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911/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並經主席核正)
檔 號:CB1/BC/10/96/2


1996年房屋(修訂)
(第3號)條例草案
及1997年房屋(修訂)
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星期一)
時  間:下午四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

    李永達議員(主席)
    何承天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婉嫻議員
    羅祥國議員
    梁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缺席委員 :

    夏佳理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副房屋司
華賢仕先生
房屋署副署長(管理)
鄔滿海先生
首席助理房屋司(2)
伍靜文先生
首席助理房屋司(諮詢)
陳佩珊小姐
總助理房屋司(房屋策略)
藍列群小姐
房屋署法律顧問
李伯誠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3
楊少紅小姐

列席職員 :

助理法律顧問1
黃思敏女士
高級主任(1)8
俞沈淑娟女士



I. 與當局會晤

(立法局CB(1)1655/96-97、1672/96-97(01)、(03)號文件及 在會議席上提交的資料,該等資料其後隨1713/96-97(01)
至(06)號文件發出)

議員就1996年房屋(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
提出的修正


主席介紹他在會議席上就1996年房屋(修訂)(第3號)條例 草案提交的擬議修正案的摘要。他所提出的委員會審議 階段修正案藉限制公共租住房屋(公屋)的租金增幅的上 限不得超過每年通脹率減2%,或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 10%,兩者以較少者為準,進一步加強對公屋住戶的保 障。他又著重指出基於下列原因提出有關修正案:

  1. 該條例草案並未提供任何保障,防止房屋委員會 (房委會)在高通脹時期把公屋租金提高至接近其 上限,而此擧會導致惡性循環,使通脹情況更趨
    惡化;

  2. 現時用以釐定公共屋邨租金的租金與入息比例中
    位數15%及18.5%過高;及

  3. 公共屋邨未能有效管理,房委會應對其住宅樓宇
    帳目近年赤字不斷增加承擔責任。

2. 陳鑑林議員告知議員,他亦會就條例草案提出進一步 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把釐定租金增幅的現行租金 與入息比例中位數上限定為10%,並在有需要時進行檢 討及修訂。此外,他又提出每兩年進行一次租金增幅檢
討,而非每三年檢討一次。

3. 廖成利議員告知與會人士,鑑於議員提出多項進一步 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他已決定不會恢復其1997年 房屋(修訂)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但會就1996年房屋(修 訂)(第3號)條例草案提出修正案。

4. 梁耀忠議員向議員簡介他在會議席上就條例草案第2 條提出的進一步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他亦支持其他 議員的建議,採用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的上限,作為 限制租金增幅的另一方法。

5. 該四名議員答允向當局提交其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的詳細內容及有關摘要說明,以便當局在適當時候提出
書面意見。

有關擬議修正案的影響

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

6. 應主席的邀請,副房屋司提出初步意見,表示該等擬 議修正案忽視住戶的負擔能力此一基本原則,及為有需 要的人士提供資助居所的首要目標。他指出,雖然本港 有一半人口居住在公屋,但大多數公屋住戶並不窮困。 現行的租金政策一向行之有效,令公共房屋資源根據市 民的負擔能力得到適當分配及運用。

7. 總助理房屋司(房屋策略)向議員簡介採用15%及18.5% 作為現時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上限的源起及理據。她 強調當局在釐定租金時,是以住戶的負擔能力及不同屋 邨的相對價值作為主要的考慮因素。要計算負擔能力並 不容易,原因是每個家庭的入息與開支模式不盡相同。 最客觀的方法,是計算租住私人樓宇而入息相若的家庭 的住屋開支佔家庭開支的實際比例。當局於一九八六年 及一九九一年分別把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釐定為15% 及18.5%,當時當局是參考統計署在過去五年內所進行 的每年住戶開支統計調查結果而釐定的。

8. 總助理房屋司(房屋策略)解釋,負擔能力是一個相對 的概念,而議員建議的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上限10% 僅屬隨意訂定的數字。當局必須以客觀準則考慮大多數 公屋住戶的負擔能力,這是十分重要的。由於大多數住 戶的收入剛在此中位數之上或之下,因此當局採用租金 與入息比例中位數作為衡量的基準。在實際執行此一準 則時,當局亦已訂定處理經濟條件較佳的住戶及需要援 助的住戶的政策。但議員並不認為當局採用租金與入息 比例中位數的理據是基於客觀的準則。他們認為,為大 多數公屋住戶改善現行的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而同 時維持向有需要援助的住戶提供額外援助的現行租金安
排並無不妥之處。

