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文件EC(96-97)32
一九九六年七月九日

财务委员会
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

总目122-警察:皇家香港警务处
分目001 薪金

请各委员向财务委员会建议 开设下述11个常额职位-

2个警务处助理处长

(警务人员薪级表第56点)(95,550元至101,450元)

9个总警司

(警务人员薪级表第55点)(82,850元至88,100元)

并删除下述15个常额职位,以作抵销-

1个警务处副处长

(警务人员薪级表第58点)(129,950元至133,900元)

1个警务处高级助理处长

(警务人员薪级表第57点)(111,100元至117,750元)

个警务处助理处长

(警务人员薪级表第56点)(95,550元至101,450元)

10个总警司

(警务人员薪级表第55点)(82,850元至88,100元)


问题

皇家香港警务处现行的首长级结构,是于一九八三年开始实 施;为使警队能应付工作上的转变,我们有需要将该结构修 订。

建议

2.警务处处长在保安司的支持下,建议开设11个新职位(包括两 个警务处助理处长及九个总警司职位),并删除15个现有职位( 包括一个警务处副处长、一个警务处高级助理处长、三个警务 处助理处长和十个总警司职位)来作抵销,从而改组警务处的首 长级结构,以应所需,使警队能保持理想的工作效率和成效。

理由

3.我们有需要精简和修订警务处的管理及统辖结构,以顾及一 九八三年实施现行的首长级结构以来,本港人口和罪案性质的 转变。建议中的改组安排,已参考了警方指挥结构管理研究所 提出的建议。警务处处长希望透过实施上文第2段所述的人手 编制建议,将警务处的组织结构更改如下-

  1. 加强支援部的运作支援角色;
  2. 加强刑事部打击有组织罪案的能力;
  3. 跟进政治部解散后所带来的转变;
  4. 修订新界警队单位的指挥结 构,以顾及新界区的人
    口转变;
  5. 提高人事部的人力资源管理能力;
  6. 设立新的服务质素监察 部来取代监察事务部,以加 强有关承担责任的概念;及
  7. 更改现有的管理事 务部,并将其名称改为 资讯系统
    部,专责在警 队推广资讯科技的应用。

我们会在下文各段详细说明建议作出的改革。警务处处长已试 行实上述改革建议,结果令人满意,故他建议长期推行这些改 革。警指挥结构的现行和建议组织图,分别载于附件1附件2

行动处

交通部

(-1个警务处助理处长)

支援部

(+1个总警司、-1个总警司)

4.警队须不断作出努力,确保其指挥结构能充分应付面前日新 月异的需求。为此,警务处处长已将交通部拨归支援部管辖, 并将其名称更改为「交通科」,由一名总警司掌管。由于新 设的交通科会向指挥支援部的警务处助理处长(支援)负责,故 无须再保留行动处副处长(交通)(属警务处助理处长职级)的职 位。因此,警务处处长建议删除这个职位。

5.除了交通事务的指挥工作外,警务处处长亦指派助理处长(支 援)执行其他额外职务,包括管理警察车队(以往由管理事务部 管辖),以及处理有关公开资料守则的事务。助理处长(支援)亦 为警队与立法局接触联络的事务,担当积极的角色(例如回应 立法局的提问,以及出席立法局有关事务委员会和条例草案 审议委员会的会议),并参与跨部门政策和警队公共关系的事 务。助理处长(支援)职位经修订的职责说明,载于附件3

6.警务处处长认为,为使助理处长(支援)在职务有所增加之余 ,仍能专注处理政策和策略事务,实有需要开设一个属总警 司级别的副手职位。这个新设的职位,职衔为总警司(支援), 专职掌管支援部辖下的支援科,而支援科则负责所有与警队 行动支援有关的事务,亦负责探讨为市民提供更佳服务的方 法。有关拟设的总警司(支援)职位的职责说明,载于附件4

7.此外,警务处处长亦建议删除支援部属下的总警司(辅警总 部)职位,因为该职位的职务,已分别交由人事部(接掌辅警 的人事职务)、警察训练部(接掌训练事务)和文职及政务处( 接掌财政、文职人员编制和物料事务)负责。

刑事部

总部

(+1个总警司、-1个总警司)

8.直至一九九二年为止,鉴证科、弹械鉴证科、刑事纪录科 、防止罪案科、国际刑警科、法医化验室和法医科的工作, 均只由一名总警司(即总警司(刑事行政及支援))监督。过去数 年,这些单位的工作量有所增加,而性质亦更形复杂,故警 务处处长认为有需要增设一个总警司职位,以减轻总警司(刑 事行政及支援)沉重的工作负担。因此,他开设了一个总警司 编外职位,职衔为总警司(刑事总部),以暂时填补现已悬空而 不再需要的驻曼谷参赞常额职位(属总警司级别)。总警司(刑 事总部)的主要职责,包括处理刑事部总部的统筹、行政和 资源事务;处理有关制定新法例和在法庭使用中文的事宜, 以及就立法局有关罪案的提问拟备答覆。这个职位亦负责统 领中央证人保护组和虐待儿童调查组。原有的总警司职位, 则改称为总警司(刑事)(支援)。

