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911/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並經主席核正)
檔 號:CB1/BC/10/96/2
1996年房屋(修訂)
(第3號)條例草案
及1997年房屋(修訂)
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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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下午四時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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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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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
李永達議員(主席)
何承天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婉嫻議員
羅祥國議員
梁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缺席委員 :
夏佳理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
副房屋司
- 華賢仕先生
-
房屋署副署長(管理)
- 鄔滿海先生
-
首席助理房屋司(2)
- 伍靜文先生
-
首席助理房屋司(諮詢)
- 陳佩珊小姐
-
總助理房屋司(房屋策略)
- 藍列群小姐
-
房屋署法律顧問
- 李伯誠先生
列席秘書 :
-
總主任(1)3
- 楊少紅小姐
列席職員 :
-
助理法律顧問1
- 黃思敏女士
-
高級主任(1)8
- 俞沈淑娟女士
(立法局CB(1)1655/96-97、1672/96-97(01)、(03)號文件及
在會議席上提交的資料,該等資料其後隨1713/96-97(01)
至(06)號文件發出)
主席介紹他在會議席上就1996年房屋(修訂)(第3號)條例
草案提交的擬議修正案的摘要。他所提出的委員會審議
階段修正案藉限制公共租住房屋(公屋)的租金增幅的上
限不得超過每年通脹率減2%,或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
10%,兩者以較少者為準,進一步加強對公屋住戶的保
障。他又著重指出基於下列原因提出有關修正案:
-
該條例草案並未提供任何保障,防止房屋委員會
(房委會)在高通脹時期把公屋租金提高至接近其
上限,而此擧會導致惡性循環,使通脹情況更趨
惡化;
-
現時用以釐定公共屋邨租金的租金與入息比例中
位數15%及18.5%過高;及
-
公共屋邨未能有效管理,房委會應對其住宅樓宇
帳目近年赤字不斷增加承擔責任。
2. 陳鑑林議員告知議員,他亦會就條例草案提出進一步
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把釐定租金增幅的現行租金
與入息比例中位數上限定為10%,並在有需要時進行檢
討及修訂。此外,他又提出每兩年進行一次租金增幅檢
討,而非每三年檢討一次。
3. 廖成利議員告知與會人士,鑑於議員提出多項進一步
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他已決定不會恢復其1997年
房屋(修訂)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但會就1996年房屋(修
訂)(第3號)條例草案提出修正案。
4. 梁耀忠議員向議員簡介他在會議席上就條例草案第2
條提出的進一步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他亦支持其他
議員的建議,採用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的上限,作為
限制租金增幅的另一方法。
5. 該四名議員答允向當局提交其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的詳細內容及有關摘要說明,以便當局在適當時候提出
書面意見。
6. 應主席的邀請,副房屋司提出初步意見,表示該等擬
議修正案忽視住戶的負擔能力此一基本原則,及為有需
要的人士提供資助居所的首要目標。他指出,雖然本港
有一半人口居住在公屋,但大多數公屋住戶並不窮困。
現行的租金政策一向行之有效,令公共房屋資源根據市
民的負擔能力得到適當分配及運用。
7. 總助理房屋司(房屋策略)向議員簡介採用15%及18.5%
作為現時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上限的源起及理據。她
強調當局在釐定租金時,是以住戶的負擔能力及不同屋
邨的相對價值作為主要的考慮因素。要計算負擔能力並
不容易,原因是每個家庭的入息與開支模式不盡相同。
最客觀的方法,是計算租住私人樓宇而入息相若的家庭
的住屋開支佔家庭開支的實際比例。當局於一九八六年
及一九九一年分別把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釐定為15%
及18.5%,當時當局是參考統計署在過去五年內所進行
的每年住戶開支統計調查結果而釐定的。
