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1)554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BC/7/96/2

鐵路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7年3月19日(星期三)
時 間:上午8時30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陳鑑林議員(主席)
    何承天議員
    夏佳理議員
    劉健儀議員
    陳偉業議員
    黃秉槐議員
    黃偉賢議員
    何俊仁議員
    顏錦全議員
列席議員:
    陳榮燦議員
    羅祥國議員
    李啟明議員
缺席委員:
    劉皇發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副運輸司
    梁世華先生

    首席助理運輸司(運輸基建)7
    鍾小玲女士

    首席助理運輸司(運輸基建)4
    蘇家碧女士

    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特別職務)
    吳恆廣先生

    政府工程師(鐵路發展)
    麥齊光先生

    總產業測量師(土地徵用)
    方立志先生

    署理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陳子敏小姐

    助理運輸司
    朱潘潔雯女士
列席秘書:
    總主任(1)1
    梁慶儀小姐
列席職員:
    助理法律顧問3
    馮秀娟小姐

    高級主任(1)4(署任)
    盧思源先生


I. 以往會議的續議事項

(CB(1)1033/96-97(03)號文件 ─ 議員在1997年2月28日會
議上所提出的關注事項

CB(1)1033/96-97(04)號文件 ─ 政府當局對
CB(1)1033/96-97(03)號文件的回覆應

CB(1)800/96-97(03)號文件 ─ 助理法律顧問擬備的摘要表

CB(1)1089/96-97(01)號文件 ─ 議員在1997年3月13日會
議上所提出的關注事項

CB(1)1089/96-97(02)號文件 ─ 政府當局對
CB(1)1089/96-97(01)號文件的回覆應)

副運輸司表示,政府當局原則上同意訂立處理反對意見
的法定時限,初步構思為一年以內。一位議員詢問及這
時限可否縮短至6個月。副運輸司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
尚未決定確實的時限為何,但要把時限縮短至少於城市
規劃白紙條例草案所建議的9個月,是不切實際的想法,
並可行。政府當局亦須需顧及人力資源。議員普遍歡迎
政府當局的回覆應,而且並表示他們會積極考慮政府當
局為加快務求解決反對意見而提出的增撥資源申請。政
府當局會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範圍內,盡快告知議員建
議的法定時限為何。

2. 關於提出補償申索的一年時限為一年的規定,何俊仁
議員指出,《收回官地條例》(第124章)並無訂有指明這
個類時限。雖然根據《收回官地條例》發出的收地公告
訂有時限,但申索人獲得補償的權利卻不會因逾期提出
申請而被禁制,這點與條例草案的法定規定不同;根據
條例草案,申索須必在一年內送達,除非運輸司同意或
土地審裁處延展該限期,否則政府當局不會接納任何逾
期申索將不獲接納。助理法律顧問 3 表示,根據《收回
官地條例》,任何人可在公告通知書所指定的時間內,
呈交補償申索。,假如該人不曾接又或在未獲向其送達
的該通知書的情況下,可在有關土地歸還政府當局的日
期起計一年內提出申索。延展後一個期限期的申請會由
總督考慮。副運輸司澄清,條例草案與《收回官地條例
》不同,因為前者草案第33條授權運輸司可接納逾期申
索。署理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補充,《收回官地條例
》的規定較為嚴格,訂明因為只有總督才可批准延展期
限期,故條文較為嚴謹。部分議員認為,如任何人如故
意不在法定時限內送達申索,便應被禁制止他這樣做提
出申索。一位議員表示,從鐵路公司的觀點角度而言,
訂立設定提出申索的時限是可取的做法,因為若欠缺這
個時限非如此,鐵路公司將便不能無法確定其在補償方
面的負債法律責任。何議員認為,建議把申索時限定為
的一年申索時限未免過短,至於而且由交由土地審裁處
或運輸司決定是否批准延期,亦非明智之擧。依他認為
之見,即使政府當局覺得認為有必須要訂立設定提出申
索的時限,有關時限期最短應為3年。

3. 關於議員對專業費用的提問詢問,助理運輸司證實,
由於條例草案評定收地補償的基準與《收回官地條例》
相同,政府當局可根據《收回官地條例》第 6(2A)(a)條
,向受鐵路工程計劃影響的申索人發還這些有關款項。
在有需要時,政府必要時亦可於土地審裁處作決定前,
按非法定的基準預先付款予申索人。

4. 部分議員注意到,草案第33(2)條訂明,土地審裁處如
認為政府不會因該項延遲送達申索而在處理其案方面或
在其他方面蒙受實質不利,才可延展提出申索的限期限
。他們要求政府當局澄清“蒙受實質不利”一語的涵義
。署理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回應時表示,該詞此語意
指延遲送達申索會對政府處理其案的能力造成嚴重及不
利的影響。副運輸司補充,此該條文是以《道路(工程、
使用及補償)條例》(第370章)(以下簡稱《道路條例》)(第
370章)為藍本。他又答應以書面澄清該詞上述用語的涵
義。

5. 至於處理尚未解決的反對意見的程序,副運輸司表示
,政府當局會將所有有關文件向提交總督會同行政局呈
交所有有關文件審議,其中包括與反對人士擧行會議的
紀錄要,以及反對人士所提供的任何補充資料,以供省
覽。何承天議員表示,根據他的個人經驗,行政局轄下
會成立工作小組,研究這些個案。應在一位議員要求下
,助理法律顧問 3 答應提供圖表,顯示說明城市規劃委
員會處理反對意見的程序。

