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文件EC(96-97)32
一九九六年七月九日
财务委员会
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
总目122-警察:皇家香港警务处
分目001 薪金
请各委员向财务委员会建议 开设下述11个常额职位-
2个警务处助理处长
(警务人员薪级表第56点)(95,550元至101,450元)
9个总警司
(警务人员薪级表第55点)(82,850元至88,100元)
并删除下述15个常额职位,以作抵销-
1个警务处副处长
(警务人员薪级表第58点)(129,950元至133,900元)
1个警务处高级助理处长
(警务人员薪级表第57点)(111,100元至117,750元)
个警务处助理处长
(警务人员薪级表第56点)(95,550元至101,450元)
10个总警司
(警务人员薪级表第55点)(82,850元至88,100元)
皇家香港警务处现行的首长级结构,是于一九八三年开始实
施;为使警队能应付工作上的转变,我们有需要将该结构修
订。
2.警务处处长在保安司的支持下,建议开设11个新职位(包括两
个警务处助理处长及九个总警司职位),并删除15个现有职位(
包括一个警务处副处长、一个警务处高级助理处长、三个警务
处助理处长和十个总警司职位)来作抵销,从而改组警务处的首
长级结构,以应所需,使警队能保持理想的工作效率和成效。
3.我们有需要精简和修订警务处的管理及统辖结构,以顾及一
九八三年实施现行的首长级结构以来,本港人口和罪案性质的
转变。建议中的改组安排,已参考了警方指挥结构管理研究所
提出的建议。警务处处长希望透过实施上文第2段所述的人手
编制建议,将警务处的组织结构更改如下-
- 加强支援部的运作支援角色;
- 加强刑事部打击有组织罪案的能力;
- 跟进政治部解散后所带来的转变;
- 修订新界警队单位的指挥结
构,以顾及新界区的人
口转变;
- 提高人事部的人力资源管理能力;
- 设立新的服务质素监察
部来取代监察事务部,以加
强有关承担责任的概念;及
- 更改现有的管理事
务部,并将其名称改为
资讯系统
部,专责在警
队推广资讯科技的应用。
我们会在下文各段详细说明建议作出的改革。警务处处长已试
行实上述改革建议,结果令人满意,故他建议长期推行这些改
革。警指挥结构的现行和建议组织图,分别载于附件1及附件2
。
(-1个警务处助理处长)
(+1个总警司、-1个总警司)
4.警队须不断作出努力,确保其指挥结构能充分应付面前日新
月异的需求。为此,警务处处长已将交通部拨归支援部管辖,
并将其名称更改为「交通科」,由一名总警司掌管。由于新
设的交通科会向指挥支援部的警务处助理处长(支援)负责,故
无须再保留行动处副处长(交通)(属警务处助理处长职级)的职
位。因此,警务处处长建议删除这个职位。
5.除了交通事务的指挥工作外,警务处处长亦指派助理处长(支
援)执行其他额外职务,包括管理警察车队(以往由管理事务部
管辖),以及处理有关公开资料守则的事务。助理处长(支援)亦
为警队与立法局接触联络的事务,担当积极的角色(例如回应
立法局的提问,以及出席立法局有关事务委员会和条例草案
审议委员会的会议),并参与跨部门政策和警队公共关系的事
务。助理处长(支援)职位经修订的职责说明,载于附件3。
6.警务处处长认为,为使助理处长(支援)在职务有所增加之余
,仍能专注处理政策和策略事务,实有需要开设一个属总警
司级别的副手职位。这个新设的职位,职衔为总警司(支援),
专职掌管支援部辖下的支援科,而支援科则负责所有与警队
行动支援有关的事务,亦负责探讨为市民提供更佳服务的方
法。有关拟设的总警司(支援)职位的职责说明,载于附件4。
7.此外,警务处处长亦建议删除支援部属下的总警司(辅警总
部)职位,因为该职位的职务,已分别交由人事部(接掌辅警
的人事职务)、警察训练部(接掌训练事务)和文职及政务处(
接掌财政、文职人员编制和物料事务)负责。
(+1个总警司、-1个总警司)
8.直至一九九二年为止,鉴证科、弹械鉴证科、刑事纪录科
、防止罪案科、国际刑警科、法医化验室和法医科的工作,
均只由一名总警司(即总警司(刑事行政及支援))监督。过去数
年,这些单位的工作量有所增加,而性质亦更形复杂,故警
务处处长认为有需要增设一个总警司职位,以减轻总警司(刑
事行政及支援)沉重的工作负担。因此,他开设了一个总警司
编外职位,职衔为总警司(刑事总部),以暂时填补现已悬空而
