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委員會
就保護海港條例草案
提交的意見書
背景
1.城市規劃委員會(下稱「城規會」)於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七
日向保護海港條例草案委員會提交有關保護海港條例草案
(下稱「條例草案」)的初步意見。城規會收到載有條例草
案背景及論據的參考資料摘要文件後,於一九九七年四月
二十五日詳細研究條例草案。城規會對條例草案的意見如
下:
不准進行海港填海工程的推定
2.條例草案第3(1)條訂有不准許進行海港填海工程的推定。
條例草案亦訂明,除非立法局應總督建議而批准,否則不
得進行海港填海工程。就香港的規劃及發展而言,在應付
土地需求以作各種土地用途及敷設基礎設施方面,海港填
海工程一直擔當舉足輕重的角色。對於毗鄰地區的環境問
題,例如遊憩用地和康樂市容設施不足等,也可藉填海來
解決。城規會認為,在應付土地用途、運輸及環境問題上
,填海工程是可供選擇的辦法,而條例草案加入不准進行
海港填海工程的推定,將會不必要地令當局在解決這問題
上的選擇減少,並會削弱城規會在履行其法定職責方面的
成效和職能。
行政局和立法局的職能
3.根據城市規劃條例的規定,所有法定的規劃圖則,包括
涵蓋擬議填海計劃的圖則在內,均須提交總督會同行政局
審批。然而,條例草案第4(1)條提述總督會向立法局建議
批准填海工程建議,這意味着有關填海工程的規劃和土地
用途發展的責任,將由城規會及行政機關移交立法機關。
對填海工程的監管
4.在監管填海工程方面,現時是設有一套制衡機制的。自
一九九五年年底開始,當局同意填海計劃必須先行按照城
市規劃條例完成所有法定規劃程序,包括制訂圖則、陳示
圖則及審議反對個案後,才能依據前濱及海床(填海工程)
條例獲得批准。總督會同行政局會同時依據城市規劃條例
和前濱及海床(填海工程)條例的規定,審議有關擬議填海
計劃的所有反對個案,然後才對擬議填海計劃作出決定。
當局與城規會又已就一項行政安排達成協議,在這項安排
下,當局日後會將所有填海工程建議開列清單,預先提交
城規會,讓城規會決定以一份新制訂的法定規劃圖則方式
,還是以修訂現有法定規劃圖則的方式,將擬議填海計劃
提交城規會審議。城規會會考慮填海區上的土地用途建議
,並審訂填海計劃的規模。
5.有關的填海工程還有另一次受公眾審查的機會,就是當
局把填海計劃提交立法局審議,以便列為公共工程項目及
申請撥款批准的階段。
6.摘要文件指出,部分填海工程如私營機構發展的計劃,
毋須列為公共工程項目及申請撥款,立法局對這些工程並
沒有管制。不過,必須注意一點,為配合在這些填海區上
的發展而提供的基礎設施和其他設施,仍是需要進行公共
工程及申請撥款,這些程序依然由立法局管制。
立法局審議填海工程建議的程序和準
則
7.條例草案並沒有交待立法局審議填海工程建議的程序和
準則。在缺乏議定的程序及準則的情況下,城市規劃事宜
便會變成政治爭論,耗費大量時間,大大阻延填海工程的
進行,繼而耽誤其他規劃建議的實施。更重要的是,在立
法局的審議過程中,填海計劃也許被視為獨立的計劃考慮
,而整體的規劃因素卻備受忽略。城規會認為填海工程建
議跟其他發展建議一樣,應在早期的規劃階段作整體而全
面的考慮,考慮的因素應包括填海工程所發揮的作用,對
環境、交通及土地用途可能產生的影響,以及可採取的補
救或防範措施,以補足鄰近地區的需要,從而貫徹整體的
規劃目的。
立法局的工作量
8.據條例草案所載,填海工程包括在任何前濱及海床中及
在其上進行的任何工程,因此,小型填海工程如沿前濱一
帶興建碼頭及敷設公用服務設施,亦須取得立法局的批准
