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1)4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
當局審閱並經主席核正)
檔號:CB1/BC/1/96
愉景灣隧道及
連接道路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1997年4月23日(星期三)
|
---|
時 間 | :上午8時30分
|
---|
地 點 | :立法局會議廳
|
---|
出席委員 :
李永達議員(主席)
劉健儀議員
楊孝華議員
陳鑑林議員
李啟明議員
缺席委員 :
夏佳理議員
陳偉業議員
黃秉槐議員
黃宜弘議員
黃偉賢議員
張漢忠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
副運輸司
- 梁世華先生
-
首席助理運輸司5
- 陳洪傑先生
-
助理運輸司8
- 羅淦華先生
-
首席助理庫務司(收入)
- 蕭如彬先生
-
總運輸主任
- 葉文光先生
-
整體運輸策劃部
- 高級工程師
- 黃永光先生
-
運輸署
- 高級工程師
- 陳浩樑先生
-
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 狄靳詩雅女士
列席秘書 :
-
總主任(1)4
- 陳慶菱女士
列席職員 :
-
助理法律顧問1
- 黃思敏女士
-
高級主任(1)6(署任)
- 余天寶女士
首席助理運輸司應主席所請,闡述政府當局對議員在
1997年4月17日討論中提出的問題的回應。有關的回應
載於會議上提交的參考文件。
(會後補註:
|
政府當局的回應及有關的委員會審議階
段修正案,已隨1997年4月24日發出的
立法局CB(1)1390/96-97號文件送交議員
參閱。)
|
2. 陳鑑林議員就隧道及連接道路的專營權費收費率提出
詢問,首席助理庫務司(收入)回應時表示,根據現行政
策,由私營公司經營隧道亦屬徵收專營權費的範圍。隧
道及連接道路的建議專營權費收費率為總經營收入的
2.5%,政府當局認為這是一個合理的收費率,因為經考
慮日後實施的交通限制後,上述收費率與適用於大老山
隧道的收費率一致。
3. 議員注意到,香港興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興業")
不期望收回隧道及連接道路的建設成本,而只會透過徵
收使用費,向隧道使用者收回經常費用。有見及此,議
員普遍認為專營權費的收費率過高,可能會對香港興業
造成過於沉重的財政負擔。他們又擔心,香港興業如在
長遠上無法收回經常費用,最終便須把使用費提高,由
隧道使用者補貼該公司就隧道及連接道路所須繳付的專
營權費。
4. 首席助理庫務司(收入)解釋,徵收專營權費的目的,
是使政府的一般收入(以至市民大眾)可公平地分享有關
營辦商使用該有限資源或經營服務所獲得的財政收益,
不論營辦商在該制度下經營是否有利可圖。根據香港興
業委聘的顧問公司所擬備的研究報告,經營隧道首年所
須繳付的專營權費僅為152,100元。政府當局認為,在扣
除專營權費後,香港興業的經營收入仍足以讓該公司收
回經營隧道的經常費用。由於專營權費是按總經營收入
的一個百分比來計算,因此如收入下降,所須繳付的專
營權費也會相應減少。
5. 議員普遍認為隧道及連接道路的建議專營權費結構不
能接受。主席建議,條例草案委員會應考慮在稍後動議
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以解決議員提出的關注事項。
他又建議,條例草案不應在使用隧道及連接道路方面施
加任何限制,而隧道公司及愉景灣居民應獲准自行決定
可使用隧道及連接道路的車輛類別。在這情況下,有關
限制日後一旦獲得放寬,政府當局便無需徵收更高的專
營權費。
6. 至於隧道公司會否根據"建造、營運及移交"協議經營
隧道,首席助理庫務司(收入)表示,政府當局與香港興
業經討論後商定的草案條文訂明,隧道公司有權自資建
造、維修及經營隧道,並可保留隧道的擁有權。助理法
律顧問指出,根據草案第12及37條,給予隧道公司的權
力將於2047年6月30日失效,該公司的所有權利及義務
均在該日終止。然而,根據草案第12(2)條,隧道公司可
向總督會同行政局申請延展有關權力。高級助理法律草
擬專員證實上述理解正確。首席助理運輸司補充,草案
第12條是關於批地及土地契約的一般條文。根據《中英
聯合聲明》附件三,有關的土地契約通常會在2047年6月
30日或該日前屆滿。他又表示,草案第37條主要規定,
隧道公司的權利及義務均在該條提述的事件(例如隧道公
司清盤)發生時終止。
7. 主席注意到,經隧道駛出愉景灣的車輛,只能取道北
大嶼山快速公路旁的公用設施道路前往東涌交匯處,他
擔心這項安排會對希望直接經北大嶼山快速公路通往青
嶼幹線及市區的愉景灣居民造成不便。他建議香港興業
考慮在隧道及連接道路與北大嶼山快速公路之間,建造
一條右轉連接道路。
8. 首席助理運輸司回應時解釋,建議的隧道及連接道路
旨在為愉景灣居民提供較直接方便的道路,來往新機場
及東涌新市鎮的公共交通交匯處。他強調,這項擬議安
排是政府當局與香港興業討論後商定的,當中已顧及北
大嶼山道路網絡在交通及運輸方面的影響。副運輸司補
充,研究主席的建議在各方面會造成何種影響,需要相
當多的時間,特別是研究來自愉景灣的交通流量,可能
對北大嶼山快速公路及青嶼幹線造成甚麼影響,更是需
時。政府當局應議員要求,答應向香港興業查詢有否考
慮在北大嶼山快速公路建造一條右轉連接道路;若有,
建造該條連接道路的預計成本為何。
9. 關於香港興業委聘的顧問公司就預計收入及營運成本
擬備的報告,議員要求政府當局就下列事項提供更多資
料:
-
報告第6頁第8段所載的營運及保養成本預測,
是由香港興業還是由顧問公司作出;
-
以每哩車程計算,隧道的保養成本與其他隧
道的平均保養成本比較為何;及
-
報告第9頁表6所載的預計營運及保養成本,
是否已包括主要周期性保養工程的費用在內。
在議員要求下,政府當局又答應邀請香港興業及顧問公
司派代表出席下次會議,討論與經營隧道及連接道路有
關的事宜。
10. 關於政府當局就防止香港興業放棄營辦隧道的措施
所作的回覆,議員認為運輸司宜在進行條例草案的二讀
辯論時,表明政府當局會致力維持隧道正常運作,以保
障愉景灣居民的利益。
11. 對於只限在大嶼山行走的車輛,當局會如何執行有
關限制一事,總運輸主任建議,為便於識別,這類車輛
可改用一種與不受限制車輛的許可證有明顯區別的顏色
許可證。政府當局答應研究此事,並會與警方進行磋商,
以便訂出安排細則。
12. 下兩次會議分別定於1997年5月8日及16日上午10時
30分擧行。
13. 首席助理運輸司表示,政府當局正擬備一套經修訂
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並會在下次會議擧行前送交
議員研究。
(會後補註:
|
經修訂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已隨1997年5月7日發出的立法局
CB(1)1520/96-97號文件送交議員。) |
14. 會議在上午9時25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7月15日
Last Updated on 3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