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96-97)6
财务委员会
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
讨论文件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日
总目116 ─破产管理署
分目001薪金
请各委员向财务委员会建议开设下述常额职位 ─
1个副首席律师
(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2点)
(95,550元至101,450元)
并删除下述常额职位,以作抵销 ─
1个助理首席律师
(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1点)
(80,450元至85,400元)
问题
破产管理署辖下法律事务部的助理首席律师(立法、检控及
政策)职位由于法定职务有所增加,其职级已不能充分反映
现有职责的繁重情况及工作的复杂程度。
建议
2.破产管理署署长建议将助理首席律师(立法、检控及政策)
(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1点)的职级提高,成为副首席律
师(检控及取消公司董事资格)(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2点
)。这项建议获得财经事务司的支持。
理由
3.上述助理首席律师负责就有关无力偿债事宜的法例,提
供意见和进行检讨,并调查和检控无力偿债的罪行。他
须向职衔为破产管理署助理署长(法律事务)的副首席律
师(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2点)负责。破产管理署现行
的组织图,载于附件1。
4.这个助理首席律师职位于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破产管理
署成立时开设。主要职务如下 ─
- 就无力偿债公司的债务人、董事及其他高级人
员进行调查,并对未能保存完整帐簿、未能提
交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等触犯无力偿债罪行的
人士及未能履行公司董事责任而清偿债务的破
产人士,提出检控,同时处理有关拘捕令及释
放的申请;
- 对无力偿债公司內因履行管理职务时疏于职守
,或意图欺诈或行为操守不宜参与公司管理事
务而违反当时的公司条例第157(E)及157(F)条的
董事及其他高级人员,进行调查,并申请取消
其担任董事的资格;
- 就进一步调查无力偿债罪行的事宜,与商业罪
案调查科联络,并就可予检控的个案,整理所
获的证据及为律政署提供简报;
- 设立及整理一套系统,以便记录无力偿债公司
历任董事及其他高级人员的详细资料,并与公
司注册处处长联络,为清盘人和接管人就有关
董事所提交的报告及申报表,整理一套记录系
统;
- 在检控较为严重的无力偿债罪行或在作出较为
复杂而有可能引起爭议的申请时,代表破产管
理署署长出庭;及
- 检讨和考虑有关政策的修订事项,并就任何影
响律政人员及破产管理主任工作的法律案件、
法律课本、专业期刊及法律报告,向他们提供
意见。
助理首席律师的工作比以往更为复杂
5.一九八四年生效的公司条例原有第157(E)及157(F)条的条文
,是根据类似的英国法例而制定。这些条文只适用于囿制行
为极度不当的董事。由于执行这些条文时需要提供许多有力
证明,故英国法院所作出的取消资格令为数甚少。一九八六
年,英国制定了取消公司董事资格法,将有关取消董事资格
的法例作出修改。
6.一九九四年年中,香港透过公司(修订)条例、公司(董事行
为操守报告)规例、公司(董事资格的取消)法律程序规则和公
司(取消资格令)规例,制定以英国的新法律条文为蓝本的法
例。这些新条文证实更为有效。其中有别于公司条例原有第
157(E)及157(F)条之处,是这些条文严格规定,对于因无力偿
债而清盘和被接管的公司,若其董事的行为操守看来不适宜
担任董事,则该公司的清盘人和接管人便有责任提交有关董
事的报告。助理首席律师在接获报告,或透过破产管理署提
供的破产管理服务获悉有关个案后,必须逐一调查,并决定
是否基于公众利益,申请发出强制取消资格令。有关法例亦
订明哪些行为操守会令人不适宜参与公司的管理事务。这些
行为操守包括未有履行法定责任、行为失当、欺诈营商和须
就公司无力偿债的原因负上责任等。因此,助理首席律师现
时在公司董事犯错而取消其资格方面,须担当更复杂和主动
的执法及监管角色,以免董事不妥善地履行责任或滥用有限
责任的特权。除了这些新职务外,助理首席律师还须就其他
