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376/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1/BC/14/96
版權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六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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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中午十二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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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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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
周梁淑怡議員(主席)
劉健儀議員
李華明議員
楊孝華議員
吳靄儀議員
單仲偕議員
缺席委員 :
劉漢銓議員(副主席)
夏佳理議員
黃震遐議員
唐英年議員
黃宜弘議員
陳鑑林議員
鄭家富議員
羅祥國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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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工商司
- 鄭陸山先生
-
知識產權署署長(署理)
- 張錦輝先生
-
首席助理工商司
- 聶德權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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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首席檢察官
- 馮岑宛貞女士
-
助理工商司
- 黃宗殷先生
應邀出席者 :
香港零售管理協會
-
執委會委員
- 白禮義先生
-
執行總監
- 白恩諾小姐
- 金獅影視超特店
-
執行董事
- 羅曼凱先生
-
版權法律顧問
- 喬立本先生
-
律師
- 貝頓先生
列席秘書 :
-
總主任(1)1
- 梁慶儀小姐
列席職員 :
-
助理法律顧問2
- 鄭潔儀女士
-
高級主任(1)1
- 袁家寧女士
主席請議員注意以下事項:
-
涂謹申議員已退出條例草案委員會。
-
當局已發出新聞稿,邀請關注條例草案的組織
與條例草案委員會會晤和提交意見書。
-
秘書處根據政府當局提供的資料,已發出52封
信件,邀請關注組織/人士對條例草案表達意
見。
-
音樂無限(香港)、國際唱片業協會(香港會)、香
港影業協會有限公司、商業軟件聯盟及美國影
業協會已表示有意與條例草案委員會會晤。
(會後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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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處已安排國際唱片業協會(香港會)
及美國影業協會出席條例草案委員會一
九九七年四月七日的會議,音樂無限出
席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六日的會議,商業
軟件聯盟和香港影業協會有限公司則出
席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八日的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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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國際唱片業協會(香港會)、電影業人士、張
綠萍有限公司和音樂無限分別呈交主席的意見
