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032/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的英文本業經當局審閱)
檔號:CB1/BC/7/96/2


鐵路條例
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一日(星期二)
時  間:上午八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陳鑑林議員(主席)
    劉皇發議員
    何承天議員
    劉健儀議員
    陳偉業議員
    黃秉槐議員
    黃偉賢議員
    何俊仁議員
    顏錦全議員
缺席委員:
    夏佳理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副運輸司
    梁世華先生

    首席助理運輸司
    華陳真妮女士

    首席助理運輸司
    陳洪傑先生

    首席助理運輸司
    蘇家碧女士

    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地政)
    祁能賢先生

    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屈信朋先生

    政府工程師/鐵路發展
    麥齊光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1)2
    甘伍麗文女士

列席職員:

    助理法律顧問3
    馮秀娟小姐

    高級主任(1)4
    盧思源先生



會議開始前,主席匯報條例草案委員會已發信給地下鐵路
公司(地鐵公司)、九廣鐵路公司(九鐵公司),以及香港建築
師/測量師/工程師學會,邀請其發表對條例草案的意見。
秘書處亦已在兩份本地報章刊登廣告,邀請公眾人士申述
意見。提交意見書的最後期限是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秘書處至今接獲一份意見書。該份意見書由地鐵公司提
交,並已隨立法局CB(1)729/96-97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I.當局對議員在一九九七年一月九日
會議上表示關注的事項所作回覆

(CB(1)720/96-97(01)號文件 當局的回覆)

2.劉皇發議員認為,由於鐵路工程計劃需徵用大量土地,
多處墓地會受到影響,因此對新界的影響極大。鑑於此事
性質複雜及敏感,他詢問當局有否任何計劃,就此徵詢新
界鄉議局的意見。他又問及是否需要為鐵路工程計劃制定
新法例。副運輸司回應時證實,當局會諮詢一些地區機構
。擧例而言,當局會徵詢新界鄉議局對條例草案的意見,
以及就鐵路工程計劃徵詢各區議會的意見。他補充,現行
法例中並無任何條例完全適合用作規管鐵路工程計劃的實
施事宜,因為各條條例均無具體訂明有關的規定,例如收
回地下層、公布計劃及處理反對意見的權力。因此,當局
已草擬新法例,把所需的條文納入其中,以便在整體上協
助鐵路工程計劃的實施。議員注意到劉皇發議員提出條例
草案委員會應與鄉議局會晤的要求。

3.議員問及九鐵公司與當局建議的西部走廊鐵路(西鐵)工
程計劃時間表。鑑於西鐵涉及多項工程,他們亦對西鐵能
否如期完成表示關注。副運輸司及政府工程師/鐵路發展
回應時表示,九鐵公司就收地進度及建造工程所作的假
設過分樂觀,而當局認為這些假設不切實際。當局的評
估是最新的估計,而且顧及把西鐵伸延至屯門市中心的
建議。他們堅稱,條例草案的條文不會對政府為西鐵進
行的收地工作帶來特別困難。關於當局建議西鐵的完工
日期為二零零三年九月,副運輸司表示,當局已在一九
九六年十二月的會議上,向交通事務委員會講述這個日
期。他應議員要求答允提供西鐵的最新工程總綱計劃,
列明各個車站的建造時間表。至於當局聲稱會有礙鐵路
工程的新發邨清拆工作,政府工程師/鐵路發展表示,
當局會在適當時候告知議員此事的最新發展。

4.根據過往經驗,當局處理三號幹線等工程計劃的反對意
見需時甚久,議員詢問西鐵方案由刊登憲報至獲得批准的
程序,實際上是否一如當局估計,可在一年內完成。副運
輸司回應時證實,為加快有關的程序,當局會立即處理所
接獲的反對意見,並已在下個財政年度預留額外資源,以
應付時間緊迫的工程計劃。至於當局估計處理工程計劃的
反對意見及收地工作需時34個月一事,副運輸司表示,處
理反對意見需時10個月,而收地工作則需時24個月。談到
近期發生的亦園村事件,事件中有關方面修改高壓電纜的
鋪設路線計劃,但當地居民卻沒有提出反對的權利,首席
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地政)表示,在條例草案通過成為法
例後,類似情況應不會出現。屆時,受影響人士將有機會
就方案的修訂提出反對。他承認這項安排可能會延長實施
鐵路方案所需的時間,因為受影響人士可在公告刊登後60
天內提出反對。因此,為免方案需作修改,當局更應設法
確保鐵路路線安排妥善周全。

