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97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PL/HS/1

立法局卫生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八日(星期一)
时  间:上午八时三十分
地  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

    何敏嘉议员(主 席)
    梁智鸿议员(副主席)
    黃震遐议员
    杨 森议员
    陈婉娴议员
    罗致光议员

缺席委员 :

    杨孝华议员#
    莫应帆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卫生福利科

副卫生福利司
何高雪瑶女士
首席助理卫生福利司
陈梁梦莲女士
首席助理卫生福利司
张云正先生
助理卫生福利司
王月华小姐
助理卫生福利司
吴文杰先生

保安科

首席助理保安司
顾立勋先生

卫生署

卫生署副署长
苏天安医生
首席医生
陈汉仪医生
社会医学顾问医生(职业健康科)
罗伟基医生

劳工处

助理劳工处长(职业安全)
麦世耀先生

惩教署

助理署长
彭询元先生
政务秘书
范礼国先生
小榄精神病治疗中心高级监督
黃伟民先生

医院管理局

执行总监
高永文医生
执行经理(护理)
陈磊石先生

列席职员 :

总主任(2)4
陈曼玲女士
高级主任(2)4
周富平先生



闭门会议

I. 小榄精神病治疗中心(下称小榄中心)人手问题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615号文件及在会议席上提
交的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四日和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七日护
士人手比较列表)

主席在提及其办事处拟备的比较文件时,批评小榄中心 过去三年在改善护士人手问题上进展不大。医院管理局 (下称医管局)在小榄中心报告內声称现时夜间护士人手 足够,他对此感到惊讶并希望议员要求政府当局扩大小 榄中心护士人手的编制。梁智鸿议员认为小榄中心不仅 是一所监狱,亦是一间医院。政府当局在管理及营办小 榄中心时应顾及中心的特殊性质。

II. 职业健康服务专家小组建议的实施进度报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589号文件附录III)

2. 梁智鸿议员向议员简介此事项的背景,并批评有关方 面只是表面上实施专家小组所提的建议。他列举一些例 子,例如「指定医生」的培训工作及职业健康服务部的 架构重整,以支持其论点。

公开会议

I. 小榄精神病治疗中心的人手问题

3. 杨森议员要求政府当局解释,为何过去约三年只增加 一名精神科护士,而病房因护士人手不足须予关闭。彭 询元先生回答说,自一九九五年十二月起,职员人手有 些变动。当局已招聘了三名精神科注册护士和一名精神 科登记护士。目前有五名精神科注册护士和25名精神科
登记护士正接受医管局提供的培训。当局计划安排另外
11名职员接受护理训练。康复病房并沒有关闭,病人在 日间获安排往工场接受职业康复辅导,晚上则返回该病 房。普通病房亦沒有关闭。彭先生在回应主席的要求时, 答允提供关于退休、辞职和调往其他职位的职员人数的
分项资料。

4. 罗致光议员询问为何医管局报告內并无职业康复辅导 的资料,以及为何只提供护士人手比率而不作出人手需 求评估。高永文医生在回答时指出,该中心的病犯既需 要精神科护理服务,亦须接受监管,但专业医疗意见只 包括前者。医管局的报告是以惩教署一九九四年的检讨 结果为依据,因此集中讨论注册护士与登记议士的比率。

5. 罗致光议员在提及保安科拟备的一份资料文件时,质 疑何以要到二零零一年才能达致填补97个职位的目标。 若将两份文件作一比较,似乎保安科的建议并沒有在医 管局的报告內反映出来,而惩教署与医管局缺乏协调。 顾立勋先生在回答时表示,主要的原因在于需要时间鉴 定那些职员适合接受训练,而受训亦需时。他补充说政 府当局会继续设法改善有关情况。

