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1)3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的英文本業經政府
當局審閱並經主席核正)
檔 號: CB1/BC/6/96


保護海港條例
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7年5月30日(星期五)
時  間:上午8時30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陳偉業議員(主席)
    何承天議員
    楊孝華議員
    陸恭蕙議員
    葉國謙議員
    曾健成議員

缺席委員 :

    黃秉槐議員
    田北俊議員
    羅祥國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
黃永康先生
規劃署
政府城市規劃師(專業服務)
趙達萊先生

應邀列席人士:

議程第I項

城市規劃委員會

Anthony Walker教授
龐創先生
蒲祿祺先生
Anthony M J Cooray教授
陳慧芳女士
林國昌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4
陳慶菱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高級主任(1)7
許兆廣先生



I. 與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進行
討論

(立法局CB(1)1726/96-97及1727/96-97號文件)

Walker教授根據參考文件,發表城規會對條例草案的意 見。他表示,根據現有安排,政府當局會就填海建議徵 詢區議會的意見,同時按照與城規會所商定的行政安排, 把建議中的填海工程的分區計劃大綱草圖刋登憲報,以 便市民提出反對意見。由於城規會成員本身並無時間進 行諮詢工作,故會考慮政府當局進行諮詢蒐集所得的意 見。城規會對於現時諮詢市民的安排感到滿意。此外, 雖然城規會並非負責策略規劃的事宜,但政府當局也曾 徵詢城規會對「全港發展策略檢討」的意見。

2. 主席詢問政府當局有否跟城規會正式協議,由當局擬 備日後所有填海工程建議的清單,供城規會考慮(城規會 的參考文件第6段)。Walker教授回答,該清單的作用是 發出預告,倘若城規會反對清單上任何填海建議,政府 當局便不會進行該項填海工程。政府當局答應按這項安 排行事,其承諾已記錄在城規會的會議紀要內。

3. 陸恭蕙議員認為政府當局宜賦予城規會監察填海工程 的法定權力,因為現時的行政安排並非法定規定,可隨
時更改。

4. Walker教授表示,政府當局按照這項行政安排行事的 承諾經已記錄在城規會的正式會議紀要內,而這項安排
一向行之有效。

5. 何承天議員建議把維多利亞港列為分區計劃大綱圖中 土地用途的一種。Walker教授表示,城規會支持這項建 議,藉此正式讓城規會在政府當局根據《前濱及海床(填 海工程)條例》批准填海工程計劃前,研究該項填海工
程的分區計劃大綱圖。

6. 陸議員詢問城規會是否支持修訂法例,賦權該會監察 填海工程。Walker教授回答道,城規會並無正式商議這 個問題,但該會會支持與何承天議員所提建議類似的方
法。

II. 與政府當局進行討論

(立法局CB(1)1748/96-97(01)號文件)

7. 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在會上提交政府當局回應條 例草案委員會討論至今得出的6個可選擇方案的文件, 並表示只有第5方案(即何承天議員建議把維多利亞港列 為分區計劃大綱圖中土地用途的一種)及第6方案可以接 受。第5方案可透過2個方法實施,無須修訂法例。然而, 倘若條例草案獲得通過,這個方案亦會被取代。

8. 陸議員認為,即使政府當局實施第5方案,草案第3條 仍可通過成為法例。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回應表示, 草案第3條如制定為法例,會引起不少法律訴訟。由於草 案第3條並無訂明客觀標準,作為城規會決定是否批准海 港填海建議的基礎,因此城規會或須在法院受到挑戰, 而訴訟的結果亦不可預料。這種情況是不可接受的,因 為海港填海工程在香港的經濟發展中發揮極為重要的作
用。

9. 主席詢問政府當局為何拒絕接納第4方案。該方案主 張刪除草案第3條,並修正草案第4條,以城規會代替立 法局成為批准海港填海工程的機關。首席助理規劃環境 地政司回應稱,修正草案第4條會改變城規會和總督會 同行政局的關係。根據現有安排,總督可指示城規會擬 備分區計劃大綱圖,包括建議的填海工程的分區計劃大 綱圖,但草案第4條經修改後,總督便須把填海建議提 交城規會審批。此外,草案第4條的建議修正案並無訂
明提交的細節和上訴的程序。