5.何俊仁議員表示,由於條例草案對鐵路工程計劃有重大
影響,故條文必須公平,而且應訂立公開聆訊的機制,讓
提出反對者的意見獲得處理。他建議成立一個獨立委員會
,成員包括沒有既得利益的不同界別專業人士,負責處理
反對意見。這個委員會可成立小組委員會,專責處理不同
個案,以加快有關程序。此外,委員會成員亦可酌情決定
是否進行公開聆訊,讓反對者申述意見。他估計,按照這
種做法,所有反對個案可在四至六個月內解決。他又建議
,未獲解決的個案可呈交總督會同行政局作最後決定。他
答應向條例草案委員會提供一份參考文件,詳述他的建議
。陳偉業議員亦建議設立一個獨立機制,處理上訴事宜。
兩位議員均敦促當局考慮採納城市規劃白紙條例草案建議
的公開機制,處理公眾人士的反對意見;該白紙條例草案
提出了一個改良的處理反對意見機制。副運輸司預計實施
建議的機制會有實際困難,因為鐵路工程計劃涉及的範圍
甚廣。他又擔心,這會延遲西部走廊鐵路的完竣日期;為
紓緩新界西北部居民面對的交通問題,這項工程確有迫切
需要。然而,他答應考慮議員的意見。首席助理規劃環境
地政司(地政)強調,行政局現正考慮有關反對意見,並有
責任以合理方式行事。當局目前亦設有渠道,讓有關人士
透過司法審核,對決定提出質疑。

(會後補註:何俊仁議員提出的建議已隨立法局
CB(1)800/96-97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II.逐條研究條例草案的條文

6.議員接著逐條研究條例草案的條文。

第1條--簡稱及生效日期

7.議員對這條文並無意見。

第2條--釋義

8.關於「在車站之上的發展」及「其他鐵路物業」兩詞的
定義,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地政)及高級助理法律草
擬專員表示,前者指在鐵路車站之上的住宅及商用物業,
這些發展項目應屬《城市規劃條例》的規管範圍。後者指
沿鐵路建造而不在車站之上的倉庫或鐵路站場。高級助理
法律草擬專員同意議員的見解,表示有需要清楚界定何謂
「其他鐵路物業」,並需更精確地在「鐵路」一詞的釋義
下,訂明此語的涵義。他會跟進此事。

第3條--運輸司的承擔及轉授

9.議員對這條文並無特別意見。

第4條--方案的擬備

10.副運輸司回應議員時表示,小規模工程只限於運輸司根
據第15條授權進行的工程。

第5條--視察及測量

11.關於運輸司為擬備鐵路方案而授權進行的視察及測量工
作,副運輸司及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地政)向議員保
證,當局只會批准進行必要的工程,並會盡量減低騷擾程
度。運輸司承擔的最終責任,是確保這項權力不會被濫用
。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地政)證實,現時的鐵路營辦
機構亦獲授權進行實地調查或測試,包括鑽探及挖掘等工
作。他又答應翻查鐵路營辦機構以往曾在甚麼情況下根據
《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條例》及《地下鐵路(收回土地
及有關規定)條例》行使這些權力。他表示,以他所知,過
往從未發生被拒進入土地或建築物的個案。高級助理法律
草擬專員補充,反對人士可就運輸司的決定申請司法審核
,但根據條例草案第29條,任何人故意妨礙獲授權進行的
工程,可被判罰。至於因行使上述權力而須作出的補償,
部分議員注意到,受影響人士只有權就進行視察的區域獲
得補償;至於魚場或餐廳的經營者,雖然他們的業務會蒙
受不利影響,但沒有資格獲得補償。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
政司(地政)回應時澄清,根據條例草案支付予受影響人士
的補償包括騷擾補償金,而這機制現時亦適用於《道路(工
程、使用及補償)條例》。在過往的鐵路工程計劃中,當局
曾預先繳付特惠津貼,在受影響經營者就補償提出的法定
申索獲得處理前,協助他們繼續經營業務。他答應開列現
行機制評估及計算補償與騷擾補償金的方法,供議員參考

第6條--方案的存放及公布

12.副運輸司及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地政)回應一位議
員時表示,鐵路方案的副本會存放在分區土地註冊處及政
務處。至於市民索取方案影印本所須支付的費用,副運輸
司向議員保證,政府只會收取合理的費用,藉以收回成本
。他又答應查核有關細節,供議員參考。

