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048/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1/BC/5/96


職業安全及健康
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四日(星期五)
時  間:上午十時四十五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何敏嘉議員(主席)
    梁智鴻議員
    李卓人議員
    陳婉嫻議員
    李啟明議員
    梁耀忠議員
列席議員:
    陳榮燦議員
缺席委員:
    夏佳理議員
    張文光議員
    田北俊議員
    鄭家富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首席助理教育統籌司
    曹振華先生

    勞工處副處長
    李啟發先生

    勞工處助理處長(職業安全)
    蕭威林先生

    勞工處職業健康顧問醫生
    羅偉基醫生

應邀出席者:

    香港職工會聯盟

    鄧燕娥女士
    麥德正先生

    職業安全健康局

    行政總監
    鄧華勝先生

    工業傷亡權益會

    黃汝仲先生

    香港工人健康中心

    陳根錦先生
    廖德恩先生
    許如玲女士
    周律修先生

    香港工業總會

    幹事
    陳梓華先生

    行政主任
    譚佐平先生

    香港僱主聯合會

    行政總監
    周美兒女士

    香港總商會

    工業及行政助理總裁
    張耀成博士

    港九勞工社團聯會

    潘兆平先生
    李強增先生
    吳慧儀女士

    香港工會聯合會

    工聯會職業安全健康委員會主任
    梁富華先生

    工聯屬會文職及專業人員協會主席
    梁志剛先生

    工聯屬會製衣業職工會主席
    簡志成先生

    工聯屬會海港運輸業總工會會務主任
    陳明亮先生

    工聯會高級秘書
    葉偉明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1)4
    陳慶菱女士

列席職員:

    助理法律顧問5
    張炳鑫先生

    高級主任(1)6
    薛鳳鳴小姐



主席表示,是次會議的目的是與各團體的代表會商,各代
表將會就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此條例草
案」)表達意見。

I.與各團體商討

香港職工會聯盟

工業傷亡權益會

(CB(1)780/96-97(01)號文件)

2.香港職工會聯盟及工業傷亡權益會的代表簡介席上提交
的聯署意見書所載的該兩個團體的意見。

3.該兩個團體的代表在詳細論述其所屬團體對此條例草案
涵蓋人員範圍的意見時表示,擬議法例原則上應保障所有
非工業經營的僱員。儘管涉及家庭傭工的執法行動可能較
為困難,但這不應預先排除為此批工人提供法定保障的需
要。當局應訂立法定遵從標準和規定,令僱用家庭傭工的
僱主有所依循。現行條例雖有條文保障運輸業工人的安全
,但這些條例並非主要關乎職業健康及安全,且由不同政
府部門執行。這將產生多項問題,包括執法尺度不一致,
灰色地帶,以及可能在無意中把某類別工人排除於現行條
例及此條例草案的保障範圍以外。被此條例草案豁免而又
可能未得到現行條例保障的一個例子是從事將貨物裝卸上
落貨車的工人。目前有關運輸的條例只保障在車輛內工作
的工人的安全。

4.代表應議員的要求,答允提供更多有關運輸業內可能未
得到現行條例保障的工人的例子。

職業安全健康局

(CB(1)755/96-97(03)號文件)

5.鄧華勝先生簡介職業安全健康局(以下簡稱「職安局」在
其意見書內陳述的意見。

6.鄧華勝先生在詳細講述職安局的意見時表示,當局在制
定此條例草案三至五年後,應檢討有關一般責任的擬議條
文。職安局並認為,一般責任的條文在實施初期沒有附帶
直接罰則條款是可以接受的。當本港的非工業經營行業在
三至五年後已形成正面的職業安全文化後,當局應檢討是
否有需要加入此等直接罰則條款。

7.梁智鴻議員詢問,對於在工作地點委聘職業健康專家,
就與在工作時的職業健康及安全有關的設施和教育的提供
事宜給予意見和加以督導的建議,職安局有何意見。鄧先
生承認,該局並未討論此事,他對於大部分僱主,尤其是
小本經營的僱主是否接受此項建議表示懷疑。他建議把職
業健康專家所提供的服務納入現時已由部分僱主資助或參
與的醫療計劃。梁智鴻議員解釋謂,職業健康專家提供的
服務有別於醫療計劃或醫療保險所提供的服務。前者提供
的服務屬預防性質,其服務包括教育,督導和改善工作地
點的安全及健康。他同意,就小規模的經營而言,由多個
此類經營機構共用一名職業健康專家可能更為實際。鄧先
生答允把有關建議向職安局轉達。

香港工人健康中心

(CB(1)755/96-97(01)號文件)

8.陳根錦先生簡介香港工人健康中心在其意見書內陳述的
意見。

9.香港工人健康中心建議設立一個獨立於目前的執法當局
的機構,負責監督執法工作及推行對日後法例的檢討工作
。陳先生表示,執法當局(即勞工處)由於傾向優先考慮執
法事宜,因而不會對改良法例的呼籲積極回應,故並非進
行獨立檢討及提出修訂法例建議的合適機構。獨立機構的
角色可由職安局或一個由各行各業的勞資雙方代表組成的
新的獨立機構擔當。

