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635/96-97號文件
檔號:CB1/BC/15/96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註冊外觀設計條例草案報告書
本文件匯報註冊外觀設計條例草案委員會的商議工作,
並請議員支持在一九九七年六月四日恢復二讀辯論此條
例草案。
2. 香港現行的註冊外觀設計法例,是根據聯合王國的註
冊外觀設計法例而訂定。根據《聯合王國設計(保障)條
例》,任何在聯合王國根據經修訂的《1949年註冊外觀
設計法令》註冊的外觀設計,只要有關註冊在聯合王國
依然有效,該項外觀設計亦自動在香港獲得保障。
3. 根據《基本法》第139條及第140條,由一九九七年七
月一日起,香港將需要擁有一套獨立的外觀設計註冊制
度。中英聯合聯絡小組已同意把香港的外觀設計法例本
地化,並同意香港可繼續應用國際的知識產權條約,例
如《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
術作品公約》。
4. 在一九九四年一月,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發表了《版
權法律的改革研究報告書》,建議香港應設立本身的外
觀設計註冊處,並建議有關的註冊制度應以聯合王國的
《1949年法令》為藍本。
5. 條例草案旨在為本港設立一套獨立的外觀設計註冊法
例,有關法例會以聯合王國《1949年法令》和歐洲聯盟
的外觀設計註冊制度為藍本,但會作出若干修訂。為配
合國際趨勢,條例草案建議對本港註冊的外觀設計採用
形式上的審查,以及全球性的新穎標準。
6. 在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一日擧行的內務委員會會議席
上,議員通過應成立條例草案委員會,以研究註冊外觀
設計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委員會的成員名單載於附錄I。
7. 條例草案委員會由陳鑑林議員擔任主席,已擧行了四
次會議,其中包括三次與政府當局擧行的會議。條例草
案委員會已考慮設計行業及使用者,包括政府當局曾諮
詢的組織所表達的主要關注事項。
8. 條例草案委員會察悉,政府當局在一九九七年一月就
條例草案擬稿徵詢公眾意見時,只有12個組織作出回應。
鑑於條例草案對本港的貿易及工業,特別是對中小型企
業會有影響,議員認為政府當局應加緊工作,透過主動
接觸設計人協會和設計的使用者,加深他們對條例草案
的認識。政府當局接納了條例草案委員會的意見,並在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三日及五月三日擧辦了兩次座談會,
向設計人解釋和澄清已刊登憲報的條例草案的各項條文。
議員察悉,擬議的外觀設計註冊制度獲得設計人的普遍
支持,該制度已採納了政府當局在公眾諮詢期間所接獲
的大部分意見。
9. 政府當局亦接納了議員的建議,將會印製簡單易明的
資料小冊,並為設計行業從業員擧辦講座和座談會,以
協助業界人士了解條例草案,並在條例草案通過成為法
例後,遵守有關規定。
10. 議員察悉,雖然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為外觀設計的
註冊採用正式的審查制度,但當局會採用免審查或形式
上的審查的做法。政府當局解釋,在法律改革委員會的
報告書發表後,歐洲聯盟建議採用免審查的制度,作為
外觀設計註冊的標準,而聯合王國亦須最遲在一九九九
年轉用這套新制度。鑑於這個新趨勢,並考慮到任何方
式的實質審查難免有主觀成份,政府當局認為不值得投
資大量資源進行查檢和實質審查,以判定外觀設計是否
新穎和可予註冊。政府當局澄清,為方便公眾人士檢索,
擬議的外觀設計註冊處會保存註冊外觀設計的紀錄,包
括設計的詳情和圖像,如繪圖或照片等。議員察悉,擬
議的免審查方式,與本港其他保障知識產權制度的做法
一致。
11. 關於外觀設計在註冊方面的新穎性標準,政府當局
建議跟隨國際趨勢,要求設計的新穎性符合全球性的標
準,而非如法律改革委員會所建議,只要求有關設計在
本地具新穎性。根據這個建議,申請人為某項外觀設計
申請註冊時,必須就該項外觀設計的新穎程度作出聲明。
政府當局表示,此建議在公眾諮詢階段獲得支持。
12. 條例草案委員會知悉,需要外觀設計的物品涵蓋林
林總總的各類商品,包括家庭用品、玩具、傢俬、紡織
品、時裝、珠寶及手錶等。條例草案規定,可予註冊的
外觀設計,其各項特色包括物品的形狀、構形、式樣或
裝飾等,必須是透過工業程序塑造,並且能夠產生美感。
倘一項外觀設計不符合可予註冊的準則,例如由於其外
觀上並無美感,或屬於違反公共秩序或道德,均不可註
冊。電腦程式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拓撲圖)亦不列入條
例草案的保障範圍,該等程式及設計分別受到《版權條
