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1)111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並經主席核正)
檔 號: CB1/BC/14/96
版權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1997年4月28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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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下午4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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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局大樓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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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
周梁淑怡議員(主席)
楊孝華議員
陳鑑林議員
吳靄儀議員
單仲偕議員
缺席委員 :
劉漢銓議員(副主席)
夏佳理議員
劉健儀議員
黃震遐議員
李華明議員
唐英年議員
黃宜弘議員
羅祥國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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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工商司
- 鄭陸山先生
-
知識產權署署長
- 謝肅方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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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署副署長
- 張錦輝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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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海關總監
- 潘楊光先生
-
首席助理工商司
- 聶德權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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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工商司
- 黃宗殷先生
-
副首席檢察官
- 馮岑宛貞女士
應邀出席者 :
- 香港影業協會
-
副理事長
- 馬逢國先生
-
董事
- 林旭華先生
-
執行總幹事
- 叢運滋先生
-
李吳林律師事務所合夥律師
- 影協法律顧問
- 李偉民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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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吳林律師事務所事務律師
- 影協法律顧問
- 傅碩堤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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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吳林律師事務所
- 見習律師
- 廖珊如小姐
- 香港電影導演會
-
副會長
- 陳嘉上先生
列席秘書 :
-
總主任(1)1
- 梁慶儀小姐
列席職員 :
-
助理法律顧問2
- 鄭潔儀女士
-
高級主任(1)1
- 袁家寧女士
主席報告以下事項 ──
-
國際唱片業協會(香港會)已提交一份題為“版
權的專用特許持有人享有所有權的權利”的意
見書,載於立法局CB(1)1395/96-97(01)號文件。
-
澳洲電腦系統互用支持者已提交一份意見書,
載於立法局CB(1)1395/96-97(02)號文件。
2. 主席歡迎各代表團,並邀請他們表達意見。
(立法局CB(1)1288/96-97(03)號文件及在會議席上提交
議員省覽、並隨立法局CB(1)1435/96-97號文件供議員
傳閱的進一步意見書)
3. 李偉民先生向議員簡介影協較早時提交的意見書(立
法局CB(1)1288/96-97(03)號文件)。他解釋,基於以下原
因,影協建議刪除第35(4)條,以保留對平行進口的刑事
制裁 ──
-
由於電影業的獨特性質,有充分理由支持繼續
執行有強力阻嚇作用的刑事制裁。禁止平行進
口比提供補救措施更合乎成本效益,因為後者
總會牽涉法律程序。
-
平行進口非刑事化對消費者未必有利。首先,
在平行進口不受規管的司法管轄區,產品不一
定較廉宜。其次,平行進口的影片和錄像帶毋
須通過審查,年青人或會接觸到不當的物品。
至於選擇方面,也有很多發行商代理小眾電影,
以確保香港的消費者可看到更多類型的影片。
-
法律改革委員會的版權小組委員會對平行進口
非刑事化的問題有分歧的意見。非刑事化並不
符合世界趨勢。以新加坡為例來突出平行進口
的好處並不恰當,因為新加坡只有小型的本地
電影業。由於其版權作品出口並非其經濟繁榮
的主要因素,因此該國不會面對因較低價貨品
從鄰近市場回流而使其經濟受到損害的威脅。
4. 影協的代表在答覆議員的問題時表示,他們並不同意
保留對平行進口的刑事制裁,會把專用特許持有人的地
位提高至版權擁有人的水平此一看法。版權法的首要目
的是保障版權作品的作者,以及作出財政投資以取得作
品權利的人士,而不論此等權利是他們所擁有還是經轉
讓或授予特許取得。專用特許持有人雖然沒有作品的所
有人權益,且其權利屬合約性質,但他實際上享有和版
權擁有人一樣的權利。此情況在電影界尤甚,電影的專
用特許持有人行使版權時,和版權承讓人並無二致。他
亦有責任與版權擁有人合作,以保障版權作品。與一般
商品不同,在多個國家的版權法下,版權作品的進口權
都屬版權擁有人及專用特許持有人所有。因此,放寬對
平行進口的規管會違反國際趨勢。
5. 影協的代表繼而表示,產品不獲供應及難以鑑定誰是
專用特許持有人都並非問題所在。影協代表了超過95%
的權利擁有人,並定期為零售商提供有關本地及外地作
品在專用特許協議方面的資料。影協樂於提供該等資料,
並會在查詢者的要求下,把他們轉介往有關的專用特許
持有人。該會已備有足夠的資料,以回答準進口商的合
理查詢。至於產品的供應問題,現有的發行制度已提供
足夠保證,確保有各類產品供應。由於專用特許持有人
已向版權擁有人繳付取得獨家發行權的費用,不供應該
等產品會有違他們的利益。此外,零售商也可透過協商,
