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553号文件
档号:CB2/H/5

立法局內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
会议纪要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会期)


日 期 :一九九六年六月七日
时 间 :下午三时五十分
地 点 :立法局会议厅

出席议员:

    梁智鸿议员(主席)
    夏佳理议员(副主席)
    李鹏飞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司徒华议员
    何承天议员
    刘健仪议员
    陈伟业议员
    张文光议员
    何敏嘉议员
    黃震遐议员
    刘慧卿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华明议员
    涂谨申议员
    黃秉槐议员
    黃宜弘议员
    杨 森议员
    杨孝华议员
    黃伟贤议员
    陆恭蕙议员
    田北俊议员
    李卓人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家富议员
    郑明训议员
    郑耀棠议员
    张炳良议员
    张汉忠议员
    蔡根培议员
    朱幼麟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汉铨议员
    罗致光议员
    李启明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罗叔清议员
    吴霭仪议员
    顏锦全议员
    谢永龄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任义宁议员

缺席议员:

    李柱铭议员
    李国宝议员
    倪少杰议员
    刘皇发议员
    詹培忠议员
    冯检基议员
    李永达议员
    唐英年议员
    何俊仁议员
    刘千石议员
    罗祥国议员
    莫应帆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健成议员

列席职者:

助理秘书长2
(內务委员会秘书)
秘书长
法律顾问副秘书长
署理高级助理法律顾问助理秘书长1
助理法律顾问2助理法律顾问3
助理法律顾问4助理法律顾问5
总主任(申诉)公共资讯总主任
总主任(內务委员会)高级主任(內务委员会)




(1)通过九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上次会议
的纪要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460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2)续议事项

(a)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布政司会晤的情

(i)对立法局质询的答覆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他已将议员不满决策科首长对部分
立法局质询所作的口头及书面答覆一事转知署理布政司,
并告知署理布政司会向当局提交此等答覆的例证。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研究议事程序事宜小组委员会曾在
最近的会议上,曾与立法局主席商讨议员不满当局对要求
口头答覆的立法局质询所作回应一事。立法局主席察悉议
员对此事的关注,并会行使其酌情决定权,准许声称当局
未有答覆其质询的议员提出补充质询。

刘慧卿议员表示,九六年六月五日立法局会议的质询时间
几长达两小时,与限制质询时间为约一小时的现行安排并
不相符。刘议员又表示,尽管她亦不满决策科首长对部分
质询所作的答覆有欠理想,但她同样关注到议员经常声称
当局未有回答其质询。

吴霭仪议员赞成质询时间通当应规限为大约一小时,但如
情况有所需要,则应灵活处理。她认为主要的问题在于决
策科首长所作的答覆令议员不满意。其他议员亦指出,部
分决策科首长未有对简单明确的质询直接作答,而若干首
长更不理会议员如何提出质询,只重复其答案。

內务委员会对有关讨论作如下总结:

--待收到议员所提供不满当局对立法局质询所作答覆的例
证后,他会再与布政司商讨此事;

--此事将会提交研究议事程序事宜小组委员会讨论;及

--议员如对接获的答覆感到不满,可考虑透过其他途径处
理,例如请传媒注意,或在立法局提出辩论。

(ii)处理轮候名单上条例草案的次序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研究议事程序事宜小组委员会已通
过內务委员会于上次会议上采用的安排,即在答应当局提
出优先处理轮候名单上某条政府条例草案的要求时,议员
条例草案的次序不应因此受到影响。同一道理,如需优先
处理某条议员条例草案,政府条例草案的次序亦不应改变
。至于某条条例草案是否性质急切,则须由內务委员会决
定。

(b)非华裔少数族裔人士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刚接获英国外交及联邦事务部次官有
关非华裔少数族裔人士的覆函,他概括讲述该覆函的內容
如下:

--英国政府不曾指望少数族裔人士能够获得中国公民身分;

--少数族裔人士、其子女及孙儿一旦成为无国籍者,即合
乎资格获得英国国籍;及

--预先定出一套少数族裔人士可进入英国的具体条件,并
非符合他们最佳利益的方法。届时负责有关事务的次官和
部长,不会狭义地解释英国现时所作的承担。

內务委员会主席认为该覆函的內容过于空泛,未能针对少
数族裔人士所关注的问题。

(会后补注:该覆函已于九六年六月十二日随立法局95-96
年度第CB(2)1575号文件送交各议员。)

