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1)18/97-98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
當局審閱並經主席核正)
檔號:CB1/BC/14/96
版權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1997年4月22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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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下午2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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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局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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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
周梁淑怡議員(主席)
劉漢銓議員(副主席)
李華明議員
楊孝華議員
陳鑑林議員
吳靄儀議員
缺席委員 :
夏佳理議員
劉健儀議員
黃震遐議員
唐英年議員
黃宜弘議員
羅祥國議員
單仲偕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
副工商司
- 鄭陸山先生
-
知識產權署署長
- 謝肅方先生
-
知識產權署副署長
- 張錦輝先生
-
首席助理工商司
- 聶德權先生
-
助理海關總監
- 潘楊光先生
-
副首席檢察官
- 馮岑苑貞女士
-
助理工商司
- 黃宗殷先生
-
首席助理工商司
- 謝曼怡女士
應邀出席者 :
- 衛通訊器材有限公司
-
市場及營業總監
- 曾國龍先生
-
技術營業經理
- 陳德銓先生
列席秘書 :
-
總主任(1)1
- 梁慶儀女士
列席職員 :
-
助理法律顧問2
- 鄭潔儀女士
-
高級主任(1)1
- 袁家寧女士
(立法局CB(1)1341/96-97(01)號文件)
主席歡迎栢衛通訊器材有限公司的代表出席會議。應主
席邀請,曾國龍先生向議員簡介栢衛通訊器材有限公司
提交的意見書內容。議員察悉,根據現行法例(《版權條
例》(第39章)第14(8A)條)的豁免條文及有關牌照的規定,
衛星電視公共天線系統的持牌人目前可以再傳送未經編
碼處理的衛星電視廣播節目(例如衛星電視的廣播節目),
而不會侵犯版權。條例草案建議撤銷該等豁免(草案第82
條),使衛星廣播者可就再傳送未經編碼處理訊號,拒絕
給予版權許可,或就再傳送這些訊號事宜徵收版權費或
訂定條件。換言之,條例草案一旦通過成為法例,未經
編碼處理的傳送將不再被視為「可以為市民合法地接收
的訊號,除非得到傳送人或提供該傳送內容的人士公開
授權」。買賣經設計或改裝的儀器,使他人接收或協助
他人接收未獲授權的傳送,亦會等同侵犯版權。曾先生
認為,若撤銷對再傳送未經編碼處理的訊號的版權豁免,
將會造成以下的不良影響:
-
衛星電視公共天線系統用戶在該系統硬件上的
投資會因撤銷豁免的條文而失去效用。本港約
50萬衛星電視公共天線系統的用戶將不能收看
衛星廣播節目,除非他們願意向該等廣播節目
的版權擁有人繳交費用。可是,即使用戶願意
付款收看節目,而衛星電視公共天線系統的經
營者亦願意與版權擁有人洽談再傳送廣播節目
的事宜,現行的發牌條件亦禁止他們購買節目。
結果,衛星電視公共天線系統的硬件可能變成
無用之物。
-
撤銷豁免的條文會減少用戶現時可以選擇的節
目。雖然用戶可以接駁有線電視以收看部份衛
星廣播節目,但由於有線電視在選擇及剪輯節
目方面有本身的政策,始終會限制公眾人士在
節目方面的選擇。
-
衛星電視公共天線系統經營者的業務會受到嚴
重影響。跟經營有線電視不同,衛星電視公共
天線系統的經營者只銷售用以再傳送衛星廣播
節目的硬件。倘條例草案通過成為法例,經營
者將不願再投資在傳送科技。本港在這方面的
技術發展將裹足不前,而外國的廣播公司亦會
猶豫是否值得在香港設立廣播站。
-
倘香港不能接收到外國衛星資訊,會影響本港
作為全球主要經濟中心的地位。
2. 曾先生強調,廣播機構既選擇不把節目的訊號編碼,
應假定他們已放棄就再傳送其節目以收取版權費的權利。
既然現行安排運作良好,政府不應干預。他促請議員刪
