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96-97)11
财务委员会
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
讨论文件
一九九六年五月八日
总目92 - 律政署
分目001 薪金
请各委员向财务委员会建议,在律政署刑事检控科开设下
述常额职位-
2个副首席检察官
(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2点)
(95,550元至101,450元)
问题
律政署刑事检控科內须由首长级人员处理的工作不断增加
,但该科现时的首长级编制,不足以应付有关工作。
建议
2.律政司建议开设两个副首席检察官(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
第2点)常额职位。
理由
3.律政署刑事检控科负责香港所有检控事务和有关工作,主
要职务包括在法庭进行检控,以及向执法部门(包括警务处
和廉政公署)提供法律意见。尽管案件数量和工作压力不断
增加,但该科自一九八八年以来,再沒有增设首长级常额
职位。有关该科工作量的统计数字,载于附件1和附件2。
4.刑事检控科的工作,基本上是因应需求而执行。该科以
往数年都是透过调拨內部资源,来应付新增的工作量。为
提高运作和行政方面的效率,律政司已透过下列安排来调
拨资源-
- 重订各组的职责范围,以应付不断转变的需求
;及
- 调拨副首席检察官职位去执行和监督须优先处
理但又缺乏所需资源的新工作。
律政司曾经调拨刑事检控科五个副首席检察官职位,以便
能开设五个分组,负责日趋重要而须由专人处理的工作范
畴。这五个新组分别为审讯预备(地方法院)组、追讨资
产组、人权法案组,以及商业罪案组(B)和商业罪案组(C)
。该科重组前和重组后的首长级结构图,分别载于附件3
和附件4。
5.虽然经过重组和不断调拨资源,但该科所面对的需求仍
持续增加,而应付的能力又已到了极限。因此,律政司认
为必须加强该科的人手,增设两个副首席检察官职位,负
责处理商业罪案和贪污案件方面增加了的工作量。
商业罪案组(B)
6.商业罪案组(B)负责一般商业罪案和海关案件。其中需要
提供法律意见及出庭提控的商业案件数目一直增加,详情
如下-
年份 | 意见数目 | 相对于 1989年 的增幅(%) | 出庭提控 的案件 数目 | 相对于 1989年 的增幅(%)
|
---|
1989 | 390 | - | 70 | -
|
1990 | 452 | +15.9 | 110 | +57.1
|
1991 | 479 | +22.8 | 125 | +78.6
|
1992 | 391 | +0.3 | 93 | +32.9
|
1993 | 437 | +12.1 | 114 | +62.9
|
1994 | 453 | +16.2 | 139 | +98.6
|
1995 | 1029 | +163.8 | 254 | +262.9
|
其中涉及伪造(特别是伪造信用卡)、逃稅、走私、版权及商
品说明的案件,增幅最为显著。
7.这些案件除了数目有所增加外,很多都是案情非常复杂,
处理费时,而且涉及卷帙浩繁的佐证文件,需要进行大量
研究及分析工作。因此,这些案件需要由负责检控的检察
官作严谨仔细的预备工作。就以该组现正处理的一宗案件
为例,警方所检取的书面证物共二百万页。很多时候,案
情会极之复杂,需要由首长级人员主理整个提供意见、准
备和出庭提控的过程。
8.该组亦须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紧密合
作。证监会进行调查工作后,如发现巿场受人操纵及可能
触犯《刑事罪行条例》的案件,往往会要求该组提供意见
。在一九九三及一九九四年,该组分别处理了四宗及九宗
证监会的案件。这些案件的聆讯甚为冗长,通常历时许多
个月。在一九九五年,该组曾就五宗证监会案件提供法律
意见。这类案件大部分都涉及很多佐证文件,性质非常复
杂,所以需要一名首长级人员仔细处理。
9.目前,商业罪案组(B)只有一名副首席检察官。律政司认
为该组需要增设一名副首席检察官,以应付更形繁复的工
作。建议中的副首席检察官职位的职责,载于附件5。
10.一九九六年一月,共有94宗商业罪行的档案提交刑事检
控科征询意见。该科为这些档案提供意见,平均需时18天
。建议中的副首席检察官职位如获准开设,将负责监督辖
下隶属该组的辅助人员,并为他们提供意见,以及处理交
予该组负责而性质较为复杂的案件。律政司估计,藉着增
设这个职位,可将刑事检控科为商业罪行档案提供意见所
需的时间减至14天,即减少25%。
廉政公署案件组
11.廉政公署案件组所处理的案件,均来自廉政公署所进行
的调查。该组的工作量持续增加,详情如下-
年份 | 意见数目 | 相对于 1989年 的增幅(%) | 出庭提控 的案件 数目 | 相对于 1989年 的增幅(%)
|
---|
1989 | 549 | - | 125 | -
|
