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032/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的英文本業經當局審閱)
檔號:CB1/BC/7/96/2
鐵路條例
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一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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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上午八時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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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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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
陳鑑林議員(主席)
劉皇發議員
何承天議員
劉健儀議員
陳偉業議員
黃秉槐議員
黃偉賢議員
何俊仁議員
顏錦全議員
缺席委員:
夏佳理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副運輸司
- 梁世華先生
首席助理運輸司
- 華陳真妮女士
首席助理運輸司
- 陳洪傑先生
首席助理運輸司
- 蘇家碧女士
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地政)
- 祁能賢先生
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 屈信朋先生
政府工程師/鐵路發展
- 麥齊光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1)2
- 甘伍麗文女士
列席職員:
助理法律顧問3
- 馮秀娟小姐
高級主任(1)4
- 盧思源先生
會議開始前,主席匯報條例草案委員會已發信給地下鐵路
公司(地鐵公司)、九廣鐵路公司(九鐵公司),以及香港建築
師/測量師/工程師學會,邀請其發表對條例草案的意見。
秘書處亦已在兩份本地報章刊登廣告,邀請公眾人士申述
意見。提交意見書的最後期限是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秘書處至今接獲一份意見書。該份意見書由地鐵公司提
交,並已隨立法局CB(1)729/96-97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CB(1)720/96-97(01)號文件 當局的回覆)
2.劉皇發議員認為,由於鐵路工程計劃需徵用大量土地,
多處墓地會受到影響,因此對新界的影響極大。鑑於此事
性質複雜及敏感,他詢問當局有否任何計劃,就此徵詢新
界鄉議局的意見。他又問及是否需要為鐵路工程計劃制定
新法例。副運輸司回應時證實,當局會諮詢一些地區機構
。擧例而言,當局會徵詢新界鄉議局對條例草案的意見,
以及就鐵路工程計劃徵詢各區議會的意見。他補充,現行
法例中並無任何條例完全適合用作規管鐵路工程計劃的實
施事宜,因為各條條例均無具體訂明有關的規定,例如收
回地下層、公布計劃及處理反對意見的權力。因此,當局
已草擬新法例,把所需的條文納入其中,以便在整體上協
助鐵路工程計劃的實施。議員注意到劉皇發議員提出條例
草案委員會應與鄉議局會晤的要求。
3.議員問及九鐵公司與當局建議的西部走廊鐵路(西鐵)工
程計劃時間表。鑑於西鐵涉及多項工程,他們亦對西鐵能
否如期完成表示關注。副運輸司及政府工程師/鐵路發展
回應時表示,九鐵公司就收地進度及建造工程所作的假
設過分樂觀,而當局認為這些假設不切實際。當局的評
估是最新的估計,而且顧及把西鐵伸延至屯門市中心的
建議。他們堅稱,條例草案的條文不會對政府為西鐵進
行的收地工作帶來特別困難。關於當局建議西鐵的完工
日期為二零零三年九月,副運輸司表示,當局已在一九
九六年十二月的會議上,向交通事務委員會講述這個日
期。他應議員要求答允提供西鐵的最新工程總綱計劃,
列明各個車站的建造時間表。至於當局聲稱會有礙鐵路
工程的新發邨清拆工作,政府工程師/鐵路發展表示,
當局會在適當時候告知議員此事的最新發展。
4.根據過往經驗,當局處理三號幹線等工程計劃的反對意
見需時甚久,議員詢問西鐵方案由刊登憲報至獲得批准的
程序,實際上是否一如當局估計,可在一年內完成。副運
輸司回應時證實,為加快有關的程序,當局會立即處理所
接獲的反對意見,並已在下個財政年度預留額外資源,以
應付時間緊迫的工程計劃。至於當局估計處理工程計劃的
反對意見及收地工作需時34個月一事,副運輸司表示,處
理反對意見需時10個月,而收地工作則需時24個月。談到
近期發生的亦園村事件,事件中有關方面修改高壓電纜的
鋪設路線計劃,但當地居民卻沒有提出反對的權利,首席