除條例草案第82條。
3. 部分議員認為,廣播機構難以鑑定其衛星訊號的接收
者,以收取版權費。曾先生不同意這種看法;他解釋,
廣播機構並不難鑑定那些大廈是其衛星訊號的接收者;
其後,廣播機構可向有關的業主立案法團發出收費通知
書。雖然傳送未經編碼處理的節目的廣播機構可能一向
無意收取版權費,但若有此機會,廣播機構亦不會猶豫。
4. 助理法律顧問請議員注意,根據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建
議,未經編碼處理的節目訊號應假定為擬供普遍接收之
用,除非發出訊號者、其代理人或持牌人公開聲明並知
會廣播事務管理局,提出該節目並非供普遍接收及會就
該節目在港播放收取費用。議員要求政府當局澄清為何
沒有接納此項建議。政府當局回應時解釋,在法律改革
委員會報告書公布後,有關的國際法清楚訂明,節目作
者應享有授權廣播或傳送其節目的專有權,而無須經由
任何正式手續(不論是透過註冊或編碼)來肯定其權利。
若要在任何方面減少其權利,應透過法律所規定的特定
例外條文而達致;而此等條文本身須符合以下條件,就
是一定不可干預版權擁有人使用其作品的正常及合理權
利。鑑於國際間此項新的共識,政府當局決定,本港的
新版權法例均應提供一套法律架構,令認可廣播機構及
有線電視節目的提供者可阻止他人未經授權而使用其節
目。
5. 議員雖接納政府當局的解釋,但他們認為,既然衛星
電視公共天線系統的經營者只是從事銷售硬件的工作,
並沒有利用節目內容取得收入,因此應准許他們在特定
情況下再傳送未經編碼的節目。他們要求政府當局告知
外國在這方面的做法。政府當局回應時提出下列意見:
-
衛星電視公共天線系統經營者提供的硬件有異
於普通天線,該等硬件令用戶得以接收衛星傳
送的外國電視節目,而這可能侵犯有關廣播機
構廣播該等節目的的專有權利。
-
未經編碼處理的訊號,不一定是可「自由廣播」
的訊號。並非擬作一般接收的部分訊號,也可
能是未經編碼的。因此,條例草案規定,不論
該等訊號有否編碼,若沒有繳付版權費,不得
隨意再傳送以某類市場或接收者為目標的訊號。
版權是一種專有權,豁免的情況應盡可能減少。
版權擁有人與版權使用者的關係應由市場力量
決定,而不應由法例決定。衛星電視公共天線
系統的經營者若要再傳送版權擁有人的廣播節
目,應取得其許可。
-
當局已修訂《版權條例》,為有線電視提供版
權豁免。所有有關人士,包括衛星電視公共天
線系統的經營者,均清楚知道,豁免只是暫時
性的安排,當局把現行的版權法例本地化時,
會檢討有關豁免。再者,在公眾諮詢期間,曾
有廣播機構投訴,衛星電視公共天線系統的經
營者所廣播的若干節目,侵犯了他們的專有權。
-
由於世界貿易組織的所有成員國均禁止以任何
形式的手續,包括編碼,作為確定版權的條件,
撤銷有關豁免的建議,符合本港在保護知識產
權方面的承諾及國際義務。香港必須確保外國
廣播機構受到本港的版權法例的保障。
6. 關於撤銷再傳送方面的豁免所帶來的影響,政府當局
作出以下回應:
-
目前,大部分衛星電視公共天線系統的持牌人
只提供以亞洲衛星1號傳播的廣播服務,主要
包括衛星電視和一些中文電視節目服務。儘管
當局打算在條例草案內撤銷有關再傳送的豁免,
但衛星電視已表示願意讓其他廣播者使用其版
權許可,容許再傳送其服務,因此,大部分由
衛星電視公共天線系統提供服務的客戶,將仍
可經由衛星電視公共天線系統收看衛星電視的
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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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當局曾與文康廣播科及電訊管理局討論此
事,所得出的結論是,鑑於草案第82條在實行
方面會有技術困難,特別是難以鑑定版權擁有
人,以取得再傳送的許可,政府當局會修訂條
例草案,併入隱含的同意的概念,使版權擁有
人若無明確表示反對他人再傳送其未經編碼的
節目訊號,將被視為准許觀眾免費收看其節目。
7. 曾先生指出,儘管衛星電視公共天線系統的經營者可
就再傳送取得許可,但根據其牌照,他們不得就再傳送
繳付或收取費用。政府當局回應時表示,當局知悉此一
技術困難,並會在適當時候檢討衛星電視公共天線系統
的發牌條件。
8. 議員同意,公眾人士並無免費收看屬版權作品及應由
版權擁有人利用的衛星廣播節目的絕對權利。香港在接
收及廣播衛星電視訊號的政策上,一方面須符合由國際
協議和公約所致的責任,另方面亦須平衡版權擁有人、
技術提供者及公眾人士之間的利益,此點至為重要。主
席促請栢衛通訊器材有限公司的代表與政府當局聯絡,
在不侵犯版權的情況下,確保公眾人士可在節目方面得
到更多選擇。吳靄儀議員進一步指出,條例草案所引起