不再需要的驻曼谷参赞常额职位(属总警司级别)。总警司(刑
事总部)的主要职责,包括处理刑事部总部的统筹、行政和
资源事务;处理有关制定新法例和在法庭使用中文的事宜,
以及就立法局有关罪案的提问拟备答覆。这个职位亦负责统
领中央证人保护组和虐待儿童调查组。原有的总警司职位,
则改称为总警司(刑事)(支援)。
9.根据过往经验,警务处处长必须长期设立总警司(刑事总部)
一职,才能应付上述工作量。因此,他建议将这个职位开设为
常额职位,藉删除悬空的总警司(驻曼谷参赞)职位作抵销。拟
设的总警司(刑事总部)职位的职责说明,以及总警司(刑事)(支
援)职位经修订的职责说明,分别载于 附件5和 附件6。
(+2个总警司、-1个总警司)
10.政府在一九九四年的政策大纲中,答应调派多45名警务人员
执行反三合会的工作,并重订有关处理三合会和其他严重罪行
问题的方法,藉此遏止三合会势力的扩张。
11.为采用更专注的方式去执行警务工作,警务处处长将过往由
一名总警司掌管的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课分为两科,即刑
事情报科和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警务处处长建议分别
由一名总警司掌管这两科,并删除掌管前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
调查课的总警司职位,以作抵销。
12.刑事情报科主要负责收集全港的刑事情报,以及改善收集情
报的方法。如按上述建议开设一个总警司职位去掌管该科,便
可由一名高级人员专责执行这项对侦查罪案甚为重要的工作。
拟设的刑事情报科总警司职位的职责说明,载于附件7
13.自从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于一九九四年十月制定,以及反
走私特遣队于一九九四年四月将部分职务转拨有组织罪案及三
合会调查科后,该科的工作便不断增加。由于涉及三合会的罪
案均属集团性质,故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需要由经验丰
富的首长级人员领导,以确保其工作有更理想的成效。因此,
警务处处长认为必须开设一个总警司职位去掌管该科。拟设的
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总警司职位的职责说明,载于附件8。
(+1个警务处助理处长、+2个总警司、-2个总警司)
14.一九八七年七月,财务委员会按照文件FCR(87-88)57的建议
,接纳有关分阶段将警务处新界总区分拆为两个总区所涉及的
财政负担。警务处必须作出这项分拆安排,以应付新界区因人
口增长而相应增加的警务职责。警务处处长其后分阶段将新界
总区分拆为新界南总区和新界北总区,并于一九九三年完成有
关工作。这项改组安排亦将边境区和野外巡逻支队合并为新的
边境区,以便能更妥善地统筹和专注执行边境的反偷渡及缉私
工作。
15.为使分拆工作顺利进行,警务处处长开设了三个编外职位:
一个担任新界南总区指挥官的警务处助理处长、一个担任新界
南总区副指挥官的总警司,以及一个担任新界南总区总警司(
行政)的总警司;分别暂时填补三个悬空的常额职位,即警务处
行动处副处长(交通)(见上文第4段)、野外巡逻支队总警司(见下
文第17段)及监察组三个总警司的其中一个(见下文第26段)。由
于分拆安排有上佳成效,警务处处长建议将新界南总区上述三
个首长级职位(即新界南总区指挥官、新界南总区副指挥官及新
界南总区总警司(行政)),开设为常额职位,并删除上述三个悬
空的常额职位,以作抵销。上述三个拟设职位的职责说明,分
别载于附件9,附件10及附件11。
16.为配合新界总区的分拆安排,警务处处长已相应将前新界总
区的指挥官、副指挥官及总警司(行政)三个职位的职衔,分别
更改为新界北总区指挥官、新界北总区副指挥官及新界北总区
总警司(行政)。
17. 边境区和野外巡逻支队在一九九三年六月一日合并为边境
区后,野外巡逻支队总警司的职位再无须保留,因此,警务处
处长建议删除这个职位。
(-1个警务处副处长、-1个警务处高级助理处长、-1个
警务处助理处长、-3个总警司)
18.政治部由情报部和保安部两个分部组成,由于情报部逐步解
散,其首长阶层的六个首长级职位(即一个警务处副处长、一个
警务处高级助理处长、一个警务处助理处长和三个总警司职位)
已相继悬空和冻结。警务处处长现建议将这些列于警队编制的
