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96-97)11

财务委员会
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
讨论文件
一九九六年五月八日

总目92 - 律政署

分目001 薪金

请各委员向财务委员会建议,在律政署刑事检控科开设下
述常额职位-

2个副首席检察官
(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2点)
(95,550元至101,450元)



问题

律政署刑事检控科內须由首长级人员处理的工作不断增加
,但该科现时的首长级编制,不足以应付有关工作。

建议

2.律政司建议开设两个副首席检察官(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
第2点)常额职位。

理由

3.律政署刑事检控科负责香港所有检控事务和有关工作,主
要职务包括在法庭进行检控,以及向执法部门(包括警务处
和廉政公署)提供法律意见。尽管案件数量和工作压力不断
增加,但该科自一九八八年以来,再沒有增设首长级常额
职位。有关该科工作量的统计数字,载于附件1附件2

4.刑事检控科的工作,基本上是因应需求而执行。该科以
往数年都是透过调拨內部资源,来应付新增的工作量。为
提高运作和行政方面的效率,律政司已透过下列安排来调
拨资源-

  1. 重订各组的职责范围,以应付不断转变的需求
    ;及

  2. 调拨副首席检察官职位去执行和监督须优先处
    理但又缺乏所需资源的新工作。

律政司曾经调拨刑事检控科五个副首席检察官职位,以便
能开设五个分组,负责日趋重要而须由专人处理的工作范
畴。这五个新组分别为审讯预备(地方法院)组、追讨资
产组、人权法案组,以及商业罪案组(B)和商业罪案组(C)
。该科重组前和重组后的首长级结构图,分别载于附件3
和附件4。

5.虽然经过重组和不断调拨资源,但该科所面对的需求仍
持续增加,而应付的能力又已到了极限。因此,律政司认
为必须加强该科的人手,增设两个副首席检察官职位,负
责处理商业罪案和贪污案件方面增加了的工作量。

商业罪案组(B)

6.商业罪案组(B)负责一般商业罪案和海关案件。其中需要
提供法律意见及出庭提控的商业案件数目一直增加,详情
如下-

年份意见数目相对于
1989年
的增幅(%)
出庭提控
的案件
数目
相对于
1989年
的增幅(%)
1989

390

-70

-

1990

452

+15.9

110

+57.1

1991

479

+22.8

125

+78.6

1992

391

+0.3

93

+32.9

1993

437

+12.1

114

+62.9

1994

453

+16.2

139

+98.6

1995

1029

+163.8

254

+262.9

其中涉及伪造(特别是伪造信用卡)、逃稅、走私、版权及商
品说明的案件,增幅最为显著。

7.这些案件除了数目有所增加外,很多都是案情非常复杂,
处理费时,而且涉及卷帙浩繁的佐证文件,需要进行大量
研究及分析工作。因此,这些案件需要由负责检控的检察
官作严谨仔细的预备工作。就以该组现正处理的一宗案件
为例,警方所检取的书面证物共二百万页。很多时候,案
情会极之复杂,需要由首长级人员主理整个提供意见、准
备和出庭提控的过程。

8.该组亦须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紧密合
作。证监会进行调查工作后,如发现巿场受人操纵及可能
触犯《刑事罪行条例》的案件,往往会要求该组提供意见
。在一九九三及一九九四年,该组分别处理了四宗及九宗
证监会的案件。这些案件的聆讯甚为冗长,通常历时许多
个月。在一九九五年,该组曾就五宗证监会案件提供法律
意见。这类案件大部分都涉及很多佐证文件,性质非常复
杂,所以需要一名首长级人员仔细处理。

9.目前,商业罪案组(B)只有一名副首席检察官。律政司认
为该组需要增设一名副首席检察官,以应付更形繁复的工
作。建议中的副首席检察官职位的职责,载于附件5

10.一九九六年一月,共有94宗商业罪行的档案提交刑事检
控科征询意见。该科为这些档案提供意见,平均需时18天
。建议中的副首席检察官职位如获准开设,将负责监督辖
下隶属该组的辅助人员,并为他们提供意见,以及处理交
予该组负责而性质较为复杂的案件。律政司估计,藉着增
设这个职位,可将刑事检控科为商业罪行档案提供意见所
需的时间减至14天,即减少25%。

