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850/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1/BC/12/96


1997年職工會(修訂)
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九日(星期一)
時  間:上午十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委員 :

    何敏嘉議員(主席)
    楊孝華議員
    李卓人議員
    陳婉嫻議員
    鄭耀棠議員
    梁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缺席委員 :

    田北俊議員
    任善寧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首席助理教育統籌司
梁悦賢女士
勞工處助理處長
曾健和先生

應邀出席者 :

香港總商會

工業及行政助理總裁
張耀成博士

香港僱主聯合會

行政總監
周美兒女士

香港工業總會

總幹事
戴慧琪女士
行政主任
譚佐平先生

香港職工會聯盟

執行幹事
蒙兆達先生
執行幹事
麥德正先生

港九勞工社團聯會

宣傳主任
吳慧儀女士
幹事
周小松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3
楊少紅小姐

列席職員 :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高級主任(1)9
黃穗雲女士



I. 確認通過會議紀要

(立法局CB(1)1550/96-97號文件)

一九九七年五月七日會議的紀要在並無修訂的情況
下獲確認通過。

II. 李卓人議員進行簡介

(立法局CB(1)1444/96-97(01)號文件,CB(1)1530/ 96-97 號文件以及在席上提交、其後隨CB(1)1572/96-97(01)號 文件送交議員的資料文件)

2. 李卓人議員應主席邀請,在席上介紹其條例草案的要 點,並著重指出現行法例和擬議修訂的分別,以及國際 勞工組織轄下的結社自由委員會最近的有關議決。

3. 李卓人議員應議員的要求,答允提供海外國家引用/ 落實有關裁決的進一步資料,供議員參考。

4. 議員對於現行《職工會條例》有關「職員」一詞的定 義亦表關注。主席表示,此問題將容後處理,並要求高 級助理法律顧問研究有關條文。

III. 與有關團體會商

5. 主席歡迎有關團體及政府當局的代表出席會議,並邀 請團體代表闡述他們對1997年職工會(修訂)條例草案的
意見。

香港總商會

(立法局CB(1)1573/96-97(03)號文件)

6. 張耀成博士在闡述香港總商會(下稱「總商會」)對1997 年職工會(修訂)條例草案的意見時強調,由於此條例草 案不僅影響僱員,同時亦影響僱主,因此,勞工顧問委 員會(下稱「勞顧會」)內三方的共識是非常重要。他表 示,此條例草案應先交由勞顧會研究。

7. 總商會反對擬議修訂,容許職工會設立政治經費和成 為海外工會會員,張耀成博士就此解釋時指出,職工會 有別於政治組織,不宜運用政治經費,因其違背職工會 的正常功能。總商會亦認為,對本地職工會與海外組織 和國際職工會的聯結若不作任何規管,將導致職工會變
得政治化和國際化。

8. 張耀成博士同意,現行《職工會條例》中有關職工會 「職員」的定義需予澄清。他認為,職工會或職工會聯 會的理事應從事與該職工會直接有關的行業。總商會並 不反對降低對職工會理事的年齡限制,以適應社會的轉
變。

9. 議員詢問總商會對職工會經費用作政治用途的接受程 度,張耀成博士在答覆時指出,總商會屬非政治性組織, 他並證實,總商會不會為參與政治選擧的候選人提供財
政支持。

香港僱主聯合會

10. 周美兒女士告知與會者,香港僱主聯合會(下稱「僱 主聯會」)反對此條例草案,她闡述該會的以下意見:

  1. 現行《職工會條例》有關選擧經費的條文已非 常寬鬆。設立政治經費的建議並不符合職工會
    的功能;

  2. 本地職工會若未得總督批准便可與國際組織聯 結,這將產生本地工會為支持與其聯結的海外 工會的工業行動而呼籲屬下會員罷工的不良後
    果;

  3. 職工會聯會的職員應從事該職工會所代表的行
    業,以促進該行業工人的利益;及

  4. 擬議的修訂建議應先交由勞顧會考慮。

11. 梁耀忠議員就「工人的利益」一詞的解釋提出詢問, 周美兒女士在回應時表示,由於需考慮多項其他因素, 因此僱主聯會不適宜為該詞下定義。部分議員詢問僱主 聯會是否有會規限制經費用作政治用途,周美兒女士在 答覆時表示,由於「政治用途」一詞並無清晰的定義, 因此她不可能給予明確的答案。

香港工業總會

(立法局CB(1)1615/96-97號文件)

12. 譚佐平先生強調,現行法例已為職工會在本港的活 動提供合理的法律架構。他重點闡述香港工業總會的立
場如下:

  1. 職工會不宜設立政治經費,因此擧並不屬職工
    會的職能範圍;

  2. 職工會須事先獲得總督批准方可與海外組織聯 結的規定應予保留,以便本地職工會保持獨立, 不會受到海外政治組織的操縱和不良影響;及

  3. 現行對職工會職員的規定應予保留,以防止本
    地或海外政治組織操縱職工會。

13. 李卓人議員詢問香港工業總會有否運用經費作政治 用途,例如刊登廣告宣傳其政治立場。戴慧琪女士在回 應時表示,除非能確定李卓人議員所指的廣告類別會歸 入政治活動的類別,否則,香港工業總會無法答覆該問
題。

香港職工會聯盟

(該會在席上提交的意見書已隨立法局CB(1)1572/96-97(04)
號文件送交議員)