1990 | 582 | +6.0 | 106 | -15.2
|
1991 | 708 | +29.0 | 147 | +17.6
|
1992 | 723 | +31.7 | 132 | +5.6
|
1993 | 643 | +17.1 | 151 | +20.8
|
1994 | 785 | +43.0 | 167 | +33.6
|
1995 | 846 | +54.1 | 284 | +127.2
|
12.该组的工作量较前增加,其中一个原因是社会大众对贪
污问题日渐关注,而廉政公署又加强了打击贪污的工作。
过去两年,廉政公署已将调查公营部门贪污案件的调查组
,由三个增至五个,其中四个主要处理与纪律部队有关的
贪污工作。此外,廉政公署亦增设了另一个小组,专门调
查选举舞弊及相关非法行为方面的案件。廉政公署加强执
法工作后,对该组检察官服务的需求激增,情况可由上文
第11段的统计数字反映出来。展望将来,廉政公署亦有意
于一九九八年开设另一个小组,以对付村代表选举的舞弊
行为。由于就涉嫌违反选举法例的案件而进行的诉讼工作
,很可能会持续数年,因此,律政司预料廉政公署案件组
的工作量,将会继续上升。
13.廉政公署案件组所处理的案件,不但数量繁多,而且渐
趋复杂和敏感,通常涉及冗长的审讯,而辩方又往往以人
权法案为理由,挑战廉政公署的法定权力。其中所涉及的
佐证文件亦较前浩繁,需要花很多时间去阅读、研究和开
会商议。
14.该组现时只有一名副首席检察官,因而需要增添首长级
人手,以确保该组的工作效率和所给予的法律意见质素,
均不会因工作日益繁复而下降。因此,律政司认为必须增
设一个副首席检察官职位。建议中的副首席检察官职位的
主要职务和责任,载于附件6。
15.一九九六年一月,廉政公署向刑事检控科提交了61宗案
件的档案,以便征询意见。该科为这些档案提供意见,平
均需时21天。新的副首席检察官职位如获准开设,将负责
监督辖下隶属该组的辅助人员,并向他们提供意见,以及
处理交予该组负责而性质较为复杂的案件。律政司估计,
藉着增设这个职位,可将该组为有关案件提供意见所需的
时间减至16天,即减少25%。
财政影响
16.按薪级中点薪额估计,因实施这项建议而增加的年薪开
支如下-
17.上述建议平均每年的员工开支总额为4,389,576元,其中
包括薪金及有关的员工费用。实施这项建议无须开设任何
非首长级职位。我们已在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的预算內预
留足够款项,以支付这项建议的开支。
背景资料
18.由于《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已制定为法例,加上政
府已加强对付商业欺诈行为及行贿贪污的执法工作,兼且
入境案件和中港跨境事宜不断增加,政府认为必须有足够
资源,才能应付因此而带来的工作。律政司已在一九九四
年的政策大纲中,表示有需要增加刑事检控科的人手,以
期在职务日益增多和渐趋复杂的情况下,仍能保持检控罪
犯工作的效率。
19.律政司于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日,向人事编制小组委员
会提交一份文件(见EC(95-96)52),建议开设三个副首席检察
官常额职位,负责处理与人权法案、商业罪行及廉政公署
有关的案件。我们后来撤回该份文件,因为当时各委员普
遍认为在检讨外判案件安排的工作有结果之前,不宜考虑
上述建议。外判案件安排的检讨工作已于一九九五年十二
月完成。所建议的措施着重改善外判案件安排的经济效益
、透明度及问责制度。律政署已于一九九六年二月开始实
施这些建议。由于这项检讨只针对外判案件安排在程序和
行政方面的事宜,不会改变外判案件的政策,因此对增加
检察官职系人手的建议并无影响。
20.鉴于刑事检控科所面对的工作需求越来越大,而香港这
个商业枢纽又必须有高效率和具成效的方法来对付商业罪
案及贪污案件,才能维护本身治安良好的声誉,因此,我
们认为有需要开设两个副首席检察官职位,藉以加强刑事
检控科的首长级人手。至于EC(95-96)52的文件本来建议开
设第三个副首席检察官职位,以处理涉及人权法案的案件
一事,律政司已暂时自刑事检控科第三组(法庭专家组(1)
- 三合会及有组织罪案),调派一名副首席检察官来应付
有关需要。然而,律政司会密切监察这两个范畴的工作。
待律政署掌握了更多具体明确的资料数据,计算出这两个
范畴可能长期出现的工作量后,律政司便会重新考虑是否
需要开设多一个副首席检察官常额职位。
21.掌管刑事检控科的刑事检察处处长已向立法局司法及法
律事务委员会简介这项增加人手的建议。该委员会并不反
对增设两个副首席检察官职位,但要求提供资料,说明若
这项建议获得通过,工作效率会有何改善。因此,我们遂
于上文第10及15段载述有关资料。
公务员事务科的意见
22.公务员事务科在考虑过刑事检控科日益增加的工作需求
后,认为该科的修订组织可以接受,而上述建议职位的职
系、职级安排和数目亦属恰当。