职位正式删除。由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保安部的工作已交
由刑事侦缉及保安处处长管辖。这个职位经修订的职责说明,
载于 附件12。
19. 警务处处长建议把总警司(人事)、总警司(职员关系)及警察
总福利主任等三个现有总警司职位的职衔,分别更改为总警司
(人事管理)、总警司(职员关系及服务条件)和总警司(人事服务)
,以便能更准确地反映这三个职位现时的职责范围。警务处处
长于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重定上述职衔,以配合其所属分科更
改名称的安排,并把一些行政职务和涉及服务条件的事宜,由
人事管理科转交职员关系及服务条件科处理。
20.上述三个总警司职位经修订的职责说明,分别载于附件13,
附件14及附件15。
(+1个总警司)
21.自一九九四年十月,警察训练部已接掌额外的辅警训练职务
,以便能更妥善地统筹培训人手及资源的运用。此外,自一九
九六年二月,警务处处长已把纯属训练部门的警察驾驶学校,
交由警察训练部管辖,以确保能统一训练的政策,并使训练方
法保持一致。警务处处长亦打算审慎检讨警务处的在职训练政
策,特别是有关高级训练、枪械训练、侦缉训练、辅警训练及
资讯科技训练等范畴,以便为警队作好准备,迎接下一世纪的
挑战。为此,警务处处长建议重组警察训练部,在其辖下成立
一个在职训练科,专责制订、推行和管理在职训练政策。警务
处处长建议将新的在职训练科主管职位定为总警司的级别,因
为掌管该科的人员必须具备广泛的经验,熟悉警队內各种不同
的工作。如开设上述职位,我们会把该职位的职衔定为总警司
(在职训练)。
22.现有的警务处助理处长(训练)职位经修订的职责说明及拟设
的总警司(在职训练)职位的职责说明,分别载于 附
件16
及 附件17。
23.在警队管理及编制检讨尚未进行时,由监管处处长掌管的监
管处专责处理电脑发展事务、研究警方策略和警队设备方面的
需求,以及确保通讯科和投诉及內部调查科得以妥善运作。监
管处辖下设有两个主要的工作单位,分别为监察事务部和管理
事务部。
24.管理事务部由研究科、运输科、
资讯应用科和通讯科组成。警务处处长
根据警队管理及编制检讨的结果,自一
九九四年八月开始以试验形式实行下述
改组安排-
- 将管理事务部辖下研究科的工作交由新设的服务质素监察
部负责,组成新的研究及监察科,务使资源的运用更为合
理,因为研究及监察科会扩大研究科的工作范畴,就警队
现行的政策和训令进行研究;
- 将管理运输科的职责交由支援部执行,因为运输科会向
整个警队提供支援服务,故将该科交由支援部管辖(见上
文第5段),会较合逻辑;及
- 在实施上文(a)项及(b)项的安排后,
管理事务部可致力寻
求方法,以确保警
队的专业技能和设备能追上科技的进
展
。这样一来,纵然各种罪案因运用现代
科技而日趋复
杂,但仍可确保警队在打
击罪案时,能维持其专业
表现和工作成
效。
25.管理事务部在改组后,只会保留资讯应用科和通讯科。然
而,警队已日渐加强资讯科技的应用,以提高工作效率和保
持工作成效。因此,警务处处长建议将管理事务部改称为资
讯系统部。他认为这个新设资讯系统部的主管,职级应维持
在警务处助理处长的级别,以充分反映有关工作的复杂程度
,必须由高层首长级人员领导执行。警务处助理处长(资讯系
统)职位的职责说明,载于附件18。
(+1个警务处助理处长、+2个总警司、-1个警务处助理
处长、-2个总警司)
26.监察事务部由监察事务科和投诉及內部调查科组成。前者负
责按时视察警队內每个单位的工作;后者则负责调查所有针对
警方的投诉。监察事务部于一九九四年五月将定期视察的职责
交由各总区负责后,警务处处长便将该部解散,并悬空了三个
担任监察组主管的总警司职位。其后,警务处处长成立了新的
服务质素监察部,以接掌和扩展当时的管理事务部辖下监察事
务科、投诉及內部调查科和研究科的余下工作。将监察和研究
的工作拨归同一单位管辖,可方便警队找出方法来提高经济效
益和服务质素。服务质素监察部辖下设有投诉及內部调查科和
两个新科,即工作表现检讨科和研究及监察科。警务处处长建
议开设助理处长(服务质素监察)的职位,并删除监察部副处长
的职位(属警务处助理处长职级),以作抵销;另开设两个总警
司职位,分别掌管工作表现检讨科和研究及监察科,藉删除已
解散的监察组两个悬空的总警司职位来作抵销。我们已于一九
九四年十月一日,以编外性质的方式开设这两个总警司职位。
27.警务处助理处长(服务质素监察)、服务质素监察部总警司(工
