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1)111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並經主席核正)
檔 號: CB1/BC/14/96


版權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7年4月28日(星期一)
時  間:下午4時30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廳

出席委員 :

    周梁淑怡議員(主席)
    楊孝華議員
    陳鑑林議員
    吳靄儀議員
    單仲偕議員

缺席委員 :

    劉漢銓議員(副主席)
    夏佳理議員
    劉健儀議員
    黃震遐議員
    李華明議員
    唐英年議員
    黃宜弘議員
    羅祥國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副工商司
鄭陸山先生
知識產權署署長
謝肅方先生
知識產權署副署長
張錦輝先生
助理海關總監
潘楊光先生
首席助理工商司
聶德權先生
助理工商司
黃宗殷先生
副首席檢察官
馮岑宛貞女士

應邀出席者 :

香港影業協會

副理事長
馬逢國先生
董事
林旭華先生
執行總幹事
叢運滋先生
李吳林律師事務所合夥律師
影協法律顧問
李偉民先生
李吳林律師事務所事務律師
影協法律顧問
傅碩堤先生
李吳林律師事務所
見習律師
廖珊如小姐

香港電影導演會

副會長
陳嘉上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1
梁慶儀小姐

列席職員 :

助理法律顧問2
鄭潔儀女士
高級主任(1)1
袁家寧女士



主席報告以下事項 ──

  1. 國際唱片業協會(香港會)已提交一份題為“版 權的專用特許持有人享有所有權的權利”的意 見書,載於立法局CB(1)1395/96-97(01)號文件。

  2. 澳洲電腦系統互用支持者已提交一份意見書,
    載於立法局CB(1)1395/96-97(02)號文件。

I 與各個代表團擧行會議

2. 主席歡迎各代表團,並邀請他們表達意見。

與香港影業協會(影協)擧行會議

(立法局CB(1)1288/96-97(03)號文件及在會議席上提交 議員省覽、並隨立法局CB(1)1435/96-97號文件供議員
傳閱的進一步意見書)

3. 李偉民先生向議員簡介影協較早時提交的意見書(立 法局CB(1)1288/96-97(03)號文件)。他解釋,基於以下原 因,影協建議刪除第35(4)條,以保留對平行進口的刑事
制裁 ──

  1. 由於電影業的獨特性質,有充分理由支持繼續 執行有強力阻嚇作用的刑事制裁。禁止平行進 口比提供補救措施更合乎成本效益,因為後者
    總會牽涉法律程序。

  2. 平行進口非刑事化對消費者未必有利。首先, 在平行進口不受規管的司法管轄區,產品不一 定較廉宜。其次,平行進口的影片和錄像帶毋 須通過審查,年青人或會接觸到不當的物品。 至於選擇方面,也有很多發行商代理小眾電影,
    以確保香港的消費者可看到更多類型的影片。

  3. 法律改革委員會的版權小組委員會對平行進口 非刑事化的問題有分歧的意見。非刑事化並不 符合世界趨勢。以新加坡為例來突出平行進口 的好處並不恰當,因為新加坡只有小型的本地 電影業。由於其版權作品出口並非其經濟繁榮 的主要因素,因此該國不會面對因較低價貨品
    從鄰近市場回流而使其經濟受到損害的威脅。

4. 影協的代表在答覆議員的問題時表示,他們並不同意 保留對平行進口的刑事制裁,會把專用特許持有人的地 位提高至版權擁有人的水平此一看法。版權法的首要目 的是保障版權作品的作者,以及作出財政投資以取得作 品權利的人士,而不論此等權利是他們所擁有還是經轉 讓或授予特許取得。專用特許持有人雖然沒有作品的所 有人權益,且其權利屬合約性質,但他實際上享有和版 權擁有人一樣的權利。此情況在電影界尤甚,電影的專 用特許持有人行使版權時,和版權承讓人並無二致。他 亦有責任與版權擁有人合作,以保障版權作品。與一般 商品不同,在多個國家的版權法下,版權作品的進口權 都屬版權擁有人及專用特許持有人所有。因此,放寬對
平行進口的規管會違反國際趨勢。

5. 影協的代表繼而表示,產品不獲供應及難以鑑定誰是 專用特許持有人都並非問題所在。影協代表了超過95% 的權利擁有人,並定期為零售商提供有關本地及外地作 品在專用特許協議方面的資料。影協樂於提供該等資料, 並會在查詢者的要求下,把他們轉介往有關的專用特許 持有人。該會已備有足夠的資料,以回答準進口商的合 理查詢。至於產品的供應問題,現有的發行制度已提供 足夠保證,確保有各類產品供應。由於專用特許持有人 已向版權擁有人繳付取得獨家發行權的費用,不供應該 等產品會有違他們的利益。此外,零售商也可透過協商,
取得影片的獨家代理權。

