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564/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的英文本業經當局審閱)
檔號:CB1/BC/6/96


保護海港條例
草案委員會
第二次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星期一)
時  間:下午四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陳偉業議員(主席)
    何承天議員
    黃秉槐議員
    楊孝華議員
    陸恭蕙議員
    田北俊議員
    葉國謙議員
缺席委員:
    羅祥國議員
    曾健成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
    黃永康先生

    政府城市規劃師(專業事務)
    趙達萊先生

    海事處
    總經理(策劃)
    吳烱機先生

應邀列席人士:

    香港建築師學會

    會員
    劉榮廣先生

    會員
    雷震寰先生

    香港規劃師學會

    主席
    譚小瑩女士

    公共事務委員會召集人
    龍小玉小姐

    香港大學城市規劃及環境管理研究中心

    柏蔚元博士

    世界自然(香港)基金會

    環境保護主任
    邱淑逑小姐

    助理環境保護主任
    李嘉敏小姐

    香港港口領港員工會

    副主席
    張大基先生

    行政主任
    楊敏初先生

    香港商船高級船員協會

    彭惠勇先生

    葉定安先生

    香港海員工會

    潘熾國先生

    郭增官先生

    香港船務職員協會

    張順慶先生

    吳偉榮先生

    海港運輸業總工會

    洪炳先生

    何鈞賢先生

    保護海港協會

    徐嘉慎先生

    周潔冰女士

    徐霍詠儀女士

列席秘書:

    總主任(1)4
    陳慶菱女士

列席職員:

    法律事務部顧問
    杜俊能先生

    高級主任(1)7
    許兆廣先生



I.通過會議紀要

(立法局CB(1)1327/96-97號文件)

一九九七年四月九日會議的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與團體代表會晤

香港建築師學會(建築師學會)

(立法局CB(1)1330/96-97(02)號文件)

2.劉榮廣先生表示,建築師學會監察填海事宜已有多年。
該會在去年發表一份以「海港填海工程以外的選擇」為題
的研究報告,藉此指出,除填海以外,還有其他可增闢土
地作發展用途的方法。當局現時採用的策略規劃程序,透
明度並不足夠,市民即使強烈反對,亦無從以有效的方法
影響填海建議。建築師學會贊成由獨立組織研究及審批填
海建議。作為臨時措施,這項工作暫時可由立法局負責。
然而,由於立法局缺乏有關的專門技術知識,加上工作繁
重,長遠而言,未必是負責這項額外工作的適當機關。當
局應成立一個由非官方人員擔任主席的獨立組織,負責監
察香港的策略規劃。為方便與當局溝通,該獨立組織的主
席應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行政會議成員,其他成員應
包括專業人士、學者、環保人士等。上述組織與陸恭蕙議
員的文件(立法局CB(1)1347/96-97(01)號文件)所建議的「策
略規劃諮詢委員會」相類似。至於鄉議局應否參與該諮詢
委員會,建築師學會認為在研究新界的填海建議時才有此
需要。視乎研究的地區而定,由有關的區域市政局辦事處
或區議會派員出席會議,亦是可取的做法。雷震寰先生補
充,所有專上學院應輪流獲邀請派學術代表出席會議。

3.關於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可否負責監察香港的策略
規劃事宜,劉先生回應表示,城規會現時並無監察策略規
劃的法定權力。倘若當局願意修改現行法例,授權城規會
審批策略規劃建議(包括填海建議),並且把它重組成為一
個獨立組織,城規會可成為監察香港策略規劃的適當組織

4.劉先生總結表示,建築師學會普遍支持條例草案第3條,
認為只在別無選擇的情況下,才應在維多利亞港進行更多
填海工程。維多利亞港是香港的財產及重要航道,理應受
到保護。

香港規劃師學會(規劃師學會)

(立法局CB(1)1330/96-97(03)號文件)

