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1)110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並經主席核正)
檔號:CB1/BC/14/96


版權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7年4月18日(星期五)
時  間:上午8時30分
地  點: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委員 :

    周梁淑怡議員(主席)
    劉漢銓議員(副主席)
    夏佳理議員
    李華明議員
    楊孝華議員
    陳鑑林議員
    吳靄儀議員
    單仲偕議員

缺席委員  :

    劉健儀議員
    黃震遐議員
    唐英年議員
    黃宜弘議員
    羅祥國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副工商司
鄭陸山先生
知識產權署署長
謝肅方先生
知識產權署副署長
張錦輝先生
首席助理工商司
聶德權先生
首席助理工商司
謝曼怡女士
助理海關總監
潘楊光先生
副首席檢察官
馮岑苑貞女士
助理工商司
黃宗殷先生

應邀出席者 :

商業軟件聯盟

副主席 ── 政策
Emery SIMON先生
副主席
高瑋莉小姐
麥堅時律師行合夥人
艾羅拔先生
張綠萍有限公司
董事長及總經理
張綠萍小姐
知識產權項目經理
Edward GILLESPIE先生

軟件發行商會律師

黃錦山先生
朱慶華女士

音樂出版人協會有限公司

The Media Bank Group主席
John SWAINE Jr.先生
主席
吳加愛小姐

香港影業協會

副理事長
馬逢國先生
執行總幹事
叢運滋先生
影協法律顧問
李吳林律師事務所合夥律師
李偉民先生
影協法律顧問
李吳林律師事務所事務律師
傅碩堤先生

香港電影導演會

永遠榮譽會長
吳思遠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1
梁慶儀女士

列席職員  :

助理法律顧問2
鄭潔儀女士
高級主任(1)1
袁家寧女士



主席請議員注意以下事項:

  1. 國際唱片業協會(香港會)提交了一份列表,列 明訂有版權法例規管平行進口的國家所提供的 補救措施 ── 立法局CB(1)1286/96-97(01)號
    文件;

  2. 立法局秘書處已按議員指示,將香港商標師公 會的意見書轉遞香港互聯網服務供應商協會,
    徵求其意見;及

  3. 興豪投資有限公司、中華總商會及Copyright
    Agency Limited均向條例草案委員會提交了意見書, 分別載於立法局CB(1)1205、1248及1312/96-97號
    文件。

與各代表團擧行會議

2. 主席歡迎各代表團,並邀請他們就條例草案發表意見。

與商業軟件聯盟擧行會議

(立法局CB(1)1288/96-97(01)及(02)號文件)

3. Emery SIMON先生表示,商業軟件聯盟支持條例草案, 但對當局透過制訂第60條以給予解編權的建議感到失望。 他提出以下原因,籲請議員刪除草案第60條:

  1. 解編是盜版的偽裝。解編一詞,是指將一個電 腦程式,由電腦客戶在電腦使用時的形式(目標 代碼),轉換為電腦程式編寫員所編寫的形式(來 源代碼)的過程。軟件發展商發展電腦程式時, 投資了大量勞力和技術,而來源代碼更是電腦 程式的根源所在,進行解編等同盜取軟件發展 商的設計藍本。應議員要求,商業軟件聯盟會 提交有關新加坡上訴法院審理的一宗個案的摘
    記,以說明上述論點。

  2. 解編的權利不會促進香港軟件業或經濟發展。 在市場力量下,軟件發展商必然會提供有關資 料,以確保產品具有系統互用性能。給予特別 豁免,令介面資料更易供人使用,會干擾市場 有效運作,令形勢一面倒地有利於模仿者及軟 件盜賊。由於國際軟件公司不願在缺乏版權保 障的市場上經營,因此只會有少數公司願意在 香港投資。與此同時,外國產品本地化版本的 供應亦會減少,對創新精神及消費者利益造成
    不良影響。

  3. 為商業目的進行解編純粹是用作淘汰競爭對手 的手段,因此不應予以合法化。對消費者而言, 條例草案容許在公平處理的情況下有限制地進 行解編,已經平衡了消費者和版權擁有人的權 利。由於公平處理要考慮多項因素,包括進行 解編的目的、使用的材料的數量等,公平處理 不應為一項概括性的豁免,而應考慮每宗個案
    的個別情況而給予。

4. 對於部分軟件公司表示,解編可確保電腦程式之間的 系統互用性能,而且符合聯合王國《1988年版權、外觀 設計及專利法令》的說法,SIMON先生並不贊同。他提
出了以下原因支持其立場:

  1. 進行解編並非達到系統互用性能的唯一方法。 系統互用已經常而普遍地透過商業條款發出特 許而達致。版權擁有人通常會向負責任的軟件 發展商提供所需資料,以創造具有系統互用性 能的程式,因為令產品更具兼容性,能提高產 品的市場競爭力,對他們亦有好處。採取解編 的造法是因為它比取得特許廉宜,並較發展一
    個新的程式容易。

