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96-97)2

财务委员会
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
讨论文件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日

总目91-地政总署

分目001 薪金

请各委员向财务委员会建议,由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三日起
,在地政总署开设下述常额职位-

1个助理首席律师
(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1点)
(80,450元至85,400元)



问题

地政总署署长需要高层辅助人手,继续就新机场、港口及
有关基建工程计划的土地事宜,提供法律及业权转让服务

建议

2.地政总署署长建议开设一个助理首席律师(首长级(律政人
员)薪级第1点)常额职位,以便为港口机场发展策略的工程
计划,提供充足的首长级法律辅助人手。

理由

3.地政总署法律咨询及田土转易处辖下港口机场发展策略
组的编制,设有一个副首席律师(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
2点)、一个助理首席律师及两个高级律师(总薪级表第45至
49点)。其中的副首席律师职位属常额性质,但须于一九九
五至九六年度予以检讨,而上述助理首席律师则属编外职
位,开设期将于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二日届满。港口机场发
展策略组现时的组织,载于附件1

4.港口机场发展策略组自一九九一年成立以来,一直就扩
充港口设施、发展赤𫚭角新机场和相关基础设施等计划所
涉及的土地事宜,向地政总署提供服务,并向有关决策科
提供意见。过去多年,港口机场发展策略组曾协助进行多
项工作,计有完成超过100份涉及机场铁路发展计划的许
可证;为中区及西九龙填海计划完成大部分繁复的迁建设
施工作;实施西区海底隧道的建造工程;以及批出土地,
用以进行新机场、內河货运码头及东涌和大角咀数项机场
铁路发展计划。其中副首席律师和助理首席律师更分别参
与九号货柜码头及机场铁路站连上盖物业的批地条件草拟
工作。

5.预计在未来数年,港口机场发展策略多项大型基建及相
关工程计划会持续发展,故需要副首席律师及助理首席律
师级别的人员参与处理广泛的法律事务,有关资料概列于
下文第6至13段。

副首席律师职位

6.关于新机场批地安排方面,港口机场发展策略组须拟订
一系列沒有标准模式的法律文件,俾提供和批出所有独立
政府用地和赤𫚭角拟建的楼宇单位。在新机场全面发展之
前,我们都需要这项服务。副首席律师须处理这些高深繁
复的法律文件,亦不时要阐释批地条件內的法律条文。

7.关于货柜码头方面,副首席律师正检讨九号货柜码头的
批地条件草拟本,其间亦会考虑到自一九九二年四月拟备
原有的草拟本以来,这方面的进展和有关事项。我们预计
现有的草拟本将会大幅修改,而现时所有货柜码头的契约
亦会予以修订。副首席律师亦会就日后的货柜码头、內河
货运码头和航运服务用地,以及有关的中流作业用地发展
计划,拟备批地文件,其中部分计划订于二零零零年动工

8.关于拟备机场铁路沿线土地契约方面,副首席律师须平衡
地下铁路公司与青马大桥日后的经营机构之间的利益,同
时亦须保障政府的利益。副首席律师已与有关方面展开长
时间的磋商和深入的法律咨询工作,以解决因机场铁路有
部分与多条公路、地下铁路荃湾线和青衣至大屿山干线重
叠而引起的问题。由于机场铁路沿线土地的契约须在九十
年代后期铁路范围明确界定后才批出,所以副首席律师在
未来十年仍须继续参与有关工作。

9.关于地铁鲗鱼涌支线和将军澳支线方面,地下铁路公司已
提出具体建议。这些建议获批准后,副首席律师便须执行
监督工作,以全面提供高层次和复杂的法律服务。他亦会
负责与地下铁路公司即将展开的磋商工作,以便就五份主
要批地文件订定具体的批地条款,并修订现有的铁路沿线
土地契约。此外,他亦负责油塘湾船厂迁建安排和收回若
干地层方面的磋商工作。

10.地政总署署长已检讨副首席律师的职责。鉴于上文所述
须持续进行的工作十分重要,他认为现有的副首席律师常
额职位确有需要保留。

助理首席律师职位

11.关于机场铁路发展计划方面,上述助理首席律师须制订
创新的业权转让方法,以配合机场铁路香港站及九龙站在
土地补价和发展建议方面独特的付款安排。由于有关的草
拟工作颇为复杂,助理首席律师必须亲自参与批地的磋商
过程和草拟具体的批地条款。此外,他亦须为机场铁路沿
线其他有关的发展计划提供法律服务。我们预期在一九九
八年批出所有机场铁路发展用地后,修订契约和土地行政
方面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仍会持续。

12.关于地政监督同意方案的行政工作,我们在二零一零年
之前仍需要法律专业人员参与处理。在批核发展商建议的
各种公共契据和管理协议,以及准许机场铁路发展计划预
售未建成的物业(共有14 000多个住宅单位)时,助理首席律
师须确保政府和购楼人士的利益均受到保障。

13.除了上述大型的基建工程计划外,其他工程计划亦需要
港口机场发展策略组的法律专业人员参与。港口机场发展
策略组各项已知职责在未来十年的预计工作量,载于附件
2。

