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093/96-97號文件
檔號:CB1/BC/11/96

運貨貨櫃(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七日(星期四)
時 間:上午八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黃秉槐議員(主席)
    劉健儀議員
    陳鑑林議員
    李啟明議員
缺席委員:

    楊孝華議員
    任善寧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副經濟司
    袁銘輝先生

    海事處助理處長/航運政策
    曾文清先生

    助理經濟司
    李杏怡女士
列席秘書:

    總主任(1)4
    陳慶菱女士
列席職員:

    助理法律顧問1
    黃思敏女士

    高級主任(1)7
    許兆廣先生


I. 通過上次會議的紀要

(立法局CB(1)827/96-97號文件)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九擧行的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

II. 委員進行的討論

2.主席告知各委員,根據上次會議席上 的討論,秘書處
已發出30封函件予政府當局曾諮詢的機構,徵詢該等機
構對該條例草案是否有任何進一步的意見。該等機構包
括主要的貨櫃車車主/司機協會。此外,亦已邀請清理
新界黑點特別委員會的劉澤強先生發表意見。(註:當局
曾諮詢的機構的名單已於會議席上提交。)在接獲的回應
中,只有一份覆函提及對該條例草案的意見,該份函件
由四名貨櫃碼頭經營者聯署提交,並已轉交政府當局考
慮。政府當局認為該等貨櫃經營者的意見可以接納。議
員同意無需就該條例草案諮詢其他機構。

III. 與政府當局會商

條例草案的背景資料及目的

3. 副經濟司表示,條例草案的目的旨在實施《1972年國
際集裝箱公約》(以下簡稱「該公約」)及其一九八一年
及一九八三年的修訂條文。該公約劃統一貨櫃在測試、
檢查及批准方面的規定,並訂明貨櫃的維修、檢驗及管
制事宜程序,以確保在處理、堆放及運輸貨櫃時上的安
全。行政局及中英聯合聯絡小組中方代表均同意該公約
應適用於香港。該公約適用於在海上及陸上用作國際貨
運的貨櫃。此外,政府當局建議將有關法例延伸,使該
公約的規定適用於本地運輸用的貨櫃,以確保在本港使
用的貨櫃符合安全標準。條例草案的主要規定如下:

  1. 草案第 3 條訂明本條例適用於任何正在香港使用或
    供應於香港使用的貨櫃;

  2. 草案第 4 條規定貨櫃的擁有人須確保貨櫃已取得批
    准、裝有有效的安全合格牌照、妥為保養、經檢驗
    ,以及貨櫃上的標記符合安全牌照所載列的資料。
    只是在有協議規定承租人或受託管人須負起擁有人
    的責任時,承租人及受託管人才須承擔上述與擁有
    人有關的上述責任;

  3. 草案第5至9條授權海事處處長(以下簡稱「處長」)
    委任具適當資格條件歷及富經驗的人士負責批核貨
    櫃;

  4. 草案第10條訂明安全合格牌照的規定格式,以及
    應包括的資料。由於安全合格牌照的格式及資料
    與現行使用的相同,此項條文應不會增加業內人
    士的負擔;

  5. 草案第12至13條訂明,有關貨櫃結構安全的檢驗
    程序應由處長作出規定。

  6. 草案第23至24條規定,任何人因獲處長授權的人
    士作出的決定而感到受屈,應可有機會要求由處
    長覆核其個案。若仍感不滿,受屈人,以及可向
    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及

  7. 草案第27條授權經濟司根據該條例訂立規例。
4. 至於公眾諮詢方面,副經濟司表示,政府當局已曾諮
詢貨櫃車車主及司機聯會,以及航運業,包括船東會、
船公司、貨運代理公司、租賃公司及貨櫃碼頭經營者。
各團體對該條例草案均無異議。

政府當局對貨櫃碼頭經營者聯署以的意見書的
回應

5. 副經濟司表示,該份意見書要求當局澄清該條例草案
的若干措詞,並建議若倘處長擬檢查已封蓋貨櫃的內部
,便須取得裁判官發出的手令。該等建議已獲接納,而
政府當局會於在下次會議前提交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擬本供各委員審閱。

條例草案規定貨櫃車司機應負的責任

6. 李啟明議員反映部分貨櫃車司機聯會關注的問題,就
是若倘在運送路途上的貨櫃被警方或海事處人員發現屬
不安全的貨櫃,貨櫃車司機應負上何等責任。貨櫃車司
機實難以拒絕使用由船公司分配的貨櫃,而司機亦無專
業知識可單憑肉眼檢查來判斷貨櫃的結構是否安全。

