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601/96-97(01)號文件
註冊外觀設計條例草案
委員會審議階段修訂建議
議題/條款
| 內容
|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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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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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明基本上屬文學或藝術性質
的物品的外觀設計毋須在本條
例下註冊,因為這些「外觀設
計」已被視作版權作品,受到
保護。事實上,這正是現時的
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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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a)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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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求清晰起見,把「類別的外
觀設計」修訂為「類別的物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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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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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楚說明是指第28(5)條所提及
費用的繳付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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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3)條 | 同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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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2)(b)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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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第14條」修訂為「第16
條」,因為第16條才是有關
聲稱具有優先權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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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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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去第(a)、(b)和(c)段,因為
這些條文不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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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1)和 9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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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去「所屬類別」,以免意義
含糊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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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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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該條款,訂明外觀設計的
申請必須在條例草案生效日期
之前,而非在生效日期當日在
英國提出,才會被當作在香港
註冊的外觀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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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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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該條款,藉以清楚訂明,
被當作根據本條例的過渡性條
文註冊的所有外觀設計,如首
次延展這些外觀設計的註冊有
效期,這方面的規定會跟從第
92(1)至(3)條列明的特別安排。
不過,如其後再延展註冊的有
效期,這方面的規定會與第28
條的有關規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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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條及
目錄第IX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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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條款的標題提供中文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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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V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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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rights in registered designs」
的中文翻譯由「在註冊外觀設
計中的權利」改為「註冊外觀
設計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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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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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一些公約國家的中文譯
名,務求與《商標條例》所使
用的中文譯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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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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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已加入《巴黎公約》
國家名單上加入:赤
道畿內亞、塞拉利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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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貿易組織成員
名單上加入:安哥
拉、巴布亞新畿內
亞、所羅門群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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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貿易組織成員
名單中刪去:塞拉利
昂、坦桑尼亞(已包
括在《巴黎公約》名
單上的「坦桑尼亞」
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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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條例草案委員會的意見
# ── 政府的建議
Last Updated on 4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