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1)19/97-98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
審閱並經主席核正)
檔號:CB1/BC/16/96/2
1997年房屋(修訂)(第2號)條例
草案委員
會議紀要
日 期: | 1997年5月27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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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上午8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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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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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夏佳理議員(主席)
馮檢基議員
李永達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婉嫻議員
廖成利議員
缺席委員:
劉慧卿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房屋科
- 副房屋司
- 華賢仕先生
- 房屋署
- 法律顧問
- 李伯誠先生
- 總產業測量師
- 黃兆頤先生
- 高級產業測量師
- 劉偉良先生
- 高級房屋事務經理
- 廖建明先生
列席秘書 :
- 助理秘書長1(署理)
- 甘伍麗文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 李裕生先生
- 高級主任(1)3
- 陳權森先生
I. 通過會議紀要
(立法局CB(1)1636/96-97號文件)
1997年5月9日的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與當局會晤
(立法局CB(1)1640/96-97(01)號文件 註有修訂標記的條例
草案文本;立法局 CB(1)1640/96-97(02) 號文件 由當局提
供的參考便覽)
2. 副房屋司在簡介1997年房屋(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時
表示,房屋事務委員會在1997年4月7日的會議上曾討論
提出是項法例修訂的原則。條例草案的兩項主要條文,
是對虛報入息及資產的房屋委員會(房委會)轄下租住公
屋(公屋)的住戶及申請人處以額外罰款,以及把評定補
價的工作外判予私營機構的合資格產業測量師,原因是
須就10年轉售限制期已告屆滿的居者有其屋計劃 ( 居屋
計劃)及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私人參建計劃)單位,評
定在第二市場須作補價的工作日漸增加。
3. 議員同意住戶有需要提供其家庭總入息及資產的資料
,因為此擧有助落實政府當局為真正有需要人士提供資
助公共房屋的政策。鑑於10年轉售限制期屆滿的居屋計
劃及私人參與計劃單位數量越來越多,要求評定補價的
個案將逐漸有所增加,議員亦不反對賦權房屋署署長把
評定市值的職能轉授予其他人士。不過,對於草案建議
有關人士如在申報入息及資產時明知而提供虛假資料,
一經被定罪可加處數額最高可相等於少付租金3倍的額
外罰款,議員則極有保留。議員就此關注事項進行以下
商議工作。
欠缺足夠證據支持實施更嚴厲的罰則
4. 議員了解草案建議的用意在於加強遏阻有關人士向房
委會作虛假申報,不過議員並不信服有此需要,因為近
年被定罪的個案為數不多:1994年被定罪的個案只有51
宗,1995年有64宗,1996年有59宗,而在1997 年首季則
有10宗。相對於預計需作此類申報的100 000多名住戶,
定罪個案的數字微不足道,實不足以支持須加重罰則的
做法。議員亦察悉,此類個案數字沒有上升的趨勢。
(會後補註:政府當局在會後澄清,被定罪的個案應分
別為58宗、65宗、60宗及15宗。)
刑事責任
5. 擬議增加的罰則,是在《房屋條例》(第283章)第26(1)
條原有罰則條文以外,再額外加處的刑罰。根據該條,
如有關人士明知而作出虛假的陳述而被定罪,可處以第