刘慧卿议员表示她亦有同感,并建议內务委员会采取更积
极的方法跟进此事。鉴于英国工党表示会支持给予少数族
裔人士英国公民身分,刘议员建议要求总督提供协助,促
使英国政府藉通过非官方议员条例草案的方式,给予少数
族裔人士英国公民身分。其他议员对此表示赞成。

(c)有关香港事务的辩论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据立法局秘书处伦敦办事处所提供
的资料,工党将会动议一个有关香港事务的议案辩论。一
俟接获更详尽的资料,他即会知会各议员。

(d)1996年进出口(修订)条例草案

1996年化学品管制(修订)条例草案

1996年储备商品(修订)条例草案

1996年商品说明(修订)条例草案

1996年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修订)条例草案

1996年消费品安全(修订)条例草案

涂谨申议员表示,他对上述各条例草案再无疑问。其他议
员同意支持该等草案。

(e)《1996年废物处置(化学废物处置的收费)(修订)
规例》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规例已于九六年五月十日交由
內务委员会研究,当时出席的议员均同意支持该附属法例

田北俊议员为未能及早提出此事致歉,并解释在九六年四
月十五日的环境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当局答允与香港工业
总会商讨调高处置化学废物的收费35%的建议。不过,直
至九六年五月二十九日,当局才与工业总会举行会议,并
告之该规例已获行政局通过。工业总会对此表示不满。因
此,他在九六年六月五日的立法局会议上动议一项将该规
例审议期延至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的议案。他建议成立小
组委员会研究该规例,其他议员表示赞同。下列议员同意
加入该小组委员会:陆恭蕙议员、田北俊议员、叶国谦议
员及谢永龄议员。

议员察悉就修订该规例作出预告的截止限期为九六年六月
十八日。

(3)九六年六月五日提交立法局会议席
上省览的附属法例法律顾问报告(已于
九六年五月三十一日在宪报刊登)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61号文件)

法律顾问简介上述报告,议员察悉报告中有12项附属法例
与调高收费有关。

杨孝华议员告知其他议员,旅馆业已表示关注《1996年旅
馆业(费用)(修订)规例》。他建议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该
规例,其他议员表示赞同。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小组委员
会:周梁淑怡议员、杨孝华议员及陈荣灿议员。

副秘书长告知议员,为将审议期由九六年七月三日延至九
六年七月十日和为提出修订而作出预告的截止限期分别为
九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及九六年七月三日。

內务委员会主席请议员留意第3项附属法例,该项目建议
将获授权保险人须缴付的费用大幅调高。夏佳理议员告知
其他议员,当局已就此事咨询业界团体,他们对建议的增
幅并无异议。

议员同意支持余下项目的附属法例。

(4)条例草案委员会及小组委员会的
情况报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474号文件)

议员审悉上述报告,并同意腾出的两个空额应分配予1996
年电力(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和1996年房屋(修订)条例草案
及1996年房屋(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委员会。

(5)法律顾问就尚待处理的条例草案提
交进一步报告

1996年稅务(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64号文件)

法律顾问表示,有关的报告是因应香港律师会迟交的意见
书而提交的。另外,香港会计师公会亦已就若干技术事项
致函当局。

李家祥议员补充,除了香港会计师公会外,可能还有多个
专业团体会就条例草案提交意见书。此等专业团体虽然原
则上支持草案,但关注到草案若以现时的草拟形式获得通
过,则不能反映原来的政策目标。李议员指出,有关技术
及草拟方面的问题可由当局与专业团体磋商解决。他建议
押后对草案作出决定,其他议员对此表示赞同。

(6)根据《会议常规》第42(3A)条交付
內务委员会处理的条例草案法律顾问
报告

(a)1996年银行业(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62号文件)

法律顾问请议员参阅有关文件,并表示上述条例草案的影
响范围广泛,因为其目的是就多用途储值卡的发行事宜制
订监管措施。当局于九六年五月六日的财经事务委员会会
议上,向其成员简介该草案,各成员质疑在现阶段提出该
草案是否适当。他建议成立条例草案委员会研究该草案,
议员表示赞成。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条例草案委员会:夏
佳理议员、黃震遐议员及郑明训议员。