作表现检讨)及服务质素监察部总警司(研究及监察)等职位的职
责说明,分别载于 附件19, 附件20及 附件21。
28.由于警务处处长已解散监察事务部,以成立服务质素监察部
,他建议将监管处改称为管理处,并将监管处处长改称为管理
处处长。
29. 附件22及 附件23的列表,分别显示本文件各项开设和删
除职位,以及更改职衔建议的整体情况。
30.上述建议将可节省开支。按薪级中点薪额估计,实施这些建
议可令年薪开支节省5,187,000元,计算方式如下-
| 元 | 职位数目
|
---|
| 新设常额职位 | 11,588,400 | 11
|
减去 | 拟删除的现有常额职位 | 16,775,400 | 15
|
| 节省净额 | (5,187,000) | (4)
|
至于每年的员工开支总额,则可节省9,595,000元。
31.实施上述建议时,亦须开设两个一级私人秘书和五个二级
私人秘书职位,藉删除两个高级私人秘书、四个一级私人秘
书和六个二级私人秘书职位作抵销,因此,这些建议对非首
长级编制的直接影响是实际删除五个职位。按薪级中点薪额
估计的年薪值可因而节省1,264,320元,而每年的员工开支
总额则可节省2,140,000元。
32.一九九二年,当时的总督下令就皇家香港警务处的编制、
管理和指挥结构,进行一项大规模的检讨。上次进行同类检
讨的时间,距今已十年有多,其间香港经历了相当多的转变
。这次进行检讨的目的,是要确保警队的组织和管理结构能
充分反映这些转变,并为警队迈进下一世纪打下良好的基础
。
33.我们于一九九二至九四年期间,在容永道管理顾问的协助
下进行上述检讨。本文件的建议,主要是出自该项检讨。其
实,在警队审慎考虑有关建议后,警务处处长已试行实施检
讨中的建议。根据所得的经验,这些建议有助提高警队的工
作效率和成效。因此,警务处处长有意长期推行这些改革。
34.公务员事务科认为上述建议职位的职级和职系安排,均属
恰当。
35.纪律人员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对于警务处高层指挥
结构的改组建议,表示满意,并认为上述11个新职位的建
议职级安排,均属恰当。
保安科
一九九六年六月
(E4794/WIN80)
EC(96-97)32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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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96-97)32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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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96-97)32附件3
职级:警务处助理处长(警务人员薪级表第56点)
主要职务和责任
就下述职务,向行动处处长负责-
1.确保辖下三个单位能保持高效率的工作表现;
2.就本身所负责的事务,建议如何发展及改善有关的警队政
策;
3.执行本身或辖下单位所负责的核准方案及计划,并在指定
的期限內达到指定的目标;
4.确保警队能就交通及运输事宜,与运输科、运输署、律政
署及司法机构內适当级别的人员联络;
5.确保警队能就日常的运作事宜(刑事职务除外),与保安科
适当级别的人员联络,继而向有关的立法局事务委员会和
其他委员会作出回应;
6.在警务处处长就主要方案和计划进行周年资源检讨时,整
理及统筹行动处(部门「甲」)所提交的资料;
7.整理及统筹部门「甲」就支援及行动需求所提交的资料,
以列入周年收支预算及基线预测內;
8.与部门「甲」的主要单位指挥官商议,并就行动训练的需
求,向警务处助理处长(训练)提供意见;
9.与部门「甲」的主要单位指挥官商议,然后与律政署联络
,讨论涉及其负责事项的新法例及修订法例,并达成协议;
10.与部门「甲」的主要单位指挥官联络,以检讨概括的行动
策略,并建议如何发展及改善这些策略;
11.就行动支援事宜,与政府部门及英军总部联络;
12.就行动支援事宜,拟备、修订及颁布警队通令;及
13.担任警队制服及装备委员会的主席,并按照行动处处长的
指示或代表他担任有关会议的成员。
EC(96-97)32附件4
