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1)110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並經主席核正)
檔號:CB1/BC/14/96
版權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1997年4月18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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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上午8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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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局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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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
周梁淑怡議員(主席)
劉漢銓議員(副主席)
夏佳理議員
李華明議員
楊孝華議員
陳鑑林議員
吳靄儀議員
單仲偕議員
缺席委員 :
劉健儀議員
黃震遐議員
唐英年議員
黃宜弘議員
羅祥國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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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工商司
- 鄭陸山先生
-
知識產權署署長
- 謝肅方先生
-
知識產權署副署長
- 張錦輝先生
-
首席助理工商司
- 聶德權先生
-
首席助理工商司
- 謝曼怡女士
-
助理海關總監
- 潘楊光先生
-
副首席檢察官
- 馮岑苑貞女士
-
助理工商司
- 黃宗殷先生
應邀出席者 :
- 商業軟件聯盟
-
副主席 ── 政策
- Emery SIMON先生
-
副主席
- 高瑋莉小姐
-
麥堅時律師行合夥人
- 艾羅拔先生
-
張綠萍有限公司
- 董事長及總經理
- 張綠萍小姐
-
知識產權項目經理
- Edward GILLESPIE先生
- 軟件發行商會律師
-
黃錦山先生
-
朱慶華女士
- 音樂出版人協會有限公司
-
The Media Bank Group主席
- John SWAINE Jr.先生
-
主席
- 吳加愛小姐
- 香港影業協會
-
副理事長
- 馬逢國先生
-
執行總幹事
- 叢運滋先生
-
影協法律顧問
- 李吳林律師事務所合夥律師
- 李偉民先生
-
影協法律顧問
- 李吳林律師事務所事務律師
- 傅碩堤先生
- 香港電影導演會
-
永遠榮譽會長
- 吳思遠先生
列席秘書 :
-
總主任(1)1
- 梁慶儀女士
列席職員 :
-
助理法律顧問2
- 鄭潔儀女士
-
高級主任(1)1
- 袁家寧女士
主席請議員注意以下事項:
-
國際唱片業協會(香港會)提交了一份列表,列
明訂有版權法例規管平行進口的國家所提供的
補救措施 ── 立法局CB(1)1286/96-97(01)號
文件;
-
立法局秘書處已按議員指示,將香港商標師公
會的意見書轉遞香港互聯網服務供應商協會,
徵求其意見;及
-
興豪投資有限公司、中華總商會及Copyright
Agency Limited均向條例草案委員會提交了意見書,
分別載於立法局CB(1)1205、1248及1312/96-97號
文件。
2. 主席歡迎各代表團,並邀請他們就條例草案發表意見。
(立法局CB(1)1288/96-97(01)及(02)號文件)
3. Emery SIMON先生表示,商業軟件聯盟支持條例草案,
但對當局透過制訂第60條以給予解編權的建議感到失望。
他提出以下原因,籲請議員刪除草案第60條:
-
解編是盜版的偽裝。解編一詞,是指將一個電
腦程式,由電腦客戶在電腦使用時的形式(目標
代碼),轉換為電腦程式編寫員所編寫的形式(來
源代碼)的過程。軟件發展商發展電腦程式時,
投資了大量勞力和技術,而來源代碼更是電腦
程式的根源所在,進行解編等同盜取軟件發展
商的設計藍本。應議員要求,商業軟件聯盟會
提交有關新加坡上訴法院審理的一宗個案的摘
記,以說明上述論點。
-
解編的權利不會促進香港軟件業或經濟發展。
在市場力量下,軟件發展商必然會提供有關資
料,以確保產品具有系統互用性能。給予特別
豁免,令介面資料更易供人使用,會干擾市場
有效運作,令形勢一面倒地有利於模仿者及軟
件盜賊。由於國際軟件公司不願在缺乏版權保
障的市場上經營,因此只會有少數公司願意在