(b) 航空保安条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63号文件)

法律顾问简介有关文件。由于法律事务部仍等待当局就若
干草拟方面的问题置评,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押后对上述
草案作出决定,其他议员对此表示赞成。

(c)新界土地交換权利(赎回)条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60号文件)

由于上述条例草案涉及政策上的改变,法律顾问建议成立
条例草案委员会研究该草案,议员对此表示赞同。下列议
员同意加入该条例草案委员会:夏佳理议员、黃伟贤议员
、张炳良议员、吴霭仪议员及黃钱其濂议员。

由于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仍未讨论上述草案,內务
委员会主席建议事务委员会主席在等待该条例草案委员会
展开工作期间,考虑事务委员会应否就草案的政策事宜进
行讨论。

(7)预先就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立法局
会议举行的议案辩论给予通知

(a)「雇员再培训计划检讨」议案辩论

(b)「落实一国两制」议案辩论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就上述两项议案作出预告及提出修
正案的截止限期分别为九六年六月七日及九六年六月十八
日。

(8)事务委员会/条例草案委员会/小
组委员会提交报告

(a)刑事案件讼费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435号文件)

吴霭仪议员代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汇报,条例草案委员会
已同意接纳当局就虛耗讼费条文所提出的修正建议,并同
意不按原来计划动议修正案以删除该等条文。条例草案委
员会建议于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立法局会议上恢复该草案
的二读辩论,其他议员对此表示赞成。

(b)1996年刑事诉讼程序(修订)条例草案及1996年
精神健康(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484号文件)

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李华明议员请其他议员参阅上述报告
,并表示上述两条例草例的其中一个目的,是令须就乱伦
案作证的儿童,可获得与就其他类别的性侵犯案作证的儿
童证人同样的保护。

法律顾问补充,1996年刑事诉讼程序(修订)条例草案(以下
简称「1996年条例草案」)第5条,是为1995年刑事诉讼程序
(修订)条例草案(以下简称「1995年条例草案」)所遗漏的事
项作出补救。1995年条例草案旨在为若干类别的刑事审讯
中容易受到伤害的证人的作供事宜,订定特别的程序,而
该等刑事审讯包括「性侵犯罪行」的审讯,1995年条例草
案是以提述《刑事罪行条例》其中一部分的方式,界定「
性侵犯罪行」一词的含义的。虽然大部分广为人知的性侵
犯罪行均载于《刑事罪行条例》其中一部分,但乱伦罪却
载于另一个完全不同的部分。当局及法律事务部研究该草
案时,均沒有发觉提述中遣漏另一部分的问题。法律顾问
欲藉此机会更正一项误解,以为错误应归究于条例草案委
员会。他认为,法律事务部作为向议员提供专业服务的部
门,理应察觉此种遗漏提述的问题,应就此向条例草案委
员会提供意见。他指出,该项遗漏在当时并不重要,因为
当时人人皆知该草案须到今年始正式实施,而1996年条例
草案一经通过成为法例,即可堵塞有关的漏洞。遗憾的是
,当局在最近一宗法庭审讯中误以为1996年条例草案已获
通过。法律顾问代法律事务部就此次失误致歉,并表示此
次特意向议员提供资料,以正视听。

吴霭仪议员提出下述各点:

  1. 执业律师在过去很长时间一直有作出投诉,
    指当局采用在草拟法例时提述某条条例中若
    干部分的方法,会造成一如上述个案所见的
    漏洞;

  2. 执业律师关注到越来越多法例并非于制定当
    日开始实施,而要查证一项法例的生效日期
    又涉及繁复的程序。尽管执业律师要求当局
    作出改善,但当局仍未简化上述程序,以改
    善现时的情况;

  3. 在最近的法庭个案中,律政署的法律草拟科
    及刑事检控科之间似乎欠缺沟通。现时,执
    业律师及市民并沒有有效方法可查证法例的
    最新情况。执业律师一直促请当局将有关资
    料输入电脑,以便他们及市民查阅。

议员同意支持于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立法局会议上恢复该
草案的二读辩论。

(c)1996年应课稅品(修订)条例草案草案委员会报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554号文件)