6. 梁智鸿议员询问医管局在小榄中心担当甚么角色,张 云正先生在回应时同意,小榄中心的雇员较为特别,他 们兼备护士资格和惩教工作经验。虽然当局并无直接调 派注册护士和登记护士往小榄中心工作,但卫生福利科 和医管局提供精神科服务,并向小榄中心职员提供训练, 使他们能取得护士资格。高永文医生在回答梁智鸿议员 的问题时说,医管局现正制订的指标,对评估小榄中心 的人手需求甚有帮助。顾立勋先生补充说,上一份的工 作小组报告鉴定需开设97个护士职位,而最近的研究则 评估该等职位的护理成分和所需的护理资格。

7. 主席指出,事务委员会曾决定要求卫生福利科评估小 榄中心所需的护士人数,但医管局的报告只载列注册护 士和登记护士的比率。顾立勋先生回答说,由于上次进 行检讨时已对所需护士人数作出评估,因此在此报告內 不重覆有关资料。主席表示事务委员会从不接纳97个护 士职位为合理数目,并询问要求医管局拟备一份有关小 榄中心护士人手的报告时,向该局传达何种信息。张云 正先生解释,医管局不能把小榄中心当作一间普通医院, 以预计所需的护士人数。鉴于惩教署运作上需要设有一 些限制,医管局在评估护士人手方面只能担当辅助角色。 高永文医生在回答主席的问题时重申,上次检讨时采纳 惩教署的专业意见,决定需要开设97个护士职位,而医 管局则就评估注册护士和登记护士的比率提供意见。由 于小榄中心亦是一间医院,梁智鸿议员声称医管局应可 评估护士人手的需求,并向惩教署提供意见。他再次质 疑卫生福利科在小榄中心担当何种角色。张云正先生描 述卫生福利科在小榄中心的角色:

  1. 提供精神病科服务,以满足小榄中心病犯的
    临床需求;

  2. 根据小榄中心现时的活动水平及范畴,向惩 教署提供有关合适人手组合的意见;及

  3. 为惩教署职员提供训练,以期达致职员人数
    水平指标。

8. 主席询问卫生福利科/医管局会否从医疗角度,评估 小榄中心所需护士人数,并向惩教署提供意见。高永文 医生重申,若缺乏上述两类专业人士的合作,根本不能 完满完成评估工作。杨森议员要求医管局就护士人手需 求问题进行独立及专业的评估。高永文医生答允医管局 会与惩教署合作,参与此方面的工作。顾立勋先生表示, 保安科并不反对医管局就小榄中心护士人手需求问题进 行独立研究。过往就小榄中心护士人手进行研究时,保 安科并无提供意见,只是接受交由专业人士拟备的报告。 保安科现在亦乐于采取此立场。梁智鸿议员要求尽快完 成一份以医疗专业角度拟备的报告。罗致光议员关注报 告采用的研究方法,因为在评估每个职位的活动和工作 分配时,有关的职位均是人手不足。倘若在职人手调配 充裕,同样的评估会有不同结果。罗致光议员询问有关 夜间辅导服务的问题,彭询元先生告知事务委员会,小 榄中心病犯的家属可获提供电话辅导服务。

9. 主席引述报告第18段「现时的夜间护理人手已属充 足,但有必要安排后备人员,应付紧急事故。」,并质 疑此项建议。据他所知,小榄中心在夜间根本沒有护士 在病房当值,整间中心仅由两名护士负责巡视。主席认 为若他所知属实,医管局委实提出了一项不负责任的建 议。他会将该报告送交国际间各护理组织及世界卫生组 织研究。彭询元先生回答说,该项建议是以全部97名专 业护理人员均当值,而非根据现时专业护理人手不足的 水平而提出的。倘97名专业护理人员均上任,每间病房 将由一名注册护士或一名登记护士当值。然而,主席强 调报告的日期清楚列明是一九九五年十一月,而有关的 描述「小榄中心现时夜间护理人手已经足够」明显是指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的情况,当时有45名护理人员,主席 质疑此人手水平是否为医管局所接纳。主席引述报告另 一节「我们从实地视察中察悉,所有病犯在晚上均被囚 禁在其囚室內。除紧急事故外,在夜间并无任何直接护 理活动。」(报告第15段)。主席认为鉴于小榄中心的病 房在夜间并无护士当值,沒有直接护理活动是必然的结 果。由于在夜间沒有护士可供调派,病犯便要被囚禁在 其囚室內,他质疑医管局能否接受这种情况。罗致光议 员同意主席的意见,并提及调查所采用的研究方法,以 支持主席的看法。主席要求有关方面从医疗专业角度评 论现时的护士人手是否足够,以及在夜间将病犯囚禁是 否适当。高永文医生认为医管局的建议并非不负责任, 但承认建议是受到现时运作上的限制:

