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429/96-97(01)號文件

法律改革委員會
對保護註冊外觀設計
的建議摘要

法律改革委員會
(法改會)的建議
註冊外觀設計
條例草案的立場
第17.75段:

香港外觀設計保護制度的主
要特色,是設立一個註冊處,
可向擁有創新設計者頒發證
明書,並供市民查閱資料。



建議獲接納。
第17.77段:

香港在設立外觀設計註冊處 時,可盡量按照聯合王國 《1949年註冊外觀設計法令》 (1949年法令)的模式。



建議獲接納。
第17.80段:

香港所需的工業設計法定註 冊機構,是具有審查權的工 業外觀設計註冊處。



國際間的趨勢是採用 形式方面的審查制度, 例子包括歐盟及中國。

參閱草案第27條。

第17.81段:

為在一九九七年後繼續維持 現行的制度,香港應把聯合 王國外觀設計註冊處的有關 資料庫,轉送本地。



建議獲接納。需要一 段時間才能達致這項 目標。

參閱草案第92條。

第17.82段:

對新穎性的要求應以本地標 準為依歸,這是參照《1949 年法令》的做法。



國際間的趨勢是以全 球的新穎性為標準, 歐盟及日本便是其中 兩個例子。即使聯合 王國日後亦會改變以 當地標準來作新穎性 測試。

參閱草案第5(2)(b)條。




Last Updated on 4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