职级:总警司(警务人员薪级表第55点)
主要职务和责任
就下述职务,向警务处助理处长(支援)负责-
1.指挥由以下单位组成的支援科:通用资讯系统组、支援组、
总务组、运输组、警察总部大厦和保安组及警察牌照科;
2.确保能有效率地运用资源;
3.制订政策及统筹支援部各单位(包括警察公共关系科)的活动
;
4.确保警察总部及总区警察总部的高层人员之间能保持有效的
联系;
5.指导警队回应立法局的询问及监察这些回应的行政工作,并
在适当的情况下,出席有关的立法局事务委员会和其他委员
会会议;
6.按照警务处助理处长(支援)的指示,代表警队、行动处(部门
「甲」)、支援部或支援课出席外部和內部会议;
7.为警务处处长所提交的管制人员周年报告,拟备其中有关部
门「甲」的章节;
8.在警务处处长就主要方案和计划进行周年资源检讨时,统筹
、整理及修订部门「甲」所提交的资料;
9.在适当的情况下,统筹及监察支援部人员的升级报告,然后
提交警务处助理处长(支援);
10.代表警务处助理处长(支援)展开按年视察支援部辖下各科的
工作,并监察有关的跟进行动;
11.指导及监察通用资讯系统计划;及
12.就警队的政策和运作需求,向通用资讯系统组提供指导。
EC(96-97)32附件5
职级:总警司(警务人员薪级表第55点)
主要职务和责任
就下述职务,向警务处助理处长(刑事)负责-
1.掌管刑事部行政课;
2.执行及统筹刑事部的行政、编制、训练、运输及财务政策;
3.研究、拟备及统筹有关刑事侦缉工作的长期计划方案;
4.就立法局的提问,统筹及拟备有关回覆;
5.策划及统筹刑事部在执行职务和技术方面的人手需求;
6.就刑事方面的事宜,包括新订及快将制定的法例、法律修订
事项和法律咨询工作,与政府部门,尤其是律政署和司法机构
适当级别的人员联络;
7.负责一切有关刑事部纪律工作的行政事宜,包括违反纪律和
投诉警察的事宜;
8.为刑事部各单位拟备周年预算草案及基线预测文件;
9.掌管中央证人保护组及虐待儿童调查组;
10.统筹刑事部高级督察晋升总督察的升级遴选工作和面试;
及
11.按照警务处助理处长(刑事)的指示,或代表他担任有关会议
、工作小组或工作会议的主席或成员。
EC(96-97)32附件6
职级:总警司(警务人员薪级表第55点)
主要职务和责任
就下述职务,向警务处助理处长(刑事)负责-
1.监察支援科內各单位的工作表现;
2.监察及监督支援科內各单位的专家训练需求;
3.监督支援科內各单位的专家升级遴选委员会的工作;
4.策划及统筹刑事部支援人手的需求;
5.与法证事务科及法医科保持联络;
6.管总部指挥及控制中心的情报中心;及
7.按照警务处助理处长(刑事)的指示,或代表他担任有关会议、
工作小组或工作会议的主席或成员。
EC(96-97)32附件7
职级:总警司(警务人员薪级表第55点)
主要职务和责任
就下述职务,向警务处助理处长(刑事)负责-
1.就该科的行动政策、计划和方法给予指导;
2.监察和评估各项行动的成效;
3.为该科订定工作目标和确定工作上的缓急次序;
4.确保该科有高度的工作效率,并为达致这目的而对科內各单
位进行每年最少一次的视察;
5.指导在刑事情报系统下及在重大紧急事件中根据指示于全港
执行情报行动;
6.出席跨部门的工作委员会会议和其他会议;
7.与其他政府部门(包括律政署)联络,就该科的调查工作寻求
协助;
8.与刑事部技术支援组技术顾问保持紧密联络;及
9.指挥情报单位执行有关反恐怖活动的工作。
EC(96-97)32附件8
职级:总警司(警务人员薪级表第55点)
主要职务和责任
就下述职务,向警务处助理处长(刑事)负责-
1.就该科的行动政策、计划和方法给予指导;
2.监察和评估各项行动的成效;
3.为该科订定工作目标和工作上的缓急次序;
4.确保该科有高度的工作效率,并为达致这目的而对科內各单
位进行每年最少一次的视察;
5.在有需要时,指挥在全港进行的严重罪案调查工作,并在某
些情况下,统筹有关重大紧急事件的罪案调查工作;
6.出席跨部门的工作委员会会议;及
7.与其他政府部门(包括律政署)联络,就该科的调查工作寻求
协助。
EC(96-97)32附件9
职级:警务处助理处长(警务人员薪级表第56点)
要职务和责任
就下述职务,向行动处处长负责-
1.指挥及控制总区內的所有警区和单位;
2.监察非法入境、毒品、赌博、卖淫、交通、滋扰/环境管制
及內部保安方面的罪案趋势及其他治安问题;
3.就那些与总区有关而警察通令或总部通令沒有提及的事项,
颁布总区常务训令;
4.确保警队政策得以妥善统筹,并在总区內执行;