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地政)表示,在條例草案通過成為法
例後,類似情況應不會出現。屆時,受影響人士將有機會
就方案的修訂提出反對。他承認這項安排可能會延長實施
鐵路方案所需的時間,因為受影響人士可在公告刊登後60
天內提出反對。因此,為免方案需作修改,當局更應設法
確保鐵路路線安排妥善周全。
5.何俊仁議員表示,由於條例草案對鐵路工程計劃有重大
影響,故條文必須公平,而且應訂立公開聆訊的機制,讓
提出反對者的意見獲得處理。他建議成立一個獨立委員會
,成員包括沒有既得利益的不同界別專業人士,負責處理
反對意見。這個委員會可成立小組委員會,專責處理不同
個案,以加快有關程序。此外,委員會成員亦可酌情決定
是否進行公開聆訊,讓反對者申述意見。他估計,按照這
種做法,所有反對個案可在四至六個月內解決。他又建議
,未獲解決的個案可呈交總督會同行政局作最後決定。他
答應向條例草案委員會提供一份參考文件,詳述他的建議
。陳偉業議員亦建議設立一個獨立機制,處理上訴事宜。
兩位議員均敦促當局考慮採納城市規劃白紙條例草案建議
的公開機制,處理公眾人士的反對意見;該白紙條例草案
提出了一個改良的處理反對意見機制。副運輸司預計實施
建議的機制會有實際困難,因為鐵路工程計劃涉及的範圍
甚廣。他又擔心,這會延遲西部走廊鐵路的完竣日期;為
紓緩新界西北部居民面對的交通問題,這項工程確有迫切
需要。然而,他答應考慮議員的意見。首席助理規劃環境
地政司(地政)強調,行政局現正考慮有關反對意見,並有
責任以合理方式行事。當局目前亦設有渠道,讓有關人士
透過司法審核,對決定提出質疑。
(會後補註:何俊仁議員提出的建議已隨立法局
CB(1)800/96-97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6.議員接著逐條研究條例草案的條文。
7.議員對這條文並無意見。
8.關於「在車站之上的發展」及「其他鐵路物業」兩詞的
定義,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地政)及高級助理法律草
擬專員表示,前者指在鐵路車站之上的住宅及商用物業,
這些發展項目應屬《城市規劃條例》的規管範圍。後者指
沿鐵路建造而不在車站之上的倉庫或鐵路站場。高級助理
法律草擬專員同意議員的見解,表示有需要清楚界定何謂
「其他鐵路物業」,並需更精確地在「鐵路」一詞的釋義
下,訂明此語的涵義。他會跟進此事。
9.議員對這條文並無特別意見。
10.副運輸司回應議員時表示,小規模工程只限於運輸司根
據第15條授權進行的工程。
11.關於運輸司為擬備鐵路方案而授權進行的視察及測量工
作,副運輸司及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地政)向議員保
證,當局只會批准進行必要的工程,並會盡量減低騷擾程
度。運輸司承擔的最終責任,是確保這項權力不會被濫用
。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地政)證實,現時的鐵路營辦
機構亦獲授權進行實地調查或測試,包括鑽探及挖掘等工
作。他又答應翻查鐵路營辦機構以往曾在甚麼情況下根據
《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條例》及《地下鐵路(收回土地
及有關規定)條例》行使這些權力。他表示,以他所知,過
往從未發生被拒進入土地或建築物的個案。高級助理法律
草擬專員補充,反對人士可就運輸司的決定申請司法審核
,但根據條例草案第29條,任何人故意妨礙獲授權進行的
工程,可被判罰。至於因行使上述權力而須作出的補償,
部分議員注意到,受影響人士只有權就進行視察的區域獲
得補償;至於魚場或餐廳的經營者,雖然他們的業務會蒙
受不利影響,但沒有資格獲得補償。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
政司(地政)回應時澄清,根據條例草案支付予受影響人士
的補償包括騷擾補償金,而這機制現時亦適用於《道路(工
程、使用及補償)條例》。在過往的鐵路工程計劃中,當局
曾預先繳付特惠津貼,在受影響經營者就補償提出的法定
申索獲得處理前,協助他們繼續經營業務。他答應開列現
行機制評估及計算補償與騷擾補償金的方法,供議員參考
。
12.副運輸司及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地政)回應一位議
員時表示,鐵路方案的副本會存放在分區土地註冊處及政
務處。至於市民索取方案影印本所須支付的費用,副運輸
司向議員保證,政府只會收取合理的費用,藉以收回成本
。他又答應查核有關細節,供議員參考。
13.議員對這條文並無特別意見。
14.議員關注到,運輸司作出更正的權力是否過大,因為他
在作出有關更正時,無須遵從與原來方案或其他修訂相同
的刊憲規定。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地政)表示,這類
更正只是一些輕微的更改,私人權利或權益不應受有關更
正影響。這項安排有別於《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條例
》,但當局認為這安排實屬必要,理由是當局預計鐵路工
程計劃等大規模方案,會有多項更正。雖然市民不得提出
