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048/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1/BC/5/96
職業安全及健康
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四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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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上午十時四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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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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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何敏嘉議員(主席)
梁智鴻議員
李卓人議員
陳婉嫻議員
李啟明議員
梁耀忠議員
列席議員:
陳榮燦議員
缺席委員:
出席公職人員:
- 首席助理教育統籌司
- 曹振華先生
- 勞工處副處長
- 李啟發先生
- 勞工處助理處長(職業安全)
- 蕭威林先生
- 勞工處職業健康顧問醫生
- 羅偉基醫生
應邀出席者:
香港職工會聯盟
- 鄧燕娥女士
- 麥德正先生
職業安全健康局
- 行政總監
- 鄧華勝先生
工業傷亡權益會
- 黃汝仲先生
香港工人健康中心
- 陳根錦先生
- 廖德恩先生
- 許如玲女士
- 周律修先生
香港工業總會
- 幹事
- 陳梓華先生
- 行政主任
- 譚佐平先生
香港僱主聯合會
- 行政總監
- 周美兒女士
香港總商會
- 工業及行政助理總裁
- 張耀成博士
港九勞工社團聯會
- 潘兆平先生
- 李強增先生
- 吳慧儀女士
香港工會聯合會
- 工聯會職業安全健康委員會主任
- 梁富華先生
- 工聯屬會文職及專業人員協會主席
- 梁志剛先生
- 工聯屬會製衣業職工會主席
- 簡志成先生
- 工聯屬會海港運輸業總工會會務主任
- 陳明亮先生
- 工聯會高級秘書
- 葉偉明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4
- 陳慶菱女士
列席職員:
- 助理法律顧問5
- 張炳鑫先生
- 高級主任(1)6
- 薛鳳鳴小姐
主席表示,是次會議的目的是與各團體的代表會商,各代
表將會就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此條例草
案」)表達意見。
I.與各團體商討
香港職工會聯盟
工業傷亡權益會
(CB(1)780/96-97(01)號文件)
2.香港職工會聯盟及工業傷亡權益會的代表簡介席上提交
的聯署意見書所載的該兩個團體的意見。
3.該兩個團體的代表在詳細論述其所屬團體對此條例草案
涵蓋人員範圍的意見時表示,擬議法例原則上應保障所有
非工業經營的僱員。儘管涉及家庭傭工的執法行動可能較
為困難,但這不應預先排除為此批工人提供法定保障的需
要。當局應訂立法定遵從標準和規定,令僱用家庭傭工的
僱主有所依循。現行條例雖有條文保障運輸業工人的安全
,但這些條例並非主要關乎職業健康及安全,且由不同政
府部門執行。這將產生多項問題,包括執法尺度不一致,
灰色地帶,以及可能在無意中把某類別工人排除於現行條
例及此條例草案的保障範圍以外。被此條例草案豁免而又
可能未得到現行條例保障的一個例子是從事將貨物裝卸上
落貨車的工人。目前有關運輸的條例只保障在車輛內工作
的工人的安全。
4.代表應議員的要求,答允提供更多有關運輸業內可能未
得到現行條例保障的工人的例子。
職業安全健康局
(CB(1)755/96-97(03)號文件)
5.鄧華勝先生簡介職業安全健康局(以下簡稱「職安局」在
其意見書內陳述的意見。
6.鄧華勝先生在詳細講述職安局的意見時表示,當局在制
定此條例草案三至五年後,應檢討有關一般責任的擬議條
文。職安局並認為,一般責任的條文在實施初期沒有附帶
直接罰則條款是可以接受的。當本港的非工業經營行業在
三至五年後已形成正面的職業安全文化後,當局應檢討是
否有需要加入此等直接罰則條款。
7.梁智鴻議員詢問,對於在工作地點委聘職業健康專家,
就與在工作時的職業健康及安全有關的設施和教育的提供
事宜給予意見和加以督導的建議,職安局有何意見。鄧先
生承認,該局並未討論此事,他對於大部分僱主,尤其是
小本經營的僱主是否接受此項建議表示懷疑。他建議把職
業健康專家所提供的服務納入現時已由部分僱主資助或參
與的醫療計劃。梁智鴻議員解釋謂,職業健康專家提供的
服務有別於醫療計劃或醫療保險所提供的服務。前者提供
的服務屬預防性質,其服務包括教育,督導和改善工作地
點的安全及健康。他同意,就小規模的經營而言,由多個
此類經營機構共用一名職業健康專家可能更為實際。鄧先
生答允把有關建議向職安局轉達。
香港工人健康中心
(CB(1)755/96-97(01)號文件)
8.陳根錦先生簡介香港工人健康中心在其意見書內陳述的
意見。
9.香港工人健康中心建議設立一個獨立於目前的執法當局
的機構,負責監督執法工作及推行對日後法例的檢討工作