香港投資。與此同時,外國產品本地化版本的
供應亦會減少,對創新精神及消費者利益造成
不良影響。
-
為商業目的進行解編純粹是用作淘汰競爭對手
的手段,因此不應予以合法化。對消費者而言,
條例草案容許在公平處理的情況下有限制地進
行解編,已經平衡了消費者和版權擁有人的權
利。由於公平處理要考慮多項因素,包括進行
解編的目的、使用的材料的數量等,公平處理
不應為一項概括性的豁免,而應考慮每宗個案
的個別情況而給予。
4. 對於部分軟件公司表示,解編可確保電腦程式之間的
系統互用性能,而且符合聯合王國《1988年版權、外觀
設計及專利法令》的說法,SIMON先生並不贊同。他提
出了以下原因支持其立場:
-
進行解編並非達到系統互用性能的唯一方法。
系統互用已經常而普遍地透過商業條款發出特
許而達致。版權擁有人通常會向負責任的軟件
發展商提供所需資料,以創造具有系統互用性
能的程式,因為令產品更具兼容性,能提高產
品的市場競爭力,對他們亦有好處。採取解編
的造法是因為它比取得特許廉宜,並較發展一
個新的程式容易。
-
國際上趨向不容許為商業用途進行解編。除了
歐洲聯盟外,世界上並無其他司法管轄區給予
進行解編的法定權利。歐盟採用軟體規則,只
是由於其部分成員國的法例中沒有公平處理的
概念。英國是歐盟成員國,必須採用該規則,
但本港的條例草案中有關公平處理的條文,已
容許進行解編,因此無須跟隨英國的做法。
5. SIMON先生回答議員的問題時,補充了以下資料;
-
雖然第60(2)至(4)款的用意是對解編可能進行的
各種情況施加限制,但條文的措辭會導致不明
確情況,令法院難以詮釋其立法意圖。
-
印度政府及本地的軟件行業均大力反對解編。
由於解編涉及製造未經授權的複製品,並在定
義上屬被禁止的行為,因此除非有關法規明確
表示容許進行解編,否則沒有藉法定豁免條文
明確表示容許解編的國家,均可被視為是反對
解編的。
-
版權法保護的是表達形式,不是概念。倘若解
編某一代碼實屬必不可少,則該代碼應屬不受
法律保護的概念,條例草案中有關公平處理的
條文應足以在解編的事宜上提供足夠保障。草
案第60(2)(a)款提出以 "必須" 作為容許解編與否
的標準,徒然重覆了早已藏於有關公平處理的
條文內的概念,並只會導致混淆。倘刪除草案
第60條,將解編豁免於公平處理以外的第37(3)
款亦應刪除。
-
大部分軟件交易均屬國際性。雖然可藉特許協
議禁止解編,但如香港的法律與其他地方的法
律不同,則仍會做成混淆,不知應採用那一方
的法律。
6. 高瑋莉小姐回答一位議員的問題時解釋,根據《1988
年專利法令》第100條,版權擁有人可採取自助補救措
施,無須取得法院頒令即可檢取小販的侵犯版權複製品。
商業軟件聯盟建議香港亦應提供該等自助補救措施,但
應有若干保障條文。應議員要求,商業軟件聯盟會就此
事宜提交一份資料便覽,供議員參閱。
(立法局CB(1)1311/96-97號文件)
7. 黃錦山先生向議員簡介軟件發行商會提交的意見書內
容。軟件發行商會支持商業軟件聯盟在解編上的立場。
他補充了以下數點:
-
業主應為明知而容許其處所用作進行侵犯版
權活動負上法律責任。草案第33條所訂明的
業主的法律責任,應擴展至包括在任何處所
進行的任何類型的侵犯版權活動。原告人可
致函業主,通知業主有關的侵犯版權活動。
倘侵犯版權活動仍然持續,該函件可用作證
明業主知道其處所被用作進行侵犯版權活動
的證據。
-
現行法例下的民事補償通常並不足夠,原因
是難以蒐集證據,以證明有大規模的侵犯版
權活動。為此,應在民事法律程序中訂定侵
犯版權者須負的法定補償。
8. 黃先生及朱慶華女士隨後強調,香港必須提供版權保
障。他們解釋,根據軟件發行商會的國際數據,單在1996
年,本港從合法特許軟件取得的收入即達到約3,000萬美
元。軟件發行商會及商業軟件聯盟估計,香港在1996年
內使用的商業應用軟件中,65%屬非法軟件,令美國的
軟件公司損失超過8,900萬美元的收入。除此項嚴重的問
題外,軟件發行商會成員在香港行使版權時,亦遇上極
大困難,有關情況載述於軟件發行商會所提交意見書的
附錄I。他們認為有迫切需要擴大業主在草案第33條所負
上的法律責任。
(立法局CB(1)1288/96-97(04)號文件)
9. John SWAINE先生向議員簡介音樂出版人協會有限公
司對條例草案的立場。扼要而言,該協會支持保留對平
行進口音樂產品的刑事制裁,其理由如下:
-
平行進口會危及唱片業的生存。音樂作品是音
樂出版行業集合了時間、精力、人才和金錢投
資的最終產品。平行進口非刑事化會令保障減
少,並影響新音樂作品的供應。
-
由法律觀點來看,版權既屬產權,應受到作為
產權應有的待遇。作曲家是歌曲的擁有人,他
有權在他認為恰當的情況下,就使用其歌曲施
加限制。平行進口漠視該等權利。
-
由經營觀點來看,唱片業為行使版權而發展得
相當成熟的專用特許制度,會因為平行進口而
變得全無效用。
-
由道德觀點來看,平行進口是不可寬恕的。未
得版權擁有人准許而把知識產權產品進口到某
一地區使用,並無可爭論的餘地。這種行動蓄
意剝奪版權擁有人的權利,在民事或刑事法而
言均屬不合法。從事平行進口亦屬不事生產,
