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1)118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並經主席核正)
檔 號: CB1/BC/15/96


註冊外觀設計
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7年5月2日(星期五)
時  間:下午4時正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

    陳鑑林議員(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
    黃震遐議員
    吳靄儀議員
    單仲偕議員

缺席委員 :

    夏佳理議員
    劉漢銓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副工商司
鄭陸山先生
首席助理工商司
聶德權先生
首席助理工商司
謝曼怡女士
助理工商司
朱文建先生
署理知識產權署副署長
張錦輝先生
知識產權署助理署長
栢偉文先生
署理知識產權署助理署長
關方麗嫦女士
署理總知識產權審查主任
黃志榮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財務委員會)
李蔡若蓮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財務委員會)2
卓永椿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2
鄭潔儀女士



I. 內部討論

主席告知與會者,4個組織已致函立法局秘書處,表示 對條例草案再無進一步意見(立法局CB(1)1456/96-97(01) 號文件),而「設計與香港」則支持條例草案(立法局
CB(1)1466/96-97(02)號文件)。吳靄儀議員表示,香港大 律師公會仍在研究條例草案,若該公會有任何進一步意
見,當會告知條例草案委員會。

2. 議員察悉,政府當局提供了下述資料文件:有關法律 改革委員會提出的建議、有關為已在聯合王國註冊的外 觀設計的過渡性安排作出通知的事宜、進行公眾諮詢的 辦法,以及就條例草案擬稿所接獲的主要意見。

II. 與政府當局擧行會議

3. 主席歡迎政府當局的代表出席會議,並邀請副工商司 向議員簡介各份資料文件的內容。

法律改革委員會提出的各項建議

立法局CB(1)1429/96-97(01)號文件

4. 副工商司表示,政府當局已採納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建 議,緊隨聯合王國的《1949年註冊外觀設計法令》,在 本港設立一個外觀設計註冊處;至於把聯合王國外觀設 計註冊處的資料庫轉移到本港,以便該制度在1997年7月 後得以延續一事,有關的過程需要時間完成,而各項過 渡性安排,已載述於供議員傳閱的資料文件中。副工商 司又表示,政府當局建議配合國際趨勢,採用形式上的 審查制度及全球性的新穎標準,而不採用法律改革委員 會建議的實質審查制度和本地新穎標準。

當局接獲的主要意見一覽表

立法局CB(1)1466/96-97(01)號文件

強制性特許

5. 吳靄儀議員要求當局澄清有關並無把強制性特許條文 包括在條例草案的決定。知識產權署副署長表示,如美 國、中國和德國等其他國家均無訂定此類條文,而澳洲 亦沒有建議訂定此等條文。政府當局認為,除了出於國 家安全的原因外(條例草案第V部另有條文處理此等情況), 並無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強制性特許。為配合國際趨勢, 當局建議應給予工業設計的所有人較多權利。

註冊的資料庫

6. 主席詢問轉移聯合王國註冊處資料庫的所需時間。知 識產權署副署長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曾考慮多個方案, 包括向聯合王國外觀設計註冊處購入整套資料庫。政府 當局經商議後決定,最方便有效的安排,是在本港替聯 合王國註冊的外觀設計續期的過程中,逐漸建立一套資 料庫。由於註冊證明書的有效期為5年,所有現有註冊 均須在5年內續期,才能在本港繼續得到保障。就此目 的而言,草案第92條(註冊的續期)項下的條文,應已足
夠。

形式上的審查和公眾查核

7. 黃震遐議員詢問有關形式上的審查的安排,以及立體 物品所需註冊紀錄的類別。知識產權署副署長表示,外 觀設計註冊處為一項外觀設計註冊時,會要求申請人提 供照片或繪圖,從不同角度展現現有關外觀設計的形態, 但不會為決定該等外觀設計的新穎程度而進行實質審查。 為方便申請人及公眾檢索註冊紀錄,所有已註冊的外觀 設計會根據《洛迦諾協定》分為32類。總知識產權審查 主任回應議員時澄清,並非只有已註冊的產品類別才具 備新穎性,而原外觀設計的所有人可對模仿其外觀設計 要求補償。有關新穎性的爭議可在法院內解決。