首长级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
的建议
23.首长级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表示,如开设建议中
的职位,上述职级安排实属恰当。
律政署
一九九六年四月
EC(96-97)11 附件1
刑事检控科工作量统计数字
由署內人员处理的案件数目及出庭日数
案件数目/ 出庭日数/ 年份
| 刑事上诉 案件 | 在高等法 院审讯的 案件
| 在地方法 院答辩的 案件 | 在地方法 院审讯的 案件
| 在裁判法 院审讯的 案件 | 总数 | 相对于 1989年的 增幅/减幅
|
---|
1989 | 2353宗 753日 | 361宗 2363日 | 1529宗 180日 | 556宗 1309日 | 615宗 1025日 | 5 414宗 5630日 | - -
|
1990 | 1962宗 701日 | 427宗 3224日 | 1395宗 177日 | 494宗 1264日 | 651宗 1073日 | 4929宗 6439日 | -8.96% 14.37%
|
1991 | 1850宗 575日 | 373宗 2216日 | 1235宗 104日 | 561宗 1320日 | 535宗 841日 | 4 554宗 5056日 | -15.88% -10.20%
|
1992 | 1585宗 688日 | 817宗 2042日 | 1317宗 102日 | 564宗
1459日 | 618宗 965日 | 4901宗 5256日 | -9.48% -6.64%
|
1993 | 1869宗 665日 | 542宗 3114日 | 1328宗 104日 | 586宗 1515日 | 725宗 1089日 | 5050宗 6487日 | -6.72% 15.22%
|
1994 | 2416宗 616日 | 654宗 3449日 | 1262宗 100日 | 683宗
1126日 | 682宗 1003.5日 | 5697宗 6294.5日 | 5.23% 11.80%
|
1995 | 2079宗 646日 | 566宗 1947日 | 1317宗 180日 | 1208宗
2043日 | 727宗 1080.5日 | 5897宗 5896.5日 | 8.92% 4.73%
|
EC(96-97)11附件2
刑事检控科工作量统计数字
提供法律意见的数目
工作范畴 | 1993 | 1994 | 1995
|
---|
审讯预备 | 443 | 388 | 2 465
|
追讨资产 | 599 | 621 | 621
|
人权法案 | 295 | 531 | 277
|
引渡 | 500 | 555 | 998
|
投诉警察课、色情及赌博 | 572 | 487 | 878
|
入境/劳工/海关 | 1151 | 979 | 637#
|
商业罪案组/廉政公署案件 | 1080 | 1238 | 1875
|
裁判法院案件 | 不适用* | 不适用 | 2326
|
总数 | 4 640 | 4 799 | 10 077
|
*1993及1994年并沒有存备有关的统计数字
#由1995年2月13日起,商业罪案组负责为海关案件提供法
律意见
EC(96-97)11 附件5
副首席检察官(商业罪案组)
(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2点)
主要职务和责任
就下述事务,向刑事检控科第III分科的副刑事检控专员(即
副刑事检控专员(3))负责-
- 就严重及敏感的商业罪行案件,向警务处和廉
政公署提供意见;
- 在涉及严重商业罪行的案件审讯和上诉期间,
出席有关的法庭聆讯,包括內幕交易审裁处
的聆讯;
- 就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案件提供意见
,并代表该委员会进行检控;
- 就香港海关方面的案件,包括侵犯版权、侵用
商标及违反《商品说明条例》的罪行,提供意
见、预先准备及提出检控;
- 提出修订建议,以堵塞现有法例的漏洞和解决
程序上的问题;及
- 执行商业罪案组首长级人员的管理职务和职责
,包括监督高级检察官和检察官的工作。
EC(96-97)11 附件6
副首席检察官(廉政公署案件)(II)
(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2点)
主要职务和责任
就下述事务,向刑事检控科第III分科的副刑事检控专员(即
副刑事检控专员(3))负责-
- 就严重的贪污案件,向廉政公署提供意见;
- 在严重贪污案件与选举案件审讯和上诉期间,
出席有关的法庭聆讯;
- 就贪污问题、检控政策以及立法建议和修订等
事项,向律政司和刑事检察处处长提供意见;
及
- 执行廉政公署案件组首长级人员的管理职责和
职务,包括监督高级检察官和检察官的工作。
Last Updated on 2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