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委員會
就保護海港條例草案
進一步提交的意見書



背景

1.城市規劃委員會(下稱「城規會」)於一九九七年五月六日
向保護海港條例草案委員會提交有關保護海港條例草案(下
稱「條例草案」)的意見書。

2.城規會的代表又出席了條例草案委員會一九九七年五月
十三日的會議,回應議員就城規會意見書所提問題與關注
事項。會上要求城規會的代表就以下事宜徵詢城規會其他
成員的意見:

  1. 根據城規會與政府最近達成的行政協議,城
    規會就填海計劃向總督會同行政局作出建議
    之前,會否進行公眾諮詢;以及

  2. 倘若徵詢公眾意見,有關工作會由城規會還
    是政府當局進行。

3.其後,城規會再次獲邀派代表出席條例草案委員會於五
月二十二日舉行的另一次會議,以便回應上文第2段所述
條例草案委員會的成員所提的兩個問題。城規會於五月十
六日給條例草案委員會秘書的覆信中表示,城規會將於五
月二十三日的全體會議上審議該兩個問題。

4.城規會於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詳細審議上文第2段所
述的兩個問題,所得意見如下:

就填海計劃進行公眾諮詢

5.自從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以來,城規會與政府當局就填海
工程在行政上議定了一項安排,在這項安排下,填海計劃
必須先行按照城市規劃條例完成所有法定規劃程序,包括
制訂圖則、陳示圖則及審議反對個案後,才能依據前濱及
海床(填海工程)條例獲得批准。總督會同行政局會同時依
據城市規劃條例和前濱及海床(填海工程)條例的規定,審
議有關擬議填海計劃的所有反對個案,然後才對擬議填海
計劃作出決定。

6.一九九六年十一月,政府當局與城規會進一步議定,除
與小型工程有關的建議外(例如小型公眾登岸處及公用事業
管道敷設工程),當局日後會將所有填海工程建議開列清單
,預先提交城規會,讓城規會決定以一份新制訂的法定規
劃圖則方式,還是以修訂現有法定規劃圖則的方式,將某
一個擬議填海計劃提交城規會審議。

7.城規會在審議政府當局以新制訂的法定規劃圖則方式或
以修訂現有法定規劃圖則方式提交的擬議填海計劃時,會
將多方因素納入考慮,例如就香港的規劃和發展來說,在
配合對各種用途及基礎設施所需土地的需求方面,有關的
填海計劃可發揮甚麼作用;在提供發展機會以建設社區設
施、遊憩用地和康樂設施及提供運輸連繫,以補鄰近地區
的不足,從而解決鄰近地區的環境及交通問題方面,有關
的填海計劃又可發揮甚麼作用。城規會亦會參考有關的技
術研究結果,例如政府當局就擬議填海計劃所進行的環境
、渠務及交通影響評估。城規會會參照上述各項因素,考
慮是否需要進行擬議填海計劃及訂定計劃的規模,以及在
擬議填海區上容納的擬議土地用途。

8.倘若擬議填海計劃未獲城規會同意,該建議便不會依據
規劃制度繼續獲得審理。

9.倘若擬議填海計劃及在擬議填海區上的土地用途得到城
規會同意,政府當局會就擬議填海計劃徵詢有關的區議會
及組織的意見,而區議會及有關組織所表達的意見會轉達
城規會參考。城規會考慮過公眾諮詢的結果後,會決定是
否根據城市規劃條例的規定公布已納入擬議填海計劃的法
定規劃圖則。

10.在法定圖則根據城市規劃條例的規定公開陳示時,任何
受該法定草圖影響的人士,都可依據城市規劃條例第6條
的規定在該法定草圖的陳示期間提出反對。城規會審議過
反對意見後,或許順應反對者的要求而就該法定圖則提出
修訂建議,從而修訂填海區上的擬議土地用途,及/或修
訂擬議填海計劃的規模,然後將法定草圖呈交總督會同行
政局審核。上述安排即為當局就法定草圖所進行的公眾諮
詢的過程。因此,按照城市規劃條例的條文規定就填海建
議進行公眾諮詢已屬足夠,毋須特別為此制定新的法例。

城規會或政府當局進行的公眾諮詢

11.城規會成員都各有其本身的專職,不可能個別地就城市
規劃事宜進行公眾諮詢工作,因此,有需要政府當局從旁
協助。在城規會的同意下,政府當局會就規劃事宜進行公
眾諮詢工作,當中亦包括填海工程建議。所蒐集的公眾意
見會轉達城規會考慮。

12.此外,城市規劃條例有關陳示法定圖則及審議反對意見
的規定,為城規會提供適當途徑就填海建議徵詢公眾意見

13.城規會知道當局構想出填海計劃的概念後,便會隨即將
填海計劃納入策略性及次區域規劃研究內,例如全港發展
策略檢討、都會計劃檢討及其他次區域發展策略檢討等。
當局就該等策略性及次區域規劃研究進行公眾諮詢,實為
一貫做法。在制定全港及區域發展策略時,城規會亦有提
供寶貴意見。

總結

14.城規會認為就城市規劃事宜(包括填海建議)所進行的公
眾諮詢而言,現行的法定行政措施和程序已屬足夠。


城市規劃委員會
一九九七年五月



Last Updated on 3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