9.根据过往经验,警务处处长必须长期设立总警司(刑事总部) 一职,才能应付上述工作量。因此,他建议将这个职位开设为 常额职位,藉删除悬空的总警司(驻曼谷参赞)职位作抵销。拟 设的总警司(刑事总部)职位的职责说明,以及总警司(刑事)(支 援)职位经修订的职责说明,分别载于 附件5附件6

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课

(+2个总警司、-1个总警司)

10.政府在一九九四年的政策大纲中,答应调派多45名警务人员 执行反三合会的工作,并重订有关处理三合会和其他严重罪行 问题的方法,藉此遏止三合会势力的扩张。

11.为采用更专注的方式去执行警务工作,警务处处长将过往由 一名总警司掌管的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课分为两科,即刑 事情报科和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警务处处长建议分别 由一名总警司掌管这两科,并删除掌管前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 调查课的总警司职位,以作抵销。

12.刑事情报科主要负责收集全港的刑事情报,以及改善收集情 报的方法。如按上述建议开设一个总警司职位去掌管该科,便 可由一名高级人员专责执行这项对侦查罪案甚为重要的工作。 拟设的刑事情报科总警司职位的职责说明,载于附件7

13.自从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于一九九四年十月制定,以及反 走私特遣队于一九九四年四月将部分职务转拨有组织罪案及三 合会调查科后,该科的工作便不断增加。由于涉及三合会的罪 案均属集团性质,故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需要由经验丰 富的首长级人员领导,以确保其工作有更理想的成效。因此, 警务处处长认为必须开设一个总警司职位去掌管该科。拟设的 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总警司职位的职责说明,载于附件8

总区及分区

新界

(+1个警务处助理处长、+2个总警司、-2个总警司)

14.一九八七年七月,财务委员会按照文件FCR(87-88)57的建议 ,接纳有关分阶段将警务处新界总区分拆为两个总区所涉及的 财政负担。警务处必须作出这项分拆安排,以应付新界区因人 口增长而相应增加的警务职责。警务处处长其后分阶段将新界 总区分拆为新界南总区和新界北总区,并于一九九三年完成有 关工作。这项改组安排亦将边境区和野外巡逻支队合并为新的 边境区,以便能更妥善地统筹和专注执行边境的反偷渡及缉私 工作。

15.为使分拆工作顺利进行,警务处处长开设了三个编外职位: 一个担任新界南总区指挥官的警务处助理处长、一个担任新界 南总区副指挥官的总警司,以及一个担任新界南总区总警司( 行政)的总警司;分别暂时填补三个悬空的常额职位,即警务处 行动处副处长(交通)(见上文第4段)、野外巡逻支队总警司(见下 文第17段)及监察组三个总警司的其中一个(见下文第26段)。由 于分拆安排有上佳成效,警务处处长建议将新界南总区上述三 个首长级职位(即新界南总区指挥官、新界南总区副指挥官及新 界南总区总警司(行政)),开设为常额职位,并删除上述三个悬 空的常额职位,以作抵销。上述三个拟设职位的职责说明,分 别载于附件9附件10附件11

16.为配合新界总区的分拆安排,警务处处长已相应将前新界总 区的指挥官、副指挥官及总警司(行政)三个职位的职衔,分别 更改为新界北总区指挥官、新界北总区副指挥官及新界北总区 总警司(行政)。

17. 边境区和野外巡逻支队在一九九三年六月一日合并为边境 区后,野外巡逻支队总警司的职位再无须保留,因此,警务处 处长建议删除这个职位。

政治部

(-1个警务处副处长、-1个警务处高级助理处长、-1个
警务处助理处长、-3个总警司)

18.政治部由情报部和保安部两个分部组成,由于情报部逐步解 散,其首长阶层的六个首长级职位(即一个警务处副处长、一个 警务处高级助理处长、一个警务处助理处长和三个总警司职位) 已相继悬空和冻结。警务处处长现建议将这些列于警队编制的 职位正式删除。由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保安部的工作已交 由刑事侦缉及保安处处长管辖。这个职位经修订的职责说明, 载于 附件12

人事及训练处

人事部

19. 警务处处长建议把总警司(人事)、总警司(职员关系)及警察 总福利主任等三个现有总警司职位的职衔,分别更改为总警司 (人事管理)、总警司(职员关系及服务条件)和总警司(人事服务) ,以便能更准确地反映这三个职位现时的职责范围。警务处处 长于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重定上述职衔,以配合其所属分科更 改名称的安排,并把一些行政职务和涉及服务条件的事宜,由 人事管理科转交职员关系及服务条件科处理。