  1. 在日间为病犯提供康复活动;及

  2. 并无计划在夜间提供治疗服务。
10. 主席指出,沒有计划在夜间提供治疗服务的原因, 是晚上并无护士当值。事务委员会认为忽略可能需要治 疗服务的病人,以及将他们独囚在囚室內的做法是不能 接受的。主席在总结时要求卫生福利科从医疗角度,就 小榄中心的护理人手需求进行独立评估。卫生福利科表 示同意。杨森议员建议,进行独立评估时应重新评估上 次检讨时惩教署建议的97个职位,张云正先生表示同意。 卫生福利科答允杨森议员会进行是项人力评估,并会向 事务委员会汇报评估的细则,包括研究方法及评估完成
日期。

II. 为中国来港新移民订立新的医疗政策的建议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589号文件附录II)

11. 罗致光议员表示,中国来港的新移民来自各个省份, 其健康状况(特是身体检查及防疫注射方面)各有不同, 对健康教育的认识亦有很大的差异。罗议员促请政府当 局评估及改善中国来港新移民的健康状况,以及向他们
提供健康教育。

12. 苏天安医生在回应时指出,无论是中国来港的新移 民,或是香港的普通市民,均享有接受医疗服务的平等 机会。他并且详细解释本港目前为新移民子女提供的医 疗服务,特别是透过家庭健康服务及卫生署地区办事处 为儿童提供的防疫注射。苏医生告知事务委员会,根据 世界卫生组织提供的资料,大部分从香港邻近省份来港 的中国儿童,均已接受防疫注射。此外,当儿童在学校 求学时,学童健康服务计划会协助跟进处理学童接受防 疫注射的事宜。他指出不宜将入境前进行身体检查订为 入境条件之一,因为此举会给人虛假的安全感。更佳的 办法是加强香港现有的监察制度。在健康教育方面,卫 生署是咨询组织和资源中心、亦负责推广健康知识和教 育新移民及香港居民,以及提供资料以印制供新移民参 考的资料小册,这些资料册将可于人民入境事务处索取。

13. 罗致光议员表示,苏天安医生的介绍只针对儿童, 沒有提及约占中国来港新移民总人数50%的成年移民。 罗议员批评监察系统的资料搜集只详列事实,并无提供 任何预防措施。罗致光议员澄清说,拟议的入境前身体 检查旨在协助新移民,并非订定入境条件。他相信「预 防胜于治疗」,并以结核病为例加以说明。苏天安医生 在回应时表示,对大部分疾病而言,若是处于潜伏期, 身体检查亦未必能发现,身体检查亦只能发现某些疾病。 在现行的监察制度下,卫生署可应付该等疾病。苏天安 医生不赞成推行入境前的身体检查,因为此举会加重新 移民在适应新环境时面对的压力。这些成年新移民可透 过家庭健康服务及普通科门诊诊所获得服务。由下月起, 当局会于罗湖边境管制站向新移民派发健康资料小册。