7.副經濟司回應時表示,該條例草案第4條訂明貨櫃擁有
人有責任確保其貨櫃符合該條例所規定的安全規格。只
是在有協議規定承租人或受託管人須負起擁有人的責任
時,承租人及受託管人才須承擔該等責任。若發現貨櫃
違反該條例的規定,司機的責任只限於與有關當局合作
,提供有關貨櫃擁有人身分的資料。

8. 副經濟司亦表示,有關在核准貨櫃上裝上安全合規格
牌照的規定,貨櫃碼頭經營者執行此項規定已有若干時
間。在該條例草案實施後,貨櫃車司機及貨櫃碼頭經營
者無需更改其現行的工作慣例。在該條例草案獲通過成
為法例後,貨櫃車司機可合法地拒絕拖載未有裝上安全
合格牌照的貨櫃。就此方面而言,李議員促請政府當局
推行一項宣傳計劃,告知貨櫃車司機他們有權拒絕拖載
未裝有安全合格牌照的貨櫃。

對香港以外地區的貨櫃擁有人的執法行動

9. 劉健儀議員知察悉,貨櫃擁有人有責任確保其貨櫃符
合該條例所規定的安全規格。她詢問,若當局發現貨櫃
並不安全或違反該條例,而該貨櫃的擁有人卻非香港公
民或非在香港註冊的公司,當局將採取何等執法行動。

10.副經濟司解釋,上述情況問題可能有出現兩種情況個
方案處理。若發現貨櫃未符合該條例的規定,例如未裝
有安全合格牌照或批准證明並非由已加入公約的政府授
權發出,該貨櫃的擁有人須採取行動,以確保其貨櫃於
下次使用時已符合有關安全規格。倘當局未能識別貨櫃
的擁有人,該有問題的貨櫃便會被扣留或最終被沒收。
若有未符合該條例安全規格的貨櫃涉及意外事故,而意
外中有人受傷及/或有財物受損,有關的損失索償便須
透過民事訴訟向貨櫃擁有人或須對意外負責的人士提出
索取。

11. 副經濟司進一步指出,該條例草案第4(1)(a)條訂明,
除非貨櫃已符合安全規格,否則該貨櫃的擁有人不得在
香港使用該貨櫃或准許其在香港使用。有關由外地人士
或外地公司擁有在香港使用的貨櫃所涉及的問題,可根
據此項規定處理。

12.至於罰則方面,助理法律顧問表示,該條例規定的最
高罰則是監禁一年及罰款25,000元。

其他問題

13.議員指出,運貨貨櫃安全的問題應包括貨櫃結構安全
以外的其他事項。擧例而言,貨櫃有否超載,以及貨櫃
內貨物擺放的方法式等亦與貨櫃的安全有關。議員質疑
當局何以將該條例草案的範圍局限於運貨貨櫃的結構安
全。

14.副經濟司回應時表示,該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要在
香港實施該公約的規定,該條例草案的條文及名稱是根
據該公約的內容擬訂。有關運貨貨櫃超載的問題應由有
關道路安全的條例規管。此外,規管貨櫃內貨物安排的
規例將難以執行,因為執法人員須向有關當局取得特定
批准,方可檢查貨櫃所載的物品。若須實施此等管制,
由該行業自行發出指引會是較易執行的方法。海事處助
理處長補充,該條例草案可提高有關各方對運貨貨櫃結
構安全的警覺性。運貨貨櫃的載重上限須於安全合格牌
照上註明。因此,在該條例草案獲通過成為法例後,警
方便有更明確的準則判斷運貨貨櫃有否超載。此外,貨
櫃碼頭經營者對載重上限尤為關注,並已採取措施確保
運貨貨櫃不會超載。

15.助理法律顧問察悉,該公約在批准新貨櫃及現行使用
的貨櫃方面有所區分,並就該兩類貨櫃訂定不同的批准
規格。她詢問該條例草案會否依循該公約所採用的計劃
。副經濟司表示,當該公約於一九七七年在國際上生效
時,已分別界定區分新貨櫃及現行使用的貨櫃,並給予
以便現行當時正在使用的貨櫃擁有人可享有五年的寬限
期,使以便其該等貨櫃可符合該公約的規定。由於該公
約生效已有約20年,因此無需就批核現行使用的貨櫃作
出規定。

IV. 其他事項

16.議員同意於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三日(星期四)上午八時
三十分擧行下次會議。

17.會議於上午九時三十五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七日




Last Updated on 7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