的問題,大部分關乎保障專有權,而非保障版權。她認
為,條例草案委員會應決定專用特許持有人應得到多大
程度的保障。
(立法局CB(1)1341/96-97(02)號文件,以及翻版個案中檢
取的侵犯版權物品一覽表,有關列表在會議席上提交議
員省覽,並隨立法局CB(1)1371/96-97號文件供議員傳閱)
9. 副工商司向議員簡介政府當局提交的文件,題為「版
權條例草案是否與《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下稱
「《知識產權協議》」)一致」。此份文件是回應香港商
標師公會所提交的意見書。該意見書指草案第14(2)條及
第15(2)條關於僱員作品及委託作品的部分違反《知識產
權協議》,並指在邊境管制措施方面,《知識產權協議》
並無就過境貨品訂定例外情況。政府當局證實有關條文
符合《知識產權協議》。議員察悉有關文件。
10. 副工商司繼而請議員參閱政府當局在會議席上提交
議員省覽的一覽表,列出翻版個案中檢取的侵犯版權物
品(立法局CB(1)1371/96-97號文件)。他指出,政府當局
的執法行動的成效,有賴版權擁有人合作,出庭作證。
有些個案是版權擁有人拒絕作證,另外一些個案則是未
能找到版權擁有人。雖然政府當局已要求工會提供協助,
例如商業軟件聯盟及軟件發行人協會等,以鑑定檢取物
品的版權擁有人,但由於缺乏足夠證據採取檢控行動,
80%的涉嫌翻版物品須交還疑犯。他促請議員支持在條
例草案增訂條文的建議,包括修改有關程序上的條文,
以便證明版權的存在及擁有權;賦予香港海關權力,沒
收所檢取涉嫌翻版製品,以增強其執法能力,以及加強
與其他國家的版權擁有人和執法當局的合作。
11. 副工商司及助理海關總監亦促請議員考慮政府當局
的建議,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以擴大草案第33
條的範圍,使明知並容許其處所用作進行侵犯版權活動
作貿易或商業用途的人士,須負上民事責任。政府當局
認為這是進一步加強反翻版工作效用的溫和措施。
12. 議員認為,在邊境檢取的物品數量與在其他地方所
檢取的物品相比,只屬少數,比例為1比8。政府當局回
應時作出以下解釋:
-
當局主要根據情報採取行動,因為香港海關不
能在陸路邊境逐一檢查所有車輛,以免妨礙邊
境的交通。再者,侵犯版權物品亦可從空海兩
路輸入本港。應議員要求,政府當局會提供補
充資料,說明香港海關在陸路邊境管制站以外
所檢取的侵犯版權物品的數量和價值。
-
香港海關集中在售零層面打擊翻版活動,是有
意識的決定。在零售層面檢取有關物品後,政
府當局可獲得該等物品在貯存、分銷、製造甚
至入口等方面的有用線索。以成效而言,在零
售層次進行的執法行動比邊境措施有更佳成績。
13. 議員質疑當局與中國海關在陸路邊境管制站所採取
的聯合行動是否有效和足夠。助理海關總監回覆時提出
以下論點:
-
聯合行動發出中港雙方決心打擊翻版的強烈信
息。香港海關必須與中國海關聯絡,根據情報
而商定進行聯合行動的日期,。此等聯合行動
的頻密程度必定不能有一個固定的模式。除了
進行聯合行動外,當局在每個管制站均有進行
每日例行的實地檢查。
-
由於沙頭角的交通流量較少(約1 700架次,文
錦渡有15 000架次),以及開放時間較短,所以
沒有被列為進行中港聯合行動的管制站之一。
14. 議員雖理解當局在採取邊境措施方面的困難,但他
們對邊境堵截的成績表示不滿。他們認為,邊境措施對
防止侵犯版權物品流入本港,至為重要。因此,他們促
請政府當局認真考慮加強邊境措施,並撥出足夠資源,
加強香港海關的裝備,以打擊翻版活動。政府當局回應
時強調,在加強邊境措施時必須小心,以免對交通流量
構成不必要的影響。立法局財務委員會不久前通過增加
香港海關職員人手,以打擊翻版活動。落馬洲的改善計
劃中,已包括安裝最新式的科學儀器。
15. 一位議員同意政府當局的意見,認為邊境管制始終
要倚賴情報,而且有關行動應針對問題的根本所在。應
議員要求,政府當局同意提供額外資料,說明在目前法
例下對平行進口貨品實施刑事制裁的困難。
16. 主席告知議員,條例草案委員會曾接獲金獅影視超
特店交來的超過80 000個簽名,支持放寬管制平行進口。
她提醒議員,條例草案委員會下次會議會於1997年4月
25日上午10時30分擧行,以討論平行進口貨品及草案第
33條;原訂於1997年5月1日擧行的會議現已取消;而3次
額外會議分別安排於1997年4月30日、5月5日及5月8日
擧行。
17. 會議於下午4時3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7月9日
Last Updated on 4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