  2. 國際上趨向不容許為商業用途進行解編。除了 歐洲聯盟外,世界上並無其他司法管轄區給予 進行解編的法定權利。歐盟採用軟體規則,只 是由於其部分成員國的法例中沒有公平處理的 概念。英國是歐盟成員國,必須採用該規則, 但本港的條例草案中有關公平處理的條文,已 容許進行解編,因此無須跟隨英國的做法。

5. SIMON先生回答議員的問題時,補充了以下資料;

  1. 雖然第60(2)至(4)款的用意是對解編可能進行的 各種情況施加限制,但條文的措辭會導致不明 確情況,令法院難以詮釋其立法意圖。

  2. 印度政府及本地的軟件行業均大力反對解編。 由於解編涉及製造未經授權的複製品,並在定 義上屬被禁止的行為,因此除非有關法規明確 表示容許進行解編,否則沒有藉法定豁免條文 明確表示容許解編的國家,均可被視為是反對
    解編的。

  3. 版權法保護的是表達形式,不是概念。倘若解 編某一代碼實屬必不可少,則該代碼應屬不受 法律保護的概念,條例草案中有關公平處理的 條文應足以在解編的事宜上提供足夠保障。草 案第60(2)(a)款提出以 "必須" 作為容許解編與否 的標準,徒然重覆了早已藏於有關公平處理的 條文內的概念,並只會導致混淆。倘刪除草案 第60條,將解編豁免於公平處理以外的第37(3)
    款亦應刪除。

  4. 大部分軟件交易均屬國際性。雖然可藉特許協 議禁止解編,但如香港的法律與其他地方的法 律不同,則仍會做成混淆,不知應採用那一方
    的法律。

6. 高瑋莉小姐回答一位議員的問題時解釋,根據《1988 年專利法令》第100條,版權擁有人可採取自助補救措 施,無須取得法院頒令即可檢取小販的侵犯版權複製品。 商業軟件聯盟建議香港亦應提供該等自助補救措施,但 應有若干保障條文。應議員要求,商業軟件聯盟會就此 事宜提交一份資料便覽,供議員參閱。

與軟件發行商會擧行會議

(立法局CB(1)1311/96-97號文件)

7. 黃錦山先生向議員簡介軟件發行商會提交的意見書內 容。軟件發行商會支持商業軟件聯盟在解編上的立場。
他補充了以下數點:

  1. 業主應為明知而容許其處所用作進行侵犯版 權活動負上法律責任。草案第33條所訂明的 業主的法律責任,應擴展至包括在任何處所 進行的任何類型的侵犯版權活動。原告人可 致函業主,通知業主有關的侵犯版權活動。 倘侵犯版權活動仍然持續,該函件可用作證 明業主知道其處所被用作進行侵犯版權活動
    的證據。

  2. 現行法例下的民事補償通常並不足夠,原因 是難以蒐集證據,以證明有大規模的侵犯版 權活動。為此,應在民事法律程序中訂定侵
    犯版權者須負的法定補償。

8. 黃先生及朱慶華女士隨後強調,香港必須提供版權保 障。他們解釋,根據軟件發行商會的國際數據,單在1996 年,本港從合法特許軟件取得的收入即達到約3,000萬美 元。軟件發行商會及商業軟件聯盟估計,香港在1996年 內使用的商業應用軟件中,65%屬非法軟件,令美國的 軟件公司損失超過8,900萬美元的收入。除此項嚴重的問 題外,軟件發行商會成員在香港行使版權時,亦遇上極 大困難,有關情況載述於軟件發行商會所提交意見書的 附錄I。他們認為有迫切需要擴大業主在草案第33條所負
上的法律責任。

與音樂出版人協會有限公司擧行會議

(立法局CB(1)1288/96-97(04)號文件)

9. John SWAINE先生向議員簡介音樂出版人協會有限公 司對條例草案的立場。扼要而言,該協會支持保留對平 行進口音樂產品的刑事制裁,其理由如下:

  1. 平行進口會危及唱片業的生存。音樂作品是音 樂出版行業集合了時間、精力、人才和金錢投 資的最終產品。平行進口非刑事化會令保障減
    少,並影響新音樂作品的供應。

  2. 由法律觀點來看,版權既屬產權,應受到作為 產權應有的待遇。作曲家是歌曲的擁有人,他 有權在他認為恰當的情況下,就使用其歌曲施
    加限制。平行進口漠視該等權利。