可予註冊及不可予註冊的外觀設計

8. 吳靄儀議員要求政府當局解釋 "可予註冊的外觀設計 " 及 "可予註冊而沒有註冊的外觀設計" 的分別。知識產權 署副署長回覆時表示,這是註冊外觀設計問題中最複雜 的部分。他在闡釋有關制度時表示,根據現行的外觀設 計法例(第44章及聯合王國1949年法令),一項應用於一 件物品上而令該物品具有美感的外觀設計,一經註冊, 可享25年專有權利的保障。然而,若設計人選擇不替其 外觀設計註冊,而該項外觀設計屬非工業用途的平面繪 圖,則該項外觀設計可作為藝術作品而獲得版權保障, 保障年期為設計人有生之年再加50年。即使有關的平面 繪圖並無美感,版權保障亦會適用。由於版權保障無須 註冊,保障年期又較長,因此部分外觀設計的所有人或 設計人或會以其外觀設計屬不可予註冊為理由,選擇不 予註冊。不過,可予註冊而沒有註冊的外觀設計只可享
有15年的較短保障期。

9. 為說明該制度,知識產權署副署長引述 "樂高" ( Lego)
的個案。在該宗個案中,一家香港公司在樂高當時為15 年的註冊期滿後模仿其外觀設計,樂高公司就此要求索 償,其所持理由是樂高的外觀設計並不具美感,應該無 需根據外觀設計法註冊。樂高公司辯稱,樂高的外觀設 計應被視為藝術作品,並在其擁有人有生之年加50年內 受到版權法的保障。法院在進行聆訊後裁定,有關的外 觀設計確實具有美感,因而屬可予註冊的外觀設計。由 於可予註冊的外觀設計的保障年期當時僅為15年,樂高 在保障期屆滿後不能享有該項外觀設計的專有權利。因 此,個案中的香港公司並無侵犯權利。

10. 議員對版權條例草案及註冊外觀設計條例草案的灰 色地帶表示關注,特別是註冊外觀設計條例草案中有關 可予註冊的外觀設計的定義。知識產權署副署長表示, 為減少可予註冊的外觀設計在版權保障方面的含糊之處, 政府當局會採取務實的態度,在主體條例通過後,在附 屬法例中為可予註冊的外觀設計作出定義。政府當局建 議在規例中訂明,某項應用於超過50件物品的外觀設計, 將被視為已經過工業程序,而且若符合具有 "美感" 的條 件,即屬於可予註冊的外觀設計。該外觀設計倘予註冊, 將可得到25年的保障期,若不予註冊,保障期將為較短 的15年。至於可予註冊的外觀設計的保障年期為何會較 版權法例所賦予者為短,知識產權署助理署長表示,某 項外觀設計一經用作工業用途,其專有權利即會減少。 這亦適用於為工業用途而創作的繪畫或其他平面繪圖。 為消除不明確之處,政府當局將就版權條例草案提出一 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以限制對可予註冊而沒有註 冊的外觀設計的版權保障。

11. 關於可否為不可予註冊的外觀設計訂定實際定義的 問題,知識產權署副署長表示,關於何謂不可予註冊的 外觀設計,全球皆沒有令人滿意的定義。副工商司解釋, 這會是一項艱鉅的工作,即使是聯合王國法例,目前在 這方面亦不明確。若要在現行法例中對不可予註冊的外 觀設計作出定義,將須制訂非常詳盡的條文,並可能不 必要地增加外觀設計法的條文和內容。鑑於香港有急切 需要制訂外觀設計法,政府當局建議首先處理法例本地 化的工作,並將有關不可予註冊的外觀設計等較複雜的 部分,留待日後處理。倘某項外觀設計在可予註冊或不 可予註冊的問題上出現爭議,將由法院解決。