第7條--方案的修訂

13.議員對這條文並無特別意見。

第8條--更正

14.議員關注到,運輸司作出更正的權力是否過大,因為他
在作出有關更正時,無須遵從與原來方案或其他修訂相同
的刊憲規定。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地政)表示,這類
更正只是一些輕微的更改,私人權利或權益不應受有關更
正影響。這項安排有別於《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條例
》,但當局認為這安排實屬必要,理由是當局預計鐵路工
程計劃等大規模方案,會有多項更正。雖然市民不得提出
反對,但當局會知會市民有關的更正。倘當局須在憲報刊
登輕微的更改,整個計劃便會受到阻延。假如當局不清楚
私人權利是否會受影響,則會把有關更改列為修訂,而非
更正。他補充,倘市民認為當局作出的更正剝奪了他們獲
補償的權利,他們可尋求司法審核及向申訴專員設訴。

第9條--不進行工程的決定

15.議員對這條文並無特別意見。

第10條--反對

16.一位議員建議製備劃一表格,方便市民提出反對,有關
此事,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地政)表示,由於反對的
理由甚為廣泛,劃一的表格可能會限制反對人士表達他們
的意見。然而,他應主席的要求答允從行政角度考慮這項
建議,但不會將其納入條例草案內。

第11條--方案公布後的程序

17.何俊仁議員表示,他提出設立一個獨立機制處理反對意
見的建議,或可納入這部分之下。

第12條--重新考慮任何方案的權力

18.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地政)澄清,第12條旨在授權
總督會同行政局處理反對意見,方法包括對方案作出修訂
或施加條件,以便作出輕微更改,包括刪除無需據以處理
反對意見的條件,而這程序與第7條所訂有關對方案作出
修訂的刊憲規定不同。

第13條--鐵路的範圍

第14條--運輸司可行使權力

19.議員對這些條文並無特別意見。

第15條--小規模工程

20.副運輸司、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地政)及高級助理
法律草擬專員回應議員時表示,第15條應只適用於封閉公
共道路。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地政)補充,為方便進
行鐵路的建造工程,在方案所涉範圍的界線外進行後勤工
程,實屬必要。如鐵路方案需收回私人土地及道路,當局
會進行有關的收地工作,但會保障受影響人士獲補償的權
利。然而,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同意議員的意見,表示
本條文的涵義並不清晰。他並答應澄清本條所指的道路是
私家還是公共道路,以及適當地改善條文,在第2條下加
入「公共道路」一詞。副運輸司又表示,若當局根據條例
草案的條文封閉道路,會設法提供另外的替代路線。他亦
答應在這方面作出保證。關於第15(2)條,高級助理法律草
擬專員答應澄清市民是否可就運輸司授權進行的小規模工
程申請司法審核。

第16條--總督可命令收回土地

第17條--為公共用途而需要的土地

第18條--收地命令

21.議員對這些條文並無特別意見。

第19條--收回土地的通知

22.關於第19(1)(c)條,副運輸司及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
表示,收地通知會存放在各區政務處及地政處,供市民查
閱。

第20條--總督可命令設定地役權及權利

23.一位議員詢問,當局會否亦給予市民一個通知期,讓他
們對總督命令設定的地役權及其他永久權利提出反對。首
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地政)回應時澄清,本條文所指的
方案,是已獲總督會同行政局批准進行的方案。由於市民
只能在方案獲批准前提出反對,故當局認為無須訂定通知
期。主席問及第20(5)條所指因有緊急事態而需立即進入土
地的情況,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地政)回應時解釋,
這些情況包括遇有電力系統故障事故或其他意外時,有關
方面需立即進入現場進行檢查及維修。

第21條--設定地役權或其他權利的通知

24.主席注意到,部分地主可能居於海外,當局無法把設定
地役權的通知直接送達他們。此外,在新界一些由幾方面
共同擁有並由「祖堂」管理的土地,土地業權出現爭拗的
情況,十分普遍。除非爭拗獲得解決,否則當局不會向有
關方面發放補償。一位議員建議,在這些情況下,當局應
指令需就收地補償支付利息,直至地主向當局提出申索為
止。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地政)回應時表示,當局會
設法與受影響人士聯絡,但同意如地主居於海外可能產生
問題。儘管如此,他們的獲補償的權利仍不會被剝奪,因
為他們可根據《土地審裁處條例》向政府追討補償。雖然
土地審裁處通常不會考慮發生已逾五年的個案,但亦有例
外情況。涉及土地業權爭拗的地主在有關的糾紛獲得解決
後,亦可透過這途徑提出申索。至於補償的利息問題,首
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地政)表示,現時已有條文訂明在
出現延誤的情況下繳付利息的事宜。然而,他強調土地擁
有人居於海外期間,自己有責任去了解本地發生的事情。
主席總結時表示,稍後研究第38條時會一併討論支付利息
的事宜。

III.其他事項

25.主席提醒議員,下次會議定於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下午四時三十分擧行。會議在上午十時四十分結束。

(會後補註: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四日的會議,已由下午
四時三十分提前至下午二時三十分擧行。)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日





Last Updated on 4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