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1)18/97-98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
當局審閱並經主席核正)
檔號:CB1/BC/14/96


版權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7年4月22日(星期二)
時  間:下午2時30分
地  點: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委員 :

    周梁淑怡議員(主席)
    劉漢銓議員(副主席)
    李華明議員
    楊孝華議員
    陳鑑林議員
    吳靄儀議員

缺席委員 :

    夏佳理議員
    劉健儀議員
    黃震遐議員
    唐英年議員
    黃宜弘議員
    羅祥國議員
    單仲偕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副工商司
鄭陸山先生
知識產權署署長
謝肅方先生
知識產權署副署長
張錦輝先生
首席助理工商司
聶德權先生
助理海關總監
潘楊光先生
副首席檢察官
馮岑苑貞女士
助理工商司
黃宗殷先生
首席助理工商司
謝曼怡女士

應邀出席者 :

衛通訊器材有限公司

市場及營業總監
曾國龍先生
技術營業經理
陳德銓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1
梁慶儀女士

列席職員 :

助理法律顧問2
鄭潔儀女士
高級主任(1)1
袁家寧女士



I 與栢衛通訊器材有限公司擧行會議

(立法局CB(1)1341/96-97(01)號文件)

主席歡迎栢衛通訊器材有限公司的代表出席會議。應主 席邀請,曾國龍先生向議員簡介栢衛通訊器材有限公司 提交的意見書內容。議員察悉,根據現行法例(《版權條 例》(第39章)第14(8A)條)的豁免條文及有關牌照的規定, 衛星電視公共天線系統的持牌人目前可以再傳送未經編 碼處理的衛星電視廣播節目(例如衛星電視的廣播節目), 而不會侵犯版權。條例草案建議撤銷該等豁免(草案第82 條),使衛星廣播者可就再傳送未經編碼處理訊號,拒絕 給予版權許可,或就再傳送這些訊號事宜徵收版權費或 訂定條件。換言之,條例草案一旦通過成為法例,未經 編碼處理的傳送將不再被視為「可以為市民合法地接收 的訊號,除非得到傳送人或提供該傳送內容的人士公開 授權」。買賣經設計或改裝的儀器,使他人接收或協助 他人接收未獲授權的傳送,亦會等同侵犯版權。曾先生 認為,若撤銷對再傳送未經編碼處理的訊號的版權豁免,
將會造成以下的不良影響:

  1. 衛星電視公共天線系統用戶在該系統硬件上的 投資會因撤銷豁免的條文而失去效用。本港約 50萬衛星電視公共天線系統的用戶將不能收看 衛星廣播節目,除非他們願意向該等廣播節目 的版權擁有人繳交費用。可是,即使用戶願意 付款收看節目,而衛星電視公共天線系統的經 營者亦願意與版權擁有人洽談再傳送廣播節目 的事宜,現行的發牌條件亦禁止他們購買節目。 結果,衛星電視公共天線系統的硬件可能變成
    無用之物。

  2. 撤銷豁免的條文會減少用戶現時可以選擇的節 目。雖然用戶可以接駁有線電視以收看部份衛 星廣播節目,但由於有線電視在選擇及剪輯節 目方面有本身的政策,始終會限制公眾人士在
    節目方面的選擇。

  3. 衛星電視公共天線系統經營者的業務會受到嚴 重影響。跟經營有線電視不同,衛星電視公共 天線系統的經營者只銷售用以再傳送衛星廣播 節目的硬件。倘條例草案通過成為法例,經營 者將不願再投資在傳送科技。本港在這方面的 技術發展將裹足不前,而外國的廣播公司亦會
    猶豫是否值得在香港設立廣播站。

  4. 倘香港不能接收到外國衛星資訊,會影響本港
    作為全球主要經濟中心的地位。

2. 曾先生強調,廣播機構既選擇不把節目的訊號編碼, 應假定他們已放棄就再傳送其節目以收取版權費的權利。 既然現行安排運作良好,政府不應干預。他促請議員刪
除條例草案第82條。

3. 部分議員認為,廣播機構難以鑑定其衛星訊號的接收 者,以收取版權費。曾先生不同意這種看法;他解釋, 廣播機構並不難鑑定那些大廈是其衛星訊號的接收者; 其後,廣播機構可向有關的業主立案法團發出收費通知 書。雖然傳送未經編碼處理的節目的廣播機構可能一向 無意收取版權費,但若有此機會,廣播機構亦不會猶豫。

