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1)62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並經主席核正)
檔 號: CB1/BC/15/96
註冊外觀設計
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1997年4月17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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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下午2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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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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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
陳鑑林議員(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
吳靄儀議員
單仲偕議員
缺席委員 :
出席公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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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工商司
- 鄭陸山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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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助理工商司
- 聶德權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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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助理工商司
- 謝曼怡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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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工商司
- 朱文建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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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署署長
- 謝肅方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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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理知識產權署副署長
- 張錦輝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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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署助理署長
- 栢偉文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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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理知識產權署助理署長
- 關方麗嫦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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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理總知識產權審查主任
- 黃志榮先生
列席秘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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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主任(財務委員會)
- 李蔡若蓮女士
列席職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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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主任(財務委員會)2
- 卓永椿先生
(立法局CB(1)1243/96-97號文件)
1997年4月4日首次會議的會議紀要獲得通過。
2. 與會者察悉,主席根據《內務守則》第23條,接納夏
佳理議員以不在本港為理由,在限期過後申請加入條例
草案委員會。
3. 按條例草案委員會在上次會議的協議,較早前曾就條
例草案擬稿內容表達意見的共11個專業/貿易團體及專
上教育機構,已獲邀向條例草案委員會發表意見。由於
大部分團體仍未提交意見書,議員同意將提交意見書的
最後限期延長至1997年4月底。
4. 吳靄儀議員告知與會者,香港大律師公會曾在公眾諮
詢階段對條例草案初稿提出了甚多意見,而大部分意見
已納入條例草案中。她會查證大律師公會對條例草案會
否提出進一步意見。就她所知,法律專業更為關注條例
草案在施行方面的事宜。
5. 周梁淑怡議員認為,既然條例草案的目的是給予設計
人和專利所有人提供保障,條例草案應無爭議性。然而,
她關注到,當局應就條例草案的內容,充分諮詢業界及
其他有關人士的意見,特別是那些會對他們構成影響的
改變。主席表示,可在與政府當局擧行會議時跟進此事。
6. 主席歡迎政府的代表出席會議。應主席邀請,副工商
司向議員簡介條例草案的背景和各項要點,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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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在主權移交後,香港的註冊外觀法例不能
再倚賴聯合王國的該等法例,因此條例草案尋
求在1997年7月1日前制訂一套符合國際標準的
獨立外觀設計註冊制度。《基本法》第139條
及第140條規定,香港應自行制定文化政策,
以法律保護作者在文學藝術創作中所獲得的成
果和合法權益。香港須確保其外觀設計註冊制
度亦達到有關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和條約所訂
定的標準,該等公約,即《保護工業產權巴黎
公約》和《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
在1997年6月30日以後將繼續適用於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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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改革委員會已檢討版權法,並建議香港應