无力偿债罪行,执行调查和检控工作。上文第4段(b)项所载
的助理首席律师职务,以往虽然基于上文第5段所述的原因
而十分有限,但现在则成为一项重要的职责,工作量相当
繁重。
7.根据新订的取消公司董事资格计划,法院可针对某人发
出取消资格令,以禁止该人出任任何公司的董事、清盘人
、财产的接管人或管理人,或以任何方式参与公司的发起
、组成或管理事务。为期1至15年不等,视乎取消资格的理
由和该人行为操守的性质而定。
8.在一九九四年七月至一九九六年二月底期间,破产管理署
署长合共调查了145宗有可能取消公司董事资格的个案、发
出54份拟提出诉讼的通知书,并向法院提交49份取消资格
令的申请。结果法院共发出41份取消资格令,期限由18个
月至3年不等,另有8项申请正待法院进一步聆讯。
9.新法例令到破产管理署署长的职务更为繁重,而上述助理
首席律师在代表破产管理署署长执行这些职务时,必须设立
一项制度,以审核个案处理部的破产管理主任就董事行为操
守所提交的报告,以及无力偿债公司的私人机构清盘人和接
管人按照公司(董事行为操守报告)规例所提交的申报表和报
告。该名助理首席律师必须就有关行为失当的指控进行调查
,并向清盘人、接管人和有可能成为证人的人士,收集所需
的证据和加以整理,以确定有关个案可以成立。继而须以类
似司法审核的方式,决定所提供的证据是否足以在基于公众
利益的情况下,申请在高等法院进行有关取消资格的诉讼程
序。其后,他会将较简单的个案,交予属下的律政人员跟进
和在法院进行诉讼。他会亲自处理较复杂和需要抗辩的个案
,然后独力或在检察官协助下,拟备全面的报告和额外的誓
章证据,并在法院对证人进行初步盘问,以便准备向法院提
出有关取消资格的申请。与此同时,他亦会继续执行一般职
务,就可公诉的无力偿债罪行及违反公司条例的个案,提出
检控。
为何现有的副首席律师不能兼顾更形复杂的职务
10.在实施取消公司董事资格的计划后,上述助理首席律师
的职责无论在工作量和复杂程度方面均有所增加,以致由
一九九四年五月起,原本由他执行有关政策和立法的职务
,实际上已转由担任他上司的副首席律师负责。这项安排
导致副首席律师要亲自参与有关工作,根据法律改革委员
会对无力偿债法例的检讨结果,拟备冗长而复杂的法律草
拟指示;还须代表破产管理署参与制订和审理有关的条例
草案。此外,由于一九九五年经法庭宣判的无力偿债新个
案(共936宗),较一九九四年(共732宗)增加了27%,故有关
的法律工作亦相应大幅增加。破产管理署署长预料一九九
六年的个案数量大致相同。
11.另一方面,副首席律师须继续监管另外两组的工作,分
别为咨询、特别个案及训练组和诉讼及法院事务组。这两
组的工作量有所增加,令到负责这些工作的律政人员须就
更多复杂的事务,向副首席律师请示和征询意见。
12.由于副首席律师须付出更多时间精力来执行立法和监督
职务,他实无法兼顾助理首席律师更趋复杂的工作,亦不
能有效地监督助理首席律师在检控及取消公司董事资格方
面的工作。
提高职级的建议
13.取消公司董事资格计划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公司的管理
水准,并保障公众利益,特别是债权人及股东的利益。揭
发违例董事的不法行为,并迅速将他们绳之于法,是符合
公众利益之举。因此,破产管理署署长建议将上述助理首
席律师职位提高至副首席律师的级别,即由首长级(律政人
员)薪级第1点提高至第2点,以反映该职位的职责比前复杂
和繁重。如按建议提高该职位的级别,可适当地反映推行
取消公司董事资格计划的重要性。由于新订的安排规定有
关人员须独立地工作,且须肩负比前重大的个人责任,故
这项建议亦有助确保出任该职位的人员具备丰富的资历和
经验,可有效地履行这些职责。该职位按建议提高职级后
的职责说明,载于附件2。
14.当助理首席律师一职提高至副首席律师的级别后,破产
管理署署长会将法律事务部一分为二。现有的副首席律师
将掌管法律事务部(1),负责监管诉讼及法院事务组以及咨
询、特别个案及训练组。新设的副首席律师会掌管法律事
务部(2),负责监管检控及取消公司董事资格组。经修订的
破产管理署组织图,载于附件3。现有的副首席律师将改
称为副首席律师(诉讼、咨询及立法),其修订的职责说明
载于附件4。
财政影响
15.按薪级中点薪额估计,因实施这项建议而增加的年薪开
支如下 ─
| | 元 | 职位数目
|
---|
| 新设常额职位 | 1,182,600 | 1
|
减去 | 拟删除的常额职位 | 994,200 | 1
|
| 增加的开支 | 188,400 | 0
|
实施这项建议会令每年平均的员工开支总额增加338,916元
,其中包括薪金和有关的员工费用。此外,实施这项建议
亦需增设一个一级私人秘书职位,藉删除一个二级私人秘