20.上述三个总警司职位经修订的职责说明,分别载于附件13
附件14附件15

警察训练

(+1个总警司)

21.自一九九四年十月,警察训练部已接掌额外的辅警训练职务 ,以便能更妥善地统筹培训人手及资源的运用。此外,自一九 九六年二月,警务处处长已把纯属训练部门的警察驾驶学校, 交由警察训练部管辖,以确保能统一训练的政策,并使训练方 法保持一致。警务处处长亦打算审慎检讨警务处的在职训练政 策,特别是有关高级训练、枪械训练、侦缉训练、辅警训练及 资讯科技训练等范畴,以便为警队作好准备,迎接下一世纪的 挑战。为此,警务处处长建议重组警察训练部,在其辖下成立 一个在职训练科,专责制订、推行和管理在职训练政策。警务 处处长建议将新的在职训练科主管职位定为总警司的级别,因 为掌管该科的人员必须具备广泛的经验,熟悉警队內各种不同 的工作。如开设上述职位,我们会把该职位的职衔定为总警司 (在职训练)。

22.现有的警务处助理处长(训练)职位经修订的职责说明及拟设 的总警司(在职训练)职位的职责说明,分别载于 附 件16
附件17

监管处

23.在警队管理及编制检讨尚未进行时,由监管处处长掌管的监 管处专责处理电脑发展事务、研究警方策略和警队设备方面的 需求,以及确保通讯科和投诉及內部调查科得以妥善运作。监 管处辖下设有两个主要的工作单位,分别为监察事务部和管理 事务部。

管理事务部

24.管理事务部由研究科、运输科、 资讯应用科和通讯科组成。警务处处长 根据警队管理及编制检讨的结果,自一 九九四年八月开始以试验形式实行下述 改组安排-

  1. 将管理事务部辖下研究科的工作交由新设的服务质素监察 部负责,组成新的研究及监察科,务使资源的运用更为合 理,因为研究及监察科会扩大研究科的工作范畴,就警队 现行的政策和训令进行研究;
  2. 将管理运输科的职责交由支援部执行,因为运输科会向 整个警队提供支援服务,故将该科交由支援部管辖(见上 文第5段),会较合逻辑;及
  3. 在实施上文(a)项及(b)项的安排后, 管理事务部可致力寻
    求方法,以确保警 队的专业技能和设备能追上科技的进
    展 。这样一来,纵然各种罪案因运用现代 科技而日趋复
    杂,但仍可确保警队在打 击罪案时,能维持其专业
    表现和工作成 效。

25.管理事务部在改组后,只会保留资讯应用科和通讯科。然 而,警队已日渐加强资讯科技的应用,以提高工作效率和保 持工作成效。因此,警务处处长建议将管理事务部改称为资 讯系统部。他认为这个新设资讯系统部的主管,职级应维持 在警务处助理处长的级别,以充分反映有关工作的复杂程度 ,必须由高层首长级人员领导执行。警务处助理处长(资讯系 统)职位的职责说明,载于附件18

监察事务部

(+1个警务处助理处长、+2个总警司、-1个警务处助理
处长、-2个总警司)

26.监察事务部由监察事务科和投诉及內部调查科组成。前者负 责按时视察警队內每个单位的工作;后者则负责调查所有针对 警方的投诉。监察事务部于一九九四年五月将定期视察的职责 交由各总区负责后,警务处处长便将该部解散,并悬空了三个 担任监察组主管的总警司职位。其后,警务处处长成立了新的 服务质素监察部,以接掌和扩展当时的管理事务部辖下监察事 务科、投诉及內部调查科和研究科的余下工作。将监察和研究 的工作拨归同一单位管辖,可方便警队找出方法来提高经济效 益和服务质素。服务质素监察部辖下设有投诉及內部调查科和 两个新科,即工作表现检讨科和研究及监察科。警务处处长建 议开设助理处长(服务质素监察)的职位,并删除监察部副处长 的职位(属警务处助理处长职级),以作抵销;另开设两个总警 司职位,分别掌管工作表现检讨科和研究及监察科,藉删除已 解散的监察组两个悬空的总警司职位来作抵销。我们已于一九 九四年十月一日,以编外性质的方式开设这两个总警司职位。

27.警务处助理处长(服务质素监察)、服务质素监察部总警司(工 作表现检讨)及服务质素监察部总警司(研究及监察)等职位的职 责说明,分别载于 附件19附件20附件21

28.由于警务处处长已解散监察事务部,以成立服务质素监察部 ,他建议将监管处改称为管理处,并将监管处处长改称为管理 处处长。

开设和删除职位及更改职衔概览

29. 附件22附件23的列表,分别显示本文件各项开设和删
除职位,以及更改职衔建议的整体情况。

财政影响

30.上述建议将可节省开支。按薪级中点薪额估计,实施这些建 议可令年薪开支节省5,187,000元,计算方式如下-


职位数目

新设常额职位11,588,40011
减去拟删除的现有常额职位16,775,40015

节省净额 (5,187,000) (4)

