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429/96-97(01)號文件
法律改革委員會
對保護註冊外觀設計
的建議摘要
法律改革委員會 (法改會)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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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外觀設計 條例草案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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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75段:
香港外觀設計保護制度的主
要特色,是設立一個註冊處,
可向擁有創新設計者頒發證
明書,並供市民查閱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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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獲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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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77段:
香港在設立外觀設計註冊處
時,可盡量按照聯合王國
《1949年註冊外觀設計法令》
(1949年法令)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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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獲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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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80段:
香港所需的工業設計法定註
冊機構,是具有審查權的工
業外觀設計註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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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間的趨勢是採用
形式方面的審查制度,
例子包括歐盟及中國。
參閱草案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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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81段:
為在一九九七年後繼續維持
現行的制度,香港應把聯合
王國外觀設計註冊處的有關
資料庫,轉送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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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獲接納。需要一
段時間才能達致這項
目標。
參閱草案第9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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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82段:
對新穎性的要求應以本地標
準為依歸,這是參照《1949
年法令》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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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間的趨勢是以全
球的新穎性為標準,
歐盟及日本便是其中
兩個例子。即使聯合
王國日後亦會改變以
當地標準來作新穎性
測試。
參閱草案第5(2)(b)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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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Updated on 4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