4. 助理法律顧問請議員注意,根據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建 議,未經編碼處理的節目訊號應假定為擬供普遍接收之 用,除非發出訊號者、其代理人或持牌人公開聲明並知 會廣播事務管理局,提出該節目並非供普遍接收及會就 該節目在港播放收取費用。議員要求政府當局澄清為何 沒有接納此項建議。政府當局回應時解釋,在法律改革 委員會報告書公布後,有關的國際法清楚訂明,節目作 者應享有授權廣播或傳送其節目的專有權,而無須經由 任何正式手續(不論是透過註冊或編碼)來肯定其權利。 若要在任何方面減少其權利,應透過法律所規定的特定 例外條文而達致;而此等條文本身須符合以下條件,就 是一定不可干預版權擁有人使用其作品的正常及合理權 利。鑑於國際間此項新的共識,政府當局決定,本港的 新版權法例均應提供一套法律架構,令認可廣播機構及 有線電視節目的提供者可阻止他人未經授權而使用其節
目。

5. 議員雖接納政府當局的解釋,但他們認為,既然衛星 電視公共天線系統的經營者只是從事銷售硬件的工作, 並沒有利用節目內容取得收入,因此應准許他們在特定 情況下再傳送未經編碼的節目。他們要求政府當局告知 外國在這方面的做法。政府當局回應時提出下列意見:

  1. 衛星電視公共天線系統經營者提供的硬件有異 於普通天線,該等硬件令用戶得以接收衛星傳 送的外國電視節目,而這可能侵犯有關廣播機
    構廣播該等節目的的專有權利。

  2. 未經編碼處理的訊號,不一定是可「自由廣播」 的訊號。並非擬作一般接收的部分訊號,也可 能是未經編碼的。因此,條例草案規定,不論 該等訊號有否編碼,若沒有繳付版權費,不得 隨意再傳送以某類市場或接收者為目標的訊號。 版權是一種專有權,豁免的情況應盡可能減少。 版權擁有人與版權使用者的關係應由市場力量 決定,而不應由法例決定。衛星電視公共天線 系統的經營者若要再傳送版權擁有人的廣播節
    目,應取得其許可。

  3. 當局已修訂《版權條例》,為有線電視提供版 權豁免。所有有關人士,包括衛星電視公共天 線系統的經營者,均清楚知道,豁免只是暫時 性的安排,當局把現行的版權法例本地化時, 會檢討有關豁免。再者,在公眾諮詢期間,曾 有廣播機構投訴,衛星電視公共天線系統的經 營者所廣播的若干節目,侵犯了他們的專有權。

  4. 由於世界貿易組織的所有成員國均禁止以任何 形式的手續,包括編碼,作為確定版權的條件, 撤銷有關豁免的建議,符合本港在保護知識產 權方面的承諾及國際義務。香港必須確保外國 廣播機構受到本港的版權法例的保障。

6. 關於撤銷再傳送方面的豁免所帶來的影響,政府當局
作出以下回應:

  1. 目前,大部分衛星電視公共天線系統的持牌人 只提供以亞洲衛星1號傳播的廣播服務,主要 包括衛星電視和一些中文電視節目服務。儘管 當局打算在條例草案內撤銷有關再傳送的豁免, 但衛星電視已表示願意讓其他廣播者使用其版 權許可,容許再傳送其服務,因此,大部分由 衛星電視公共天線系統提供服務的客戶,將仍 可經由衛星電視公共天線系統收看衛星電視的
    節目。

  2. 政府當局曾與文康廣播科及電訊管理局討論此 事,所得出的結論是,鑑於草案第82條在實行 方面會有技術困難,特別是難以鑑定版權擁有 人,以取得再傳送的許可,政府當局會修訂條 例草案,併入隱含的同意的概念,使版權擁有 人若無明確表示反對他人再傳送其未經編碼的 節目訊號,將被視為准許觀眾免費收看其節目。

7. 曾先生指出,儘管衛星電視公共天線系統的經營者可 就再傳送取得許可,但根據其牌照,他們不得就再傳送 繳付或收取費用。政府當局回應時表示,當局知悉此一 技術困難,並會在適當時候檢討衛星電視公共天線系統
的發牌條件。

8. 議員同意,公眾人士並無免費收看屬版權作品及應由 版權擁有人利用的衛星廣播節目的絕對權利。香港在接 收及廣播衛星電視訊號的政策上,一方面須符合由國際 協議和公約所致的責任,另方面亦須平衡版權擁有人、 技術提供者及公眾人士之間的利益,此點至為重要。主 席促請栢衛通訊器材有限公司的代表與政府當局聯絡, 在不侵犯版權的情況下,確保公眾人士可在節目方面得 到更多選擇。吳靄儀議員進一步指出,條例草案所引起 的問題,大部分關乎保障專有權,而非保障版權。她認 為,條例草案委員會應決定專用特許持有人應得到多大
程度的保障。

II 與政府當局擧行會議

(立法局CB(1)1341/96-97(02)號文件,以及翻版個案中檢 取的侵犯版權物品一覽表,有關列表在會議席上提交議 員省覽,並隨立法局CB(1)1371/96-97號文件供議員傳閱)