5級的罰款及入獄6個月。議員認為,由定罪帶來的刑事
紀錄,會對當事人造成影響,其中包括影響其旅遊簽證
的申請,所收的阻嚇作用已遠比罰款為大和有效。因此
,議員更加認為沒有必要加處擬議的額外罰款。
6. 作為另一相關事宜,議員亦注意到住戶家庭成員須各
自作出資產申報,而提供不確資料的家庭成員將會受到
檢控,一經定罪,便須承擔由此引致的刑事責任。主席
提出另一做法,就是將稅務局局長的類似權力賦予房屋
署署長。根據該項權力,稅務局局長可與違例者進行商
討,而願意繳付相等於過期稅款 3 倍款項的人士將可獲
不予檢控。然而,副房屋司認為,就條例草案而言,此
擧並不可行。房屋署法律顧問指出,上述兩種情況的性
質並不相同。稅務局局長有責任追討欠交的稅款,而在
此提出的建議卻不會讓房委會追回少收的租金。擬議的
額外罰款將由政府收取。有關建議旨在遏止有關人士觸
犯此違法行為,以確保房委會能有效地實施維護公屋資
源合理分配的政策。
檢控的時限
7.條例草案又建議規定檢控此等違法行為的時限為住戶
作出上述違法行為起計的6年內,或發現住戶作出上述
違法行為起計的1年內,兩者以較早到期者為準。議員
獲得政府當局證實,此條文不會有任何追溯效力,而房
屋署的資源亦只可容許該署審查最多6年以內的個案。
政府當局的立場
8. 副房屋司認為現行罰則並不足夠,因而有需要提出擬
議增加的罰則,藉以維護確保公屋資源得以合理分配的
原則。由1997年4月1日實施公屋富戶繳交市值租金的規
定,是一項嶄新安排,如實施此規定時不同時加處預防
性的有效罰則,以遏止欺詐申報的情況,有關安排便會
間接誘使有關人士就其家庭入息及資產作虛假的聲明。
現行刑罰條文並非為該等新安排而設,而由於該項新政
策剛實施不久,故此過去數年的定罪統計數字亦不具指
標作用。政府當局不想待情況失控才採取行動。
9. 因此,政府當局堅稱有必要提出仿照《稅務條例》內
類似規定,訂出加處數額相等於少付租金3倍的額外罰款
此項建議,一方面配合該項新政策的實施,另一方面加
強阻嚇作用。房屋署法律顧問強調,有關方面會徹底調
查每宗涉嫌違法個案的實情,並僅會在有證據證明有關
人士故意提供虛假資料的情況下,才會採取檢控行動。
關於裁判官處罰偏低一事,他關注到裁判官可能並不知
悉公屋資源被濫用的情況。法律顧問回應一名議員的提
問時表示,不宜提高現行刑罰,因為在程序上,此擧將
令有關個案必須在地方法院審訊,亦意味著檢控該等個
案及為該等個案進行抗辯的訴訟費用將會大幅增加。
10.副房屋司進一步透露房委會原來的建議,是將加處
數額相等於少付租金3倍的額外罰款定為強制性罰款。
在徵詢律政署的意見後,已對該項建議作出修改。在
修改後,一如處理所有其他案件般,法院在判處罰款
方面擁有酌情權。至於有關刑罰將包括罰款、監禁及
加處數額相等於少付租金 3 倍的額外罰款一事,政府
當局解釋實施後者的用意,是為了把欺詐行為與租住
公屋的租金連繫起來,從而向公屋住戶及法官明確傳
達有關的訊息。副房屋司詢問議員是否基於反對加處
額外罰款及有關公屋富戶新政策的理由而提出反對,
馮檢基議員回應時予以證實。
結論
11.鑑於並無統計數字顯示情況會惡化,加上額外罰
款規定對法官在判刑時的決定沒有約束力,議員不
信服政府當局就加處額外罰款的建議所提出的論據
。他們堅稱只應對有清楚欺騙紀錄的個案加重刑罰
。議員認為,政府當局如能就觸犯此等違法行為而
需承擔的刑事責任加強宣傳,將更具阻嚇作用,因
此決定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把加處額外罰
款的建議從條例草案中刪除。條例草案委員會全體
委員均持此一看法,但代表自由黨的夏佳理議員則
對該決定有所保留。雖然如此,他仍答應會以條例
草案委員會主席的身分動議有關修正案。
12.議員一致贊同條例草案內其他建議,包括規定公
屋住戶與申請人提供其家庭總入息及資產的資料,
以及把評定補價的工作外判。
13.因此,主席結束是次討論時表示,在須提交委
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以刪除加處額外罰款建議
的條件下,條例草案委員會支持條例草案;此外
,委員會建議盡快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主
席表示,如條例草案於1997年6月17日恢復二讀,
政府當局須在 1997 年5月31日之前發出恢復二讀
預告,以及在1997年6月6日之前就提交委員會審
議階段修正案作出預告。
III. 其他事項
14. 議事完畢,會議於上午10時3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7月10日
Last Updated on 4 December 1998