例》及《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拓撲圖)條例》所保障。
13. 條例草案委員會察悉,平面繪圖或藝術作品自動受
到版權條例草案所保障,而該等作品只在經過工業程序
加工複製在某些物品上及用作商業用途時,註冊外觀設
計條例草案才會適用。因此,主要屬文學作品或藝術性
質而不擬作工業用途的物品,無須根據條例草案註冊。
政府當局接納了條例草案委員會的建議,就草案第8條
提交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以消除條例草案在覆蓋範
圍方面的不明確之處。
14. 關於一位議員建議,對「可予註冊」及「不可予註
冊」定出更為精細的定義,政府當局認為,鑑於有關事
項相當複雜,又沒有具決定性的裁決,倘企圖對上述兩
種類別作出詳細界定,將會不必要地增加條例草案的條
文和內容。倘出現這方面的爭議,將由法院作出決定。
15. 議員關注到,註冊外觀設計條例草案及版權條例草
案在所賦予的保護方面可能出現不明確之處。為釋議員
的憂慮,政府當局解釋,藝術作品的擁有人在其有生之
年及其後的50年內自動享有作品的版權。不過,倘版權
擁有人欲採用工業程序處理其「設計」,以複製於物品
上作商業用途,他將須根據註冊外觀設計條例草案為其
設計註冊,以取得為期25年的專有權。不過,根據註冊
外觀設計條例草案可予註冊但並未註冊的設計,其保護
期卻只有15年。因此,對於擬議的註冊外觀設計法例會
否侵蝕藝術作品的版權,議員有所保留。就議員的關注,
政府當局澄清,立法的意圖,並非為減少對藝術作品的
版權保護,反而是為保留現行的做法,一項設計一旦按
註冊外觀設計法例註冊而得到保護,其版權保護期將會
縮短。擧例說,一件藝術作品在用作工業用途前會享有
版權保護,若有關設計其後複製作工業用途,由於該項
設計會因此而受到註冊外觀設計法例的保護,其版權保
護將會大致上完結。經商議後,政府當局同意就版權條
例草案提出修訂,以消除版權條例草案及註冊外觀設計
條例草案各項條文的不明確之處。由於受到關注的事項
主要關乎版權方面,註冊外觀設計條例草案無需作出修
訂。
16. 為一項設計註冊的其中一項重要考慮,將是創作該項
設計的意圖,即有關設計是否透過工業程序應用於物品
之上。一位議員建議,在條例草案中就「工業程序」作
出定義。政府當局在回應其建議時表示,根據現行的聯
合王國標準,一項設計若已複製於50件或更多的物品之
上,將被視為工業設計。在註冊外觀設計條例草案通過
成為法例後,將會在附屬法例內訂明同一標準。
17. 條例草案委員會察悉,根據草案第31至35條,註冊
外觀設計擁有人將有權阻止第三者在未經擁有人同意下,
製造、進口或銷售載有或包含複製註冊外觀設計的物品,
作商業用途。註冊外觀設計擁有人可享有保護的首段有
效期為五年,若擁有人每五年繳付續期費用,其保護期
最長可延展至25年。議員察悉,此等權利須受法院所裁
定的條款及條件所規管,或在極度緊急期間供政府徵用。
18. 條例草案委員會察悉,根據條例草案第48至57條,
有關人士對侵犯註冊外觀設計的行為,只可採取民事的
補救措施。政府當局澄清,由於未經註冊的外觀設計將
有15年的保護期,未經註冊的外觀設計的擁有人亦可就
模仿其設計的行為,要求採取補救措施。
19. 為使在聯合王國註冊的外觀設計可順利轉移至本港
的外觀設計註冊處,政府當局建議,新法例在本港實施
前,已在聯合王國註冊的外觀設計將視為已在香港註冊。
不過,這些視為已在香港註冊的外觀設計,必須在新法
例實施的日期起計六個月內,或在聯合王國下次續期日
期前六個月在香港續期,兩者中須取其較後者。該項在
聯合王國註冊的設計,除非在指定的期間在香港續期,
否則在聯合王國的保護期屆滿時不會在香港獲得保護。
有關此點,議員關注到,政府當局應確保受影響的各方
事先得知有關的過渡性安排,以避免可能出現的誤解或
爭議。政府當局接納委員會的意見,除了在聯合王國的
專利及設計期刊刊登廣告外,並會就過渡性的安排,在
本港及聯合王國展開宣傳活動。政府當局亦會透過印製
資料小冊及擧辦研討會,通知本地的設計行業及有關機
構此等過渡性安排。
20. 由政府當局提出,並經條例草案委員會同意的委員
會審議階段修正案載於附錄II。在進行二讀辯論前,政
府當局會對條例草案的標題作出一些輕微的校訂。
21. 若政府當局提出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獲得通過,
條例草案委員會支持此條例草案,並建議在一九九七年
六月四日恢復二讀辯論此條例草案。
22. 謹請議員支持上文第21段的建議。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錄I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四月七日
Last Updated on 4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