至于每年的员工开支总额,则可节省9,595,000元。

31.实施上述建议时,亦须开设两个一级私人秘书和五个二级 私人秘书职位,藉删除两个高级私人秘书、四个一级私人秘 书和六个二级私人秘书职位作抵销,因此,这些建议对非首 长级编制的直接影响是实际删除五个职位。按薪级中点薪额 估计的年薪值可因而节省1,264,320元,而每年的员工开支 总额则可节省2,140,000元。

背景资料

32.一九九二年,当时的总督下令就皇家香港警务处的编制、 管理和指挥结构,进行一项大规模的检讨。上次进行同类检 讨的时间,距今已十年有多,其间香港经历了相当多的转变 。这次进行检讨的目的,是要确保警队的组织和管理结构能 充分反映这些转变,并为警队迈进下一世纪打下良好的基础

33.我们于一九九二至九四年期间,在容永道管理顾问的协助 下进行上述检讨。本文件的建议,主要是出自该项检讨。其 实,在警队审慎考虑有关建议后,警务处处长已试行实施检 讨中的建议。根据所得的经验,这些建议有助提高警队的工 作效率和成效。因此,警务处处长有意长期推行这些改革。

公务员事务科的意见

34.公务员事务科认为上述建议职位的职级和职系安排,均属 恰当。

纪律人员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的
建议

35.纪律人员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对于警务处高层指挥 结构的改组建议,表示满意,并认为上述11个新职位的建 议职级安排,均属恰当。

保安科
一九九六年六月
(E4794/WIN80)


EC(96-97)32附件1

皇家香港警务处
现行组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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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96-97)32附件2

皇家香港警务处
建议组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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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96-97)32附件3

皇家香港警务处
警务处助理处长(支援)
职责说明

职级:警务处助理处长(警务人员薪级表第56点)

主要职务和责任

就下述职务,向行动处处长负责-

1.确保辖下三个单位能保持高效率的工作表现;

2.就本身所负责的事务,建议如何发展及改善有关的警队政 策;

3.执行本身或辖下单位所负责的核准方案及计划,并在指定 的期限內达到指定的目标;

4.确保警队能就交通及运输事宜,与运输科、运输署、律政 署及司法机构內适当级别的人员联络;

5.确保警队能就日常的运作事宜(刑事职务除外),与保安科 适当级别的人员联络,继而向有关的立法局事务委员会和 其他委员会作出回应;

6.在警务处处长就主要方案和计划进行周年资源检讨时,整 理及统筹行动处(部门「甲」)所提交的资料;

7.整理及统筹部门「甲」就支援及行动需求所提交的资料, 以列入周年收支预算及基线预测內;

8.与部门「甲」的主要单位指挥官商议,并就行动训练的需 求,向警务处助理处长(训练)提供意见;

9.与部门「甲」的主要单位指挥官商议,然后与律政署联络 ,讨论涉及其负责事项的新法例及修订法例,并达成协议;

10.与部门「甲」的主要单位指挥官联络,以检讨概括的行动 策略,并建议如何发展及改善这些策略;

11.就行动支援事宜,与政府部门及英军总部联络;

12.就行动支援事宜,拟备、修订及颁布警队通令;及

13.担任警队制服及装备委员会的主席,并按照行动处处长的 指示或代表他担任有关会议的成员。


EC(96-97)32附件4

皇家香港警务处
总警司(支援)
职责说明

职级:总警司(警务人员薪级表第55点)

主要职务和责任

就下述职务,向警务处助理处长(支援)负责-

1.指挥由以下单位组成的支援科:通用资讯系统组、支援组、 总务组、运输组、警察总部大厦和保安组及警察牌照科;

2.确保能有效率地运用资源;

3.制订政策及统筹支援部各单位(包括警察公共关系科)的活动 ;

4.确保警察总部及总区警察总部的高层人员之间能保持有效的 联系;

5.指导警队回应立法局的询问及监察这些回应的行政工作,并 在适当的情况下,出席有关的立法局事务委员会和其他委员 会会议;

6.按照警务处助理处长(支援)的指示,代表警队、行动处(部门 「甲」)、支援部或支援课出席外部和內部会议;

7.为警务处处长所提交的管制人员周年报告,拟备其中有关部 门「甲」的章节;

8.在警务处处长就主要方案和计划进行周年资源检讨时,统筹 、整理及修订部门「甲」所提交的资料;

9.在适当的情况下,统筹及监察支援部人员的升级报告,然后 提交警务处助理处长(支援);

10.代表警务处助理处长(支援)展开按年视察支援部辖下各科的 工作,并监察有关的跟进行动;