對藝術作品的版權構成的影響

12. 周梁淑怡議員詢問,擬議的法例會否侵蝕藝術作品 的版權。知識產權署副署長在回應時就保護知識產權的 制度作出闡釋。他表示,知識產權大致可分為3大類。 第1類是工業產權,包括專利和外觀設計;第2類包括文 學及藝術作品,以及由該等作品所衍生的影音製品;第 3類包括商標。藝術作品有別於工業產權,通常要經過一 段長時間才得到利潤,因此獲給予較長的保障期。一項 藝術作品是否屬外觀設計法下可予註冊的外觀設計,視 乎該作品的創作目的,即是否作工業用途。倘一項藝術 創作的原來意圖其後轉為工業用途,則其原有的版權保 障亦會被削減。這是國際間對外觀設計法的背後原則。

13. 黃震遐議員及周梁淑怡議員要求當局進一步澄清應 用於商業產品的藝術作品所得到的版權保障。知識產權 署副署長在回應時表示,上述原則亦會適用。至於在此 類個案中如何計算保障年期的問題,知識產權署副署長 表示,當局將修訂版權條例草案,由某項藝術作品在註 冊作為工業外觀設計之日起計,減少其版權保障;倘該 項作品沒有註冊,保障期則由其應用於工業產品之日起 計削減。在回應黃議員時,知識產權署副署長同意考慮 在版權條例草案內訂明如何計算此等個案的保障期。

14. 單仲偕議員要求政府當局以 "獅子王" 這齣流行的卡 通片為例子,說明當作者的文學作品被用於製作卡通片、 錄像及鐳射複製品,以及其他如杯、碟等一系列產品時, 現行的知識產權法可如何在不同階段保障作者的專有權 利。知識產權署副署長回應時表示,版權法對把動畫人 物作為藝術作品創作所給予的保障,稱為 "人物商品推
銷" ("character merchandising")。作為藝術作品,該類作品 可享有版權保障,保障期為作者有生之年加50年。有關 人物亦可以工業用外觀設計的形式出現,例如布袋玩具 等;根據外觀設計法,倘該項外觀設計業已註冊,可得 到25年保障。以 "獅子王" 為例,其故事本身屬文學作品, 受版權法例保障。作者可將故事改編權特許出售,以製 作電影或用作其他用途,例如製作錄影帶或錄音帶等。 作者身為版權擁有人,可分享來自該文學作品任何經濟 得益帶來的利潤。這亦適用於其他藝術作品,例如書籍 及繪畫等。這些情況為版權法的涵蓋範圍。

有形的權利及無形的權利

15. 關於繪畫作品的作者在為賺取利潤而售出其作品後, 是否仍然擁有該繪畫作品的版權的問題,知識產權署副 署長指出,這視乎該宗交易的條款。在一些情況下,買 家繳付的款項,只是購入了該幅作品的物質或有形價值, 而沒有購入版權這種屬於無形的產權。雖然有形產權及 無形產權均可進行交易或承繼,無形的產權,例如版權 等,通常價值較高,而且只限於某一特定時期。副工商 司補充,根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協議成 員國可在法例中訂明,倘某一繪畫作品以較高利潤再次 出售,作品的原所有人可分享有關的利潤。

模仿未經註冊的外觀設計

16. 單仲偕議員詢問,模仿未經註冊的外觀設計是否違 法。知識產權署副署長回答,由於未經註冊的外觀設計 首先出現,它比模仿的設計更具有新穎性。根據擬議的 法律架構,未經註冊的外觀設計可以得到15年保障,而 其擁有人可就模仿的行為索取賠償。當局可應用各種證 明的方法,以斷定一項未經註冊的外觀設計最初出現的 日子,而某項未經註冊的外觀設計是否擁有優先權,會 由法院決定。知識產權署副署長在闡述證明的方法時表 示,部分設計人或會將其設計藍圖放進信封,然後郵寄 給自己,或將其設計存放於香港生產力促進局的設計中
心。

III. 下次會議日期

17. 條例草案委員會下次會議將於1997年5月15日(星期四) 下午4時30分擧行,以遂項審議條例草案的條文,並討論 政府當局提出的各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18. 會議於下午5時2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8月6日




Last Updated on 4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