廉政公署案件组

11.廉政公署案件组所处理的案件,均来自廉政公署所进行
的调查。该组的工作量持续增加,详情如下-

年份意见数目相对于
1989年
的增幅(%)
出庭提控
的案件
数目
相对于
1989年
的增幅(%)
1989

549

-

125

-

1990

582

+6.0

106

-15.2

1991

708

+29.0

147

+17.6

1992

723

+31.7

132

+5.6

1993

643

+17.1

151

+20.8

1994

785

+43.0

167

+33.6

1995

846

+54.1

284

+127.2

12.该组的工作量较前增加,其中一个原因是社会大众对贪
污问题日渐关注,而廉政公署又加强了打击贪污的工作。
过去两年,廉政公署已将调查公营部门贪污案件的调查组
,由三个增至五个,其中四个主要处理与纪律部队有关的
贪污工作。此外,廉政公署亦增设了另一个小组,专门调
查选举舞弊及相关非法行为方面的案件。廉政公署加强执
法工作后,对该组检察官服务的需求激增,情况可由上文
第11段的统计数字反映出来。展望将来,廉政公署亦有意
于一九九八年开设另一个小组,以对付村代表选举的舞弊
行为。由于就涉嫌违反选举法例的案件而进行的诉讼工作
,很可能会持续数年,因此,律政司预料廉政公署案件组
的工作量,将会继续上升。

13.廉政公署案件组所处理的案件,不但数量繁多,而且渐
趋复杂和敏感,通常涉及冗长的审讯,而辩方又往往以人
权法案为理由,挑战廉政公署的法定权力。其中所涉及的
佐证文件亦较前浩繁,需要花很多时间去阅读、研究和开
会商议。

14.该组现时只有一名副首席检察官,因而需要增添首长级
人手,以确保该组的工作效率和所给予的法律意见质素,
均不会因工作日益繁复而下降。因此,律政司认为必须增
设一个副首席检察官职位。建议中的副首席检察官职位的
主要职务和责任,载于附件6

15.一九九六年一月,廉政公署向刑事检控科提交了61宗案
件的档案,以便征询意见。该科为这些档案提供意见,平
均需时21天。新的副首席检察官职位如获准开设,将负责
监督辖下隶属该组的辅助人员,并向他们提供意见,以及
处理交予该组负责而性质较为复杂的案件。律政司估计,
藉着增设这个职位,可将该组为有关案件提供意见所需的
时间减至16天,即减少25%。

财政影响

16.按薪级中点薪额估计,因实施这项建议而增加的年薪开
支如下-

职位数目
新设常额职位2,365,2002

17.上述建议平均每年的员工开支总额为4,389,576元,其中
包括薪金及有关的员工费用。实施这项建议无须开设任何
非首长级职位。我们已在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的预算內预
留足够款项,以支付这项建议的开支。

背景资料

18.由于《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已制定为法例,加上政
府已加强对付商业欺诈行为及行贿贪污的执法工作,兼且
入境案件和中港跨境事宜不断增加,政府认为必须有足够
资源,才能应付因此而带来的工作。律政司已在一九九四
年的政策大纲中,表示有需要增加刑事检控科的人手,以
期在职务日益增多和渐趋复杂的情况下,仍能保持检控罪
犯工作的效率。

19.律政司于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日,向人事编制小组委员
会提交一份文件(见EC(95-96)52),建议开设三个副首席检察
官常额职位,负责处理与人权法案、商业罪行及廉政公署
有关的案件。我们后来撤回该份文件,因为当时各委员普
遍认为在检讨外判案件安排的工作有结果之前,不宜考虑
上述建议。外判案件安排的检讨工作已于一九九五年十二
月完成。所建议的措施着重改善外判案件安排的经济效益
、透明度及问责制度。律政署已于一九九六年二月开始实
施这些建议。由于这项检讨只针对外判案件安排在程序和
行政方面的事宜,不会改变外判案件的政策,因此对增加
检察官职系人手的建议并无影响。

20.鉴于刑事检控科所面对的工作需求越来越大,而香港这
个商业枢纽又必须有高效率和具成效的方法来对付商业罪
案及贪污案件,才能维护本身治安良好的声誉,因此,我
们认为有需要开设两个副首席检察官职位,藉以加强刑事
检控科的首长级人手。至于EC(95-96)52的文件本来建议开
设第三个副首席检察官职位,以处理涉及人权法案的案件
一事,律政司已暂时自刑事检控科第三组(法庭专家组(1)
- 三合会及有组织罪案),调派一名副首席检察官来应付
有关需要。然而,律政司会密切监察这两个范畴的工作。
待律政署掌握了更多具体明确的资料数据,计算出这两个
范畴可能长期出现的工作量后,律政司便会重新考虑是否
需要开设多一个副首席检察官常额职位。