11.指导及监察通用资讯系统计划;及

12.就警队的政策和运作需求,向通用资讯系统组提供指导。


EC(96-97)32附件5

皇家香港警务处
总警司(刑事总部)
职责说明

职级:总警司(警务人员薪级表第55点)

主要职务和责任

就下述职务,向警务处助理处长(刑事)负责-

1.掌管刑事部行政课;

2.执行及统筹刑事部的行政、编制、训练、运输及财务政策;

3.研究、拟备及统筹有关刑事侦缉工作的长期计划方案;

4.就立法局的提问,统筹及拟备有关回覆;

5.策划及统筹刑事部在执行职务和技术方面的人手需求;

6.就刑事方面的事宜,包括新订及快将制定的法例、法律修订 事项和法律咨询工作,与政府部门,尤其是律政署和司法机构 适当级别的人员联络;

7.负责一切有关刑事部纪律工作的行政事宜,包括违反纪律和 投诉警察的事宜;

8.为刑事部各单位拟备周年预算草案及基线预测文件;

9.掌管中央证人保护组及虐待儿童调查组;

10.统筹刑事部高级督察晋升总督察的升级遴选工作和面试; 及

11.按照警务处助理处长(刑事)的指示,或代表他担任有关会议 、工作小组或工作会议的主席或成员。


EC(96-97)32附件6

皇家香港警务处
总警司(刑事)(支援)
职责说明

职级:总警司(警务人员薪级表第55点)

主要职务和责任

就下述职务,向警务处助理处长(刑事)负责-

1.监察支援科內各单位的工作表现;

2.监察及监督支援科內各单位的专家训练需求;

3.监督支援科內各单位的专家升级遴选委员会的工作;

4.策划及统筹刑事部支援人手的需求;

5.与法证事务科及法医科保持联络;

6.管总部指挥及控制中心的情报中心;及

7.按照警务处助理处长(刑事)的指示,或代表他担任有关会议、 工作小组或工作会议的主席或成员。


EC(96-97)32附件7

皇家香港警务处
刑事情报科总警司(刑事)
职责说明

职级:总警司(警务人员薪级表第55点)

主要职务和责任

就下述职务,向警务处助理处长(刑事)负责-

1.就该科的行动政策、计划和方法给予指导;

2.监察和评估各项行动的成效;

3.为该科订定工作目标和确定工作上的缓急次序;

4.确保该科有高度的工作效率,并为达致这目的而对科內各单 位进行每年最少一次的视察;

5.指导在刑事情报系统下及在重大紧急事件中根据指示于全港 执行情报行动;

6.出席跨部门的工作委员会会议和其他会议;

7.与其他政府部门(包括律政署)联络,就该科的调查工作寻求 协助;

8.与刑事部技术支援组技术顾问保持紧密联络;及

9.指挥情报单位执行有关反恐怖活动的工作。


EC(96-97)32附件8

皇家香港警务处
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
总警司(刑事)
职责说明

职级:总警司(警务人员薪级表第55点)

主要职务和责任

就下述职务,向警务处助理处长(刑事)负责-

1.就该科的行动政策、计划和方法给予指导;

2.监察和评估各项行动的成效;

3.为该科订定工作目标和工作上的缓急次序;

4.确保该科有高度的工作效率,并为达致这目的而对科內各单 位进行每年最少一次的视察;

5.在有需要时,指挥在全港进行的严重罪案调查工作,并在某 些情况下,统筹有关重大紧急事件的罪案调查工作;

6.出席跨部门的工作委员会会议;及

7.与其他政府部门(包括律政署)联络,就该科的调查工作寻求 协助。


EC(96-97)32附件9

皇家香港警务处
新界南总区指挥官
职责说明

职级:警务处助理处长(警务人员薪级表第56点)

要职务和责任

就下述职务,向行动处处长负责-

1.指挥及控制总区內的所有警区和单位;

2.监察非法入境、毒品、赌博、卖淫、交通、滋扰/环境管制 及內部保安方面的罪案趋势及其他治安问题;

3.就那些与总区有关而警察通令或总部通令沒有提及的事项, 颁布总区常务训令;

4.确保警队政策得以妥善统筹,并在总区內执行;

5.策划及调配总区內的资源;

6.视察总区內各单位的工作,并监察其工作表现;

7.会见所有总督察及以上职级的人员,并提交报告;及

8.与其他政府部门保持联络。


EC(96-97)32附件10

皇家香港警务处
新界南总区副指挥官
职责说明

职级:总警司(警务人员薪级表第55点)

主要职务和责任

就下述职务,向新界南总区指挥官负责-

1.执行警队/总区的政策及与所有行动事务有关的训令;

2.指挥及统筹军装部/刑事部打击罪案、非法入境、赌博、贩 毒及卖淫等活动;