9. 副工商司向議員簡介政府當局提交的文件,題為「版 權條例草案是否與《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下稱 「《知識產權協議》」)一致」。此份文件是回應香港商 標師公會所提交的意見書。該意見書指草案第14(2)條及 第15(2)條關於僱員作品及委託作品的部分違反《知識產 權協議》,並指在邊境管制措施方面,《知識產權協議》 並無就過境貨品訂定例外情況。政府當局證實有關條文 符合《知識產權協議》。議員察悉有關文件。

10. 副工商司繼而請議員參閱政府當局在會議席上提交 議員省覽的一覽表,列出翻版個案中檢取的侵犯版權物 品(立法局CB(1)1371/96-97號文件)。他指出,政府當局 的執法行動的成效,有賴版權擁有人合作,出庭作證。 有些個案是版權擁有人拒絕作證,另外一些個案則是未 能找到版權擁有人。雖然政府當局已要求工會提供協助, 例如商業軟件聯盟及軟件發行人協會等,以鑑定檢取物 品的版權擁有人,但由於缺乏足夠證據採取檢控行動, 80%的涉嫌翻版物品須交還疑犯。他促請議員支持在條 例草案增訂條文的建議,包括修改有關程序上的條文, 以便證明版權的存在及擁有權;賦予香港海關權力,沒 收所檢取涉嫌翻版製品,以增強其執法能力,以及加強 與其他國家的版權擁有人和執法當局的合作。

11. 副工商司及助理海關總監亦促請議員考慮政府當局 的建議,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以擴大草案第33 條的範圍,使明知並容許其處所用作進行侵犯版權活動 作貿易或商業用途的人士,須負上民事責任。政府當局 認為這是進一步加強反翻版工作效用的溫和措施。

12. 議員認為,在邊境檢取的物品數量與在其他地方所 檢取的物品相比,只屬少數,比例為1比8。政府當局回
應時作出以下解釋:

  1. 當局主要根據情報採取行動,因為香港海關不 能在陸路邊境逐一檢查所有車輛,以免妨礙邊 境的交通。再者,侵犯版權物品亦可從空海兩 路輸入本港。應議員要求,政府當局會提供補 充資料,說明香港海關在陸路邊境管制站以外 所檢取的侵犯版權物品的數量和價值。

  2. 香港海關集中在售零層面打擊翻版活動,是有 意識的決定。在零售層面檢取有關物品後,政 府當局可獲得該等物品在貯存、分銷、製造甚 至入口等方面的有用線索。以成效而言,在零 售層次進行的執法行動比邊境措施有更佳成績。

13. 議員質疑當局與中國海關在陸路邊境管制站所採取 的聯合行動是否有效和足夠。助理海關總監回覆時提出
以下論點:

  1. 聯合行動發出中港雙方決心打擊翻版的強烈信 息。香港海關必須與中國海關聯絡,根據情報 而商定進行聯合行動的日期,。此等聯合行動 的頻密程度必定不能有一個固定的模式。除了 進行聯合行動外,當局在每個管制站均有進行 每日例行的實地檢查。

  2. 由於沙頭角的交通流量較少(約1 700架次,文
    錦渡有15 000架次),以及開放時間較短,所以
    沒有被列為進行中港聯合行動的管制站之一。

14. 議員雖理解當局在採取邊境措施方面的困難,但他 們對邊境堵截的成績表示不滿。他們認為,邊境措施對 防止侵犯版權物品流入本港,至為重要。因此,他們促 請政府當局認真考慮加強邊境措施,並撥出足夠資源, 加強香港海關的裝備,以打擊翻版活動。政府當局回應 時強調,在加強邊境措施時必須小心,以免對交通流量 構成不必要的影響。立法局財務委員會不久前通過增加 香港海關職員人手,以打擊翻版活動。落馬洲的改善計 劃中,已包括安裝最新式的科學儀器。

15. 一位議員同意政府當局的意見,認為邊境管制始終 要倚賴情報,而且有關行動應針對問題的根本所在。應 議員要求,政府當局同意提供額外資料,說明在目前法 例下對平行進口貨品實施刑事制裁的困難。

III 其他事項

16. 主席告知議員,條例草案委員會曾接獲金獅影視超 特店交來的超過80 000個簽名,支持放寬管制平行進口。 她提醒議員,條例草案委員會下次會議會於1997年4月 25日上午10時30分擧行,以討論平行進口貨品及草案第 33條;原訂於1997年5月1日擧行的會議現已取消;而3次 額外會議分別安排於1997年4月30日、5月5日及5月8日
擧行。

17. 會議於下午4時3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7月9日


Last Updated on 4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