14. 由於此條例草案旨在撤銷對職工會施加的已過時和 不合理的限制,因而可確保工人結社的權利得到落實, 香港職工會聯盟的麥德正先生表示支持。他和蒙兆達先
生闡述該會的以下意見:

  1. 現時有關職工會需獲得總督批准方可向海外組 織提供資助及捐贈的規定應予撤銷,原因是此 等資助或捐贈行動象徵各國職工會的團結,因
    此絕不應受到政府的限制;

  2. 隨著跨國公司數目急劇增加,僱員應從國際層 面行使結社自由,因此,對本地職工會與香港 以外的職工會聯結所施加的類似限制亦應撤銷;

  3. 通常來說,工人的利益只可透過政治途徑爭取, 因此,設立政治經費的建議實屬恰當。職工會 應有自主權決定如何運用有關經費,以促進其
    會員的利益;及

  4. 由於工人參加或組織職工會聯會的權利是一項 國際認可的基本權利,因此,應撤銷禁止不同 行業的職工會組成聯會的規定。

15. 楊孝華議員詢問跨國公司數目增加與國際層面的工 會運動有何關係。為作出澄清起見,蒙兆達先生擧例說 明若勞資糾紛發生,便會影響一間跨國公司的本地分支 機構的生產,為此僱主可能尋求海外分支機構協助,如 本地工人能確保獲得海外同僚支持他們的工業行動,便
可增加本身的談判實力。

港九勞工社團聯會

(該會在席上提交的意見書已隨立法局CB(1)1572/96-97(03)
號文件送交議員)

16. 吳慧儀女士證實,港九勞工社團聯會原則上支持此 條例草案。該會認為,撤銷本地職工會須獲得總督批准 方可成為海外工會成員的規定實屬恰當。該會亦支持來 自不同行業的職工會可組成職工會聯會的建議。吳慧儀 女士指出,此等修訂有助職工會在本港的發展,並符合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精神。

17. 周小松先生補充謂,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支持有關建 議,放寬對職工會職員在年齡及職業方面的限制,以及 另一建議,撤銷本地職工會須獲得總督批准方可向海外 組織提供資助或捐贈的規定。

18. 關於擬議的政治經費,吳慧儀女士澄清,該會反對 職工會資助政黨或政治組織。至於為某些可能帶有政治 色彩的活動提供財政支持的問題,吳慧儀女士表示,港 九勞工社團聯會須根據個別情況並依照大多數會員的意
見作決定。

19. 至於議員提出職工會可否接受本地政黨提供資助或 捐贈的問題,周小松先生答覆,該會仍未定出對此事的
立場。

香港工會聯合會

20. 主席在察悉香港工會聯合會(下稱「工聯會」)並無就 此條例草案提交意見書後,詢問鄭耀棠議員和陳婉嫻議 員是否樂意代表工聯會表達意見。鄭耀棠議員和陳婉嫻 議員在回應時表示,對於修訂對職工會理事年齡以及對 職工會更改名稱的限制的建議,該會並無強烈意見。他 們亦證實,工聯會支持應准許不同行業的職工會組成職 工會聯會的建議。不過,工聯會反對容許職工會設立政 治經費,以及撤銷職工會須獲得總督批准方可成為海外 工會成員的規定這兩項建議。工聯會亦認為,已登記職 工會的職員應從事與該工會直接有關的行業。

21. 鑑於現時只有極少數職工會為設立選擧經費而根據 現行《職工會條例》第33A條修訂職工會的章程,陳婉 嫻議員認為職工會不宜設立政治經費。

22. 鄭耀棠議員關注,過往或現在從未從事與職工會直 接有關的行業的人士,可能對該行業的特殊情況或問題 欠缺認識。除此之外,他亦質疑撤銷第17(2)條會導致並 非通常居於本港的人士有可能成為職工會職員。李卓人 議員在回應他的詢問時證實,此條例草案無意撤銷有關 職工會職員須通常居於本港的規定。

IV. 與政府當局會商

(立法局CB(1)1573/96-97(01)號文件以及在席上提交、其 後隨CB(1)1572/96-97(02)號文件送交議員的資料文件)

23. 勞工處助理處長在回應主席時澄清,雖然《職工會 條例》的現行條文容許職工會設立選擧經費,但已登記 的職工會不能把經費直接或間接用作任何政治用途。

24. 在提到當局在其文件內就此條例草案闡述的意見時, 首席助理教育統籌司告知議員,當局將待勞顧會於一九 九七年五月二十八日研究此條例草案後,再進一步闡述
其立場。

25. 主席在總結時,列出下列主要議題,以便在下次會議
上作進一步討論:

  1. 成為職工會理事所須符合的資格;

  2. 成為職工會職員所須符合的資格;

  3. 對職工會職員或理事年齡的限制;

  4. 職工會更改名稱的事宜;

  5. 職工會與海外組織聯結以及向海外組織提供捐
    贈的事宜;

  6. 職工會經費的運用;及

  7. 來自不同行業的職工會組成職工會聯會的事宜。

26. 李卓人議員告知與會者,他將對第33A條進一步提出 修訂建議,以擴大職工會經費的用途範圍,令其可作其 他用途。他將就此提供資料,供議員參考。

V. 其他事項

27. 議員察悉,下次會議將於一九九七年六月二日上午
八時三十分擧行。

28. 會議於下午十二時三十五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六月三日




Last Updated on 4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