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1)555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BC/7/96/2
鐵路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1997年4月4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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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上午8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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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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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陳鑑林議員(主席)
劉健儀議員
陳偉業議員
黃偉賢議員
何俊仁議員
顏錦全議員
缺席委員:
出席公職人員:
- 署理運輸司
- 梁世華先生
- 首席助理運輸司
- 鍾小玲女士
- 首席助理運輸司
- 蘇家碧女士
- 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特別職務)
- 吳恆廣先生
- 政府工程師(鐵路發展)
- 麥齊光先生
- 政府地政監督
- 夏挺賢先生
- 署理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 陳子敏小姐
- 助理運輸司
- 朱潘潔雯女士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1
- 梁慶儀小姐
列席職員:
- 助理法律顧問1
- 黃思敏小姐
- 高級主任(1)4(署任)
- 盧思源先生
I.以往上次會議的續議事項
(CB(1)1171/96-97(01)號文件 ─ 議員在1997年3月19日
會議上所提出的關注事項
CB(1)1171/96-97(02)號文件 ─ 政府當局對
CB(1)1171/96-97(01)號文件的回覆應
CB(1)1171/96-97(03)號文件 ─ 助理法律顧問所擬在
《城市規劃條例》及鐵路條例草案下的反對意見處
理機制流程圖)
關於處理反對意見的法定時限,副運輸司表示,由於設
定訂立時限會對其他法例構成影響,故因此運輸科需要
時間須徵詢其他政決策科的意見,此事需要一些時間才
能完成。政府當局最遲會在本月底前作出決定。
2.助理法律顧問1應主席所請,向議員扼述解釋在《城市
規劃條例》(第131章)下的反對意見處理機制流程圖。簡
言之,城市規劃委員會根據《城市規劃條例》成立,負
責處理對草圖提出的反對意見。該委員會成員由總督委
任的官守方及非官守方議成員組成,職責能包括在有需
要時聆訊及研究考慮對草圖提出的反對意見,以及在認
為有需要時建議修訂草圖,藉此處理以解決反對意見。
與《城市規劃條例》不同,條例草案並無規定就反對意
見進行聆訊,;所有對鐵路方案提出的所有反對意見,
會將由政府當局處理。
3. 部分議員認為不宜設立兩個不同機制,處理在城市規
劃及鐵路規劃方面分別設立兩套不同的反對機制,實屬
異常的做法反對意見。鑑於城市規劃白紙條例草案建議
加強提高處理反對意見程序的透明度,以及公眾在過程
中的參與程度,他們認為相同的方法亦應適用於條例草
案亦應採取相同的做法。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特別
職務)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意識到有需要必須迅速處理
反對意見。,現時時已設有各種渠道,讓有興趣關注有
關事宜的人士發表達意見。如再設立增添一重聆訊制度
程序,解決反對意見所需的時間勢必增加。因此,在個
人及與公眾利益之間取得平衡,實屬,是重要的一環。
部分議員不同意政府當局的觀點,並且他們認為在設定
訂立處理反對意見的法定時限後,有關程序將會加快反
而會加快。一位議員表示,在很多海外國家,就反對意
見進行聆訊是很普遍的做法。為協助方便議員比較不同
的反對意見處理機制,助理法律顧問1會提供城市規劃
白紙條例草案下的反對意見處理機制流程圖,供議員參
閱。
(會後補註:城市規劃白紙條例草案下的反對意見處理
機制流程圖,已隨立法局CB(1)1240/96-97號文件送交議
員參閱。)
4.何俊仁議員建議政府當局把條例草案附表第II部第4欄
所述有關提出補償申索的期限,由一年延長至三3年。
政府地政監督回應時表示,逾期申索的情況個案甚少出
現,政府當局的一貫做法是盡快處理補償事宜。此外,
土地審裁處在考慮有關逾期申索的申請時,不會理會論
逾期原因理由為何,通常都會從寬處理。儘管如此,他
仍答應考慮議員的建議。
II. 逐條研究條例草案的條文
(由附表第I部第11段開始)
5.議員繼續逐條研究條例草案的條文。
附表第I部
第11條 ─ 補償的分攤
第12條 ─ 估值日期及權益
6.議員對這些兩項條文並無意見。
第13條 ─ 不可作雙重補償
7.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特別職務)回應一位議員時證
實,透過和解商議定的補償款額,通常較土地審裁處評
定的補償款額為高。
第14條 ─ 政府可承擔工作
8.議員對這項條文並無意見。