因為這種行為對於創作版權作品的行業全無貢
獻,只是純粹為了牟取更多利潤。
-
在歷史上,平行進口在過去300多年來一直被
視為錯誤的做法。知識產權對產權擁有人的價
值,以及遏止任何人企圖削弱擁有權的需要,
三個世紀以來從未減少。隨著現代社會日趨成
熟,知識產權的重要性和對知識產權提供保障
的需要,反而有所增加。
10. 議員認為,音樂無限建議的「供應產品的第一優先
機會」,或可平衡版權擁有人和消費者的權益。建議可
能令版權擁有人得到更佳保障,因為他們會有供應產品
的第一優先機會。只要專用特許持有人能維持市場上貨
品供應穩定,即無需擔心受平行進口影響。應議員邀請,
SWAINE 先生就音樂無限的建議提出以下意見:
-
目前唱片業被若干大型零售店控制,該等零售
店藉非法平行進口版權產品到香港而取得優勢。
雖然權利擁有人不願告上法庭,以免危害雙方
的關係,但他們並不贊同削弱有關的法例,讓
平行進口在音樂無限的建議下成為合法。事實
上,現行法例已為專用特許持有人提供足夠保
障。問題在於零售商沒有嚴格依循法律辦事,
他們從不與本地的專用特許持有人聯絡,以確
定是否可以平行進口有關產品。放寬規管只會
令有關法例更難施行。再者,以48小時為履行
訂單的時限,既不合理亦不切實際。
-
由於專用特許持有人負有絕對的供貨責任,因
此,專用特許持有人不供應產品只是想當然而
不是真實存在的問題。倘專用特許持有人拒絕
進口產品,版權擁有人不會為其專用特許續約。
(立法局CB(1)1288/96-97(03)號文件)
11. 馬逢國先生籲請議員保留對平行進口的刑事制裁,
使香港的電影業得以生存。他提出了以下數點:
-
電影與其他版權產品不同,其價值在於其原創
意念;至於其他版權產品,即使市場充斥平行
進口的貨品,其價值中若干部分仍能夠保留。
一部電影一經發行,其價值即會逐漸遞減,其
經濟使用期亦有限。因此,在一齣電影短促的
經濟生命內,有需要盡可能提供最大程度的保
障,令電影投資者可善用其經濟價值。
-
電影是一個獨特的行業,因為電影可藉不同媒
介觀看。要充分體現電影的盈利能力,最佳方
法是透過不同媒介分階段將影片在戲院上映、
發行家庭錄影帶、以自選影像的形式播放、以
收費電視形式播放,以及在電視上免費播放。
平行進口嚴重影響到這個發行程序,並削弱專
用特許持有人銷售產品的機會。
-
出於種種原因,電影發行商無法將影片作全球
性同步公映。即使是本地製作的電影,亦經常
會在海外戲院首先公映。這項措施是為了抗衡
某些地區的翻版活動。至於與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作製作的影片,中國方面例必保留權利,使
影片在香港公映前先在中國公映及發行。由於
香港和中國的物價差距,倘取消對平行進口的
刑事制裁,香港便會充斥自中國平行進口的本
地電影,嚴重危害本地的電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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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進口商不公平地削減了版權擁有人及專用
特許持有人在製作及銷售電影方面作出大量投
資所應得的回報。平行進口非刑事化,會打擊
在電影行業的投資。
12. 吳思遠先生贊同香港影業協會的論點,並作出以下
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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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盜版活動和不斷上漲的製作成本,香港電
影業正在掙扎求存。平行進口非刑事化會進一
步打擊電影行業,勢必導致電影界的收入和工
作機會銳減,對本港經濟造成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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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平行進口實施規管不會對消費者的選擇構成
限制。相反,倘本地電影業受到平行進口的威
脅,本港消費者將失去欣賞本地優質作品的機
會。事實上,本港也有很多專用特許持有人代
理小眾電影,以確保消費者有多類型的選擇。
13. 為使電影界的代表可詳述其意見,議員邀請他們出
席條例草案委員會在1997年4月28日下午4時30分擧行的
另一次會議。
14. 主席提醒議員,下次會議將於1997年4月22日下午2
時30分擧行。
15. 會議於上午10時45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8月4日
Last Updated on 4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