3.联络其他政府部门及军部;

4.策划及执行在总区展开的行动;

5.指挥新界南总部各个行动组,包括冲锋队、刑事侦缉单位、 交通部、总区警察机动部队大队及辅警;

6.制订与行动事务有关的总区常务训令;

7.亲自处理下列个案-

(i) 警务人员使用枪械个案;及

(ii) 合法拘留期间逃脫个案;及

8.按照新界南总区指挥官的指示,或代表他出席会议及参与工 作小组和研究小组的工作。


EC(96-97)32附件11

皇家香港警务处
新界南总区总警司(行政)
职责说明

职级:总警司(警务人员薪级表第55点)

职务和责任

就下述职务,向新界南总区指挥官负责-

1.执行警队/总区內所有与行政事务有关的政策、策略及命令 ;

2.执行和统筹总区的编制及人事政策,包括处理有关调配、调 职、晋升、辞职、纪律、推荐人员接受奖项、嘉许及监察等 事务;

3.监察及控制总区的开支,并制订有关减低成本措施的政策;

4.策划有关未来为总区提供、维修及改装警队建筑物的安排;

5.确保能正确处理有关预算、资源分配工作及所有未来计划的 事项;

6.联系各员工协会,以协调及维持总区內各级人员的和谐关系;

7.监察总区內有关社区关系的项目和计划;

8.监察和管理新界区两个法院,使其顺利运作;及

9.检讨、整理及执行与行政事务有关的总区常务训令。


EC(96-97)32附件12

皇家香港警务处
刑事侦缉及保安处处长
职责说明

职级:警务处高级助理处长(警务人员薪级表第57点)

主要职务和责任

就下述职务,向警务处副处长(行动)负责-

1.制订有关刑事及保安事宜的警队政策训令,并确保警队能遵 守这些训令;

2.确保刑事部及保安部的人力及其他资源是根据行动上的政策 和优先次序而调配,并在运用方面达到理想的效果;

3.统筹及监察警队所有打击罪案的行动,包括防止罪案及收集 、整理和分发刑事情报,并在执行这些职务时,按情况所需, 咨询行动处处长和总区指挥官;

4.统筹警队的工作,确保能够适当及有效地应付不时发生的特 别罪案问题;

5.向警务处处长提供有关罪案的意见,包括罪案趋势和打击罪 案的必需措施;

6.就法律咨询、修订法例、新法例等事宜,与律政司及律政署 联络;

7.就有关刑事及保安的事宜,与其他政府部门、保安科及司法 机构适当级别的人员联络;

8.就有关刑事及保安的事宜,与香港其他执法部门及海外的执 法部门联络;

9.透过保安科与行政局及立法局联络,并代表警队就刑事和保 安方面的重要政策事宜,出席两局的会议;及

10.按照警务处副处长(行动)的指示,或代表他担任有关会议、 工作小组或工作会议的主席或成员。


EC(96-97)32附件13

皇家香港警务处
总警司(人事管理)
职责说明

职级:总警司(警务人员薪级表第55点)

主要职务和责任

就下述职务,向警务处助理处长(人事)负责-

1.就所有关乎纪律职级(包括辅警)的招聘、职业前途发展、晋 升、纪律及颁授奖章和嘉许事宜,向警务处助理处长(人事) 负责;

2.协助制订及检讨人事方面的政策,包括与警队本地化有关的 职业前途发展事宜;

3.执行人事政策;

4.指挥人事管理科及监督人事管理科的职业管理课和招募课的 工作;

5.担任警务处助理处长(人事)的副手;

6.就人事方面的事宜,与布政司署及各单位指挥官联络;及

7.担任警察联谊会康乐事务委员会主席;警队本地化督导小组 秘书;直接入职及警队入职督察级人员延续遴选面试委员会 主席;警队策划小组成员;以及警司职位调派委员会和本地 及海外招募委员会的成员。


EC(96-97)32附件14

皇家香港警务处
总警司(职员关系及服务条件)
职责说明

职级:总警司(警务人员薪级表第55点)

主要职务和责任

就下述职务,向警务处助理处长(人事)负责-

1.指挥职员关系科和服务条件及支援科;

2.就所有关乎士气、职员关系及服务条件的事宜,向警察总部 提供意见;

3.与四个警察职员协会经常保持联络,并将这些协会关注的事 项转达警察总部;

4.就所有可能影响职员关系的事宜,与主要单位的指挥官联络 ;

5.代表警队出席各个有关职员关系及服务条件的政府咨询机构 、委员会或工作小组;

6.在有需要时,就职员关系的事宜,与总区职员关系主任和分 区职员关系主任联络;及

7.按照警务处助理处长(人事)的指示,或代表他担任有关会议的 主席或成员。


EC(96-97)32附件15

皇家香港警务处
总警司(人事服务)
职责说明

职级:总警司(警务人员薪级表第55点)