附表第II部
9.議員對這部分並無意見。
10. 一位議員重申,他關注受影響人士就附表第1I部第8條
所述的收地行動提出反對的權力利。助理運輸司回應時表
示,有否上述權力這須視乎由誰人提出收地而定。如政府
當局若提出收地的是政府當局,此擧會被將視為對鐵路方
案作出修訂,而需要須重新刊登憲報,,受影響人士可以
提出反對。然而,如土地是因任何人根據草案第28條所述
人士提出申請而被收回,則便無須重新刊登憲報。至於政
府當局會否借助其他條例,(例如《收回官地條例》(第124
章)),藉此加快收回土地過程,以進行鐵路工程計劃,署
理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表示,條例草案第43條已就此作
出處理規定;。該條文的其中一項規定表明是,《收回官
地條例》不適用於根據條例草案而命令作出的任何土地收
回。她又指出,附表第I部第8條的唯一目的,是僅在於防
止政府當局就在收回相同土地時,向受影響人士作出雙重
補償,即使收地作出補償的理由並不相同。
何俊仁議員建議的反對意見處理機制
11.何俊仁議員應主席所請,向議員講述他就反對意見處
理機制提出的修訂建議。簡言之,為靈活處理反對意見
,以及避免法定聆訊的程序事宜可能引起爭議,他接納
以行政措施聆訊就反對意見進行聆訊,以便靈活作出處
理,同時避免法定研訊的程序事宜引起任何爭議。然而
,上述聆訊應由獨立人士進行,他這些人士可就反對意
見,向運輸司提出建議,而運輸司接着會把尚未解決的
個案,呈呈交總督會同行政局作最後決定。這項安排與
城市規劃委員會採用取的安排相若,唯一分別是聆訊可
由數個小組同時進行。他強調,鑑於條例草案必須盡快
制定通過成為法例,供建造以便進行各項新的鐵路工程
計劃之用,他已經修訂對其建議作出修訂。運輸司應在
待城市規劃白紙條例草案成為法例後,運輸司應檢討這
個套機制。他又強調,任何較《城市規劃條例》所訂的
現有機制更為保守的反對意見處理機制,將均不會獲得
可接納受。如他提出的修訂建議被遭到否決,他或會對
就條例草案提出修正案。
12.副運輸司歡迎何議員在法定聆研訊這點上不再堅持己
見。他認為,由於條例草案建議的機制以《道路(工程、
使用及補償)條例》(第370章)為藍本,故此,任何更改不
僅適用於鐵路方案,亦還適用於根據訂有類似反對機制
的不同法例進行的其他方案。他重申,政府當局一向竭
設法盡所能,力以公平的方式,處理解決所有反對意見
。他促請議員接納條例草案建議的機制,以及並承諾在
城市規劃白紙條例草案制定通過成為法例後,檢討這項
安排。
13.一位議員認為,就針對西部走廊鐵路(以下簡稱“西
鐵”)工程計劃提出的反對意見,為數可能不少甚多,如
採納進行聆訊的建議,,有可能會耽誤工程計劃之虞。
對於這位議員所關注的問題之處,副運輸司該名亦有同
樣意見,並且要求何議員說闡明,如他提出的修訂建議
如獲得接納,進行聆訊的程序估計需時多久。何議員不
同意各項大型基建工程,均會如三號幹線 (郊野公園段)
工程計劃般,出現引起大量反對意見。儘管他承認確有
需要動用更多資源,但為了讓反對人士有機會接受聆訊
陳詞,多用一點資源也這是值得的。至於就反對意見進
行聆訊所需的時間,則則視乎投入多少資源而定。部分
議員支持贊成何議員的建議,並且認為進行聆訊不會耽
延鐵路方案的建造工程,因為政府當局已同意訂立處理
反對意見的時限。
14.何議員回應一位議員時澄清,根據他所提的修訂建議
,聆訊委員會會向運輸司提出建議,但最後決定權則仍
在於是由總督會同行政局作出。運輸司不一定要接受納
委員會的建議,但必須解釋不接受納建議的理由。何議
員表示,他了解部分議員關注擔心不同各小組會採納不
同的標準有別,欣賞但他認為無論在任何個案情況下,
均難免聆訊存在有主觀因素在所難免。由於有關建議會
將呈提交予運輸司,運輸司會對建議會有一個整體印象
了解,以及並可在需要時可作出調整。事實上,城市規
劃白紙條例草案亦建議由不同小組別聆訊就反對意見進
行聆訊。一位議員贊同意這點上述意見,他並建議小可
由一個小組可聆訊與指定某地段有關的反對意見,以盡
量減少按不同標準作出評定的情況。何議員回應首席助
理運輸司時澄清,聆訊會應反對人士的要求進行,而且
不會只限於某幾類個案。
15.副運輸司指出,與牽涉471個地段的三號幹線(郊野公
園段)工程計劃相比,西鐵工程計劃會影響的地段更多,
為數逾1 200個地段,他估預計這會出現引起大量反對意
見,特別是與關於反對清拆或遷移墓地有關者反對。部
分議員擔心運輸司在考慮反對意見時,難以以兼顧各小
組採納的不同標準,他對此亦認有同這點感。雖然而如
此,他答應考慮何議員的建議,但亦補充,何議員的建
議會對訂立處理解決反對意見的法定時限造成影響。
III. 討論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16.署理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應主席所請,向議員講述
簡介建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議員對委員會審議
階段這些修正案並無意見。
17.由於政府當局表示需要時間與有關政決策科商討論解
決反對意見的法定時限,以及何議員的建議,議員同意
把1997年4月10日的下次會議,由1997年4月10日延至1997
年5月2日上午8時30分擧行。主席將會在1997年4月4日的
內務委員會會議上作口頭報告,解釋就為何要安排在4星
期後始擧行會議,作出口頭報告。
18.議事完畢,會議在上午10時05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11月26日
Last Updated on 4 December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