14.地政总署署长曾检讨港口机场发展策略组的工作量。结
论认为该组现时的首长级结构,乃执行各项已知职责的最
低要求,藉以保持合理的工作水准;检讨结论又认为,该
组一直有效地运作,而未来的工作量亦足以证明有需要同
时设立副首席律师及助理首席律师的职位。他将会在二零
零三年年初或较早时检讨是否需要继续保留这两个职位。
上述副首席律师及助理首席律师职位的职务和责任,分别
载于附件3附件4

财政影响

15.按薪级中点薪额估计,开设建议中的助理首席律师常额
职位会令年薪开支增加994,200元。我们已在一九九六至九
七年度的预算草案內预留足够款项,以支付这项建议的开
支。

16.这项建议平均每年的员工开支总额为1,904,772元,其中
包括薪金和有关的员工费用。除此之外,这项建议并不涉
及其他额外的财政负担或人手编制。

背景资料

17.港口机场发展策略组于一九九一年四月成立,原本隶属
当时的注册总署辖下田土注册处。在注册总署将法律咨询
及业权转让方面的职责转拨给当时的屋宇地政署,继而转
给地政总署后,这个分组遂成为地政总署一个专责组别。

18.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八日,财务委员会批准在当时的注册
总署开设一个副首席律师常额职位,以便就港口机场发展
策略所引致的土地事宜,提供适当的法律意见。我们曾承
诺会因应港口机场发展策略工程计划的进度,在一九九五
至九六年度检讨是否需要继续保留这个职位。一九九四年
五月十三日,财务委员会批准在港口机场发展策略组开设
一个助理首席律师编外职位,为期两年,以便由首长级人
员为该名副首席律师提供额外的法律辅助。

公务员事务科的意见

19.由于建议中的职位须肩负的责任和参与的专业工作均符
合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1点的水平,故公务员事务科支
持这个职位的职级和职系安排。该科同意在二零零三年或
较早时检讨有关情况,实属恰当,因为很多相关事务届时
都会完成。

首长级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
的建议

20.首长级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表示,如开设上述常
额职位,建议的职级实属恰当。

规划环境地政科

一九九六年三月


EC(96-97)2附件1

地政总署
法律咨询及田土转易处辖下
港口机场发展策略组
现行及建议的组织图

首席律师
(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3点)
法律咨询及田土转易处主管
港岛及
新界西区
九龙及
新界东区
港口机场发展
策略组
1名副首席律师
(首长级(律政人员)
薪级第2点)
1名副首席律师
(首长级(律政人员)
薪级第2点)
1名副首席律师
(首长级(律政人员)
薪级第2点)#


*1名助理首席律师
(首长级(律政人员)
薪级第1点)


2名高级律师

说明

# 常额职位

* 拟设的常额职位


EC(96-97)2附件3

副首席律师
(港口机场发展策略)
职责说明

职级:副首席律师(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2点)

主要职务和责任

就下述事务向法律咨询及田土转易处的首席律师负责 ─

1.管理及监督港口机场发展策略组。

2.就有关港口机场发展策略工程计划的土地事宜,特别是
有关新机场的土地事宜,向地政总署辖下地政处、有关决
策科及其他政府部门提供法律意见。

3.为所有涉及港口机场发展策略(特别是货柜码头和港口设
施)的土地征用及批地事宜草拟文件。

4.就有关地铁鲗鱼涌支线及将军澳支线的批地条款,与地
下铁路公司及大型私人楼宇发展商的管理高层进行初步
商讨。

5.就內容涉及港口机场发展策略工程计划而有关土地事宜
的行政局文件、呈交总督的请愿书或审核性质的质询,提
供法律意见。

6.根据地政监督同意方案处理港口机场发展策略各项发展
计划的有关复杂个案。

7.批核有关港口机场发展策略工程计划的政府土地契约,
特别是机场铁路沿线土地的契约。

8.出席有关港口机场发展策略工程计划的专责工作小组会
议,与政府及私人发展商的高级人员和专业人员进行商讨


EC(96-97)2附件4

助理首席律师
(港口机场发展策略)
建议职责说明

职级:助理首席律师(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1点)

主要职务和责任

就下述事务向副首席律师(港口机场发展策略组)负责 ─

1.就有关港口机场发展策略工程计划的土地事宜,向地政
总署辖下地政处、有关决策科及其他政府部门提供法律意
见,协助它们处理这方面的政策、程序和行政问题。

2.就涉及机场铁路发展计划的批地和物业发展事宜,草拟
和处理有关的法律文件。

3.就机场铁路沿线的商业/住宅楼宇发展计划,按地政监
督同意方案准许出售未建成的单位,并批核有关的公共契
据和管理协议。

4.在草拟港口机场发展策略各有关基础设施/工程计划的
法律和业权转让文件前,与地下铁路公司及大型私人楼宇
发展商等机构的管理高层进行磋商,以平衡各有关方面的
利益,包括政府及市民的利益。

5.监督及指导港口机场发展策略组属下高级律师的工作。

6.在必要时代理副首席律师的职务。

7.出席有关港口机场发展策略的委员会和工作小组的定期
及专案会议。


Last Updated on 3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