,如此一來,各項一般性質的工程也得由立法局審批。立
法局的主要職能是制定法律和管制公共開支,工作十分繁
重,在優先次序方面,填海計劃亦須與其他項目互相競爭
,結果可能導致一些迫切的填海計劃受到阻延。
條例草案內原先規定由城規會批准填
海計劃的條文
9.摘要文件第25段述明,條例草案原先規定由城規會而非
立法局批准所有填海工程建議,但因有關條文或會對公帑
造成負擔而予以刪除。事實上,原先的條例草案並沒有授
權城規會批准所有填海工程建議,批准的權力只限於那些
提供必需的基礎設施的填海工程建議而已。除了提供必需
的基礎設施的填海工程建議外,作其他用途的填海工程建
議仍舊需要由立法局批准。
填海工程屬規劃事宜
10.一般來說,進行填海工程是為了要解決某些涉及土地用
途、運輸或基礎設施的問題。是否須要進行填海工程,主
要屬規劃事宜,應根據整體的規劃情況作出全面的考慮。
把填海工程建議與香港其餘的規劃事宜分開來作出決定是
不智的。根據城市規劃條例的規定,城規會的法定職責是
為填海計劃擬備規劃圖則。由城規會先決定應否進行填海
工程,再為工程擬備法定規劃圖則,則更為恰當。
11.與填海工程有關的規劃事宜,應在早期循正常的規劃程
序予以考慮。規劃程序包括制訂及公開陳示法定規劃圖則
讓市民查閱,以及審議反對個案,然後就填海工程作出決
定。
12.因此,城規會提議擴大其職能範圍,加入就擬議填海計
劃向總督會同行政局提出建議這項職能,而當局應考慮城
規會如何能迅速地履行這項職能。
「策略規劃諮詢委員會」的成立
13.摘要文件第13段表示有協會建議委任一個不是法定團體
的「策略規劃諮詢委員會」,就策略規劃事宜向當局提供
意見。這項建議並不是條例草案的部分,因而不應與條例
草案一併考慮。對於是否須要成立「策略規劃諮詢委員會
」一事,城規會有所保留,原因是這個委員會的成立會對
城規會的職能和運作有重大影響。如果「策略規劃諮詢委
員會」與城規會在策略規劃問題上(包括填海工程方面)持
不同見解,便可能造成衝突,而城規會在履行法定職責時
亦可能受到掣肘。城規會認為,策略規劃及地方規劃應以
整體的形式處理。就策略規劃問題提供意見的工作,可交
由現有的城規會一併負責,這樣較由一個新的組織處理更
為可取。城規會知道,當局現正檢討現行的城市規劃條例
,當中包括考慮有關策略規劃的事宜。
條例草案作為一項臨時的措施
14.摘要文件說明提出條例草案作為一項臨時備用的措施。
條例草案一旦通過成為法例,便不容易廢除。條例草案會
在甚麼情況下被廢除,現時並不清楚。
條例草案委員會的組成
15.由提出條例草案的人士擔任條例草案委員會的成員,可
能不大恰當。
總結
16.城規會感謝公眾關注海港填海事宜。城規會曾多次討論
這個問題,並已經與當局議定一項行政上的安排,務使城
規會可在規劃的初步階段,考慮擬議填海計劃。城規會對
於條例草案有所保留,理由如下:
- 擬議填海計劃主要屬規劃事宜,應根據整體
規劃情況作出評估,而不是獨立考慮;
- 在應付土地用途、運輸及環境問題上,填海
工程是可供選擇的辦法,而加入不准進行海
港填海工程的推定,將會不必要地令當局在
解決這問題上的選擇減少;
- 條例草案會把填海工程的規劃和土地用途發
展的決定權由行政機關移交立法機關;
- 立法局有權決定是否批准進行公共工程及撥
款,從而管制填海工程;及
- 條例草案可能導致填海工程出現嚴重的延誤
。
17.城規會認為擬議填海計劃主要屬規劃事宜。城規會建議
擴大城規會的職能範圍,除為填海工程擬備法定規劃圖則
外,還應加入就擬議填海計劃提出建議這項職能。
城市規劃委員會
一九九七年五月
Last Updated on 3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