10.陳先生對於此條例草案對自僱人士缺乏保障表示關注。
自僱人士只以某個工作地點所在處所佔用人的身分獲得保
障。香港工人健康中心認為,當局應參考英國《工業健康
及安全法》,此項法令規定,每名僱主在進行其經營時,
有責任確保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有關方式不會危
害不屬其僱員而可能受影響的人士的健康及安全。此外,
工作時使用的物品及物質的製造商及供應商有責任確保該
等物品或物質的設計和構造在正確使用時是安全及不會危
害健康。

(謹請注意:由此團體提供的《工業健康及安全法》的相
關條文的摘錄載於附件。)

香港工業總會

(CB(1)780/96-97(03)號文件)

11.香港工業總會的代表簡介該會在其意見書內陳述的意見

12.梁智鴻議員詢問香港工業總會對於在工作地點聘任職業
安全專家的建議有何意見,該會代表在回應時表示,該會
並無考慮此項建議,但他們會把此項建議轉達該會考慮。

香港僱主聯合會

(CB(1)813/96-97號文件)

13.周美兒女士簡介香港僱主聯合會在其意見書內陳述的意
見。

14.周女士解釋謂,在非工業經營達致職業健康及安全的總
體策略應以預防和教育而非懲罰為主。制定擬議法例的主
要目的應是提高公眾對職業安全及健康事宜的認識和警覺
。因此,政府應把資源集中於宣傳和教育,而非巡查和檢
控。

15.關於《職業安全及健康規例》草案,周女士表示,香港
僱主聯合會認為,該規例草案基本上可以接受。不過,該
會擔心,根據此條例草案即將制定的關乎另外五個主要範
疇的規例可能對僱主過份苛刻,尤其是有關顯示熒幕設備
的擬議規例。她指出,充滿瑣碎細節的規例對商業運作帶
來多種制肘,並限制了靈活程度和創造空間。

16.主席表示,除了《職業安全及健康規例》外,其他根據
此條例草案制定的規例並非此條例草案委員會的審議工作
範圍。

香港總商會

(CB(1)755/96-97(04)號文件)

17.張耀成博士簡介香港總商會在其意見書內陳述的意見。

18.張博士重申,香港總商會反對一九九五年檢討香港工業
安全諮詢文件發表後的諮詢期間提出的立法建議。

19.至於香港總商會是否認為有需要制定法定防火安全規定
以保障僱員安全的問題,張博士表示,有關處所防火及其
他安全事宜的規定應分別在《消防條例》及《建築物條例
》內列明,而不應納入《職業安全及健康規例》草案。由
於現行的相關條例已基本上處理此等安全事宜,因此,其
他的擬議規例亦無必要。陳榮燦議員不同意香港總商會的
意見,他認為,制定一項綜合條例以保障僱員在處身工作
地點時的安全和健康,此點非常重要。

20.李卓人議員指出,社會今天對職業安全和健康的關注範
圍較以往廣泛得多,而非再局限於偶然發生的工業傷亡事
故。市民普遍認識到,倘若設計及使用欠妥當(例如使用
顯示熒幕設備及坐椅的設計),工作地點有許多地方對人
體健康構成潛在危險。他詢問,香港總商會有否就這些
方面進行研究或推行教育活動。張博士回應謂,鑑於資
源所限,該會並無進行此類研究或活動。不過,他表示
,香港總商會認為,此條例草案及政府當局建議即將制
定的規例令僱主受到過份限制及承擔過大的責任。此擧
可能扼殺本港工商業的靈活性、應變能力及企業家精神

21.關於在工作地點聘請職業安全專家的建議,張博士表示
,此方面最關鍵的問題是由那一方負責所需的費用。倘希
望僱主,尤其是小本經營的僱主承擔此項費用實屬不切實
際。倘若有關費用由一個公共機構(例如職業安全健康局)
承擔,香港總商會不會反對此項建議。

港九勞工社團聯會

(CB(1)780/96-97(04)號文件)

22.港九勞工社團聯會代表簡介該會在其意見書內陳述的意
見。

23.關於僱員與急救人員比例的問題,該會認為,在工作
地點每50名僱員應至少有一名急救人員。

香港工會聯合會

(CB(1)755/96-97(02)號文件)

24.香港工會聯合會(以下簡稱「工聯會」)的代表簡介該會
在其意見書內陳述的意見。

25.關於工聯會對於運輸業工人未得到此條例草案條文保障
的意見,該會代表強調,由現行有關條例保障此類行業僱
員的安全和健康將無可避免產生灰色地帶及令僱員感到混
淆,正如目前的情況一樣。事實上,該等條例並未為有關
的工人在職業健康和安全方面提供足夠保障。例如,《商
舶及港口管理條例》涉及安全事宜的許多條文經已過時,
該等條文並無顧及該行業現時的操作模式。

26.關於工聯會反對條例草案第8(1)條的問題,該會代表指
出,勞工顧問委員會並非以投票結果來作決定,包括就此
項條文所作的決定。 該委員會是由主席作出結論,謂委員
會已就此項條文達致「共識」。

27.關於此條例草案應保障的人士的類別,工聯會代表表示
,此條例草案不應只保障僱員,那些並不屬某項經營的僱
員但從事該項經營的人士,例如自僱貨車司機,亦應得到
同樣保障。他們指出,越來越多僱主終止與僱員的僱傭合
約,再以其他合約條文重新僱用該等僱員,藉以逃避法律
責任。

II.其他事項

28.主席通知議員,張文光議員已給予通知,退出條例草案
委員會,不再擔任委員。

29.會議於下午一時零五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三月五日


Last Updated on 3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