21.掌管刑事检控科的刑事检察处处长已向立法局司法及法
律事务委员会简介这项增加人手的建议。该委员会并不反
对增设两个副首席检察官职位,但要求提供资料,说明若
这项建议获得通过,工作效率会有何改善。因此,我们遂
于上文第10及15段载述有关资料。

公务员事务科的意见

22.公务员事务科在考虑过刑事检控科日益增加的工作需求
后,认为该科的修订组织可以接受,而上述建议职位的职
系、职级安排和数目亦属恰当。

首长级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
的建议

23.首长级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表示,如开设建议中
的职位,上述职级安排实属恰当。

律政署

一九九六年四月


EC(96-97)11 附件1

刑事检控科工作量统计数字
由署內人员处理的案件数目及出庭日数

案件数目/
出庭日数/
年份
刑事上诉
案件
在高等法
院审讯的
案件
在地方法
院答辩的
案件
在地方法
院审讯的
案件
在裁判法
院审讯的
案件
总数相对于
1989年的
增幅/减幅
19892353宗
753日
361宗
2363日
1529宗
180日
556宗
1309日
615宗
1025日
5 414宗
5630日

19901962宗
701日
427宗
3224日
1395宗
177日
494宗
1264日
651宗
1073日
4929宗
6439日
-8.96%
14.37%
19911850宗
575日
373宗
2216日
1235宗
104日
561宗
1320日
535宗
841日
4 554宗
5056日
-15.88%
-10.20%
19921585宗
688日
817宗
2042日
1317宗
102日
564宗
1459日
618宗
965日
4901宗
5256日
-9.48%
-6.64%
19931869宗
665日
542宗
3114日
1328宗
104日
586宗
1515日
725宗
1089日
5050宗
6487日
-6.72%
15.22%
19942416宗
616日
654宗
3449日
1262宗
100日
683宗
1126日
682宗
1003.5日
5697宗
6294.5日
5.23%
11.80%
19952079宗
646日
566宗
1947日
1317宗
180日
1208宗
2043日
727宗
1080.5日
5897宗
5896.5日
8.92%
4.73%


EC(96-97)11附件2

刑事检控科工作量统计数字
提供法律意见的数目

工作范畴199319941995
审讯预备4433882 465
追讨资产599621621
人权法案295531277
引渡500 555998
投诉警察课、色情及赌博572487 878
入境/劳工/海关 1151979637#
商业罪案组/廉政公署案件108012381875
裁判法院案件不适用*不适用2326
总数4 6404 79910 077

*1993及1994年并沒有存备有关的统计数字

#由1995年2月13日起,商业罪案组负责为海关案件提供法
律意见


EC(96-97)11 附件5

副首席检察官(商业罪案组)
(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2点)

主要职务和责任

就下述事务,向刑事检控科第III分科的副刑事检控专员(即
副刑事检控专员(3))负责-

  1. 就严重及敏感的商业罪行案件,向警务处和廉
    政公署提供意见;

  2. 在涉及严重商业罪行的案件审讯和上诉期间,
    出席有关的法庭聆讯,包括內幕交易审裁处
    的聆讯;

  3. 就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案件提供意见
    ,并代表该委员会进行检控;

  4. 就香港海关方面的案件,包括侵犯版权、侵用
    商标及违反《商品说明条例》的罪行,提供意
    见、预先准备及提出检控;

  5. 提出修订建议,以堵塞现有法例的漏洞和解决
    程序上的问题;及

  6. 执行商业罪案组首长级人员的管理职务和职责
    ,包括监督高级检察官和检察官的工作。


EC(96-97)11 附件6

副首席检察官(廉政公署案件)(II)
(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2点)

主要职务和责任

就下述事务,向刑事检控科第III分科的副刑事检控专员(即
副刑事检控专员(3))负责-

  1. 就严重的贪污案件,向廉政公署提供意见;

  2. 在严重贪污案件与选举案件审讯和上诉期间,
    出席有关的法庭聆讯;

  3. 就贪污问题、检控政策以及立法建议和修订等
    事项,向律政司和刑事检察处处长提供意见;

  4. 执行廉政公署案件组首长级人员的管理职责和
    职务,包括监督高级检察官和检察官的工作。


Last Updated on 2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