書,已隨立法局CB(1)1132/96-97號文件送交議
員傳閱。
2. 主席要求議員把直接呈遞給他們的意見書提交秘書處,
以供條例草案委員會的全體成員傳閱。她又籲請各組織
經由立法局秘書處向條例草案委員會遞交意見書。
3. 主席歡迎代表團出席會議,並邀請他們就條例草案發
表意見。
(香港零售管理協會在會議席上提交意見書,該意見書已
隨立法局CB(1)1162/96-97號文件送交議員傳閱)
4. 白禮義先生向議員簡介香港零售管理協會提交的意見
書內容,並特別提出以下各點:
-
香港的成功是建立於自由市場主義,任何法規
均不應以任何形式違反這個原則。條例草案企
圖限制平行進口,這會削弱本港的自由貿易立
場。
-
條例草案的明確及基本目標是維護對原作者和
版權的保障。其目的是打擊盜版及冒牌貨品。
香港零售管理協會完全支持這個目標,並堅決
主張政府加強打擊翻版活動;然而,當局不應
採取進一步限制平行進口的做法來達到這個目
標。政府應加強對所有眾所周知的翻版貨品集
中地的執法行動。倘所涉及的手續過於繁複,
政府當局應簡化程序,以加強效率。
-
平行進口貨品是一種合法的議價工具。它的出
現,是由於產品定價過高,及/或特許持有人
/分銷商無意或未能供應有關貨物。倘分銷商
可以合理價錢供應貨品,平行進口商很少能夠
繼續從事平行進口業務。政府當局不應透過限
制合法貨品的平行進口,以給予專用特許持有
人壟斷的權利。這做法會限制了本港消費者的
選擇,亦限制了本港零售商預計和滿足消費者
選擇的能力,以及令產品價格因此大幅提高。
-
政府當局容或無意對音樂和影視產品以外的產
品施行知識產權版權限制,然而,按照條例草
案的現行擬稿,實在不可能或難以區分不同種
類的產品。
5. 白禮義先生回應議員提問時,作出了下列補充:
-
條例草案中有關容許本港的專用特許持有人向
平行進口商採取法律行動的建議,將會嚴重危
害本港的自由貿易,原因是專用特許持有人比
本身未必是在香港居住的版權擁有人更容易採
取法律行動。
-
倘本港電影業並非採取在不同國家/地區收取
不同價格的政策,平行進口根本不會對本港電
影業構成任何威脅。擧例說,同一款影視產品,
在中國的售價遠遠低於本港的售價,因此造成
一個機會,使平行進口產品以低價由中國進口
香港。電影界人士應從價格政策方面着手,以
徹底解決此問題。
(金獅影視超特店於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五日向條例草案
委員會各位成員分發其意見書綱要及13份支持其論點的
文件)
6. 扼要而言,羅曼凱先生及喬立本先生的意見是,條例
草案應集中打擊翻版活動,而非針對平行進口。香港被
視為全球翻版貨品的零售中心。所有受影響人士,包括
電影及唱片製造商和零售商等,應團結一致,打擊翻版
活動。業界人士宣稱偽造和翻版貨品很容易冒充為平行
進口貨品,此一說法,實在並無根據。以低廉的成本為
貨品編碼,已足以令香港海關的關員能分辨貨品的真偽。
以數碼影碟(DVD)形式作為保安措施,可有助確保其他
國家/地區發行的產品不能在本港使用。
7. 羅曼凱先生及喬立本先生特別強調需要對平行進口放
寬管制,其論點如下:
-
過往經驗顯示,一個不受規限的零售市場,會
促進而非損害持版權的娛樂及教育產品的開發。
香港是自由港,應率先推廣一套不受國家地域
限制的分銷權制度,即產品經首次認可銷售後,
對合法製造的進口貨品不施加限制。限制平行
進口只會危害自由貿易,而自由貿易正是本港
成功的基礎。
-
金獅影視超特店所出租或出售的華語影視產品,
全部均由本港專用特許持有人製造。該公司只
應消費者的需求平行進口非華語的影視產品,
原因是該等產品的版權擁有人未有透過本地專
用特許持有人,把產品引進本地市場。禁止平
行進口意味着該公司無法再為本港消費者提供
2 500款影視產品,使消費者的選擇更少。從一
些高質素報章的剪報顯示,公眾普遍支持現時
的做法,此做法有助確保消費者有更多的選擇。
金獅影視超特店的業務近年發展迅速,亦是消
費者有大量需求的佐證。
-
授權予專用特許持有人,准許他自行決定是否
使用持版權的產品,此做法並不恰當,原因是
他因而可進行某種形式的審查。一輯有關毛澤
東生平的英國廣播電台節目,被電視台購入獨
家播映權而不向本港觀眾播放,正是一個該種
審查的典型例子。
8. 為駁斥平行進口影響本地電影業的指責,羅曼凱先生
及喬立本先生指出,由於電影業可透過一套分五個階段
的「發行次序」利用其產品圖利,包括戲院公映、發行
錄像帶(六個月後)、發行鐳射影碟(再過三個月後)、出售
予收費電視及出售予其他電視,本地電影業所受到的打
擊,是由金獅影視超特店造成的說法,並不正確。電影
業只要適當利用電影的發行次序,確保影片在香港公映
後才發行錄像帶,平行進口不會帶來害處。事實上,即
