租土地进行视察,并报告有关未经 认可而使用政府土地或已批租土地的情况;

(ii) 搜集土地详情、占用人资料和背景等资料,并拍摄照片、 量度尺寸和拟备土地平面图;

(iii) 协助监督小规模清理和拆卸工作,以及有关地区的合约承 办商的工作;

(iv) 在有需要时协助进行环境改善工程,以及与其他政府部门 采取的联合行动,然后进行实地巡视;

(v) 根据官地条例,张贴和送递通知书;

(vi) 录取警诫供词和记录占用人的资料,并出庭作证,以便根 据官地条例提出检控;

(vii) 协助突击巡查地盘警卫的工作,以及处理弃置车辆;

(viii) 例行视察政府土地,确保沒有出现问题;

(H) 估价及产业事务

(i) 进行实地视察,并量度受影响的土地及建筑物;

(ii) 根据高级人员核准的方法和金额,计算农业用地和建筑用 地的价值;

(iii) 搜集关于临时批地的资料,例如短期租约及短期豁免书的 资料,然后交予高级人员,以及负责短期租约及短期豁免书 的一般管理工作,包括找出承租人所在,以追收欠租;张贴 迁出通知书和进行视察;

(iv) 搜集比较数据及其他有关修订批约条款所付土地补价、換 地、土地价值、补偿金等供作估价用途的资料,并将这些资 料交予高级人员;

(v) 参照屋宇署发出的作业备考,查核地积比率是否合乎规 定,以及楼面平面图的计算方法,并协助查核关于产业拓展 的批约条款;

(vi) 保存及更新修订有关批租土地的参考图及纪录;

(vii) 进行实地查核,并报告发展进度及经发现的不符规定事宜;

II. 杂项职务

(i) 为各种申请及土地交易进行有关的初步外勤工作及准备工 作,例如量度土地及拟备初步图则;

(ii) 草拟付款清单及安排付款事宜;

(iii) 就土地事宜与其他政府部门联络,并在有需要时提供协
助;

(iv) 查核土地纪录;

(v) 校对与土地有关的文件;

(vi) 协助处理村民所拥有房地产的分契事宜;

(vii) 处理公众对新界土地事务的简单查询;

(viii) 提供当地人士的通讯地址,如有需要,则亲自送递所有 发给他们的通知书/信件;

(ix) 进行实地查核,草拟固定形式的简单公函,张贴/送递与 土地事宜有关的通知书/函件,并拍摄照片作纪录之用;

(x) 向高级人员报告一切有关的资料,以供考虑;

(xi) 于台风袭港及发生其他天灾期间,执行紧急职务,并报告 有关的损毀事宜;

(xii) 执行任何其他由高级人员指派且属合理的职务。

一九九六年四月
(E4679/WIN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