10. 何承天議員認為,倘若把維多利亞港列為分區計劃 大綱圖中土地用途的一種,大綱圖的註釋便可訂明海港 是受到保護的地區,以達到設定不准進行海港填海推定 的效果。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回應稱,倘若實施政 府當局的文件(立法局CB(1)1748/96-97(01)號文件)所載的 第5(b)方案,當局會進行海港填海的規劃研究,結果會送 交城規會考慮及批准。接著,城規會會擬備一份整個維 多利亞港的分區計劃大綱圖,以及何議員所述的大綱圖 註釋。日後在海港進行填海工程便等如改變這份分區計 劃大綱圖,須根據《城市規劃條例》經城規會批准。城 規會在研究分區計劃大綱圖的變動時,會考慮大綱圖的
註釋。

11. 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進一步表示,實施政府當 局的文件所載第5(a)方案的程序是,當局會擬備一份海 港填海工程建議清單,提交城規會審議,然後就城規會 表示支持的填海建議徵詢公眾(包括有關的區議會)的意 見,並把這些填海工程的分區計劃大綱圖刋登憲報,以 便公眾提出反對意見。城規會決定是否批准填海建議前 會考慮公眾提出的反對意見。政府當局不會進行城規會
不表支持的填海建議。

12. 陸議員請議員支持草案第3條,她指出雖然政府當局 和城規會已就填海工程達成行政協議,但海港填海的規 模並無因此減少。問題的癥結在於並無有效機制,管制 在海港進行過量的填海工程。她相信,即使草案訂明政 府當局在批准填海工程時所須遵守的細節,當局仍會以 草案第3條令當局在處理填海建議時受到不必要的限制為 理由,反對草案第3條。就如法律事務部顧問先前表示, 倘若政府當局已考慮填海以外的其他方案,但最終認為 填海是唯一的解決辦法,當局可按現行的做法處理填海 工程建議。此外,即使政府當局對填海工程所作的決定 面臨司法審核,法院亦不會以其決定取代政府當局的決
定。

13. 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表示,政府當局與城規會 協議的行政安排,成效仍未完全實現,因為政府當局的 承諾是,在1997年7月1日前不會提出重大的填海工程建 議。至於草案第3條的推定,律政署表示,由於該條文 並無訂明如何才算符合該項推定,故條文通過後可能會
引起不少法律訴訟。

14. 主席詢問,《城市規劃條例》所訂明的程序既然容 許設立諮詢公眾的機制,為何政府當局在過去並無就填 海建議徵詢公眾意見。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回答道, 政府當局曾在不同情況下,例如計劃建造新機場時,徵 詢市民對填海建議的意見。市民雖然意見紛紜,但大部 分支持填海建議。在1995年當部分工程接近尾聲,填取 的土地已成形時,市民對海港填海工程才較為關注。其 後,政府當局已檢討其就填海工程徵詢公眾意見的做法。

15. 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回應主席時答應提供參考
文件,解答以下各點:

  1. 哪些條例的條文訂明政府當局文件所載第
    5(a)方案的安排;

  2. 實施第5(b)方案的時間表為何;

  3. 政府當局會在何種情況下,修改第5(a)及
    5(b)方案所建議的程序;及

  4. 陸恭蕙議員建議修正草案第4條,以立法 局取代城規會作為批准填海建議的機關, 政府當局對這項建議有何回應。

(會後補註: 政府當局回應上述各點的文件已在 1997年6月2日會議上提交,並於1997 年6月4日隨立法局CB(1)1786/96-97號
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III. 其他事項

16. 議員商定在1997年6月2日下午12時30分擧行下次會 議,總結議員就條例草案所作的討論。

17. 會議於上午9時25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7月3日




Last Updated on 3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