使電影製片商未能如期公映一套影片,金獅影視超特店
亦願意合作,暫時不會出租/出售該套影片的影視產品,
以保障該影片在戲院的公映。此外,電影製片商可以批
准影片在不同國家/地區上映,而非出售影片的版權。
如此一來,電影製片商仍可擁有影片的版權,又可以對
專用特許持有人施加管制,以防產品回流。採用一套較
為一致的全球性收費政策,以確保不會將產品在某些市
場割價傾銷,亦有助預防產品回流。羅曼凱先生亦建議
成立一個市務諮詢委員會,在市務方面為電影製片商提
供協助,他並表示願意為此而捐出金錢。他認為,向電
影投資者提供稅項寬減,並加強執法打擊有組織的翻版
罪行,亦會有幫助。
9. 喬立本先生就保障版權事宜的目前趨勢作出了以下補
充:
-
版權問題以往只是一個國家範圍內的事宜。然
而,由於交通發達,同一款產品現時可以在全
球不同地方同時發售,版權業務的形勢遂有變
化。當局應該完全放寬規管平行進口,以促進
自由貿易,防止保護主義。再者,要管制平行
進口,亦可透過其他商業方法。
-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已採納《世界知識產權組織
版權協議》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播演及錄音
製品協議》。這兩項協議的目的,是發展和維
持一套國際性的統一方案,以保障版權擁有人
的作品。協議承認版權擁有人有權將其作品向
公眾發布。然而,在平行進口方面,世界知識
產權組織並沒有在協議內規定實施統一保障,
這實際上是讓會員國自行決定是否在其版權法
例內對平行進口作出規管。由於是否管制平行
進口這個問題仍未有定案,即使在世界知識產
權組織的層面上亦然,因此,政府當局指多個
國家對平行進口實施限制為國際趨勢,實在用
詞不當。
-
全球的趨勢反而是對持版權貨品的平行進口貨
品實施自由化措施。擧例說,在中華人民共和
國,版權擁有人並無進口的權利。15個歐洲經
濟共同體成員國沒有禁止平行進口貨品。澳洲
已放寬對書籍的平行進口產品的限制。新加坡
亦已修訂版權法,明確無誤地肯定所有持版權
物品的平行進口貨品均屬合法。新加坡的立法
修訂,既令消費者受惠,同時亦令零售業、戲
院和旅遊業更為興旺。
10. 喬立本先生續指出,既然香港海關自一九九三年起
已沒有對平行進口貨品提出任何刑事起訴,平行進口應
該非刑事化。他解釋說,由於版權擁有人可由版權費獲
得收益,他未必會反對其貨品在本港的平行進口。因此,
當局建議加強民事訴訟的架構,授權本港的專用特許持
有人申請臨時禁制令,結果只是無理地將契約賦予的權
利變成法定的權利,版權擁有人亦未必會真正受惠。應
議員要求,他答應提供資料,說明因翻版活動導致的貿
易損失,供議員參考,此外他亦會說明金獅影視超特店
希望對條例草案提出甚麼擬議修正,以採取新加坡的做
法,達到全面放寬平行進口。
(會後補注:
| 上述資料已隨立法局CB(1)1175/96-97
號文件送交議員傳閱。) |
11. 鑑於新加坡並無本地的電影行業,議員詢問,是否
有甚麼國家/地區對平行進口並無施加限制,而其電影
或音樂行業又能蓬勃發展的。他們認為印度或日本的經
驗或可供參考,並要求政府當局就該兩個國家的版權法
例中有關平行進口的部分,提供資料;倘金獅影視超特
店有意提供這方面的資料,議員亦表示歡迎。喬立本先
生回應時強調,新加坡對電腦軟件的平行進口全無管制,
但新加坡的電腦軟件業卻十分蓬勃。
(立法局CB(1)1147/96-97(02)及(03)號文件)
12. 副工商司強調,由於很多國家在平行進口方面並無
清晰的立場,以及需就有關國家在版權法律的解釋及執
行方面,諮詢當地的從業人員的意見,因此,當局難以
提供有關海外經驗的資料。然而,政府當局已開始研究
版權法例在外國的應用情況,並會盡可能及早提供有關
資料。關於羅曼凱先生指香港是全球翻版貨品的零售中
心,副工商司引述商業軟件聯盟和軟件發行人協會就軟
件翻版問題共同進行的調查的結果,藉以作出反駁。有
關結果顯示,在81個被調查的國家/地區中,在軟件翻
版問題的嚴重程度,香港排行第60位。政府當局稍後會
對香港零售管理協會和金獅影視超特店的意見再作回應。
13. 議員認為,不管香港在上述調查結果的排名為何,
本港的翻版問題十分嚴重。他們籲請政府當局加強打擊
翻版的執法行動。副工商司回應時強調,政府當局已決
意透過多個方面打擊翻版活動。條例草案一經通過,當
局將獲得額外的法律工具,以便進行執法行動。應議員
要求,政府當局會向條例草案委員會提供上述調查結果
的詳情。
14. 副工商司就質疑條例草案是否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與