5.譚小瑩女士表示,規劃師學會強烈反對這條條例草案,
因為海港填海工程是策略規劃中重要的一環,把填海工程
抽出,交由立法機關管制是不合理的做法。全港規劃涉及
多門專業知識,應繼續由行政當局負責。《城市規劃條例
》及城規會的職權範圍可予修訂,讓城規會具備法定權力
,可監察策略規劃事宜。城規會轄下亦可設立小組委員會
,分擔沉重的工作。譚女士亦認為城規會應為政府架構以
外的一個獨立組織。

6.譚女士申述規劃師學會對草案第3條的意見,表示該會同
意海港填海工程應盡量減少,但認為不應設定不准在海港
內進行填海工程的推定。在某些情況下,海港填海工程是
必需進行的,例如需增闢土地以建造重要運輸系統,以及
安置受市區重建影響而又渴望在市區獲得安置的人等。

7.至於應否擴大條例草案的涵蓋範圍以包括香港其他海域
,譚女士表示,不論條例草案的範圍為何,規劃師學會始
終認為進行填海工程與否最終應由行政當局而非立法機關
決定。

香港大學城市規劃及環境管理研究中心(研究中
心)

(立法局CB(1)1330/96-97(04)號文件)

8.柏蔚元博士表示,社會人士皆同意香港現時的全港規劃
制度需要改善。問題在於條例草案所提的建議是否上策。
此事已達到關性的地步,因為在海港進行更多的填海工
程會對海港的質素造成不可挽回的影響。專業的規劃師或
會認為進行海港填海工程純屬技術上的抉擇,但事實上這
是價值取向的抉擇。研究中心支持條例草案所提的建議。

9.關於由其他組織而非立法局負責審批填海建議,柏蔚元
博士表示,為公正起見,負責審批填海建議的組織必須獨
立於政府架構以外,其成員應包括技術及非技術人員。倘
能革新城規會的職權範圍及成員組合,由重整後的城規會
負責審批填海建議,亦是可以接受的方案。他強調,除由
獨立組織負責評估填海建議外,設定草案第3條所載不准
在海港內進行填海工程的推定亦十分重要。

世界自然(香港)基金會(自然基金會)

(立法局CB(1)1330/96-97(06)號文件)

10.邱淑逑小姐表示,自然基金會支持這條條例草案,因為
根據現行制度,規劃署為策略發展計劃作最後定案時並無
考慮市民的意見。規劃署只是以成本最低、工程時間最短
和行政程序最簡單為準則,作出其決定,卻無從質素方面
審慎考慮其他對整體社會異常重要的因素。自然基金會相
信更嚴格限制填海工程,未必表示須大量開發新界的植林
區,兩者應可平衡發展。倘立法局負責審批填海建議,市
民便有發表意見的機會。自然基金會贊成香港其他海域亦
應受到保護。

香港港口領港員工會(港口領港員工會)

(立法局CB(1)1330/96-97(07)號文件)

11.張大基先生講述港口領港員工會在其意見書所表達的意
見。該會支持條例草案的精神,只要可達到保護海港的目
的,該會對於由立法機關抑或行政機關負責審批填海建議
並無特別意見。負責評估填海建議的組織,成員應包括海
港領港員的代表。為保護海港,經核准但仍未展開的填海
建議應重新評估。他認為海港填海工程把海港的海域減少
,造成急流,影響在海港內航行船隻的安全。

香港商船高級船員協會

香港海員工會

香港船務職員協會

海港運輸業總工會

(立法局CB(1)1330/96-97(08)號文件)

12.葉定安先生表示,香港商船高級船員協會反對這條條例
草案,因為條例草案會賦予立法機關行政權力,違反《基
本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

13.吳偉榮先生表示,香港船務職員協會反對這條條例草案
,因為部分填海工程,例如因興建中港碼頭和貨櫃碼頭而
需進行的填海工程,是必需而無可避免的。他認為就海港
填海工程諮詢公眾經已足夠。

14.至於改善現行策略規劃制度的問題,海港運輸業總工會
的洪炳先生表示,立法局由於缺乏有關的專門技術知識,
故並非批准填海建議的適當機關。該會支持成立諮詢委員
會,監察香港的港口發展,其中包括填海建議。