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夏佳理议员请其他议员参阅上述报告
,并表示条例草案委员会部分成员关注到该草案第9及11
条,即有关将的士从「公共交通工具」的定义中删除的规
定,可能导致的士被扣留及沒收。夏佳理议员补充,刘健
仪议员将会动议一项删除该等条文的修正案。倘当局及刘
议员动议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获得接纳,条例草案委
员会建议于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立法局会议上恢复该草案
的二读辩论。其他议员对此议表示赞同。

(d)检讨立法局议员津贴事宜小组委员会报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AS239号文件)

小组委员会主席夏佳理议员解释小组委员会的商议过程及
建议。他回应其他议员时提出下述各点:

  1. 考虑到议员的实际需要,小组委员会建议
    结束办事处津贴包括两部分,计为一笔固
    定的款项作为办事处的开支,以及另一笔
    不设上限的款项作为遣散费;

  2. 议员因其所不能控制的理由而须卸任,即
    符合申领结束办事处津贴的资格。不过,
    倘议员因刑事理由而须离任,或因其须负
    责的原因(例如破产)而须卸任,则不符合
    申领结束办事处津贴的资格,因为涉及的
    是公帑;及

  3. 因提早结束办事处租约而可申领的赔偿款
    额,应为截至租约届满或正常的四年任期
    终结为止的期间內有关津贴的款额,两者
    以终结日期较早者为准。

议员通过支持上述文件。

(9)其他事项

1996年公共巴士服务(修订)条例草案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负责上述条例草案的刘千石议员已
向其表示,拟于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立法局会议上恢复该
草案的二读辩论。事实上,刘议员已于当日就恢复二读辩
论一事向秘书处作出预告。

上述条例草案的委员会主席黃伟贤议员表示,在该条例草
案委员会展开工作前,交通事务委员会已详细讨论该草案
,并察悉当局及有关的巴士公司代表所提出的意见。条例
草案委员会在九六年五月七日举行了第一次亦是唯一一次
会议,席上各成员决定要求秘书处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
部进行一项关于外国监管公共巴士公司机制的研究。有关
的报告可望于七月中备妥。刘议员已告知条例草案委员会
各成员,他或会不待秘书处完成该份报告即著手进行恢复
该草案二读辩论的工作。

虽然刘健仪议员尊重刘千石议员决定何时恢复该草案二读
辩论的权利,但她对于刘议员的决定表示失望。她看不出
该草案有何紧急之处,必须在本会期恢复二读辩论。即使
该草案可在本会期通过,各项新规定亦须待明年年初才能
发挥真正的效力,因为届时将是各巴士公司提交加费申请
的正常时间。因此,该草案较宜在下一会期初段,待条例
草案委员会有机会审阅有关的研究报告后,始进行余下各
立法阶段的工作。

廖成利议员表示,由于并无急切需要通过该草案,而有关
的研究结果亦有助议员研究该草案,其所属政党的议员同
意较可取的做法是在下年度会期初段(例如在十一月份)始
就该草案作决定。倘该草案一如刘千石议员所建议,于九
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恢复二读辩论,他会就该草案动议一项
修正案。廖议员察悉就提出修正案作预告的截止限期为九
六年六月十三日。

內务委员会主席回应周梁淑怡议员时,答应与黃伟贤议向
缺席的刘千石议员反映其他议员的意见,并要求刘议员重
新考虑其决定。

內务委员会主席指出,负责某条条例草案的议员只要遵从
《会议常规》的规定,即可于作出所需预告后恢复该草案
的二读辩论。因此,倘刘千石议员坚持于九六年六月二十
六日恢复该草案的二读辩论,为研究该草案而成立的条例
草案委员会即须解散。由于已展开工作的条例草案委员会
及小组委员会共有20个之多,比原定的16个配额为高,议
员赞成內务委员会主席的建议,在现阶段不会将该腾出的
空额编配给在轮候名单上的下一个条例草案委员会。

內务委员会主席回应刘慧卿议员时表示,议员先前已商定
在该16个编配给条例草案委员会及小组委员会的配额中,
特别指定一个供作研究附属法例之用。由于附属法例的研
究工作必须在法定时限內完成,在同一时间內有超过一个
小组委员会在进行工作亦有可能。刘议员关注此情况对秘
书处工作量的影响,并建议由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员会商讨
此事。

会议于下午五时十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二日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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