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1)120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並經主席核正)
檔 號: CB1/BC/15/96


註冊外觀設計
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7年5月15日(星期四)
時  間:下午4時45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

    陳鑑林議員(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
    劉漢銓議員
    吳靄儀議員

缺席委員 :

    夏佳理議員
    黃震遐議員
    單仲偕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副工商司
鄭陸山先生
首席助理工商司
謝曼怡女士
助理工商司
朱文建先生
知識產權署署長
謝肅方先生
署理知識產權署副署長
張錦輝先生
知識產權署助理署長
栢偉文先生
署理知識產權署助理署長
關方麗嫦女士
署理總知識產權審查主任
黃志榮先生
高級檢察官
簡安達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財務委員會)
李蔡若蓮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財務委員會)2
卓永椿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2
鄭潔儀女士



I 續議事項

知識產權署署長告知與會者,政府當局曾擧辦一個座談 會,向設計人解釋條例草案的各項條文,並獲得非常熱 烈的反應。由於很多與會者並不熟悉外觀設計的法例, 他們要求當局澄清條例草案的若干要點。知識產權署署 長回應議員時證實,與會者歡迎為業界人士提供保障的 條例草案。議員察悉,與會者並無提出具體的意見,以
修訂條例草案的內容。

II 逐項審議條例草案的條文

2. 主席與議員逐項審議條例草案的條文。議員察悉,政 府當局已就條例草案提出一些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該等擬議條正案載述於立法局CB(1)1601/96-97(01)號文
件。

第I部 ── 導言(草案第1至4條)

3. 議員察悉,根據草案第2條,在《版權條例》通過成 為法例後,有關《1988年版權、外觀設計及專利法令》 第I部的部分的提述,將須在稍後作出修訂。當局會就 版權條例草案提出一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以對註 冊外觀設計條例草案作出相應條訂。

第II部 ── 外觀設計的註冊(草案第5至11條)

第7條

4. 知識產權署副署長回答吳靄儀議員時表示,在外觀設 計的註冊方面,各國採用的道德標準可能有所不同,香 港在這方面可能會採用頗寬鬆的做法。

第8條

5. 議員察悉,政府當局已接納議員的意見,並提出一項 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令法例明確無誤地把主要屬文 學或藝術性質的物品的外觀設計排除於適用範圍以外, 因為此等 "外觀設計" 已當為版權作品而受到保障。

第13(a)條

6. 議員察悉,政府當局已提出一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 案,把 "類別的外觀設計" 修訂為 "類別的物品",使該條
文更為清晰。

第III部 ── 在註冊外觀設計中的權利(草案第
31至35條)

7. 議員察悉,政府當局已接納條例草案委員會的意見, 並提出一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將第III部的中文標
題由 "在註冊外觀設計中的權利" 改為 "註冊外觀設計的
權利"。

第IV部 ── 政府徵用註冊外觀設計(草案第36
至40條)

草案第40(3)條

8. 議員察悉,政府當局已提出了一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 正案,以澄清有關收費的提述及根據第28(5)條所指明的
期間。

第V部 ── 法律程序(草案第41至63條)

草案第47條

9. 吳靄儀議員要求當局澄清有關註冊的撤銷的效力,以 及是否可以追討出售已撤銷的註冊外觀設計所帶來的利 潤。知識產權署副署長表示,由於撤銷會令有關註冊當 為從未作出,因此出售已撤銷的註冊所帶來的任何利潤
均可追討。

第50條

10. 知識產權署副署長回覆吳靄儀議員的問題時表示, 版權條例草案亦有類似條文,讓某一註冊外觀設計的專 用特許持有人在法院提起法律程序時,擁有與註冊所有

第51(3)條

11. 議員察悉,政府當局已就草案第40(3)條提出了一項 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以澄清有關收費的提述及根據
第28(5)條所指明的期間。

第VI部 ── 雜項及行政方面的條文(草案第
64-78條)

12. 議員對此部分並無意見。

第VII部 ── 規則及規例(草案第79至84條)

草案第80(2)(b)條

13. 議員察悉,政府當局已提出一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 正案,將 "第14條" 修正為 "第16條",該條是有關 "聲稱
具有優先權" 的正確條文。

草案第83條

14. 議員察悉,政府當局已提出一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 正案,以刪除不再需要的第(a),(b)及(c)段。

第VIII部 罪行(草案第85至89條)

15. 知識產權署副署長回應吳靄儀議員時表示,侵權並 非刑事罪行。由於版權作品無需註冊,版權法中並無類
似條文。

第IX部 ── 過渡性條文,相應修訂及廢除(草
案第90-96條)

草案第91條

16. 議員察悉,為求清晰,政府當局已提出一項委員會 審議階段修正案,以刪除第91(1)及91(2)款內 "所屬類別"
一詞。當局又提出另一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以修 改第91(2)款,使所有註冊申請必須在條例草案生效之前 而非在生效日期當日已在英國提交,才會被視為已在香
港註冊。

草案第92條

17. 議員察悉,政府當局已提出一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 正案,為以往已根據英國外觀設計法註冊的外觀設計的 過渡性安排,作出更清晰的說明。

條文標題的中譯本

18. 議員察悉,政府當局已提出一項委員會審議階段
修正案,在目錄和在條例草案第IX部中為草案第94條
(Provisions as to industrial property)加上中譯標題。副工商
司解釋,這是由於草擬條例草案時,仍未備妥條文標題
的中文真確本。

附表

19. 議員察悉,政府當局已提出一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 正案,以更改若干巴黎公約國的中譯名稱,以便與《商 標條例》內的名稱一致。議員亦察悉附表內的成員名單
有以下增減:

  1. 在已加入《巴黎公約》的國家名單上加入赤
    道畿內亞及塞拉利昂

  2. 在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名單上加入安哥拉、巴
    布亞新畿內亞及所羅門群島

  3. 在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名單上刪除塞拉利昂和
    業已以坦桑尼亞(United Republic of Tanzania) 名
    義列入巴黎公約國名單上的坦桑尼亞(Tanzania)。

各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的中文本

20. 議員察悉在會議席上提交的各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 正案的中文本,並對該等中文本並無意見。

就版權條例草案提出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21. 關於對註冊外觀設計減少給予版權保護的事宜,副 工商司告知與會者,當局會就版權條例草案提出一項委 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明確訂明任何藝術作品,若一經 根據註冊外觀設計法註冊用作工業用途,其版權即會減 少。關於給予可予註冊但沒有註冊的外觀設計版權保障 的年期,知識產權署副署長澄清,任何平面繪圖均可作 為藝術作品得到版權保障,然而,倘其被用作工業用途 而沒有根據外觀設計法進行註冊,則只會得到為期15年 的版權保障,而不會享受到獨家權利。這是為了鼓勵工 業設計根據外觀設計法進行註冊。

立法時間表

22. 條例草案委員會支持載有政府當局提出的委員會審議 階段修正案擬稿的經修訂條例草案,並通過在1997年5月 23日向內務委員會作出匯報。副工商司表示,政府當局希 望在6月中前恢復二讀,以便有關的附屬法例亦可在立法
會期結束前通過。

23. 會議於下午5時35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8月6日




Last Updated on 4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