书职位来作抵销;按薪级中点薪额估计,有关的年薪开支
会增加90,360元,而每年平均的员工开支总额则会增加127,
812元。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的预算草案已预留足够款项,
以支付这项建议的开支。
背景资料
16.破产管理署署长获律政司授权,根据破产条例和公司条
例检控触犯无力偿债罪行的人士。当破产管理主任在管理
被法庭裁定破产的个别人士或合伙人的产业,或被法庭下
令清盘的无力偿债公司的产业期间,发现债务人或有关公
司的董事或高级人员可能违例,他们会将个案转介法律事
务部辖下检控组的律政人员深入调查。
公务员事务科的意见
17.鉴于在实施取消公司董事资格的计划后,上述助理首席
律师职位所肩负的职责会更为繁重和复杂,加上该计划是
为保障公众利益而设,故公务员事务科认为将这个助理首
席律师职位的级别提高至副首席律师的安排,实属恰当。
首长级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
的建议
18.首长级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表示,如开设上述常
额职位,建议的职级实属恰当。
EC(96-97)6附件2
副首席律师(检控及取消公司董事资格)
(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2点)
职责说明
副首席律师(检控及取消公司董事资格)会就下述职务,向
破产管理署署长负责 ─
- 指导及训练个案处理部的破产管理主任,就正
由破产管理署进行强迫清盘的公司各董事的行
为操守,作出审查、评核和向副首席律师(检
控及取消公司董事资格)汇报;
- 设立、维持和执行一项制度,以便接收和审查
无力偿债公司的私人机构清盘人和接管人就董
事的行为操守而提交的法定申报表和报告,并
就不涉及公司清盘的个案向财政司汇报;
- 调查、收集和整理有关证据,以证明行为不当
的指控,并就正在清盘的公司个案,决定是否
向法院申请强制取消有关董事的资格;
- 拟备原诉传票和誓章证据,以便就较为复杂而
有关取消公司董事资格的申请个案及其他较严
重的无力偿债罪行,进行法律诉讼程序,并代
表破产管理署署长应付高等法院的审讯;
- 监管就无力偿债公司的债务人、董事及其他高
级人员而进行的调查,并对未能保存完整帐簿
、未能提交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等触犯无力偿
债罪行的人士及未能履行公司董事责任而清偿
债务的破产人士,提出检控,同时处理有关拘
捕令及释放的申请;
- 就进一步调查无力偿债罪行的事宜,与商业罪
案调查科联络,并就可予检控的个案,整理所
获的证据及为律政署提供简报;及
- 就无力偿债个案的检控事宜和程序,包括无力
偿债法例的草拟本,向破产管理署署长及财经
事务科提供意见,并监察海外司法管辖区、法
律课本、期刊及法律报告的法例改动事宜和法
律案件的判决。
EC(96-97)6附件4
副首席律师(诉讼、咨询及立法)
(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2点)
职责说明
副首席律师(诉讼、咨询及立法)会就下述职务,向破产管
理署署长负责 ─
- 就可能导致诉讼及法院事务组提出诉讼的爭议
事项,向个案处理部的破产管理主任提供意见
;批准提出诉讼及进行辩护;并确保有足够的
现存款项或获保证会有足够款项进行这类诉讼
;包括任何在海外司法管辖区进行的诉讼;
- 监督有关就证据和事实提供意见,以及草拟状
书、传票和其他法庭文件等民事诉讼事务;商
讨协议和追讨债项;草拟发给检察官的详尽指
示和简介;以及出席与检察官举行的会议。设
立及存备一套记录检察官意见的中央档案,并
监督法庭诉讼案件目录咭系统的管理;
- 不时检讨有关无力偿债事宜的法例、规则和惯
例,并建议作出修订。就法律改革委员会检讨
无力偿债法例后提出的建议,起草有关的法律
草拟指示,并就草拟法例的事务,与法律草拟
专员联络;
- 就其他有关就业、职业退休计划、工作安全及
健康、有组织罪行、欺诈等建议中的香港法例
及各类法律改革委员会文件所包括的无力偿债
事宜和程序,向破产管理署署长及决策科提供
意见;并评论行政局备忘录的草拟本;
- 处理复杂而牵连甚广的清盘个案所涉及的法例
、惯例和程序的难题。亲自在高等法院和上诉
法院处理较为复杂和棘手的民事诉讼个案;及
- 为专业人员和必需的辅助人员安排工作,以及
提供有关地方法院与高等法院工作方式和程序
的训练。
Last Updated on 3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