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知識產權協議》)和《伯
爾尼公約》的規定的報章報導,向議員簡述政府當局的
回應。他向議員保證,現行的知識產權制度完全符合
《知識產權協議》的規定。這是由於政府當局在一九九
六年五月制訂了《知識產權(世界貿易組織修訂)條例》
(1996年第11號條例),並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日全
面實施該條例 ,令本港全面履行《知識產權協議》的規
定的時間,比協議所定的最後限期早了三年多。本港現
行版權制度下的「互惠規定」,亦完全符合國際慣例和
《伯爾尼公約》。此外,政府當局正建議條例草案採用
一個開放的制度,讓任何人士在世界任何地方創造的原
創持版權作品,均有資格在本港獲得保障。
15. 署理知識產權署署長向議員簡介政府當局提供的資
料,有關資料比較美國、歐洲聯盟、澳洲、新加坡及香
港的版權法例中有關平行進口的部分。他表示,迄今為
止,在平行進口的問題上,仍未有國際的標準或共識。
雖然《知識產權協議》為保障知識產權的事宜訂定了一
個最低程度的國際標準,但協議沒有訂明應如何處理平
行進口貨品。他繼而講述了上述國家在版權法例方面的
應用情況,要點如下:
-
一般而言,澳洲保留對平行進口的刑事及民事
制裁,但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容許書籍直接進
口。澳洲當局目前亦正在研究是否在某些特定
情況下,放寬對平行進口的錄音製品及電腦軟
件的規管。然而,其他國家對澳洲構想的新方
向表示有所保留。
-
歐洲聯盟的成員國按照歐洲一體化市場的概念,
已撤銷成員國之間對平行進口貨品的限制,但
他們仍然限制來自歐盟成員國以外的平行進口
貨品。在涉及平行進口貨品的個案中,雖然聯
合王國設有刑事補救措施,而專用特許持有人
亦擁有與版權擁有人同樣的權利,但歐盟成員
國在此問題上並無一致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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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已選擇容許平行進口。據說電影院行業
已因此而受惠,可供選擇的外國版權產品亦告
增加。然而,新加坡的情況與香港不同,出口
持版權產品並非新加坡經濟蓬勃的主要因素,
因此低價貨品由鄰近國家回流,並不會對新加
坡的經濟構成嚴重損害。此外,新加坡對平行
進口貨品保留了若干形式的限制,並設有民事
或刑事補救措施。擧例說,對來自本身沒有版
權保障制度的國家/地區的平行進口貨品,新
加坡是有實施限制的。此外,倘有關產品的版
權在新加坡仍屬有效,則即使該產品在輸出地
的版權已告屆滿,新加坡亦對其提供保障。
-
美國的版權法例授予版權擁有人發行上的專有
權,並授權版權擁有人可就其發行權遭侵犯而
要求採取補救措施,包括刑事補救措施。然而,
採取刑事補求措施的做法,卻未經在法院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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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現行的版權法例主要是根據英國的《1956
年版權法令》訂定,經多次頒令修訂而引伸適
用於香港。香港的現行制度,對持版權作品的
平行進口貨品訂有刑事及民事制裁的條文。
16. 議員對上述比較提出多項問題。副工商司及署理知
識產權署署長回應時作出以下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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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歐洲聯盟一體化市場的概念,在聯盟成員
國之間,已撤銷對所有平行進口貨品的限制。
-
由於版權擁有人在作證時或須披露機密的商業
資料,他們不願意在此方面提供合作,以致本
港從未就平行進口的個案提出刑事訴訟。
17. 會議於下午二時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Last Updated on 4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