5.策划及调配总区內的资源;
6.视察总区內各单位的工作,并监察其工作表现;
7.会见所有总督察及以上职级的人员,并提交报告;及
8.与其他政府部门保持联络。
EC(96-97)32附件10
职级:总警司(警务人员薪级表第55点)
主要职务和责任
就下述职务,向新界南总区指挥官负责-
1.执行警队/总区的政策及与所有行动事务有关的训令;
2.指挥及统筹军装部/刑事部打击罪案、非法入境、赌博、贩
毒及卖淫等活动;
3.联络其他政府部门及军部;
4.策划及执行在总区展开的行动;
5.指挥新界南总部各个行动组,包括冲锋队、刑事侦缉单位、
交通部、总区警察机动部队大队及辅警;
6.制订与行动事务有关的总区常务训令;
7.亲自处理下列个案-
(i) 警务人员使用枪械个案;及
(ii) 合法拘留期间逃脫个案;及
8.按照新界南总区指挥官的指示,或代表他出席会议及参与工
作小组和研究小组的工作。
EC(96-97)32附件11
职级:总警司(警务人员薪级表第55点)
职务和责任
就下述职务,向新界南总区指挥官负责-
1.执行警队/总区內所有与行政事务有关的政策、策略及命令
;
2.执行和统筹总区的编制及人事政策,包括处理有关调配、调
职、晋升、辞职、纪律、推荐人员接受奖项、嘉许及监察等
事务;
3.监察及控制总区的开支,并制订有关减低成本措施的政策;
4.策划有关未来为总区提供、维修及改装警队建筑物的安排;
5.确保能正确处理有关预算、资源分配工作及所有未来计划的
事项;
6.联系各员工协会,以协调及维持总区內各级人员的和谐关系;
7.监察总区內有关社区关系的项目和计划;
8.监察和管理新界区两个法院,使其顺利运作;及
9.检讨、整理及执行与行政事务有关的总区常务训令。
EC(96-97)32附件12
职级:警务处高级助理处长(警务人员薪级表第57点)
主要职务和责任
就下述职务,向警务处副处长(行动)负责-
1.制订有关刑事及保安事宜的警队政策训令,并确保警队能遵
守这些训令;
2.确保刑事部及保安部的人力及其他资源是根据行动上的政策
和优先次序而调配,并在运用方面达到理想的效果;
3.统筹及监察警队所有打击罪案的行动,包括防止罪案及收集
、整理和分发刑事情报,并在执行这些职务时,按情况所需,
咨询行动处处长和总区指挥官;
4.统筹警队的工作,确保能够适当及有效地应付不时发生的特
别罪案问题;
5.向警务处处长提供有关罪案的意见,包括罪案趋势和打击罪
案的必需措施;
6.就法律咨询、修订法例、新法例等事宜,与律政司及律政署
联络;
7.就有关刑事及保安的事宜,与其他政府部门、保安科及司法
机构适当级别的人员联络;
8.就有关刑事及保安的事宜,与香港其他执法部门及海外的执
法部门联络;
9.透过保安科与行政局及立法局联络,并代表警队就刑事和保
安方面的重要政策事宜,出席两局的会议;及
10.按照警务处副处长(行动)的指示,或代表他担任有关会议、
工作小组或工作会议的主席或成员。
EC(96-97)32附件13
职级:总警司(警务人员薪级表第55点)
主要职务和责任
就下述职务,向警务处助理处长(人事)负责-
1.就所有关乎纪律职级(包括辅警)的招聘、职业前途发展、晋
升、纪律及颁授奖章和嘉许事宜,向警务处助理处长(人事)
负责;
2.协助制订及检讨人事方面的政策,包括与警队本地化有关的
职业前途发展事宜;
3.执行人事政策;
4.指挥人事管理科及监督人事管理科的职业管理课和招募课的
工作;
5.担任警务处助理处长(人事)的副手;
6.就人事方面的事宜,与布政司署及各单位指挥官联络;及
7.担任警察联谊会康乐事务委员会主席;警队本地化督导小组
秘书;直接入职及警队入职督察级人员延续遴选面试委员会
主席;警队策划小组成员;以及警司职位调派委员会和本地
及海外招募委员会的成员。
EC(96-97)32附件14
职级:总警司(警务人员薪级表第55点)
主要职务和责任
就下述职务,向警务处助理处长(人事)负责-
1.指挥职员关系科和服务条件及支援科;
2.就所有关乎士气、职员关系及服务条件的事宜,向警察总部
提供意见;
3.与四个警察职员协会经常保持联络,并将这些协会关注的事
项转达警察总部;
4.就所有可能影响职员关系的事宜,与主要单位的指挥官联络
;
5.代表警队出席各个有关职员关系及服务条件的政府咨询机构
、委员会或工作小组;
6.在有需要时,就职员关系的事宜,与总区职员关系主任和分
区职员关系主任联络;及
7.按照警务处助理处长(人事)的指示,或代表他担任有关会议的
主席或成员。
EC(96-97)32附件15
职级:总警司(警务人员薪级表第55点)
主要职务和责任