15.潘熾國先生表示香港海員工會反對條例草案第4(1)條,
因為立法局財務委員會及公務小組委員會有權審批為填海
建議提交的撥款申請,這種管制已屬足夠,條例草案所建
議的改變並無需要。主席澄清,倘若某項填海工程無需經
立法局批准撥款(例如為發展九號貨櫃碼頭而進行的填海
工程),財務委員會及公務小組委員會便無機會研究該項
填海建議。

保護海港協會

(立法局CB(1)1330/96-97(09)號文件)

16.陸恭蕙議員申報利益,表明她是保護海港協會的副主席

17.徐嘉慎先生表示,根據現行制度,並無政府以外的機構
有權監察香港的填海工程。城規會的法定權力是審批與土
地用途有關的城市分區計劃大綱圖。城規會只在填海工程
完成後獲得諮詢。有關事宜非常迫切,因為多個填海工程
已在計劃當中。保護海港協會同意香港是一個行政主導的
政府,該會認為條例草案第3條訂明的不准在海港內進行
填海工程的推定不會影響政府現時的運作。《郊野公園條
例》已開先例,規定政府須保護郊野公園內的土地。保護
海港協會原先贊成重組城規會,並授予其審批填海建議的
法定權力。但當局認為這項建議對公帑造成負擔,故不能
納入議員條例草案內。因此,該會支持條例草案第4條,
以賦權立法局審批填海建議。

18.徐先生解釋,策略規劃涉及多方面的政策(包括土地闢
增、房屋、經濟發展、運輸及環境保護等),城規會並非適
當的監察組織,當局須成立一個策略規劃諮詢委員會,由
各個關注團體派出代表出任成員。根據一項由香港大學社
會科學研完中心及保護海港協會聯合進行的調查顯示,88
%的被訪者反對填海,98%支持條例草案第3條。

19.主席詢問倘若條例草案第4條不獲通過,條例草案會否
變得毫無意義。徐先生回應表示,條例草案仍可發揮作用
,對政府官員施加法定責任,使他們在作出填海決定前探
討其他方案。草案第3條容許市民就政府的填海決定申請
司法審核。

III.與當局擧行會議

(立法局CB(1)1344/96-97(01)號文件)

20.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簡述當局對條例草案所抱的立
場,詳情載於參考文件。當局反對條例草案,認為條例草
案是不必要的,因為現時的城市規劃程序已非常公開和具
透明度,而且經過徹底的公眾諮詢。具體的工程計劃須按
照《前濱及海床(填海)條例》的規定在憲報刊登。工務計
劃內的工程須經立法局公務小組委員會和財務委員會批准
,才可進行。條例草案會把涉及海港填海工程的規劃及發
展土地用途的責任由行政機關轉移給立法機關,混淆兩者
目前的責任。

21.議員詢問,根據現行制度,城規會在策略規劃方面有否
發揮任何作用。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回應表示,當局
在草擬發展策略綱領時會進行公眾諮詢,最近發表的《全
港發展策略檢討》便是諮詢公眾的例子。在擬備發展策略
綱領後,當局會就城市分區大綱圖諮詢城規會。

22.根據主席的理解,不需公務小組委員會及財務委員會批
准撥款的填海建議不會經立法局研究,九號貨櫃碼頭的填
海工程便是一例,主席要求當局證實情況是否如此。首席
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同意上述情況確實會發生。他重申當
局明白市民的確廣泛關注海港的未來,並強調當局亦會致
力保存海港。當局現正評估市民對《全港發展策略檢討》
所提建議的回應,並會在本年年底就未來發展作出決定。

IV.其他事項

23.議員得悉城規會的具體意見會在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五
日才可備妥,因此通過原定於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擧
行的會議改在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擧行
。城規會的代表會獲邀出席會議。條例草案委員會定於一
九九七年五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擧行另一次會議,總
結條例草案委員會的商議工作。

24.會議於下午六時三十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二日


Last Updated on 3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