  3. 由經營觀點來看,唱片業為行使版權而發展得 相當成熟的專用特許制度,會因為平行進口而
    變得全無效用。

  4. 由道德觀點來看,平行進口是不可寬恕的。未 得版權擁有人准許而把知識產權產品進口到某 一地區使用,並無可爭論的餘地。這種行動蓄 意剝奪版權擁有人的權利,在民事或刑事法而 言均屬不合法。從事平行進口亦屬不事生產, 因為這種行為對於創作版權作品的行業全無貢
    獻,只是純粹為了牟取更多利潤。

  5. 在歷史上,平行進口在過去300多年來一直被 視為錯誤的做法。知識產權對產權擁有人的價 值,以及遏止任何人企圖削弱擁有權的需要, 三個世紀以來從未減少。隨著現代社會日趨成 熟,知識產權的重要性和對知識產權提供保障
    的需要,反而有所增加。

10. 議員認為,音樂無限建議的「供應產品的第一優先 機會」,或可平衡版權擁有人和消費者的權益。建議可 能令版權擁有人得到更佳保障,因為他們會有供應產品 的第一優先機會。只要專用特許持有人能維持市場上貨 品供應穩定,即無需擔心受平行進口影響。應議員邀請, SWAINE 先生就音樂無限的建議提出以下意見:

  1. 目前唱片業被若干大型零售店控制,該等零售 店藉非法平行進口版權產品到香港而取得優勢。 雖然權利擁有人不願告上法庭,以免危害雙方 的關係,但他們並不贊同削弱有關的法例,讓 平行進口在音樂無限的建議下成為合法。事實 上,現行法例已為專用特許持有人提供足夠保 障。問題在於零售商沒有嚴格依循法律辦事, 他們從不與本地的專用特許持有人聯絡,以確 定是否可以平行進口有關產品。放寬規管只會 令有關法例更難施行。再者,以48小時為履行
    訂單的時限,既不合理亦不切實際。

  2. 由於專用特許持有人負有絕對的供貨責任,因 此,專用特許持有人不供應產品只是想當然而 不是真實存在的問題。倘專用特許持有人拒絕 進口產品,版權擁有人不會為其專用特許續約。

與香港影業協會擧行會議

(立法局CB(1)1288/96-97(03)號文件)

11. 馬逢國先生籲請議員保留對平行進口的刑事制裁, 使香港的電影業得以生存。他提出了以下數點:

  1. 電影與其他版權產品不同,其價值在於其原創 意念;至於其他版權產品,即使市場充斥平行 進口的貨品,其價值中若干部分仍能夠保留。 一部電影一經發行,其價值即會逐漸遞減,其 經濟使用期亦有限。因此,在一齣電影短促的 經濟生命內,有需要盡可能提供最大程度的保 障,令電影投資者可善用其經濟價值。

  2. 電影是一個獨特的行業,因為電影可藉不同媒 介觀看。要充分體現電影的盈利能力,最佳方 法是透過不同媒介分階段將影片在戲院上映、 發行家庭錄影帶、以自選影像的形式播放、以 收費電視形式播放,以及在電視上免費播放。 平行進口嚴重影響到這個發行程序,並削弱專
    用特許持有人銷售產品的機會。

  3. 出於種種原因,電影發行商無法將影片作全球 性同步公映。即使是本地製作的電影,亦經常 會在海外戲院首先公映。這項措施是為了抗衡 某些地區的翻版活動。至於與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作製作的影片,中國方面例必保留權利,使 影片在香港公映前先在中國公映及發行。由於 香港和中國的物價差距,倘取消對平行進口的 刑事制裁,香港便會充斥自中國平行進口的本
    地電影,嚴重危害本地的電影業。

  4. 平行進口商不公平地削減了版權擁有人及專用 特許持有人在製作及銷售電影方面作出大量投 資所應得的回報。平行進口非刑事化,會打擊
    在電影行業的投資。

與香港電影導演會擧行會議

12. 吳思遠先生贊同香港影業協會的論點,並作出以下
補充:

  1. 面對盜版活動和不斷上漲的製作成本,香港電 影業正在掙扎求存。平行進口非刑事化會進一 步打擊電影行業,勢必導致電影界的收入和工 作機會銳減,對本港經濟造成不良影響。

  2. 對平行進口實施規管不會對消費者的選擇構成 限制。相反,倘本地電影業受到平行進口的威 脅,本港消費者將失去欣賞本地優質作品的機 會。事實上,本港也有很多專用特許持有人代 理小眾電影,以確保消費者有多類型的選擇。

13. 為使電影界的代表可詳述其意見,議員邀請他們出 席條例草案委員會在1997年4月28日下午4時30分擧行的
另一次會議。

14. 主席提醒議員,下次會議將於1997年4月22日下午2
時30分擧行。

15. 會議於上午10時45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8月4日




Last Updated on 4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