主要职务和责任

就下述职务,向警务处助理处长(人事)负责-

1.就有关行政及支援、宿舍、福利、体育、康乐、膳食及心理 服务的事宜,向警务处处长、各处长级人员及警队高级人员 提供意见;

2.就所有福利事宜,向皇家香港辅助警察队辅警总监提供意见 ;

3.指导该科的人员执行职务;

4.指导及控制警察教育信托基金(代表警察儿童教育信托基金及 警察教育及福利信托基金联合管理委员会执行)、警察福利基 金、警察储蓄互助社及由警队负责的其他福利基金的管理;

5.负责所有新福利计划的策划、指导、发展及统筹工作;

6.担任警队渡假屋覆核委员会主席及警察联谊会康乐事务委员 会副主席;

7.就教育、宿舍编配、退休人员的就业机会等职员关系事宜, 向警察职员关系组提供意见;

8.处理特别的福利个案;

9.就有关福利、体育及康乐活动的事宜,代表处长与邻近地区 其他警队的处长和高级人员联络;

10.就各项福利计划的拨款事宜,代表处长与公共慈善机构及 慈善家联络;

11.担任初级咨议委员会和高级咨议委员会的官方委员;及

12.担任警察教育信托基金的教育小组委员会及管理委员会的 成员。


EC(96-97)32附件16

皇家香港警务处
警务处助理处长(训练)
职责说明

职级:警务处助理处长(警务人员薪级表第56点)

主要职务和责任

就下述职务,向人事及训练处处长负责-

1.指挥警察训练部总部、警察训练学校及侦缉训练学校;

2.监察警队內所有训练趋势及训练事务,并在有需要时就训练 政策向警务处处长作出建议,以及相应执行处长的决定;

3.按照警队训练计划,拟备及执行周年警队训练时间表;

4.与香港的其他训练组织及海外警察训练机构保持紧密联络; 及

5.按照人事及训练处处长的指示,或代表他担任有关会议、议 会或委员会的主席或成员。


EC(96-97)32附件17

皇家香港警务处
总警司(在职训练)
职责说明

职级:总警司(警务人员薪级表第55点)

主要职务和责任

就下述职务,向警务处助理处长(训练)负责-

1.指挥警察训练部的在职训练科,以及直接监督该科的两名警 司,以确保他们各自所管辖的单位能有效率地执行工作和表 现优异;

2.协助警务处助理处长(训练)制订警察训练策略、订定目标及 定出优先次序,特别是有关资讯科技、财务管理及服务市民 的训练;

3.负责发掘可以提供训练的机会,以及协调各项在职训 练活 动,以包括共通标准的应用,藉此提高警队的质素;

4.正式设立一个配合警队特殊需要和整体人力资源管理的训练 及发展计划,以确定需要改善整体训练的地方;

5.经常检讨及评估训练计划,以确保计划行之有效及达到训练 指标和目标;

6.在每年的资源分配工作中,负责策划在职训练的财政预算和 取得有关拨款,此外,监察及检讨开支,以确保核准的拨款 能尽量运用和用得其所;

7.于在职训练科內推行全面质素管理政策,并透过对內及对外 的联络及沟通.,确保警队能认识现代化管理手法;

8.确保训练人员有足够的知识、技巧及资格去有效提供及管理 各项训练和发展计划;及

9.担任警察海外训练委员会、警察考试委员会及警察资讯应用 工作小组的成员。


EC(96-97)32附件18

皇家香港警务处
警务处助理处长(资讯系统)
职责说明

职级:警务处助理处长(警务人员薪级表第56点)

主要职务和责任

就下述职务,向管理处处长负责-

1.确保能制订及实施适当的策略,以便符合辖下范畴的警队政 策目标及工作优先次序;

2.检讨和评估影响其职责范围的警队目标、政策及程序,并就 如何予以发展和改善,提供建议;

3.与各分部和总区指挥官保持有效联络,以确定在哪方面可协 助达致所订的目标;

4.确保这些协助得以尽快提供;

5.确保使用单位能配合管理服务方面的发展,以及获得有关训 练,俾能充分使用所获的设施及设备;

6.确保从属单位能执行健全的财政、技术、计划和人事管理制 度;

7.在适当时代表警务处处长处理有关事务,与职员、政府各部 门、供应商及承办商保持良好关系和促进彼此的关系;及

8.按照管理处处长的指示,或代表他担任有关会议、工作小组 或委员会的主席或成员。


EC(96-97)32附件19

皇家香港警务处
警务处助理处长(服务质素监察)
职责说明

职级:警务处助理处长(警务人员薪级表第56点)