就下述职务,向警务处助理处长(人事)负责-
1.就有关行政及支援、宿舍、福利、体育、康乐、膳食及心理
服务的事宜,向警务处处长、各处长级人员及警队高级人员
提供意见;
2.就所有福利事宜,向皇家香港辅助警察队辅警总监提供意见
;
3.指导该科的人员执行职务;
4.指导及控制警察教育信托基金(代表警察儿童教育信托基金及
警察教育及福利信托基金联合管理委员会执行)、警察福利基
金、警察储蓄互助社及由警队负责的其他福利基金的管理;
5.负责所有新福利计划的策划、指导、发展及统筹工作;
6.担任警队渡假屋覆核委员会主席及警察联谊会康乐事务委员
会副主席;
7.就教育、宿舍编配、退休人员的就业机会等职员关系事宜,
向警察职员关系组提供意见;
8.处理特别的福利个案;
9.就有关福利、体育及康乐活动的事宜,代表处长与邻近地区
其他警队的处长和高级人员联络;
10.就各项福利计划的拨款事宜,代表处长与公共慈善机构及
慈善家联络;
11.担任初级咨议委员会和高级咨议委员会的官方委员;及
12.担任警察教育信托基金的教育小组委员会及管理委员会的
成员。
EC(96-97)32附件16
职级:警务处助理处长(警务人员薪级表第56点)
主要职务和责任
就下述职务,向人事及训练处处长负责-
1.指挥警察训练部总部、警察训练学校及侦缉训练学校;
2.监察警队內所有训练趋势及训练事务,并在有需要时就训练
政策向警务处处长作出建议,以及相应执行处长的决定;
3.按照警队训练计划,拟备及执行周年警队训练时间表;
4.与香港的其他训练组织及海外警察训练机构保持紧密联络;
及
5.按照人事及训练处处长的指示,或代表他担任有关会议、议
会或委员会的主席或成员。
EC(96-97)32附件17
职级:总警司(警务人员薪级表第55点)
主要职务和责任
就下述职务,向警务处助理处长(训练)负责-
1.指挥警察训练部的在职训练科,以及直接监督该科的两名警
司,以确保他们各自所管辖的单位能有效率地执行工作和表
现优异;
2.协助警务处助理处长(训练)制订警察训练策略、订定目标及
定出优先次序,特别是有关资讯科技、财务管理及服务市民
的训练;
3.负责发掘可以提供训练的机会,以及协调各项在职训 练活
动,以包括共通标准的应用,藉此提高警队的质素;
4.正式设立一个配合警队特殊需要和整体人力资源管理的训练
及发展计划,以确定需要改善整体训练的地方;
5.经常检讨及评估训练计划,以确保计划行之有效及达到训练
指标和目标;
6.在每年的资源分配工作中,负责策划在职训练的财政预算和
取得有关拨款,此外,监察及检讨开支,以确保核准的拨款
能尽量运用和用得其所;
7.于在职训练科內推行全面质素管理政策,并透过对內及对外
的联络及沟通.,确保警队能认识现代化管理手法;
8.确保训练人员有足够的知识、技巧及资格去有效提供及管理
各项训练和发展计划;及
9.担任警察海外训练委员会、警察考试委员会及警察资讯应用
工作小组的成员。
EC(96-97)32附件18
职级:警务处助理处长(警务人员薪级表第56点)
主要职务和责任
就下述职务,向管理处处长负责-
1.确保能制订及实施适当的策略,以便符合辖下范畴的警队政
策目标及工作优先次序;
2.检讨和评估影响其职责范围的警队目标、政策及程序,并就
如何予以发展和改善,提供建议;
3.与各分部和总区指挥官保持有效联络,以确定在哪方面可协
助达致所订的目标;
4.确保这些协助得以尽快提供;
5.确保使用单位能配合管理服务方面的发展,以及获得有关训
练,俾能充分使用所获的设施及设备;
6.确保从属单位能执行健全的财政、技术、计划和人事管理制
度;
7.在适当时代表警务处处长处理有关事务,与职员、政府各部
门、供应商及承办商保持良好关系和促进彼此的关系;及
8.按照管理处处长的指示,或代表他担任有关会议、工作小组
或委员会的主席或成员。
EC(96-97)32附件19
职级:警务处助理处长(警务人员薪级表第56点)
主要职务和责任
就下述职务,向管理处处长负责-
1.制订及实施下述各方面的警队政策-
(a) 投诉警察
(b) 內部调查及责任承担研究
(c) 与廉政公署的联系
(d) 监察
(e) 工作表现水平及评估
2.统筹有关实施高层管理架构及人手编制检讨(警察编制及运作
审查组报告)各项建议的工作;及
3.按照管理处处长的指示,或代表他担任有关会议、工作小组
或委员会的主席或成员。
EC(96-97)32附件20
职级:总警司(警务人员薪级表第55点)
主要职务和责任
就下述职务,向警务处助理处长(服务质素监察)负责-
1.计划支援组
