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款 /議題
| 接受諮詢組織 關注的事項 |
接受諮詢 組織 |
政府回應撮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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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條:物
品的定 義
|
採用歐洲聯盟
指示擬稿的定
義,並不為人
所熟悉;
擴大該定義的
涵蓋範圍,可
能會增加機會,
與其他形式的
知識產權的定
義重複。
提供更詳盡定
義會更有用。
|
香港大律師 公會
香港商標師 公會
香港旅遊協 會
|
在憲報公布的
條例草案所載
的定義,現時
是採用《聯合
王國1949年註
冊外觀設計法
令》(1949年
法令)內涵蓋
範圍較窄的定
義,法律執業
者對此定義都
非常熟悉。
|
第2
條:物
品的定
義
|
「物品」及
「外觀設計」
的定義並沒有
包括電腦軟件
在內。
| 香港賽馬會
|
電腦程式不可
予註冊。一般
來說,工業外
觀設計是指有
用物品的裝飾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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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
條:
外觀設
計的擁
有權
|
應清楚界定僱
主與僱員的權
利;
「在其受僱工
作期間」一語
的涵蓋範圍是
否過於廣泛;
應否清楚訂明
學生在教師督
導下進行的專
題研究所涉及
外觀設計的擁
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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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賽馬會
香港商標師 公會
香港教育學院
|
這項條文旨在
制訂一般法律
的原則,有關
細則可查閱判
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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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
條:新
穎性 --
組成部
分
|
關注到在一般
使用時不能見
到的部分,並
不包括在保護
範圍內;
關注到一般使
用的定義並不
包括保養、維
修及修理;
給予組成部分
保護,有違使
用者和公眾的
利益。
|
香港商標師
公會
專利代理人
特許學會
(Chartered
Institute of
Patent
Agents)香
港科技大學
零售管理協
會
|
在憲報公布的
條例草案現遵
循《1949年法
令》的規定,
組成部分必須
是獨立製成和
出售的,才可
予註冊(參閱
第2(1)條有關
「物品」的定
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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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
條:新
穎性的
測試
|
條例草案擬稿
摒棄了現行法
律所規定有關
吸引視線的重
要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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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律師 公會
|
在憲報公布的
條例草案現遵
循《1949年法
令》的做法,
採用「吸引視
線」及「具備
美感特色」的
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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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
條:發
表外觀
設計的
例外情
況 --國
際新穎
性標準
的限制
|
不應對符合
「絕對新穎
性」這項準
則訂定例外
情況。
|
專利代理人
特許學會
香港商標師
公會
|
在憲報公布的
條例草案現時
以「絕對新穎
性」作為標
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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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
條:
發表外
觀設計
的例外
情況--
展覽
|
在第一次發表
後給予六個月
的寬限期並不
足夠。寬限期
須為12至18個
月。
|
香港科技大 學
|
《國際展覽公
約》(在一九二
八年十一月二
十二日於巴黎
簽訂)所定的
寬限期為六個
月(參閱專利
條例草案第
10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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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
條:註
冊申請
|
有關申請的規
定應與建議中
的新《海牙法
令》的規定一
致;
申請人如欲提
交有關新穎性
的陳述,應可
這樣做;
應界定第
12(2)(b)條有
關外觀設計的
表述,以包括
輪廊圖、電腦
圖像及照片。
|
專利代理人
特許學會
香港商標師
公會
香港生產力
促進局
|
同意。
有關規則會規
定提交新穎性
的陳述。
會接受任何適
宜作複製的外
觀設計的表
述。
|
第13
條:涉
及多於
一項外
觀設計
的申請
|
同意有關辦理
涉及多於一項
外觀設計申請
的安排;
推定洛迦諾協
定分類法會適
用。
|
香港商標師 公會
專利代理人 特許學會
|
意見備悉。
會在規則內說 明。
|
第21
條:申
請的修
訂
|
同意,但修訂
的範圍應予限
制。
|
香港商標師 公會
|
該條文說明不
得因納入在申
請原先提交時
並未披露的事
項而導致該項
申請的範圍擴
大。
|
第22
條:將
申請分
開
|
同意應享有分
開申請的權
利,但該等申
請不應牴觸第
21(2)條的規
定。
|
香港商標師 公會
|
分開申請只是
程序上的安
排。
|
第25
條:註
冊及發 表
|
發表的內容應
包括外觀設計
最少一項表
述。
|
香港商標師 公會
|
有關規則將訂
明,外觀設計
的表述會在註
冊後予以發 表。
|
第31
條:註
冊所授
予的權 利
|
侵犯註冊外觀
設計的測試應
與新穎性的測
試一樣;
第31(2)(b)及(d)
條的範圍太廣
泛。
|
香港商標師 公會
|
在憲報公布的
條例草案已訂
明,兩者的測
試是一樣的。
沒有改變現行
的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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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
條:因
註冊外
觀設計
遭侵犯
而提起
的法律
程序
|
該條文不應准
予獲得侵權損
害賠償,刪除
這類賠償,更
能發揮積極作 用。
|
香港商標師 公會
|
該條文並沒有
具體提及侵權
損害賠償。有
關損害賠償最
好交由法院裁 決。
|
第72
條:法
律程序
所採用
的語文
|
進行法律程序
時所採用的語
文應可更改。
|
香港商標師 公會
孖士打律師 行
|
這項規定會載
於有關規則
內。
|
第77
條:與
防衞目
的有關
的外觀
設計
|
質疑為何提述
工貿大臣和聯
合王國。
|
香港商標師 公會
|
這個問題會在
法律適應化工
作中處理。
|
第86(2)
條:外
觀設計
已獲註
冊的虛
假表示
|
該罪行所涵蓋
的範圍應予擴
大,以包括用
作推廣或宣傳
有關物品的印
刷品。
|
孖士打律師 行
|
該罪行涵蓋的
範圍已夠廣 泛。
|
強制批
予特許
|
應包括《1949
年法令》所載
強制批予特許
的條文。
|
香港商標師 公會
香港大律師 公會
|
強制批予註冊
外觀設計特許
並不常見。美
國、中國、德
國、加拿大及
法國均沒有這
項規定。澳洲
的法律改革委
員會並不建議
採納這項措 施。
|
不可予
註冊的
設計
可予註
冊但並
未註冊
的設計
|
由於並無訂明
並未註冊外觀
設計的權利,
因此有必要澄
清外觀設計與
版權之間重複
之處;
不可予註冊的
外觀設計和可
予註冊但並未
註冊的外觀設
計,它們獲得
的版權保護期
甚長,這項措
施有欠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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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律師 公會
香港城市大 學
香港商標師 公會
專利代理人
特許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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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會在設立
註冊外觀設計
制度後,處理
有關並未註冊
外觀設計權利
的問題。
我們現正考慮
修訂版權條例
草案,以撤銷
已註冊外觀設
計的版權保
護,並把可予
註冊但並未註
冊的外觀設計
的版權保護期
縮短減至15
年,以維持現
行法律的做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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