。陳先生表示,執法當局(即勞工處)由於傾向優先考慮執
法事宜,因而不會對改良法例的呼籲積極回應,故並非進
行獨立檢討及提出修訂法例建議的合適機構。獨立機構的
角色可由職安局或一個由各行各業的勞資雙方代表組成的
新的獨立機構擔當。
10.陳先生對於此條例草案對自僱人士缺乏保障表示關注。
自僱人士只以某個工作地點所在處所佔用人的身分獲得保
障。香港工人健康中心認為,當局應參考英國《工業健康
及安全法》,此項法令規定,每名僱主在進行其經營時,
有責任確保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有關方式不會危
害不屬其僱員而可能受影響的人士的健康及安全。此外,
工作時使用的物品及物質的製造商及供應商有責任確保該
等物品或物質的設計和構造在正確使用時是安全及不會危
害健康。
(謹請注意:由此團體提供的《工業健康及安全法》的相
關條文的摘錄載於附件。)
香港工業總會
(CB(1)780/96-97(03)號文件)
11.香港工業總會的代表簡介該會在其意見書內陳述的意見
。
12.梁智鴻議員詢問香港工業總會對於在工作地點聘任職業
安全專家的建議有何意見,該會代表在回應時表示,該會
並無考慮此項建議,但他們會把此項建議轉達該會考慮。
香港僱主聯合會
(CB(1)813/96-97號文件)
13.周美兒女士簡介香港僱主聯合會在其意見書內陳述的意
見。
14.周女士解釋謂,在非工業經營達致職業健康及安全的總
體策略應以預防和教育而非懲罰為主。制定擬議法例的主
要目的應是提高公眾對職業安全及健康事宜的認識和警覺
。因此,政府應把資源集中於宣傳和教育,而非巡查和檢
控。
15.關於《職業安全及健康規例》草案,周女士表示,香港
僱主聯合會認為,該規例草案基本上可以接受。不過,該
會擔心,根據此條例草案即將制定的關乎另外五個主要範
疇的規例可能對僱主過份苛刻,尤其是有關顯示熒幕設備
的擬議規例。她指出,充滿瑣碎細節的規例對商業運作帶
來多種制肘,並限制了靈活程度和創造空間。
16.主席表示,除了《職業安全及健康規例》外,其他根據
此條例草案制定的規例並非此條例草案委員會的審議工作
範圍。
香港總商會
(CB(1)755/96-97(04)號文件)
17.張耀成博士簡介香港總商會在其意見書內陳述的意見。
18.張博士重申,香港總商會反對一九九五年檢討香港工業
安全諮詢文件發表後的諮詢期間提出的立法建議。
19.至於香港總商會是否認為有需要制定法定防火安全規定
以保障僱員安全的問題,張博士表示,有關處所防火及其
他安全事宜的規定應分別在《消防條例》及《建築物條例
》內列明,而不應納入《職業安全及健康規例》草案。由
於現行的相關條例已基本上處理此等安全事宜,因此,其
他的擬議規例亦無必要。陳榮燦議員不同意香港總商會的
意見,他認為,制定一項綜合條例以保障僱員在處身工作
地點時的安全和健康,此點非常重要。
20.李卓人議員指出,社會今天對職業安全和健康的關注範
圍較以往廣泛得多,而非再局限於偶然發生的工業傷亡事
故。市民普遍認識到,倘若設計及使用欠妥當(例如使用
顯示熒幕設備及坐椅的設計),工作地點有許多地方對人
體健康構成潛在危險。他詢問,香港總商會有否就這些
方面進行研究或推行教育活動。張博士回應謂,鑑於資
源所限,該會並無進行此類研究或活動。不過,他表示
,香港總商會認為,此條例草案及政府當局建議即將制
定的規例令僱主受到過份限制及承擔過大的責任。此擧
可能扼殺本港工商業的靈活性、應變能力及企業家精神
。
21.關於在工作地點聘請職業安全專家的建議,張博士表示
,此方面最關鍵的問題是由那一方負責所需的費用。倘希
望僱主,尤其是小本經營的僱主承擔此項費用實屬不切實
際。倘若有關費用由一個公共機構(例如職業安全健康局)
承擔,香港總商會不會反對此項建議。
港九勞工社團聯會
(CB(1)780/96-97(04)號文件)
22.港九勞工社團聯會代表簡介該會在其意見書內陳述的意
見。
23.關於僱員與急救人員比例的問題,該會認為,在工作
地點每50名僱員應至少有一名急救人員。
香港工會聯合會
(CB(1)755/96-97(02)號文件)
24.香港工會聯合會(以下簡稱「工聯會」)的代表簡介該會
在其意見書內陳述的意見。
25.關於工聯會對於運輸業工人未得到此條例草案條文保障
的意見,該會代表強調,由現行有關條例保障此類行業僱
員的安全和健康將無可避免產生灰色地帶及令僱員感到混
淆,正如目前的情況一樣。事實上,該等條例並未為有關
的工人在職業健康和安全方面提供足夠保障。例如,《商
舶及港口管理條例》涉及安全事宜的許多條文經已過時,
該等條文並無顧及該行業現時的操作模式。
26.關於工聯會反對條例草案第8(1)條的問題,該會代表指
出,勞工顧問委員會並非以投票結果來作決定,包括就此
項條文所作的決定。 該委員會是由主席作出結論,謂委員
會已就此項條文達致「共識」。
27.關於此條例草案應保障的人士的類別,工聯會代表表示
,此條例草案不應只保障僱員,那些並不屬某項經營的僱
員但從事該項經營的人士,例如自僱貨車司機,亦應得到
同樣保障。他們指出,越來越多僱主終止與僱員的僱傭合
約,再以其他合約條文重新僱用該等僱員,藉以逃避法律
責任。
II.其他事項
28.主席通知議員,張文光議員已給予通知,退出條例草案
委員會,不再擔任委員。
29.會議於下午一時零五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三月五日
Last Updated on 3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