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182/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1/BC/11/96

運貨貨櫃(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三日(星期四)
時 間:上午八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黃秉槐議員(主席)
    劉健儀議員
    楊孝華議員
    陳鑑林議員
    李啟明議員
缺席委員:

    任善寧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副經濟司
    袁銘輝先生

    海事處助理處長/航運政策
    曾文清先生

    助理經濟司(經濟事務)
    李杏怡女士
列席秘書:
    總主任(1)4
    陳慶菱女士
列席職員:

    助理法律顧問3
    馮秀娟小姐
    高級主任(1)7
    許兆廣先生






I. 跟進續議事項

議員認為,運貨貨櫃安全的問題亦應涵蓋運貨貨櫃結構
安全以外的其他事項。議員得悉,根據美國一項研究,
涉及運貨貨櫃的意外事故中,98%由人為錯誤引起,只
有 2% 由運貨貨櫃結構安全引起。部分海外城市已就處
理運貨貨櫃制訂工作守則。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有否關於
該等工作守則的資料,以及當局會否考慮成立跨部門委
員會,統籌有關運貨貨櫃安全的事宜。

2. 副經濟司同意運貨貨櫃安全的涵蓋範圍應包括運貨貨
櫃結構安全以外的其他事項。他會就除結構安全方面以
外用以確保運貨貨櫃安全的現行措施諮詢有關的政府部
門,並會將有關資料送交議員。他表明,政府當局並不
會在該條例草案制定成為法例後便停止致力加強運貨貨
櫃的安全。當局會考慮就加強處理運貨貨櫃時的安全的
措施採取跟進行動。

3. 至於倘運貨貨櫃超載,貨櫃車司機是否須要負上法律
責任的問題,副經濟司確定,根據有關道路安全的條例
,該司機須負上法律責任。

II 逐條審議該條例草案及委員會審
議階段修正案

4. 助理法律顧問表示,政府當局擬備的委員會審議階段
修正案已隨立法局 CB(1)1041/96-97(01) 號文件送交各委
員,該等修正案為解決立法局秘書處法律事務部所提意
見而擬備,並採納貨櫃碼頭經營者的意見書所建議的修
改。她建議進一步修正就草案第17(2)條提出的擬議委員
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現正等待政府當局的回覆。副經濟
司回應時表示,他原則上並不反對助理法律顧問提出的
修正案,但仍須待當局諮詢法律草擬專員後方可答覆。
主席指出,由於助理法律顧問提出的擬議修正案並不涉
及原則問題,因此可在助理法律顧問及政府當局之間解
決。

(會後補註:政府當局提交的全部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已隨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二日發出的立法局CB(1)1135
/96-97號文件送交各委員。)

逐條審議該條例草案

草案第1至7條

5.議員對上述條文並無特別意見。

草案第8條

6.助理法律顧問得悉,為實施該條例草案,海事處處長
可根據草案第 8條制訂命令,而經濟司則可根據草案第
27條制訂規例。她詢問,政府當局實施該條例草案的時
間表,是否取決於上述命令及規例的制訂情況。副經濟
司表示,若該條例草案獲制定成為法例,該條例草案將
於經濟司指定的日期開始實施。當局已擬備該條例屬下
的兩條法令及一條規例,並會在該條例實施的同日生效
。在實施該條例前,英國政府需要將《1972年國際集裝
箱公約》的適用範圍伸延至香港。無論如何,該條例須
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實施。

草案第9至10條

7.議員對上述條文並無特別意見。

草案第11條

8.陳鑑林議員要求當局澄清,運貨貨櫃在何等情況下會
被視為處於草案第11(2)條所規定的「有效率的狀況」。
副經濟司表示,草案第11(2)條所訂明的三項條款應一併
閱讀,即一個安全的貨櫃應「處於有效率的狀況、有效
操作狀態和維修良好」。此項規定的整體原則就是,倘
一個貨櫃可以安全及有效的方法使用,該貨櫃便可視為
安全。海事處助理處長進一步解釋,「有效率的狀況」
是指可以肉眼檢查的貨櫃安全情況。擧例而言,一個角
位裝置已破爛的貨櫃便不可視為處於有效率的狀況。另
一方面,只能在貨櫃使用期間觀察該貨櫃是否處於「有
效率操作狀態」。

草案第12至22條

9.議員對上述條文並無特別意見。

草案第23至24條

10.助理法律顧問得悉,上述條文規定,任何人如因獲授
權人或海事處處長所作出的決定而感到受屈,可以就該
項決定提出上訴。獲授權人或海事處處長在作出決定時
,應將該項決定的原因告知有關人士,以便有關人士可
提出上訴。她告知與會者,她曾向政府當局提出此事項
,而當局已答應會將根據該條例草案作出的決定的原因
告知有關人士。

草案第25至29條

11.議員對上述條文並無特別意見。

III 其他事項

12.議員同意在一九九七年四月四日向內務委員會匯報條
例草案委員會的商議過程,並建議在一九九七年四月十
六日恢復二讀辯論該條例草案。

13.會議於上午九時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日


Last Updated on 7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