14. 梁智鸿议员指出,当局应制订方法和渠道,以获取 新移民健康状况的资料,以及为他们订立医疗指标。有 关的资料和指标可影响政策的制订及资源的分配。他认 为搜集本地居民健康资料的工作仍有改善余地,并促请 政府当局尽更大努力进行资料搜集及分析,例如把新移 民和本地居民的资料分开处理。苏天安医生回答说,学 童健康服务及部分诊所已进行健康资料搜集工作,透过 学童健康服务搜集所得的资料,由电脑处理,因此数据 可加以分析。由诊所搜集所得的数据,则沒有将新移民 与本地居民加以区分。杨森议员亦同意,规定新移民须 接受入境前身体检查将是一项敏感的问题,但制订资料 搜集及分析的方法及渠道亦十分重要。梁智鸿议员强调, 只搜集儿童的医疗数据并不足够,亦应搜集成人的医疗 数据。主席要求卫生署提供新移民健康状况的现有数据 和资料,以说服事务委员会目前的做法是适当的。

15. 陈婉娴议员表示在中国逗留三个月或以上的香港人, 均须通过身体检查,她询问中港之间在这方面有何安排。 苏天安医生说,中国有特权制定这些措施,而香港并无 计划在短期內实施类似的措施。陈婉娴议员建议要求新 移民提交医疗资料。苏天安医生强调,目前的管制及监
察安排已经足够。

16. 黃震遐议员询问,在中国来港的新移民当中,活跃 的结核病个案是否偏高。他并要求卫生署向事务委员会 提供给予新移民的医疗资料小册。苏天安医生表示,世 界卫生组织的资料显示,在中国南部活跃的结核病个案 数字较香港为低。苏天安医生应主席要求,答允向事务 委员会提供中港两地结核病个案的资料。

[会后补注: 有关中港两地结核病个案的资料以及资料 小册业已于九六年七月一日送交议员。]

III. 落实职业健康专家小组所提建议的工作
进度报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589号文件)

17. 罗伟基医生向议员简述工作进度报告的要点。

18 梁智鸿议员认为,自一九九二年以来,实施专家小 组建议的工作均流于表面及未能取得成效。他列举若干 建议延迟实施的例子以支持此说法:

  1. 检讨职业健康服务部架构的工作,现时该部
    借调医生到劳工处工作;

  2. 实施由「指定医生」为若干行业人士进行身
    体检查的法定要求;

  3. 对若干行业人士进行入职前及在职身体检查
    的法定要求;及

  4. 建议第15至22项。

19. 罗伟基医生在回应时表示,职业健康服务部仍隶属 劳工处,并增设一些职位,例如一名劳工处副处长(职 业安全及职业健康)及一名高级职业环境卫生师。此外,
约10名「指定医生」正在中文大学受训,第一批医生将 于九六年六月完成训练。麦世耀先生补充说,涉及法例 修订的建议共有11项,部分建议正由教育统筹科审议, 另一些新法例正由律政署草拟。主席要求麦世耀先生提 交有关该11项法例修订建议的一览表及其工作进度报
告。

20. 梁智鸿议员询问中文大学的「指定医生」训练课程 的详情,包括课程时间、将课程由一九九二年押后至一 九九六年的原因、「指定医生」的估计人数及他们的职 业前途。罗伟基医生在回答时解释,当局曾计划于一九 九四/九五年度开办此课程,但因报读率低而沒有推行。 该项训练课程属文凭课程,为期九个月,每星期上课一 节,每节半天。罗医生预期在法例生效后,可能有更多 医生对此项工作感兴趣。

21. 陈婉娴议员询问推行环境卫生评估报告,以及将 《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规管的范围扩充至所有行业的 现行情况。麦世耀先生在回应时说,有关的环境卫生评 估建议将包括在拟议的职业安全及健康(危险物品)规例 內。该规例将于十月提交劳工顾问委员会审议,如获通 过,将提交教育统筹科。将安全及健康法例扩展至所有 雇员的条例草案,现正由律政署进行最后阶段的草拟工 作,一俟完成便会提交立法局。

22. 主席在总结时要求劳工处提供以下资料:

  1. 实施有关建议时所遇到困难;

  2. 实施该11个涉及法例修订的建议的时间表;及

  3. 职业健康科组织架构的检讨报告(建议3)。

会议结束

23. 会议于上午十时四十分结束。

#--不在香港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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