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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A


保護海港
條例草案委員會

供議員在一九九七年
五月三十日的會議上
選擇的六個方案


1.連同在指定期間屆滿時或在某些情況下廢除條例草案
第4條(海港填海工程須經立法局批准)的委員會審議階段
修正案,原封不動接納整條條例草案

陸恭蕙議員擬備了三款用以廢除第4條的委員會審議階段
修正案,供議員考慮(立法局CB(1)1611/96-07號文件)。她解
釋她原本建議由城規會審批海港填海工程,但這項建議被
裁定對公帑造成負擔,不能納入議員條例草案內。由於讓
立法局審批海港填海工程長遠而言並非上策,因此她提出
這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使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後,當
局可考慮成立一個適當的機關,取代立法局在這方面的責
任。

2.接納第3條(不准在海港填海的推定),但反對第4條

關於取消第4條後,第3條是否仍能發揮作用的問題,法律
事務部的意見是,條例草案仍能有效向公職人員及所有法
定機構施加責任,使他們決定進行填海工程前,必須先考
慮其他方案。假如公共管理當局漠視該項推定,在某些情
況下,市民甚至可申請司法審核。該條文並無引導公共管
理當局採取某一特定的行動,只是使他們明白到他們就填
海工程作出決定前,必須本著真誠予以考慮的一項原則。

3.接納第3條,同時修正第4條,以城規會代替立法局成
為批准海港填海工程的機關

這方案基本上改變了城規會與總督會同行政局的法定關係。

4.反對第3條,修正第4條,以城規會代替立法局成為批
准海港填海工程的機關

這方案基本上改變了城規會與總督會同行政局的法定關係
,但能夠減少當局對於不准在海港填海的推定可能引起的
法律程序所感到的憂慮。以程序而言,這個方案與當局及
城規會現時的做法類似;根據現行的行政協議,城規會負
責研究填海建議。

5.接納何承天議員的建議,把海港視為土地用途的一種
,使日後的海港填海工程成為分區計劃大綱圖中一種土
地用途,理所當然地受城規會監察

根據這項建議,城規會與政府之間的法定關係不會產生太
大的變化。城規會的決定仍可被行政局推翻。與第4方案
相比,這個方案預期對公帑產生較少影響,原因是城規會
向來已有責任審批分區計劃大綱圖。這方案亦會產生較少
憲制問題,但必須相應作出的法例改動仍有待仔細衡量。

6.完全反對條例草案

補充資料

法律事務部就第4條提供的意見:

1.憲制影響 立法局獲得授權以具體真實個案的批核機關
身份(而非以公共財政監察機關的既定身份)行事,這是歷
來第一次;

2.立法局可能會因其在這方面採取的行動而面對司法審核
;及

3.資源影響 立法局應在其制度內擬備因實施有關條文而
必需的程序,俾能把足夠的經驗及專長應用於其獲授權作
出決定的填海事宜。

已要求當局提供文件,詳述對每一方案的看法及立場,
並著重講述每一方案對法律及公帑的影響。文件一經備
妥,定當送交議員參閱。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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