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429/96-97(03)號文件
有關保護在聯合王國
註冊的外觀設計
過渡性安排的通知辦法
在新法例生效後,已在聯合王國註冊的外觀設計會當作
在香港註冊的外觀設計。在新法例生效前提出申請而其
後在聯合王國獲得註冊的外觀設計,亦會視為在香港註
冊的外觀設計(參閱草案第91條)。
2. 不過,這些當作在香港註冊的外觀設計必須在新法例
生效之日起計的六個月內,或其下次續期日起計算的前
六個月內(以較遲日期者為準)在香港辦理續期。這些當作
在香港註冊的外觀設計除非在香港續期,否則在香港所
受的保護將會失效(參閱草案第92條)。
3. 在註冊外觀設計條例草案制定前後一段期間,我們會
在聯合王國和香港分別舉辦一些宣傳活動,讓有關方面
知道這些過渡性安排。我們會定期在《聯合王國專利及
外觀設計周刊》上,推介所制定的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包括有關的過渡性安排。在本港,我們會印製一些簡便
易明的資料小冊子,介紹註冊外觀設計制度,並為設計
行業和其他有關的機構,安排一系列的講座和研討會。
知識產權署
一九九七年四月
Last Updated on 4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