8. 總助理房屋司(房屋策略)解釋,負擔能力是一個相對
的概念,而議員建議的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上限10%
僅屬隨意訂定的數字。當局必須以客觀準則考慮大多數
公屋住戶的負擔能力,這是十分重要的。由於大多數住
戶的收入剛在此中位數之上或之下,因此當局採用租金
與入息比例中位數作為衡量的基準。在實際執行此一準
則時,當局亦已訂定處理經濟條件較佳的住戶及需要援
助的住戶的政策。但議員並不認為當局採用租金與入息
比例中位數的理據是基於客觀的準則。他們認為,為大
多數公屋住戶改善現行的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而同
時維持向有需要援助的住戶提供額外援助的現行租金安
排並無不妥之處。
9. 對於議員認為現行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15%及18.5%
過高,副房屋司不表贊同。雖然私人樓宇及公共房屋情
況不同,本港及海外的情況亦存有差異,但他認為本港
私人樓宇住戶的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27%,以及國際
間較普遍的比例數字20%均可作為實際的參考數字;相
比之下,現行的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仍算偏低。主席
曾表示根據他收集得的資料顯示,巿民反對增加租金至
現行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的上限,但副房屋司指出,
截至目前為止,當局接獲有關《長遠房屋策略檢討》的
意見書均明確表示支持當局現時所採用的租金政策,此
等意見書的內容與主席提供的資料剛好相反。他又重申,
當局在進行公眾諮詢後為《長遠房屋策略》定案時,會
檢討現行租金政策,其中包括租金援助計劃。議員並不
贊同他的意見,並堅持新建公屋的住戶繳付租金的開支,
經常超逾家庭總入息的20%。
10. 至於與通脹比較,實際工資是否反映住戶負擔能力
的較佳指標的問題,主席表示現時並無有關公屋住戶實
際工資的可靠資料。本港所有僱員的實際工資指數或製
造業從業員的實際工資指數,均不一定能準確地反映公
屋住戶的實際入息。就此,副房屋司向議員提述由當局
提供的「住宅租金檢討摘要」的資料,並指出近年租金
平均增幅已較表面工資指數為低。倘租金增幅受到條例
草案的限制,並且不理會大多數公屋住戶工資增長較通
脹率為快的事實,這是不公平的。
11. 議員不贊同當局的分析,並表示如可輕易地取得公
屋住戶實際工資的資料,將樂意接受實際工資作為負擔
能力的真實指標。在此問題上,陳婉嫻議員表示,根據
近年製造業非熟練工人的實際工資指數及她向約一千名
公屋住戶所進行的調查結果所顯示,大多數公屋住戶的
實際工資正在減少。議員又促請當局注意近年本港所有
僱員的實際工資增長亦是微不足道的。
12. 當局對把新建公共屋邨的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上
限定為10%的建議表示深切關注,因為現時該等屋邨的
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已超逾建議的上限,當局又提出
警告,擬議修正案可能具有由公帑負擔的效力。主席澄
清,建議中的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上限10%乃指所有
公共屋邨的平均比例。房屋署副署長表示,由於不同屋
邨在年內不同時間調整租金,因此他預期每次調整租金
均須為所有公共屋邨計算其平均比例一次,在實際工作
上會出現困難。
13. 鑑於公共屋邨的平均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約為8%,
而整體重建計劃的進度又相當緩慢,議員認為房委會已
有充分的彈性,可視乎有關情況增加公共屋邨的租金。
即使日後整體重建計劃完成後,房委會仍可根據每年通
脹率及家庭總入息的增長增加租金。
14. 主席強調房委會有需要改善公共屋邨的管理及降低
運作成本。他指出把屋邨管理合約外發的兩個公共屋邨,
其管理總成本(包括房委會職員所必須投入的資源)只為
房委會管理成本的60%。他認為公屋住戶需繳付較高租
金,以補足由於房委會管理不當所引致的高昂運作成本,
對住戶而言,是不公平的。副房屋司在回應時指出,近
年為公共屋邨提供的服務已有所改善。房委會在公共屋
邨管理方面的開支如作任何削減,均肯定會對公共屋邨
日後的服務範圍與質素產生不良的影響。
15. 經商議後,梁耀忠議員表明他將作出預告,會在一
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三日立法局最後一次會議上恢復1996
年房屋(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議員同意,
主席將按照商議的結論,於一九九七年六月六日的內務
委員會會議席上作口頭報告,並隨後提交書面報告。
16. 議員商定,下兩次會議將分別於一九九七年五月三
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緊接內務委員會會議後,及一九九
七年六月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擧行。
17. 會議於下午六時三十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Last Updated on 4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