II. 逐條研究條例草案的條文

6.議員繼續逐條研究條例草案的條文。

草案第45條 ─ 豁免、廢除及過渡性條文

7.首席助理運輸司(運輸基建)7表示,由於目前急需紓緩
鰂魚涌站的擠擁情況,並改善該站的安全措施,為免工
程進度受阻因此,鰂魚涌紓緩擠塞工程將會根據《地下
鐵路(收回土地及有關規定)條例》(第 276 章) (以下簡稱
《地鐵公司條例》)(第 276 章)進行,以及並獲豁免不受
條例草案規管。由於總督會同行政局可藉命令將某工程
項目豁免,使其不在條例草案的實施範圍內,議員擔心
總督會同行政局的權力過大,有關此事,。署理高級助
理法律草擬專員表示,上述命令是一項附屬法例,須提
交立法局按不否決或不提出修訂的議決程序通過。總督
會同行政局根據草案第45(3)條訂立的規定例,亦為附屬
法例。議員關注在《地鐵公司條例》廢除後,獲豁免不
受條例草案規管的鐵路工程計劃,將會如何進行。他們
建議政府當局重擬草案第45(1)條,清楚訂明任何豁免命
令均為附屬法例,並在附表指明可獲豁免的鐵路工程計
劃。政府當局答應考慮此事。

草案第46條 ─ 根據《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
條例》授權進行的工程等及根據《鐵路條例》
批准的方案

8.議員對這項條文並無意見。

附表 ─ 第I部

9.首席助理運輸司(運輸基建)4回應一位議員時表示,條
例草案附表以《道路條例》為藍本,但在有若干文本方
面有些上的更改。

第1條 ─ 本部的一般效力
第2條 ─ 適用於第II部的定義
第3條 ─ 土地價值的波動

10.議員對這些條文並無意見。

第4條 ─ 騷擾補償金

11.署理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澄清,任何人如對土地擁
有附表第II部第1欄所列各種事項的可獲補償土地權益,
均有權獲取得騷擾補償金,而“可獲補償權益”的涵義
在條例草案第2條有所界定何謂。這種補償金與在附表第
II部第1項所指明因收回土地而作出的補償不同。關於只
有在對任何行業或業務受到的干擾持續超過14天的情況
下,政府當局才須就該這類干擾支付騷擾補償金的理據
,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 (特別職務) 表示,此該條文
是以《道路條例》為藍本。政府當局認為,因建造期內
產生的直接干擾而造成的商業損失應予補償,但這些干
擾要持續超過某段合理時限,應可獲得,條件是這些干
擾持續超過某個合理時限;,這這個期時限已定為連續
14日天。部分議員認為這個期時限帶有武斷成分,而且
在衡量騷擾程度時,受干擾的時間亦非唯一的相關因素。
12.一位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會否就封路所引起的不便之處
,向附近居民繳付作出補償。署理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
員解釋,只有對土地擁有可獲補償土地權益的人士,在
有關土地的通道受到不利影響的情況下,才有資格取得
騷擾補償金。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特別職務)答應
澄清附表第II部第4項中*道路*一詞的涵義,特別是小型
屋宇門前的露天空地是否包括在內。一位議員問及,業
務生意受建造工程嚴重影響的食店東物攤檔檔主,是否
有資格獲得補償。關於這點,首席助理運輸司 ( 運輸基
建)4表示,政府當局曾數次向這些人士支付特惠津貼。
該該位議員認為,在上述情況下,政府當局應支付法定
補償,而非特惠款項。鑑於議員關注此事,副運輸司答
應澄清哪類人士有權取得騷擾補償金,並檢討第 4 條所
訂有權獲取騷擾補償金的資格準則。首席助理規劃環境
地政司(特別職務)又答應提供一覽表,開列根據 《地鐵
公司條例》及《道路條例》支付小額及大額騷擾補償金
的次數,以及申索不獲批准的個案宗數,供議員參考。

第5條 ─ 非法建築工程
第6條 ─ 損害僅部分是由於方案造成時所作的補償

13.議員對這些兩項條文並無意見。

第7條 ─ 不可根據第8項就廣告損失獲得補償

14. 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特別職務)回應議員時證實
,政府當局通常視商店標誌通常會視為建築物的固定裝
置。政府當局如若收回有關土地被收回及及清拆該土地
上的建築物被清拆,政府當局將會支付作出補償。假如
只須需拆除認可商店標誌,政府當局便會個別進行評估
,而且通常會向有關店東支付補償。

第8條 ─ 曾就價值減損獲支付補償的土地於其後被收回
時應作的補償抵銷

15.一位議員認為,政府當局在評估其後收回土地所須支
付作出的補償時,扣除把已向受影響人士發放的騷擾補
償金扣除,做法有欠公允,因為這兩種補償款項是為不
同目的而支付的。部分議員關注受影響人士對上述收地
行動提出反對的權力利。副運輸司獲察悉議員關注這點
的事項,並答應稍後作出澄清。

第9條 ─ 曾管有承按人提出的申索

16.議員對這項條文並無意見。

第10條 ─ 根據第9項支付的補償的限制

17.一位議員關注,倘建築圖則因與鐵路工程計劃不相容
而被建築事務監督否決,有關人士方面是否有權獲得補
償。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特別職務)回應時表示,
在上述這情況下,土地擁有人可申請收回土地。如這項
申請被總督會同行政局拒絕,他可向土地審裁處要求進
行覆核。議員關注到,為避免某些建築工程與鐵路工程
不相容,建築事務監督會根據草案第 27(1)(c)或(d) 條要
求修訂圖則或施加條件,而按照此等這些規定的修訂或
條件在土地上進行有關建築工程,會令該土地的公開市
場價值有所減少。有關此事,副運輸司答應考慮在上述
情況下提供作出補償,並列擧該這類個案的例子,供議
員參閱考。

III. 其他事項

18.議事完畢,會議在上午10時3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11月26日




Last Updated on 4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