6. 對於民事及刑事補救措施的效用,影協的代表有如下
闡釋 ──

  1. 民事法律程序花費大量時間和開支。由於裁決 不一定能執行(擧例說,被告已經清盤,或只是 空壳公司),版權擁有人及專用特許持有人通常 都不願意採取民事的補救措施。若有刑事補救 措施可供採用,權利擁有人就可節省民事訴訟
    所需的大量時間和開支。

  2. 為保持良好關係,業內人士通常不願提出民事 訴訟,以解決平行進口的問題。在某些情況下, 進口商在接獲權利擁有人所發出的侵權通知後, 就會停止進行侵權的行為。然而,零售商很多 時會毫不理會影協代其會員發出的侵權通知。 若有刑事的補救措施,零售商就會在進口產品
    前,較主動地確定版權作品的地位。

  3. 倘無刑事制裁的阻嚇作用,儘管合約中訂明產 品有權銷售的地區和並無出口權,亦會難以阻 止海外的專用特許持有人把產品平行進口本港。 版權擁有人會極難追查來源,以及證明海外特
    許持有人是有意地把產品出口到本港。

  4. 香港海關在處理平行進口方面所分配的資源有 限。若平行進口非刑事化,海關會更不着力於
    打擊平行進口。

7. 影協的代表歡迎條例草案的以下方面 ──

  1. 當局接納誓章證據為版權確實存在和所有權的 證明。影協認為需要刪除可要求宣誓者出庭的 規定,以及訂明在民事及刑事法律程序中均接 納轉讓確認書為誓章證據,以進一步加強有關 條文。影協建議本港參考美國的經驗,設立一
    個版權註冊制度。

  2. 一件產品的製造及進口若違反專用特許協議, 則不論是否由海外的專用特許持有人或版權擁 有人平行進口,均會被視為侵犯版權複製品。 影協認為此條文合理,因為專用特許持有人在 取得獨家發行權所需承擔的投資及風險均獲得
    承認。

  3. 影協贊同澄清專用特許持有人對違反專用特許
    協議的平行進口商提出民事訴訟的地位。

與香港電影導演會擧行會議

8. 陳嘉上先生贊同影協的意見,並有如下補充 ──

  1. 電影業有賴有力的版權法和執法行動,才得以 蓬勃發展。平行進口貨品雖非翻版貨品,仍破 壞發行程序,並損害專用特許持有人的市場策 略和銷售機會。放寬規管平行進口會打擊專用 特許持有人取得專用特許權的意欲,導致消費
    者只獲得有限的作品供應。

  2. 大部分有高水平版權保障和知識產權產品出口 的已發展國家均禁止平行進口。本港作為主要 的影片出口商,應保留對平行進口的刑事制裁。

II 與政府當局擧行會議

9. 關於香港海關在處理平行進口方面只分配有限資源的 意見,助理海關總監在回應時澄清,政府當局有決心打 擊平行進口的活動。不過,由於平行進口侵犯的是版權 擁有人或專用特許持有人的合約權利,當局須在接獲他 們的通知時才可以採取行動,因此,政府當局執法行動 的效用,實有賴權利擁有人在提供證據和出庭作供方面 的合作。應議員要求,政府當局會提供資料,說明有多 少宗個案是由於版權擁有人或專用特許持有人不願提供 資料,以致當局不能就涉嫌侵犯版權的行為進行調查。

10. 關於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小組委員會就平行進口問題 有分歧意見一事,政府當局解釋,小組委員會雖未達成 共識,但整體而言,法律改革委員會也同意平行進口非 刑事化。國際上對此問題並無共識。就知識產權保障設 定最低國際標準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也 沒有訂明如何處置平行進口貨品,因此這問題可由世界 貿易組織的成員國根據各自的本地法律處理。

11. 政府當局對電影行業的其他意見有如下回覆 ──

  1. 由於專用特許持有人的權利應限於在訂明的時 間及地區內發行該產品,將其地位提高至權利
    擁有人的地位或不合理。

  2. 雖然可要求誓章的作供人出庭接受盤問的條文, 或會阻撓控方的呈述,但為確保公平審訊,實 有必要保留該項程序上的保障。此點在刑事案 件中尤為重要,因為有關的擧證責任應較重。 此外,法院僅應在認為版權的存在及所有權真 正出現問題時,才准予該項請求。因此,此條
    被濫用的危險並不大。

  3. 由於大部分其他國家並無註冊制度,美國的版 權制度相當獨特。目前,香港也接受美國的註
    冊文件為美國版權的證明。

  4. 雖然版權擁有人在刑事法律程序中所負擔的費 用或會較少,但刑事及民事案件的整體開支實 在大致相同。唯一的分別只是,在刑事法律程
    序中,有關開支會由政府當局承擔。

12. 會議於下午6時3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8月4日


Last Updated on 4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