取得影片的獨家代理權。
6. 對於民事及刑事補救措施的效用,影協的代表有如下
闡釋 ──
-
民事法律程序花費大量時間和開支。由於裁決
不一定能執行(擧例說,被告已經清盤,或只是
空壳公司),版權擁有人及專用特許持有人通常
都不願意採取民事的補救措施。若有刑事補救
措施可供採用,權利擁有人就可節省民事訴訟
所需的大量時間和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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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持良好關係,業內人士通常不願提出民事
訴訟,以解決平行進口的問題。在某些情況下,
進口商在接獲權利擁有人所發出的侵權通知後,
就會停止進行侵權的行為。然而,零售商很多
時會毫不理會影協代其會員發出的侵權通知。
若有刑事的補救措施,零售商就會在進口產品
前,較主動地確定版權作品的地位。
-
倘無刑事制裁的阻嚇作用,儘管合約中訂明產
品有權銷售的地區和並無出口權,亦會難以阻
止海外的專用特許持有人把產品平行進口本港。
版權擁有人會極難追查來源,以及證明海外特
許持有人是有意地把產品出口到本港。
-
香港海關在處理平行進口方面所分配的資源有
限。若平行進口非刑事化,海關會更不着力於
打擊平行進口。
7. 影協的代表歡迎條例草案的以下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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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局接納誓章證據為版權確實存在和所有權的
證明。影協認為需要刪除可要求宣誓者出庭的
規定,以及訂明在民事及刑事法律程序中均接
納轉讓確認書為誓章證據,以進一步加強有關
條文。影協建議本港參考美國的經驗,設立一
個版權註冊制度。
-
一件產品的製造及進口若違反專用特許協議,
則不論是否由海外的專用特許持有人或版權擁
有人平行進口,均會被視為侵犯版權複製品。
影協認為此條文合理,因為專用特許持有人在
取得獨家發行權所需承擔的投資及風險均獲得
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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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協贊同澄清專用特許持有人對違反專用特許
協議的平行進口商提出民事訴訟的地位。
8. 陳嘉上先生贊同影協的意見,並有如下補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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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業有賴有力的版權法和執法行動,才得以
蓬勃發展。平行進口貨品雖非翻版貨品,仍破
壞發行程序,並損害專用特許持有人的市場策
略和銷售機會。放寬規管平行進口會打擊專用
特許持有人取得專用特許權的意欲,導致消費
者只獲得有限的作品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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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有高水平版權保障和知識產權產品出口
的已發展國家均禁止平行進口。本港作為主要
的影片出口商,應保留對平行進口的刑事制裁。
9. 關於香港海關在處理平行進口方面只分配有限資源的
意見,助理海關總監在回應時澄清,政府當局有決心打
擊平行進口的活動。不過,由於平行進口侵犯的是版權
擁有人或專用特許持有人的合約權利,當局須在接獲他
們的通知時才可以採取行動,因此,政府當局執法行動
的效用,實有賴權利擁有人在提供證據和出庭作供方面
的合作。應議員要求,政府當局會提供資料,說明有多
少宗個案是由於版權擁有人或專用特許持有人不願提供
資料,以致當局不能就涉嫌侵犯版權的行為進行調查。
10. 關於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小組委員會就平行進口問題
有分歧意見一事,政府當局解釋,小組委員會雖未達成
共識,但整體而言,法律改革委員會也同意平行進口非
刑事化。國際上對此問題並無共識。就知識產權保障設
定最低國際標準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也
沒有訂明如何處置平行進口貨品,因此這問題可由世界
貿易組織的成員國根據各自的本地法律處理。
11. 政府當局對電影行業的其他意見有如下回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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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專用特許持有人的權利應限於在訂明的時
間及地區內發行該產品,將其地位提高至權利
擁有人的地位或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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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可要求誓章的作供人出庭接受盤問的條文,
或會阻撓控方的呈述,但為確保公平審訊,實
有必要保留該項程序上的保障。此點在刑事案
件中尤為重要,因為有關的擧證責任應較重。
此外,法院僅應在認為版權的存在及所有權真
正出現問題時,才准予該項請求。因此,此條
被濫用的危險並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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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大部分其他國家並無註冊制度,美國的版
權制度相當獨特。目前,香港也接受美國的註
冊文件為美國版權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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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版權擁有人在刑事法律程序中所負擔的費
用或會較少,但刑事及民事案件的整體開支實
在大致相同。唯一的分別只是,在刑事法律程
序中,有關開支會由政府當局承擔。
12. 會議於下午6時3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8月4日
Last Updated on 4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