設立本身的外觀設計註冊處,該註冊處應具有
審查能力,而考驗可予註冊的外觀設計的新穎
性,則應以本地標準為依歸。此外,法律改革
委員會又建議,香港的制度應以經修訂的聯合
王國《1949年註冊外觀設計法令》為藍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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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政府當局採納了法律改革委員會大部分建
議,但擬議的法例有兩處偏離了有關建議。首
先,在新穎性的規定方面,政府當局建議跟隨
國際趨勢,對本港註冊的外觀設計採用全球性
的新穎標準,而非採用本地的新穎標準。此外,
擬議制度會符合歐洲聯盟(歐盟)成員國和中國
的做法,採用形式上的審查或免審查制度,理
由是所有實質審查本身都會有主觀成份,而且
難以執行。在這方面,吳靄儀議員建議,為方
便議員就條例草案進行商議,政府當局應擬備
一份清單,說明法律改革委員會所提出的那些
建議已納入條例草案,以及不跟從某些建議的
原因。副工商司答應在下次會議前提供資料文
件,載述法律改革委員會所提出的建議。
7. 應議員要求,知識產權署副署長及其同事闡釋制訂條
例草案的原因和好處,以及其涵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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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本港在1928年通過成為法例的《聯合王國
設計(保障)條例》(第44章)的條文,一項外觀設
計可以在聯合王國根據經修訂的《1949年註冊
外觀設計法令》申請註冊,然後在香港獲得保
障。然而,由1997年7月1日起,香港將需要本
身的法律來保護本港的知識產權,以履行《保
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世界貿易組織與貿
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責任。雖然現行法
例如《版權條例》及《專利條例》可對藝術作
品及工業發明提供保障,但目前並無任何法例
對裝飾實用物品的工業外觀設計提供保障,因
此需要制訂一套註冊外觀法例,以填補此方面
的空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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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予註冊的外觀設計,必須能透過工業程序塑
造應用於產品之上,並且能夠產生美感。外觀
設計可以是平面或立體的,並包括林林總總的
外觀設計,例如鐘錶、紡織品、牆紙、玩具等。
電腦程式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拓樸圖)不列入
條例草案的保障範圍,該等程式及設計受到另
一條法例的保障。
8. 吳靄儀議員詢問現行法例和擬議法例之間的異同。知
識產權署署長及副署長告知議員,條例草案是以現行法
例為藍本,除了採用免審查的方式和全球新穎標準這兩
項外,條例草案採納了法律改革委員會所提出的大部分
建議。由於這將是一條本地化的法例,所訂定的條文會
更為全面,例如有關在知識產權署之下設立獨立的外觀
設計註冊處的條文。當局亦已盡可能採納在公眾諮詢期
間所接獲的意見。條例草案亦對現有條文作出文句上的
修訂,使有關條文更為清晰。
9. 應議員要求,知識產權署副署長介紹條例草案的以下
特點:
10. 在文句上作出了若干改善,使各項定義更為
清晰。
11. 為符合歐盟的做法,草案第13條(涉及多於一項的外
觀設計申請)准許在同一項註冊申請中為兩項或多於兩項
的外觀設計申請註冊,以節省申請人的時間和開支。草
案第15條(優先權利)規定,凡任何人已在或已就任何巴
黎公約國或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為其外觀設計進行註冊,
將在香港享有優先權利,而其在該等國家註冊的外觀設
計將在6個月期間內在香港被視為嶄新的外觀設計。
12. 為符合歐盟的做法,草案第27條(形式方面的審查)規
定,只會為外觀設計註冊進行形式上的審查。外觀設計
註冊處處長會查核申請書填報的基本資料,而非有關外
觀設計的詳情。副工商司回應主席時澄清,一般而言,
外觀設計只有在已為該項外觀設計註冊的國家得到保護,
雖然歐盟國家採用相同的註冊標準,但本港與歐盟國家
並無有關的交互安排。
13. 草案第28條(註冊的有效期)規定,註冊的有效期總共
不得超過25年,這與聯合王國法令的規定一致,亦與本
港其他知識產權的法例一致。
14. 吳靄儀議員及周梁淑怡議員建議政府當局檢討第III
部(草案第31-35條)的中文標題,標題內的「中」字似屬
冗贅。
15. 草案第36條(極度緊急期間的宣布)符合世界貿易組織
的各項協議,以及其他的知識產權法例,例如在1994年
制定的《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拓樸圖)條例》。
16. 撤銷註冊的法律程序和關於侵權的法律程序,與其
他知識產權法例的有關規定相若。草案第57條(對無理
威脅提起關於侵犯的法律程序的補救)亦可見用於其他
知識產權法,該等法律賦予專有權利但對無理威脅提供
補救。
17. 該等條文就在香港設立外觀設計註冊處,以及外觀
設計註冊紀錄冊需公開予公眾查閱的事宜,作出規定。
18. 草案第72條(在處長席前進行的法律程序所採用的語
文)規定,在根據本條例於處長席前進行的所有法律程序,
可使用中文或英文。
19. 該等條文規定,註冊紀錄冊的捏改、失實陳述及「外
觀設計註冊處」的名稱的不當使用,均屬刑事罪行,可
被處罰款及監禁。
20. 議員關注到在聯合王國註冊的外觀設計的過渡安排。
政府當局就此回應時表示,當局已知會聯合王國的外觀
設計註冊處有關的安排,並會在聯合王國的專利及設計
期刊刊登廣告。在聯合王國已註冊的外觀設計在香港將
繼續受到保護,直至其現有註冊證明書的有效期屆滿為
止;該等註冊證明書自簽發起計5年內有效,在有效期
屆滿時可予續期。為了在香港繼續得到保障,外觀設計
的註冊所有人須在其現有的證明書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
或在本條例生效起計的6個月內,向香港的外觀設計註
冊處申請延長註冊有效期。政府當局估計,每年會接獲
約1 200宗有關在聯合王國註冊的外觀設計的續期申請。
因應議員的關注事項,政府當局會擬備一份資料文件,
闡述在保護聯合王國註冊的外觀設計方面所作的通知安
排。
21. 周梁淑怡議員詢問政府當局進行的公眾諮詢的涵蓋
範圍,並詢問政府當局有否接觸有關的團體,以解釋可
能影響他們的各項條文。知識產權署副署長表示,在草
擬法律之前,法律改革委員會已曾就此事宜諮詢了超過
1 000家中小型企業。在就條例草案擬稿進行公眾諮詢的
階段,政府當局除了在互聯網上發放新聞公告和廣告外,
亦曾致函約60個組織,包括多個專業協會、製造業及工
業團體,以及專上教育機構。有12個團體(包括香港大律
師公會)及一名個別人士向政府當局遞交意見書,而大部
分該等意見已納入條例草案內。
22. 鑑於政府當局在公眾諮詢階段只接獲甚少回應,吳
靄儀議員表示,市民及各行業組織可能缺乏有關的知識,
因而未能明白法例及其影響。她同意周梁淑怡議員的意
見,認為當局應採取更為民眾化的方式進行公眾諮詢。
為紓解議員的憂慮,政府當局答應作出加倍努力,提高
業界對條例草案的認識,並會在5月初為設計業人士擧辦
一個座談會。
23. 條例草案委員會同意在5月2日下午2時正再次擧行會
議,繼續與政府當局進行討論。
24. 會議於下午4時正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7月21日
Last Updated on 4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