9. 對於議員認為現行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15%及18.5% 過高,副房屋司不表贊同。雖然私人樓宇及公共房屋情 況不同,本港及海外的情況亦存有差異,但他認為本港 私人樓宇住戶的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27%,以及國際 間較普遍的比例數字20%均可作為實際的參考數字;相 比之下,現行的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仍算偏低。主席 曾表示根據他收集得的資料顯示,巿民反對增加租金至 現行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的上限,但副房屋司指出, 截至目前為止,當局接獲有關《長遠房屋策略檢討》的 意見書均明確表示支持當局現時所採用的租金政策,此 等意見書的內容與主席提供的資料剛好相反。他又重申, 當局在進行公眾諮詢後為《長遠房屋策略》定案時,會 檢討現行租金政策,其中包括租金援助計劃。議員並不 贊同他的意見,並堅持新建公屋的住戶繳付租金的開支, 經常超逾家庭總入息的20%。

實際工資及表面工資

10. 至於與通脹比較,實際工資是否反映住戶負擔能力 的較佳指標的問題,主席表示現時並無有關公屋住戶實 際工資的可靠資料。本港所有僱員的實際工資指數或製 造業從業員的實際工資指數,均不一定能準確地反映公 屋住戶的實際入息。就此,副房屋司向議員提述由當局 提供的「住宅租金檢討摘要」的資料,並指出近年租金 平均增幅已較表面工資指數為低。倘租金增幅受到條例 草案的限制,並且不理會大多數公屋住戶工資增長較通 脹率為快的事實,這是不公平的。

11. 議員不贊同當局的分析,並表示如可輕易地取得公 屋住戶實際工資的資料,將樂意接受實際工資作為負擔 能力的真實指標。在此問題上,陳婉嫻議員表示,根據 近年製造業非熟練工人的實際工資指數及她向約一千名 公屋住戶所進行的調查結果所顯示,大多數公屋住戶的 實際工資正在減少。議員又促請當局注意近年本港所有 僱員的實際工資增長亦是微不足道的。

由公帑負擔的效力及推行上的困難

12. 當局對把新建公共屋邨的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上 限定為10%的建議表示深切關注,因為現時該等屋邨的 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已超逾建議的上限,當局又提出 警告,擬議修正案可能具有由公帑負擔的效力。主席澄 清,建議中的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上限10%乃指所有 公共屋邨的平均比例。房屋署副署長表示,由於不同屋 邨在年內不同時間調整租金,因此他預期每次調整租金 均須為所有公共屋邨計算其平均比例一次,在實際工作
上會出現困難。

13. 鑑於公共屋邨的平均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約為8%, 而整體重建計劃的進度又相當緩慢,議員認為房委會已 有充分的彈性,可視乎有關情況增加公共屋邨的租金。 即使日後整體重建計劃完成後,房委會仍可根據每年通 脹率及家庭總入息的增長增加租金。

改善生產力

14. 主席強調房委會有需要改善公共屋邨的管理及降低 運作成本。他指出把屋邨管理合約外發的兩個公共屋邨, 其管理總成本(包括房委會職員所必須投入的資源)只為 房委會管理成本的60%。他認為公屋住戶需繳付較高租 金,以補足由於房委會管理不當所引致的高昂運作成本, 對住戶而言,是不公平的。副房屋司在回應時指出,近 年為公共屋邨提供的服務已有所改善。房委會在公共屋 邨管理方面的開支如作任何削減,均肯定會對公共屋邨 日後的服務範圍與質素產生不良的影響。

條例草案委員會的工作進展

15. 經商議後,梁耀忠議員表明他將作出預告,會在一 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三日立法局最後一次會議上恢復1996 年房屋(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議員同意, 主席將按照商議的結論,於一九九七年六月六日的內務 委員會會議席上作口頭報告,並隨後提交書面報告。

II. 其他事項

16. 議員商定,下兩次會議將分別於一九九七年五月三 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緊接內務委員會會議後,及一九九 七年六月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擧行。

17. 會議於下午六時三十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Last Updated on 4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