服务质素监察部总警司(工作表现检讨)会直接指挥计划支援组,
负责进行研究,以支援下述两个分科所执行的工作。
2.效率研究科
服务质素监察部总警司(工作表现检讨)须为效率研究科执行下
列主要职责-
(a) 促进警队各方面服务的效率,务求以较少资源维持或提
高其工作成效;
(b) 统筹各项效率研究工作,并将有关结果转达其他单位
;
(c) 对单位指挥官提出进行特定效率研究的要求,作出回应;
(d) 授权成立由多种专业人士组成的检讨小组(如有需要,成
员须包括顾问),以进行特定的研究;及
(e) 确保现有的资料来源得以有效运用,以了解如何有效率
地使用警队资源。
3.服务质素科
服务质素监察部总警司(工作表现检讨)须为服务质素科执行下
列主要职责-
(a) 以种种可行方法决定向市民提供的服务,以及确定市民
对服务质素的观感;
(b) 统筹服务承诺的制订工作;及
(c) 与其他警队单位合作,以订定有价值和有意义的服务指
标,用以提高警队的效率和管理,并促进其生产力。
EC(96-97)32附件21
职级:警司(警务人员薪级表第55点)
主要职务和责任
就下述职务,向警务处助理处长(服务质素监察)负责-
1.研究组
服务质素监察部总警司(研究及监察)会亲自监督研究组的工作
,其主要职责如下-
(a)就不属于服务质素监察部其他科组工作范围的事项或范围
,进行详细研究;
(b)鉴定及研究对警队极为重要及可能有影响的政策事项;及
(c)根据警务处处长或其副手的指示而调查与政策有关的事项
,然后向助理处长(服务质素监察)提供意见;
2.监察组
服务质素监察部总警司(研究及监察)须为两个监察组执行下列
主要职责-
(a)统筹及传达由服务质素监察部和总区监察组所进行的监察
结果;
(b)鉴定在政策、程序或措施上可予改善的地方,以减少针对
警方的投诉,并提高效率和工作成效;
(c)综合警察编制及运作审查组的报告及由服务质素监察部其
他小组所作的研究结果,并确保就此采取跟进行动;
(d)每三年视察警察总部各单位一次,并进行研究;及
(e)按照警务处助理处长(服务质素监察)的指示,进行特别
研究或视察工作。
EC(96-97)32附件22
职级(按薪级中 点薪额估计的年 薪开支)
|
拟设职位的职衔
|
拟删除职位的职衔 |
警务处副处长
(1,606,800元)
|
-
|
政治部处长
|
小计
|
- |
1
|
警务处高级助理处 长
(1,372,800元)
| -
|
政治部副处长
|
小计
|
- | 1
|
警务处助理处 长
(1,182,600元) |
警务处助理处长(服务质素 监察)
|
警务处助理处长(监察事务) |
|
-
|
警务处助理处长(交通) |
| 新界南总区指挥官 |
-
|
| - |
政治部高级助理处长(情报 部)
|
小计
| 2
|
3 |
总警司
(1,024,800元)
|
-
|
总警司(辅警总部)
|
|
总警司(刑事总部) |
-
|
|
总警司(支援)
|
- |
|
总警司(刑事情报科)
|
-
|
|
总警司(在职训练)
|
- |
|
总警司(工作表现检讨) |
- |
|
总警司(研究及监察)
|
-
|
|
-
|
政治部助理处长(3个职位) |
|
- | 总警司(驻曼谷参赞)
|
|
-
|
总警司(监察组)(3个职位)
|
|
新界南总区副指挥官
|
-
|
|
新界南总区总警司(行政)
|
-
|
|
- | 总警司(野外巡逻支队)
|
|
总警司(有组织罪案及三合 会调查科)
|
总警司(有组织罪案及三合 会调查课)
|
小计
| 9
|
10
|
总计
|
11
|
15 |
EC(96-97)32附件23
职级
|
旧职衔
| 新职衔 |
警务处高级助 理处长 | 监管处处长
|
管理处处长 |
|
刑事侦缉处处长 |
刑事侦缉 及保安处处长 |
警务处助理处长 |
政治部高级助理处长 |
警务处 助理处 长(保安) |
| 警务处 助理处长 (管理事务) |
警务处 助理处长 (资讯系统)
|
|
新界总区指挥官 |
新界北总区指挥官 |
总警司 | 总警司 (刑事行政及支援) |
总警司(刑事)(支援) |
| 政治部助理处长 | 总警司(保安) |
| 总警司(人事) |
总警司(人事管理) |
| 总警司(职员关系) | 总警司 (职员关系及服务条 件) |
|
警察总福利主任 |
总警司(人事服务) |
总计 |
10
|
10 |
(E4794/WIN80)
Last Updated on 2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