主要职务和责任

就下述职务,向管理处处长负责-

1.制订及实施下述各方面的警队政策-

(a) 投诉警察

(b) 內部调查及责任承担研究

(c) 与廉政公署的联系

(d) 监察

(e) 工作表现水平及评估

2.统筹有关实施高层管理架构及人手编制检讨(警察编制及运作 审查组报告)各项建议的工作;及

3.按照管理处处长的指示,或代表他担任有关会议、工作小组 或委员会的主席或成员。


EC(96-97)32附件20

皇家香港警务处
服务质素监察部总警司(工作表现检讨)
职责说明

职级:总警司(警务人员薪级表第55点)

主要职务和责任

就下述职务,向警务处助理处长(服务质素监察)负责-

1.计划支援组

服务质素监察部总警司(工作表现检讨)会直接指挥计划支援组, 负责进行研究,以支援下述两个分科所执行的工作。

2.效率研究科

服务质素监察部总警司(工作表现检讨)须为效率研究科执行下 列主要职责-

(a) 促进警队各方面服务的效率,务求以较少资源维持或提 高其工作成效;

(b) 统筹各项效率研究工作,并将有关结果转达其他单位 ;

(c) 对单位指挥官提出进行特定效率研究的要求,作出回应;

(d) 授权成立由多种专业人士组成的检讨小组(如有需要,成 员须包括顾问),以进行特定的研究;及

(e) 确保现有的资料来源得以有效运用,以了解如何有效率 地使用警队资源。

3.服务质素科

服务质素监察部总警司(工作表现检讨)须为服务质素科执行下 列主要职责-

(a) 以种种可行方法决定向市民提供的服务,以及确定市民 对服务质素的观感;

(b) 统筹服务承诺的制订工作;及

(c) 与其他警队单位合作,以订定有价值和有意义的服务指 标,用以提高警队的效率和管理,并促进其生产力。


EC(96-97)32附件21

皇家香港警务处
服务质素监察部总警司(研究及监察)
职责说明

职级:警司(警务人员薪级表第55点)

主要职务和责任

就下述职务,向警务处助理处长(服务质素监察)负责-

1.研究组

服务质素监察部总警司(研究及监察)会亲自监督研究组的工作 ,其主要职责如下-

(a)就不属于服务质素监察部其他科组工作范围的事项或范围 ,进行详细研究;

(b)鉴定及研究对警队极为重要及可能有影响的政策事项;及

(c)根据警务处处长或其副手的指示而调查与政策有关的事项 ,然后向助理处长(服务质素监察)提供意见;

2.监察组

服务质素监察部总警司(研究及监察)须为两个监察组执行下列 主要职责-

(a)统筹及传达由服务质素监察部和总区监察组所进行的监察 结果;

(b)鉴定在政策、程序或措施上可予改善的地方,以减少针对 警方的投诉,并提高效率和工作成效;

(c)综合警察编制及运作审查组的报告及由服务质素监察部其 他小组所作的研究结果,并确保就此采取跟进行动;

(d)每三年视察警察总部各单位一次,并进行研究;及

(e)按照警务处助理处长(服务质素监察)的指示,进行特别 研究或视察工作。


EC(96-97)32附件22

开设及删除职位概览

职级(按薪级中
点薪额估计的年
薪开支)

拟设职位的职衔

拟删除职位的职衔

警务处副处长
(1,606,800元)

政治部处长

小计

1

警务处高级助理处
长 (1,372,800元)

政治部副处长

小计

1

警务处助理处
长 (1,182,600元)

警务处助理处长(服务质素
监察)

警务处助理处长(监察事务)


警务处助理处长(交通)


新界南总区指挥官


政治部高级助理处长(情报
部)

小计

2

3

总警司
(1,024,800元)

总警司(辅警总部)


总警司(刑事总部)


总警司(支援)


总警司(刑事情报科)


总警司(在职训练)


总警司(工作表现检讨)


总警司(研究及监察)


政治部助理处长(3个职位)


总警司(驻曼谷参赞)


总警司(监察组)(3个职位)


新界南总区副指挥官


新界南总区总警司(行政)


总警司(野外巡逻支队)


总警司(有组织罪案及三合
会调查科)

总警司(有组织罪案及三合
会调查课)


小计

9

10

总计

11

15


EC(96-97)32附件23

更改职衔概览

职级

旧职衔

新职衔

警务处高级助
理处长

监管处处长

管理处处长


刑事侦缉处处长

刑事侦缉
及保安处处长

警务处助理处长

政治部高级助理处长

警务处
助理处
长(保安)


警务处
助理处长
(管理事务)

警务处
助理处长
(资讯系统)


新界总区指挥官

新界北总区指挥官

总警司

总警司
(刑事行政及支援)

总警司(刑事)(支援)


政治部助理处长

总警司(保安)


总警司(人事)

总警司(人事管理)


总警司(职员关系)

总警司
(职员关系及服务条
件)


警察总福利主任

总警司(人事服务)

总计

10

10

(E4794/WIN80)


Last Updated on 2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