反對,但當局會知會市民有關的更正。倘當局須在憲報刊
登輕微的更改,整個計劃便會受到阻延。假如當局不清楚
私人權利是否會受影響,則會把有關更改列為修訂,而非
更正。他補充,倘市民認為當局作出的更正剝奪了他們獲
補償的權利,他們可尋求司法審核及向申訴專員設訴。
15.議員對這條文並無特別意見。
16.一位議員建議製備劃一表格,方便市民提出反對,有關
此事,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地政)表示,由於反對的
理由甚為廣泛,劃一的表格可能會限制反對人士表達他們
的意見。然而,他應主席的要求答允從行政角度考慮這項
建議,但不會將其納入條例草案內。
17.何俊仁議員表示,他提出設立一個獨立機制處理反對意
見的建議,或可納入這部分之下。
18.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地政)澄清,第12條旨在授權
總督會同行政局處理反對意見,方法包括對方案作出修訂
或施加條件,以便作出輕微更改,包括刪除無需據以處理
反對意見的條件,而這程序與第7條所訂有關對方案作出
修訂的刊憲規定不同。
第14條--運輸司可行使權力
19.議員對這些條文並無特別意見。
20.副運輸司、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地政)及高級助理
法律草擬專員回應議員時表示,第15條應只適用於封閉公
共道路。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地政)補充,為方便進
行鐵路的建造工程,在方案所涉範圍的界線外進行後勤工
程,實屬必要。如鐵路方案需收回私人土地及道路,當局
會進行有關的收地工作,但會保障受影響人士獲補償的權
利。然而,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同意議員的意見,表示
本條文的涵義並不清晰。他並答應澄清本條所指的道路是
私家還是公共道路,以及適當地改善條文,在第2條下加
入「公共道路」一詞。副運輸司又表示,若當局根據條例
草案的條文封閉道路,會設法提供另外的替代路線。他亦
答應在這方面作出保證。關於第15(2)條,高級助理法律草
擬專員答應澄清市民是否可就運輸司授權進行的小規模工
程申請司法審核。
第17條--為公共用途而需要的土地
第18條--收地命令
21.議員對這些條文並無特別意見。
22.關於第19(1)(c)條,副運輸司及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
表示,收地通知會存放在各區政務處及地政處,供市民查
閱。
23.一位議員詢問,當局會否亦給予市民一個通知期,讓他
們對總督命令設定的地役權及其他永久權利提出反對。首
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地政)回應時澄清,本條文所指的
方案,是已獲總督會同行政局批准進行的方案。由於市民
只能在方案獲批准前提出反對,故當局認為無須訂定通知
期。主席問及第20(5)條所指因有緊急事態而需立即進入土
地的情況,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地政)回應時解釋,
這些情況包括遇有電力系統故障事故或其他意外時,有關
方面需立即進入現場進行檢查及維修。
24.主席注意到,部分地主可能居於海外,當局無法把設定
地役權的通知直接送達他們。此外,在新界一些由幾方面
共同擁有並由「祖堂」管理的土地,土地業權出現爭拗的
情況,十分普遍。除非爭拗獲得解決,否則當局不會向有
關方面發放補償。一位議員建議,在這些情況下,當局應
指令需就收地補償支付利息,直至地主向當局提出申索為
止。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地政)回應時表示,當局會
設法與受影響人士聯絡,但同意如地主居於海外可能產生
問題。儘管如此,他們的獲補償的權利仍不會被剝奪,因
為他們可根據《土地審裁處條例》向政府追討補償。雖然
土地審裁處通常不會考慮發生已逾五年的個案,但亦有例
外情況。涉及土地業權爭拗的地主在有關的糾紛獲得解決
後,亦可透過這途徑提出申索。至於補償的利息問題,首
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地政)表示,現時已有條文訂明在
出現延誤的情況下繳付利息的事宜。然而,他強調土地擁
有人居於海外期間,自己有責任去了解本地發生的事情。
主席總結時表示,稍後研究第38條時會一併討論支付利息
的事宜。
25.主席提醒議員,下次會議定於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下午四時三十分擧行。會議在上午十時四十分結束。
(會後補註: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四日的會議,已由下午
四時三十分提前至下午二時三十分擧行。)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日
Last Updated on 4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